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38 证券简称:骏鼎达 公告编号:2024-040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 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于 2024 年 8 月 20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9 月 5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9 月 5 日(星期四)。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民主西部工业园 E 区 2 栋工业厂 房骏鼎达三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1 6、主持人:董事长杨凤凯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的规 定。 8、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 年 8 月 29 日。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9 人,代表股份 38,201,784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8.217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38,064,244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7.971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1 人,代表股份 137,5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45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5 人,代表股份 138,04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6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1 人,代表股份 137,5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456%。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会议由公司杨凤凯董事长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 代表人、见证律师等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董事曾新晓先生因其他工作安 排未出席本次会议,已履行请假程序。 二、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经投票表决,审议了如下议案: 1.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审议如下子议案: 1.01 选举杨凤凯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38,067,8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99.649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4,1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2.9991%。 杨凤凯先生成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杨巧云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38,067,8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99.649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4,1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2.9948%。 杨巧云女士成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杜鹃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38,067,8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99.649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4,1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2.9941%。 杜鹃女士成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 选举杨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38,067,8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99.649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4,1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2.9941%。 杨波先生成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 选举刘亚琴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38,065,8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99.644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2,1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3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1.5452%。 刘亚琴女士成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 选举彭俊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38,065,8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99.644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2,1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1.5452%。 彭俊杰先生成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0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审议如下子议案: 2.01 选举谭小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38,065,8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99.644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2,1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1.5387%。 谭小平女士成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卢少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38,065,8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99.644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2,1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1.5394%。 卢少平先生成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选举邢燕龙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38,065,8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99.644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2,1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1.5387%。 邢燕龙先生成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0《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4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审议如下子议案: 3.01 选举黄劲娣女士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38,065,8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99.644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2,1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1.5372%。 黄劲娣女士成功当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 选举周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38,065,8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99.644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2,1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1.5380%。 周明先生成功当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00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186,3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5%; 反对 8,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0%;弃权 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2,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7859%;反对 8,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605%;弃权 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53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 议通过。 5.00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公司股东对本议案的子议案逐一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5.01 修订《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5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186,4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7%; 反对 8,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5%;弃权 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2,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8583%;反对 8,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054%;弃权 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36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 议通过。 5.02 修订《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186,1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0%; 反对 8,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5%;弃权 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2,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6410%;反对 8,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054%;弃权 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53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 议通过。 5.03 修订《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172,2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6%; 6 反对 23,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7%;弃权 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8,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8.5714%;反对 23,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922%;弃权 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363%。 6.0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方 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171,8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5%; 反对 23,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9%;弃权 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8,0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2817%;反对 23,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647%;弃权 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537%。 7.00 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186,4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7%; 反对 8,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5%;弃权 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2,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8583%;反对 8,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 6.5054%;弃权 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363%。 8.00 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与东莞市桥头镇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186,1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0%; 反对 8,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5%;弃权 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2,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6410%;反对 8,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054%;弃权 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53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林煜鹏律师、钟蔚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的全文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8 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5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