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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华化学: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2024-03-15  

                                                                                   中国上海石门一路 288 号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一座 26 层
                                                                                                                               邮编:200041
                                                                                                                  电话:(86-21)5298 5488
                                                                                                                  传真:(86-21)5298 5492
                                                                                                                        junhesh@junhe.com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致: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
      师事务所。本所接受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华化学”或“公
      司”)委托,就江苏长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顺集团”)、顾倩女士(与长
      顺集团合称“增持人”)增持长华化学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事宜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 修订)》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2023)》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相关方的保证,即其已向本所提供
      了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或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
      其已向本所提供或披露了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事实,其向本所提供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587-0765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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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
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
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许可,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增持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
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
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长顺集团、顾倩女士。

    长顺集团目前持有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92608257023H),住所为张家港保税区金税大厦内,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0 万,法定代表人为顾仁发,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为:危险化学品的批发(限按许可证所列项目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
品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化工产品(危险
化学品除外,聚醚除外)的购销,与贸易有关的加工、代理业务,普通货物仓储,
高分子材料技术(危险化学品除外,聚醚除外,涉及环保审批的除外)的研发、
转让、咨询、服务;对聚氨酯产业、汽车材料产业、阻燃材料产业进行投资,自
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
项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进出口代理;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汽车零
部件研发;汽车零配件批发;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专业设计服
务;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智能控制系统集成;国内贸易代理(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长顺集团为公司控
股股东。

    顾倩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320281198811******,
住所为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顾倩女士与顾仁发先生、张秀芬女士、顾磊先生同
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顾倩女士为长顺集团的实际控制人顾仁发、张秀芬夫妇(顾
仁发持有长顺集团 60%的股权、张秀芬持有长顺集团 40%的股权)的子女。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长顺集团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
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长顺集团依法存续。




                                   2
       根据增持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不
存在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
形。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长顺集团、顾
倩女士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股份的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拥有长华化学股份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长顺集团直接持有长
华化学 62,266,851 股股份,占长华化学股份总额的 44.42%;通过张家港能金企业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长华化学 50,000 股股份,占长华化学股份总
额的 0.04%;顾倩女士通过张家港能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家港泰
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家港华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
接持有长华化学 3,530,000 股股份,占长华化学股份总额的 2.52%。

       (二)本次增持计划

       长顺集团、顾倩女士于 2024 年 2 月 19 日通知长华化学,计划自 2024 年 2
月 19 日起 6 个月内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
易等)增持公司股份,长顺集团拟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不高
于人民币 2,000 万元;顾倩女士拟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不高于
人民币 100 万元;增持所需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增持计划不设置增持股
份价格区间,增持人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
施增持计划。长华化学已于 2024 年 2 月 19 日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 部分实
际控制人、 董事、 高管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

       (三)本次增持实施情况




                                      3
    根据增持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增持计划实施期间,长顺集团通过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840,35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60%,累计增持金额为
人民币 14,296,191.98 元(不含交易手续费);顾倩女士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
增持公司股份 29,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累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50,1600
元(不含交易手续费)。兹此,增持人已按其于 2024 年 2 月 19 日向长华化学出具
的通知完成本次增持计划。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长顺集团直接持有长华化学
63,107,202 股股份,占长华化学股份总额的 45.02%;通过张家港能金企业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长华化学 50,000 股股份,占长华化学股份总额的 0.04%。
顾倩女士直接持有长华化学 29,900 股股份,占长华化学股份总额的 0.02%,通过
张家港能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家港泰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张家港华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间接持有长华化学 120,000、
260,000、3,150,000 股股份,分别占长华化学股份总额的 0.08%、0.19%、2.25%。

    根据增持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顾倩女士、顾磊先生为长顺集团的实际控制
人顾仁发、张秀芬夫妇的子女。顾倩女士为张家港能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能够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控制张家港能金企业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长华化学全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顾磊先生为张家港华
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能够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控
制张家港华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长华化学全部股股份对应的
表决权。

    综上,本次增持实施前,长顺集团、张家港能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张家港华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顾倩女士为一致行动人,分别
直接或间接通过张家港泰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长华化学 59.50%
的股份。本次增持实施后,长顺集团、张家港能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张家港华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顾倩女士直接以及顾倩女士通过张家
港泰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合计持有长华化学 60.12%的股份。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属于《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
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
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如前所述,本次增持实施前,长顺集团、张家港能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张家港华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顾倩女士为一致行动人,




                                     4
分别直接或间接通过张家港泰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长华化
学 59.50%的股份。本次增持实施后,长顺集团、张家港能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张家港华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顾倩女士直接以及顾倩女
士通过张家港泰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合计持有长华化学 60.12%
的股份。

     根据增持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份增持未导致长华化学的股
份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影响长华化学的上市地位。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属于《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
要约的情形。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根据增持人的确认,长顺集团、顾倩女士已于 2024 年 2 月 19 日向长华化
学发出通知,载明其计划自 2024 年 2 月 19 日起 6 个月内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增持公司股份,长顺集团拟增持金额
合计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不高于人民币 2,000 万元;顾倩女士拟增持金额
合计不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不高于人民币 100 万元;增持所需的资金来源为自
有资金;本次增持计划不设置增持股份价格区间,增持人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
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划。长华化学已于 2024 年 2 月 19
日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 部分实际控制人、 董事、 高管股份增持计划的公
告》。

     增持人已于 2024 年 3 月 11 日向长华化学发出通知,载明截至 2024 年 3 月
11 日,长顺集团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840,351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0.60%,累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14,296,191.98 元(不含交易手续费);顾
倩女士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29,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
累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50,1600 元(不含交易手续费)。长华化学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股份增持计划完成
的公告》。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长华化学已就本次增
持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具有实施本次
增持的主体资格;增持人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




                                     5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属于《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公
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6
(此页无正文,系《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负 责 人:邵春阳




                                               经办律师:蒋文俊




                                               经办律师:周芙蓉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