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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贝隆精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2-22  

               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 1366 号华润大厦 A 座 3001 邮编:311500
Room 01, 30/F, Area A, China Resources Tower, No.1366, Qianjiang Road, Hangzhou 311500, China
                        T: (86-571) 8992 6500     F: (86-571) 8992 6501



                    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贝隆精密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1 日(星期三)14:30 在公司 2 楼会议室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

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

称“程序事宜”)出具《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贝隆精密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中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股东大

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


                                                1/8
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得到了公司如下承诺与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

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和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

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

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以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为准及为限),保证本法律

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程序事宜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

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

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予以公告。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1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议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2 月 2 日在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巨潮资讯网披露了《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相关会议文件。

    上述通知公告的披露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15 日,载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现场会议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

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和提案、会议登记时间和地

点、会议登记方式、会议联系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必要内容,

并以文字说明“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2/8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2 月 21 日(星期三)14:30 在浙江省余

姚市舜宇西路 184 号公司 2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1 日上午 9:15-9:25 和 9:30-11:30、

下午 13:00-15:00;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1 日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包括《关于修订部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

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暨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因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时间

以及会议审议事项均符合上述通知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会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

临时提案并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人,代表股份共计

48,064,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72,000,000 股的 66.7557%,均为股权登

记日在册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股份共计 48,060,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72,000,000 股的

66.7501%。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

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共计 4,000

                                     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72,000,000 股的 0.0056%。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

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验证。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

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

和验票,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没有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议案 1.01、议案 1.02 和议案 2 均为特别决议议案,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均

为普通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8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订部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06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54%;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46%;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 的 46.3415%;反对 2,2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 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53.658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1.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06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54%;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46%;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 的 46.3415%;反对 2,2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 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53.658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1.03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06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54%;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46%;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 的 46.3415%;反对 2,2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 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53.658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5/8
    1.04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06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54%;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46%;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 的 46.3415%;反对 2,2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 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53.658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1.05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06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54%;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46%;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 的 46.3415%;反对 2,2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 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53.658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1.06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06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54%;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46%;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 的 46.3415%;反对 2,2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 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53.658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暨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06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54%;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46%;弃

                                  6/8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 的 46.3415%;反对 2,2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 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53.658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7/8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项振华                                        甘为民




                                             经办律师:
                                                              黄伟祥




                                                             年   月   日




                                  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