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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陕西华达:股东会议事规则(2024年10月修订)2024-10-29  

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障股东能够
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重大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重大交易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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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五条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一)至第(四)项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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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
用前两款规定。
    第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
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下列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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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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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有效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
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
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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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
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背景、从业经验、兼职等个人情况,在公
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
     (二)与本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公司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承诺股东会通知
中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
监事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名推荐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时,须由董事
会或监事会会议审议,经全体董事或监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并作出决议。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函接受提名。候选人不同意被提名的,会议召集人
不得将该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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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时,应当向股东会召集人提交完整的书面提案,
其提案的内容应包含以下内容:提名人的姓名或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被
提名候选人的名单、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等,提案应附所提名的候选人同意
被提名的声明、股东会通知中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且完整的
承诺、提名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持股证明。候选人不同意被提名的,提名股东不
得将该候选人提名选举。
    第二十四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通知全体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以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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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一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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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第三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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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
事会议事规则);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品种;
     (八)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九)重大资产重组;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
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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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以及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五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 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
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 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
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 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议、表决。
     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
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的,有关该关联
事项的决议无效。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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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若公司的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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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
同。本规则中涉及上市公司适用的部分,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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