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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辰奕智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01-18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完善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
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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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一) 《公司法》有关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三) 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

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五)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

问 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 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

的意 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 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

的相 关规定(如适用);

     (八) 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

人员 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保 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

事管理 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 其他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 符合本制度所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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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

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下同);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

职的人员;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不包括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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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品德,不得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不得被提名为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 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 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
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 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 等专业
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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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
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
确的审查意见。


     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权提出异议。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
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公司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按前述规定

披露上述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三年。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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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独

立董事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
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
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

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

情况,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
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

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
成补选。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及履职方式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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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对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本制

度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之间的 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三) 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具有一般董事的职
权,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

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

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

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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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
事职务。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

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

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

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管理办法》规定持续关注相关事项

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 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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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等;

     (三) 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 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

施是否有效;

     (五)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
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以 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
二十四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

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
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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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

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

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

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 以

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
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 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 对本制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管理办

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 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

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 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 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 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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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履职保障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

支持。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之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

意见。

     第三十三条        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

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
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
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同时提供相应的会

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

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
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 10 年。


     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提供不及时的,可
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
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上市公

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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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

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

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
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与《管

理办法》保持一致。过渡期内,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机制、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任职条件、任职期限及兼职家数等事项与本制度

不一致的,应当逐步调整至符合本制度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的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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