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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辰奕智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4-01-18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

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

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

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
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对外报送、提供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包括纸质文

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形式,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报董
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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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都应

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

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

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并经公
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

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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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规定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见附件 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
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

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

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
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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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

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

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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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
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

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
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在本制度第十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

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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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 10 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不得
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有

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
备。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

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董事会秘书,
以便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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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

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广东证监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相关信息、或者由于失职

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相关制度进行

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中

介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等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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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证件号码
                                                        与上市
  序      姓名           证件    /统一社                                知情     知情   知情    内幕信                          登记    登记
                  国籍                       所属单位   公司关   职务                                    联系手机   通讯地址
  号     /名 称          类型    会信用代                               时间     地点   方式    息阶段                            人    时间
                                                          系
                                     码
                                                        [注2]           [注3]           [注4]   [注5]                           [注6]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报备日期:     年     月 日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
送备案。
    注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
等。如是本公司高管等直接知情人的亲属时,请填写关系人+亲属关系。
       注 3: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注 4: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5: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本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附件 2: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序号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报备日期:     年   月   日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