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413 证券简称:安培龙 公告编号:2024-072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邬若军先生。 3、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19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19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19日上 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19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5、会议地点: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聚园路1号安培龙智能传感 器产业园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7楼会议室。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 1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8人,代表股份51,237,981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52.07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9,652,2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0.296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3人,代表股份11,585,7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1.773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4人,代表股份2,074,19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107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2人,代表股份2,073,9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1077%。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新一届董监事候选人、公司聘请的见 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议 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邬若军先生、黎莉女士、张延洪先生、 周炫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 日起三年。各子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审议通过了《选举邬若军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1,611,5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81.21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59,3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723%。 邬若军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 2 —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邬若军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审议通过了《选举黎莉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1,611,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81.21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59,5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723%。 黎莉女士累积投票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二分之一,黎莉女士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审议通过了《选举张延洪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1,611,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81.21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59,5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723%。 张延洪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张延洪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审议通过了《选举周炫宏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1,611,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81.21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59,5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723%。 周炫宏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周炫宏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曾子轩先生、孟春女士、蒋宏华先生为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三年。上述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无异议。各子议 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审议通过了《选举曾子轩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3 — 表决结果:同意41,611,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81.21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59,5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723%。 曾子轩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曾子轩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审议通过了《选举孟春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1,611,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81.21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59,5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723%。 孟春女士累积投票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二分之一,孟春女士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审议通过了《选举蒋宏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1,611,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81.21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59,5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723%。 蒋宏华先生累积投票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蒋宏华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黄宗波先生、颜炳跃先生为公司第四届 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胡沙沙女士 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各子 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01、审议通过了《选举黄宗波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41,611,5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81.2123%。 — 4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59,5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722%。 黄宗波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黄宗波先生当选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审议通过了《选举颜炳跃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41,611,5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81.21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59,5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722%。 颜炳跃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颜炳跃先生当选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0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199,7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4%; 反对34,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6%;弃权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35,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569%;反对34,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96%;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6%。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0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199,7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4%; 反对34,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6%;弃权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5 — 0.00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35,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569%;反对34,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96%;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6%。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廖敏、蔡腾飞 3、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9日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