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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人健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4-05-2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7 层        邮编:200041
  27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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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二四年五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受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现场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召
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和《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
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
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
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
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在指定披
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
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
办法、联系电话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 14:00 如期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上海路 18 号华人
健康大厦 6 楼 601 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段为:2024 年 5 月 20 日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并发布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
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280,886,82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0.2199%。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
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出席了会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9,589,56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3972%。
    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6,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6%。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
案进行了审议。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了表
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
章程》规定进行计票、监票。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未对现场
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三)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1.   审议《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0,476,3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审议《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0,476,3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审议《关于公司<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0,476,3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 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0,476,3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 审议《关于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0,476,3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 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9,639,0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关联股东何家乐、何家伦
及何家乐实际控制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胜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
山保税港区福曼医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肥康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合肥时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 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0,476,3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 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589,6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关联股东何家乐、何家伦、阿
里健康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及何家乐实际控制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胜凡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福曼医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肥康
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肥时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
表决。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 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0,476,3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 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0,476,3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1. 审议《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0,476,3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2.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0,476,3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3. 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13.01 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 310,392,7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31%;
反对 8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9%;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407%;反对 8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6.759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3.02 发行证券的种类、数量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 310,392,7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31%;
反对 8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9%;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407%;反对 8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6.759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3.03 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 310,392,7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31%;
反对 8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9%;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407%;反对 8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6.759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3.04 定价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310,392,7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31%;
反对 8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9%;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407%;反对 8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6.759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3.05 限售期
    表决结果:同意 310,392,7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31%;
反对 8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9%;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407%;反对 8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6.759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3.06 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 310,392,7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31%;
反对 8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9%;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407%;反对 8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6.759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3.07 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 310,392,7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31%;
反对 8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9%;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407%;反对 8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6.759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3.08 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 310,392,7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31%;
反对 8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9%;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407%;反对 8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6.759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3.09 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 310,392,7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31%;
反对 8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9%;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407%;反对 8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6.759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3.10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表决结果:同意 310,392,7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31%;
反对 8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9%;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407%;反对 8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6.759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4. 审议《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0,447,1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6%;
反对 2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4%;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2037%;反对 2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3.796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议案中,议案 11、议案 12、议案 13 为特别表决事项,均获得了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议案均获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徐   晨                 经办律师: 葛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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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雨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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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