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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远通:内部审计制度2024-02-08  

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4 年 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深圳
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
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为两名,且其中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
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部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
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
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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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具备与
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具有较丰富
的实践经验。审计人员每年应保证一定的后续教育时间,通过参加各类培训、
业务研讨、内部学习等形式,更新专业知识、提升业务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独立于公司其他机构和部门,不负责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不隶属于公司财务部门,也不得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积
极配合内部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的工作,不得对审计人
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条 审计人员若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有关联关系或可能影响审计结果客
观、公正的其他关系,该审计人员应予回避。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工作时,应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议内部审计部提交的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 审计问题的整改
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政府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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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
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工
作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
况,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务环
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成本核算、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重大合同、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与融资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贵司所处行业及生产
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
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
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
间不得少于 10 年。

    第十八条 为有效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内部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行
使以下职权:

    (一)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
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 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帐薄、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以及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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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
勘察实物;

   (三) 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 参与研究制定公司各项相关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范和工作细则,
经公司审议后实施;

   (五) 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
材料;

   (六)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
定;

   (七)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
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
效益的建议;

   (九) 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
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 对公司有关部门及投资企业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
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公司提出精神和物质奖励的建议。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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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并说明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
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
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
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 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
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
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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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
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 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

   (五)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
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 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

   (四)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
明确;

   (五)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 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
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
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
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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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
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如
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监事会、保荐机构(如有)
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
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
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
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
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
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
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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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
改完成情况。



                         第六章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审计机关审
计档案管理规定》,将记录和反映履行审计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
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资料及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
稿、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部处理决定归入审计档案。

    第三十二条      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
档”责任制:采取“按职能分类”、“按项目立卷”、“按单元排列”的立卷
方法。审计项目类文件和审计制度、管理类文件不能混合立卷,审计案卷内每
份或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顺序规则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
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
件在后;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三十三条      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本年度立卷归档;跨年度的审计项
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归档;审计档案的移交时间不得迟于审计项目结束
后的次年 6 月底。

    第三十四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规定分为:

    (一) 特别档案: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重大特别事项的审计档案,永久
保存。

    (二) 一般档案:供当期稽核使用和下期审计参考的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立卷存档时应标明保存期限。

    第三十五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一般应限定在内部审计部。凡需将审计档
案借出审计部门或要求出具审计结论证明的,应由内部审计负责人批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公司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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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

   第三十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内部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
行:

   (一) 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 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 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本制度或其他公司制度
的,由公司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
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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