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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爱迪特:总经理工作细则2024-07-18  

               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完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行使职权,促进公司稳定健
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履行自己的职权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以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
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方面内外关系和
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业务,熟悉商业领域
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正直公道;

    (五)精力充沛,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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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
无效。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
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副总经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推荐,予以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向总经理
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
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期满经董事会继续聘任可以连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与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认真执行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投资计划、
财务预算计划,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目标的实现,组织实施投资计划的完成,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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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的预期收益;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具体规章制度;

    (六)审批和管理控制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费用的支出;

    (七)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协议,签发日常行政业
务等文件;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九)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十)拟定公司职工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一)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二)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副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副总经理作为总经理的助手,受总经理委托分管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
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副总经理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

    (二)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副总经理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的职
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可根据分工原则,授权副总经理代为行使上述职权,副总
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第四章 总经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组织实施董事会决定的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发展规划、资金
投向、重大技改项目、财务预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职工工资分配、职工福
利等方案,以及董事会决议需落实解决的有关问题;

    (二)研究决定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重大事项;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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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拟订公司基本规章制度;

    (五)研究制订公司的具体管理规章制度;

    (六)拟订公司年度经营和投资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
补亏损方案;

    (七)拟订公司员工的工资分配和奖惩方案;

    (八)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研究决定公司重大财务支出款项、研究审批日
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费用开支;

    (九)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决定除由董事
会决定的其他员工的聘用、报酬、奖惩和辞退;

    (十)组织实施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业务技术素质,造就一支高
素质的业务技术骨干的职工队伍。

    (十一)研究或决定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范围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股东和公司的利益相冲突时,应
当以股东和公司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二)利用内幕消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三)未经股东会同意,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
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四)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的财产;

    (五)挪用公司资金,或者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
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

    (七)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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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者
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擅自披露所获得的涉及公司的秘密
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总经理、副总经理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是总经理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解决重大经营管理
活动决策事宜,召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研究,从而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最大
限度的降低经营决策风险的经营管理会议。

    第十五条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可以邀请董事参加,邀请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公司办公室需于会议召开前通知全体与会人员。参加会议的人员
必须按时出席,因故无法出席的应提前请假。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指
定一名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总经理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十九条 公司总部办公室负责总经理办公会的会议记录工作,必要时整理
成会议纪要,并作为公司档案进行保管。保存期不少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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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工作,自觉接受董事会和监
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经常就公司生产经营和
资产运作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监事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
量表等财务报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其他未尽事宜或与《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不一致的,以上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负责本细则的修改,总经理提出修改本细则要求时应提
请董事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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