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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星源卓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4-12-1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01G20240093号

致: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受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源卓镁”或“公司”)委托和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为星源卓镁 2024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宁波
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
进行了现场核验,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星源卓镁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召开,并于2024年11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已列明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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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2月16日下午14:30在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
璎珞河路139号四楼高层会议室召开。

     (四)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上
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6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4年12月11日(星期
三)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股东或授权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本所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有效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55,141,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9268%。股东持有相关
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符合《公司法》和《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90人,代表股份225,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82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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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查,本次会议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1.《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议案2.《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
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
行。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
如下:

     议案1:《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55,33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0%;反
对2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4%;弃权7,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7271%;反对2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15%;弃权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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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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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15%。

     议案2:《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55,34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9%;反
对1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4%;弃权7,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018%;反对1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967%;弃权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15%。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上述议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
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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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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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__________ _____

                                                              王丽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

                                                              张晓明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

                                                              郭惟亭




                                                  2024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