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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乖宝宠物: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06-05  

                 乖宝宠物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乖宝宠物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
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乖宝宠物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
视重要性程度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在公司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公司不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
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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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要求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
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
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
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可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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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公告。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公告发布后会计师
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
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
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
示。其他情况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审计委员会结合项目情况确定。

   为保持年度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续聘,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
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公告(如需),参加选聘的会计
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
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计委员会
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通过向证券
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拟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报公司董事会
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履行公示义务。审计
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
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五)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受聘会计
师事务所签订相关协议,聘请该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
可以续聘。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
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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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
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
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如公司采取单一选聘
的方式,则可以依据价格透明度、价格增长幅度、服务内容及价值等因素进行
综合评分。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
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
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
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
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
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
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三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
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
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变化超过 20%(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
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
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
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
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
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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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七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
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
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
动。

       第十八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
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
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九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
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
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
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的;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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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应当改聘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
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委
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除发生应当
改聘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改聘执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
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
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
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
上,形成审核意见,并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
议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认为需要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
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
通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
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
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处罚及其他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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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
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
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
情形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聘用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审计报告的;

   (四)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

   (六)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
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七)其他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选聘执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参照本制度履行有关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执行。如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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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
同。




                                          乖宝宠物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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