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福赛科技:关于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的公告2024-02-21  

证券代码:301529         证券简称:福赛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4



                 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62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1,209,303 股,每
股发行价 36.60 元,并于 2023 年 9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二、相关股东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陆文波承诺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2、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
易日)的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的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
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4、本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的持股变动及相关申报工作
将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

    5、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
变动的除外。

    6、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若
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
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持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期间持续有效。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
任。”

    (二)陆文波控制的芜湖欣众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1、本企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
易日)的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承诺的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
月。

    3、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4、本企业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
本企业的持股变动及相关申报工作将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

    5、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本企业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企业持有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股份期间
持续有效。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如本人另有其他更长期限股份锁定承诺的,则锁定期适用该等更长
期限。

    2、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
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
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因司法强制
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的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的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发行
人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4、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
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
减持发行人股份。

    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持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期间持续有效。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
任。”

     三、相关承诺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截至 2024 年 2 月 19 日收市,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 36.60 元/股,触发上述股份锁定期
自动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公司相关股东持有
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万股)          原股份锁     延长后股份锁
  股东名称    与公司关系
                              直接        间接          定到期日       定到期日
             控股股东、实际
   陆文波    控制人、董事     2,885.48      284.97      2026-09-11    2027-03-11
             长、总经理
  芜湖欣众
  投资中心   实际控制人控
                               285.00               -   2026-09-11    2027-03-11
  (有限合   制的企业
    伙)
             董事会秘书、财
   潘玉惠                            -           0.03   2024-09-11    2025-03-11
             务总监
   殷敖金     董事、副总经     695.52               -   2024-09-11    2025-03-11
                        理
               董事、副总经
  金乐海                         252.00            -   2024-09-11   2025-03-11
                         理
               董事、副总经
  杨宏亮                         105.00            -   2024-09-11   2025-03-11
                         理
    注:1.上述持股数量为相关股东持有的遵循相关股份锁定承诺的首发前股份数量,不包
括通过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而持有公司的股份。
    2.上述人员间接持有的股份均为通过芜湖欣众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间接持股数
量按照自然人股东以穿透持有公司的股份权益数计算,该数量以四舍五入列示。
    3.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
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4.上述延长锁定期的限售股解除限售的具体日期以公司披露的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准。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系遵守 IPO 申报
时出具的承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人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
异议。

       五、备查文件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
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