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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集环科: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2024-03-20  

                   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 年-2026 年)
    为进一步建立完善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
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
和理性投资理念,并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2024-2026 年)》,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综合考虑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状况、盈利能力、
股东回报、资金成本、融资环境等多项因素,力求建立起对投资者持续、稳定、
积极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在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充分考虑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重视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兼
顾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需求,在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的原则下坚持现金分红优
先,实施连续、稳定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
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每
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可以根据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实施中期现金分
红;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从公司
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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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发,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
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实施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为: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
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
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3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
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2、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前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应低于
当年实现的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口径可分配利润或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分配利润
中孰低的 50%。
    每年具体现金分红比例由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
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
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等因素,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资金需求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对独立
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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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三)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切实保障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
    (四)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
分配预案的,还应说明原因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五)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六)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要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七、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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