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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昊帆生物: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4-04-09  

                         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以及《苏州昊帆生物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
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
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及时报告和公告其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等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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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及
时向公司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联系信息,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向公司隐瞒或者要求、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深交所、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实、询问有关情况和信息时,相关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说明或者澄清有关
事实,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对其知悉的公司未披露
的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尽量保持公司股权结构和经营的稳定,
在质押所持公司股份时,应当充分考虑对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性的影响。公司
控股股东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情况及对公司控
制权稳定性的影响。


                     第三章 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控制权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
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开展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同业竞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有权机关授权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
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下列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独立:
    (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
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二)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或者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三)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者其他报酬;
    (四)无偿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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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指使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
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六)法律法规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通过下列方式影响公司财务
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等金融类账户,将公司资金以
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
    (二)通过各种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三)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四)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内,如共用财
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询公司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五)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
形。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
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
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
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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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通过下列方式影响
公司业务独立:
    (一)开展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二)要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三)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公司为其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四)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
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生产经营、内部管理、对外投资、对外担
保等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履行重大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以行使提
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的方式,通
过股东大会依法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支
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强
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其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通过下列方式影响公司资产
完整:
    (一)与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二)与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
形。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机构独立,支持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业务经营部门或者其他机构及其人员的独立运作,不得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
权等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干预公司机
构的设立、调整或者撤销,或者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机构及其人员行使职权
进行限制或者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提案权、表决权、董
事提名权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其合法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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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议案时应当充分考虑议案对公司和中小
股东利益的影响。
    第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
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不得通过欺诈、虚假陈
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股权结构、董事的提名任免以及其他内部治理情况客
观、审慎地认定控制权归属。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共同控制公司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
共同控制安排及解除机制。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份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应当遵
守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定,遵守有关声明和承诺,不得以利用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
提供资金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持控制权稳定。确有必要转让公司股
权导致控制权变动的,应当保证交易公允、公平、合理、具有可行性,不得利用控制
权转让炒作股价,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之前,应当对拟受让人的主
体资格、诚信状况、受让意图、履约能力、是否存在不得转让控制权的情形等情况进
行合理调查,保证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控制权前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予以解决:
    (一)未清偿对公司的债务或者未解除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
    (二)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未履行完毕;
    (三)对公司或者中小股东利益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前述主体转让股份所得用于归还公司、解除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可以转让。
    第二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注意协调新老股东
更换,并确保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稳定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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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二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关制度应当
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涉及公司的重大信息的范围;
   (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报告流程;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四)未披露重大信息保密措施;
   (五)对外发布信息的流程;
   (六)配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程序;
   (七)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责与权限;
   (八)其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直接调阅、要求公司向其报告等方
式获取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严格
的保密措施。对于需要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公平
披露,不得泄露。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立即公告。
   第二十九条   媒体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者传闻,且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了
解真实情况,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和答复公司的询证,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材料
的真实、准确、完整,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或者与其他
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公司相关的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提供、
传播虚假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等。
    第三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向公司提供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的基本情况,配合公司逐级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和控制关系。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共同控制公司的,除按前款规定提供信息以
外,还应当书面告知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方式和内容,并由上市公司披露。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拥有公司权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
将委托人情况、委托或者信托合同以及其他资产管理安排的主要内容书面告知公司,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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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或者资产管理计划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
除应当履行第三款规定义务外,还应当在权益变动文件中穿透披露至最终投资者。
   第三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深交所要求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关
联人信息,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或与中国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如本规范与《公司章程》不一致,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
司实际情况对本规范进行修订,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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