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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盘古智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2-12  

证券代码:301456             证券简称:盘古智能            公告编号:2024-054


                     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12月11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日期、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1日9:15-
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科海路77号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
有限公司办公楼四层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4、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主持人:董事长邵安仓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公司总股本为148,584,205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48,584,205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4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为87,348,3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87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除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6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520,5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0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为86,827,8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4368%。

   3、网络投票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为520,5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03%。

   4、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
席了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通过视频方式参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形成如下决议:

    议案1.00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7,230,5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651%;反对96,3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3%;弃权2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0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3669%;反对96,3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025%;弃权2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06%。

    议案2.00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7,197,9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278%;反对126,0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43%;弃权2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7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1038%;反对126,0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085%;弃权2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7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指派李良锁律师、单红先律师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通过现场方式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主持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