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鼎达: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08-20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
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客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
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要严格职业操守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
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
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动管理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
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委
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七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三)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
三个月。
(六)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
前:
1.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 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
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
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
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
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
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内的;
(八)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及证监会、深交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报深交所备案。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
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
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
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
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
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
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
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
收益,并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所称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十七条若《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
转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
券交易,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
品交易。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
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职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委托书中声明:“本人已知晓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股份继续锁定的相关规定,并已委托上市公司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职信息,在离职后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所持股份进行管理。”
第三章 配偶及近亲属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的
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上市公司在深交所网站
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
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
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并
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
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
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
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
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交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
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
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
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监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
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
守本制度关于董监高减持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真实、准
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
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
确认结果。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加强股份管理的内部控制,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
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
相关风险。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
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
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
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本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
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
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锁定。
第三十一条公司上市已满一年的,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通
过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
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上市未满一年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
司股份,按照100%自动锁定。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增加的,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三十二条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
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
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三十三条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
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