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华化学: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4-05-23
证券代码:301518 证券简称:长华化学 公告编号:2024-023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长华化
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13号)
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505万股,发行价格为25.75
元 / 股 , 本 次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902,537,500.00 元 , 扣 除 相 关 发 行 费 用
77,478,130.19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825,059,369.81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
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于2023年07月28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
ZA1492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长华化学科技(连云港)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全资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设立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和使用“二氧化碳聚醚及高性能多元醇项目”的募集
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05 月 10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
号:2023-022))
2024年05月22日公司分别与全资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
分行及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
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存
募集资
开户主体 开户行 专户账号 储金额(万
金用途
元)
二氧化
长华化学 中国建设银
碳聚醚
科技(连 行股份有限
32250198625500002915 0.00 及高性
云港)有 公司张家港
能多元
限公司 分行
醇项目
合计 0.00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1、有关各方:
甲方: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保荐机构)
丁方:长华化学科技(连云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一、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2250198625500002915,截至 2024 年 05 月 22 日,专户余额为 0.00 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丁方涉及二氧化碳聚醚及高性能多元醇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
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
丁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尹鹏(身份证号码:******)、
陈勇(身份证号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
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丁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以孰低为准),甲方、丁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
式、邮件或电话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丁方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甲、乙、丙、丁四方均应遵守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与责任,任何一
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十一、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规或规则的约束。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甲、乙、丙、
丁四方协商解决。若四方协商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丙方住所地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丁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0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