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华化学: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股份增持计划完成的公告2024-03-15
证券代码:301518 证券简称:长华化学 公告编号:2024-005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管股份增持计划完成的公告
江苏长顺集团有限公司、陈凤秋先生、顾倩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披
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管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公司控股股东江苏长
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顺集团”)、董事兼总经理陈凤秋先生及实际控
制人、董事会秘书顾倩女士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同,
增强投资者信心,计划自 2024 年 2 月 19 日起 6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金
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 1,080 万元,不高于人民币 2,160 万元,增持所需的资金来
源为自有资金。
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长顺集团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840,35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60%,累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14,296,191.98 元(不含交易手续费);陈凤秋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 计增持
公司股份 28,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累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431,900 元
(不含交易手续费);顾倩女士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29,9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累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501,600 元(不含交易手续费)。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1 日收到长顺集团、陈凤秋先生、顾倩女士共同出
具的《股份增持计划完成的告知函》(以下简称“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
告如下:
一、增持计划完成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长顺集团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 份
840,3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0%,累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14,296,191.98元(不含
交易手续费);陈凤秋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8,000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0.02%,累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431,900元(不含交易手续费);顾倩女
士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9,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
累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501,600元(不含交易手续费)。具体情况如下:
实际增持金
增持主 拟增持金额 额(不含交 实 际 累 计 增
类别 增持实施时间
体名称 (万元) 易手续费) 持股数(股)
(万元)
2024 年 2 月 21 至
长顺 1000.00-2000.00 1429.62 840,351
控股股东
集团 2 月 28 日
2024 年 2 月 20 至
董事、总经 30.00-60.00 43.19 28,000
陈凤秋
理 2 月 28 日
实际控制 2024 年 2 月 21 至
顾倩 人、 50.00-100.00 50.16 29,900
3月8日
董事会秘书
合计 1080.00-2160.00 1522.97 898,251
二、增持前后持股变化情况
增持前持股情况 增持后持股情况
增持主体 持股
类别
名称 方式 占总股本 占总股本
数量(股) 数量(股)
比例 比例
控股 直接 62,266,851 44.42% 63,107,202 45.02%
长顺集团
股东 间接 50,000 0.04% 50,000 0.04%
董事、 直接 0 0 28,000 0.02%
陈凤秋
总经理 间接 5,000,000 3.57% 5,000,000 3.57%
实际控 0 0 29,900 0.02%
直接
制人、
顾倩
董事会 3,530,000 2.52% 3,530,000 2.52%
间接
秘书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
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满足《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2、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3、本次增持股份锁定安排:本次增持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执行,在法定的锁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次增持主体人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本次
股份增持计划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
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行为。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委派律师对长顺集团、顾倩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具有实施本次增持的
主体资格;增持人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属于《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公司已
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长顺集团、陈凤秋先生、顾倩女士共同出具的《股份增持计划完成的告知
函》;
2、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