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华化学: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24-01-31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作为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华化学”、“上市公司”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
流通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网下配售股份等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长华化学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13号)同意
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5,050,000股,并于2023年8月
3 日 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为
140,178,204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106,934,734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76.28%;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33,243,47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3.72%。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数量为1,806,5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887%。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4年2月5日(星期一)限售期届满并上市流通。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
销及派发过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网下发行部
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
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
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
1
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1,806,530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1%,
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5.15%。”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网下配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持有公司网下配售限售股的股东在限售期内均严格履
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
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2 月 5 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1,806,53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887%;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户数共计 6,448 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股
限售股份数 占总股本 本次解除 剩余限售
限售股类型
量 比例 限售数量 股数量
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 1,806,530 1.2887% 1,806,530 0
5、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
东中,无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解除限售后, 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解除限售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增+/减-)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06,934,734 76.28% -1,806,530 105,128,204 75.00%
2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 105,128,204 75.00% - 105,128,204 75.00%
首发后限售股 1,806,530 1.29% -1,806,530 0 0.0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33,243,470 23.72% +1,806,530 35,050,000 25.00%
三、总股本 140,178,204 100.00% - 140,178,204 10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
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
网下配售限售股数量、本次实际可流通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
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
确、完整。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对长华化学公司本次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
异议。
(以下无正文)
3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
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盖章签字页)
保荐代表人:
陈勇 尹鹏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