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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溯联股份: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2024-04-11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重庆
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溯联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对《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
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进行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主要通过:(1)查阅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会议资料;
(2)查阅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等相关文件;(3)
与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沟通交流;(4)与公司聘任
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相关人员沟通交流;(5)查阅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6)查看生产经营现场等措施,从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内
部控制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合规性、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内部控制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孙公司,具体包
括: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溯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重庆溯联精工
机械有限公司、柳州溯联塑胶有限公司及江苏溯联塑胶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
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
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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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时,全面考虑了上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所
有业务和事项,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具体内容如下:治理结构、组织
架构、人力资源、风险评估、信息系统与沟通、控制活动、子公司管理、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管理等。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对信息披露的原则和范围、内容及披露标准、义
务人及法律责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等作了
明确的规定,建立了有效的内外部信息沟通和反馈渠道,以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
真实、准确、完整。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
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要程度       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                重大缺陷

           错报金额≤合并报表   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 2%<错报   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
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的 2%      金额≤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 5%     5%<错报金额
           错报金额≤合并报表   合并报表资产总额的 1%<错报   合并报表资产总额的
资产总额
             资产总额的 1%      金额≤合并报表资产总额的 2%     2%<错报金额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下列情形的,一般认定为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管理活动中存在重大舞弊;

    2)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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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审计委员会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出现下列情形的,一般认定为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
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
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为一般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程度                                   衡量标准
      重大缺陷                      直接财产损失 500 万元(含)以上
      重要缺陷                    直接财产损失 100 万元(含)-500 万元
      一般缺陷                           直接财产损失 100 万元以下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下列情形的,一般认定为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2)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产生重大经济损失;

    3)重要业务的制度缺失可能导致系统性失效;

    4)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5)已经对外正式披露并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6)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7)被媒体频频曝光负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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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现下列情形的,一般认定为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1)受到国家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2)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3)被媒体曝光且产生负面影响。

    除上述认定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情形为一般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公司现有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基本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能够对编制真实、
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

    (四)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
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未发现
重大的内部控制缺陷。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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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溯联股份现行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于2023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公司
出具的《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反映了其内部
控制制度的实际设置及执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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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于思博                    汪洋晹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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