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02-08
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
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命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当战略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
权;战略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
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
主任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所规定的不得
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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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战略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
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任投资评
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 1-2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审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事项;
(五)审议公司在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超过最近一期(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
净资产值 20%的重大资产收购或处置;
(六)审议公司在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超过最近一期(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
净资产值 20%的重大研发支出计划;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
提供公司有关发展战略和投资决策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融资、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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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评审后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会议须经公司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
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至少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
会议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
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收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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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
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在保障
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电话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二十三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
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
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
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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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战略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会
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
“不足”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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