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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溯联股份: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4-08-23  

证券代码:301397            证券简称:溯联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6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
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
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2024 年 5 月 22 日,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
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 2023 年年度利润分
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实施权益分 派股权 登记日登 记 的 总 股 本
100,040,000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 528,670 股后的股本 99,511,330 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0 元人民币(含税),实际派发现金分红总额
99,511,330.00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 股,合计
转增 19,902,266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 119,942,266 股。
    综上,公司总股本由 100,040,000 股增加至 119,942,266 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00,040,000 元变更为人民币 119,942,266 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2023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
修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2024 年 5
月 2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公司
根据最新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4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9,942,266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2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004 万股,均为人民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9,942,266 股,均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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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币普通股。                                       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
 4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情形之一的除外: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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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二)要约方式;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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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内,应
    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
                                                     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
    式的利益分配;                                   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
    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
    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   (五)查阅复制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
    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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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会计报告;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六)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法查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会计账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簿、会计凭证;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他权利。                                         (八)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
                                                     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 或者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
                                                     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
                                                     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
                                                     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
8                                                    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
                                                     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
                                                      用前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   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9    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
                                                      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
                                                      销权消灭。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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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
                                                      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
     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   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11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 院提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起诉讼。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
                                                      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
                                                      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
                                                      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第四十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列职权:                                         权:
12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及本章程第二十三
     案;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司股份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形式作出决议;                                   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八)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第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以及第四十三条规 定的 关联
     项、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以及第四十三条规     交易事项;
     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十三)审议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以及《公司法》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13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向公司提出提案。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14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加新的提案。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     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15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 付方
     方法;                                           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四)公司年度报告;
     (六)发行公司债券;                             (五)发行公司债券;
     (七)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或按照本章程第二十三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三)本章程的修改;                             司股份;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金额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三)本章程的修改;
16
     30%的;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
     (五)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五)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逾 5 年;                                        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17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尚未届满的;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     届满的;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司解除其职务。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
                                                      其职务。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
     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18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
     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      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      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      补亏损。
     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      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19
     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      配的除外。
     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      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      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但是,
     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
20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      第 一 百六十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     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
21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统公告。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
22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制
23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   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
        额。                                             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 条第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24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
        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的除外。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
        进行清算。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25      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     第一百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
        行清算义务。                                     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26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章程》中原“股东大会”称谓均统一修订为“股东会”。同时,如因增
     加、删除、排列某些条款导致条款序号发生变化,本次章程修订后的条款序号依次
     顺延或递减,交叉引用涉及的条款序号亦相应调整。除上述修订内容以外,《公司
     章程》其他内容不变。
         本次修订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
     事会及其再授权人士代表公司按照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按照
     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审批意见或要求,对本次修订《公司章
     程》相关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
         公司将于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
     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公司章程》的备案登记等工商变更、备案登记相关手续。
         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其附
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于同日在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