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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辰奕智能:会计师事务所聘任制度2024-01-18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师

事务所选聘,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选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管理层

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股东大会最后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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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
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
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
他事项。


    第八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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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九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或
单一选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的报价,以及就相关服
务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
竞聘的方式;


    (三)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
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

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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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工作小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
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一条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

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

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十二条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

成前一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

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

提交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拟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

和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

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
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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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

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

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
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五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五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

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委任

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

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

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

序选择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

见。

    第十九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召开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
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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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如有)、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

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

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近三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应当向股东大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

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二条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并切实履行以下职
责: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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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
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按时间要求提交审计报告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
档保存,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
施,修改时亦同。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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