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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力装备: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9-02  

证券代码:301552         证券简称:科力装备            公告编号:2024-010



                 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9 月 2 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9 月 2 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马湖路 12 号,河
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万武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65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0,882,0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826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0,671,7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517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 15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10,2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92%。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158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 549,4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80%。其中:出席
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39,179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88%。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155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 210,2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92%。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
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
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50,808,40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554%;反对 70,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380%;弃权 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475,8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6040%;反对 70,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772%;弃权 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8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50,794,02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271%;反对 84,48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660%;弃权 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461,4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9867%;反对 84,4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763%;弃权 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7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3、《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50,804,30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473%;反对 7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480%;弃权 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471,7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8578%;反对 7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054%;弃权 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68%。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4、《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50,804,50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477%;反对 70,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380%;弃权 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471,9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8942%;反对 70,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772%;弃权 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87%。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5、《关于制定<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50,803,80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463%;反对 70,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393%;弃权 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471,2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7668%;反对 70,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046%;弃权 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87%。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6、《关于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50,804,90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485%;反对 7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409%;弃权 5,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472,3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670%;反对 7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502%;弃权 5,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29%。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7、《关于制定<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50,805,90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504%;反对 70,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380%;弃权 5,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473,3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1490%;反对 70,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772%;弃权 5,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39%。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的连莲律师、耿玲玉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
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