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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爱迪特: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4-07-18  

                   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了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权限。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岗位,是董事会规范、审查、考核、评价董
事会秘书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工作职责及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
报酬。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为:协助公司及董事处理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持续向董事提供、提醒并确保其了解有关公司运作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要求,
协助董事及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切实履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负责董事会、股东会文件的组织和准备工作,作好会议记录,保证会议决策
符合法定程序,并掌握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与公司股东等投资者的
关系,增强公司运作、决策、管理的透明度;负责与中介机构及有关主管机关的联
络,协调处理公共关系。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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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财务、管理、法律、经济等领域工作 3 年
以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五)不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1、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4、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5、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6、公司现任监事;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
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
书时,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
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此行为。
    第九条 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董事会秘书非经法定程序
不得随意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说明原因并公告。
    如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正式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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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董事会秘书空
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
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及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
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
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
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的战略决策和导向功能,董事会秘书有责任为公司重
大事项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同时应确保股东会、董事会在对重大事项做出决策时
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董事会要求,参加组织董事会决策事项的咨询、分析,
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受委托承办董事会及其有关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股东名册、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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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名册、股东的持股数量和董事持股情况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记录文
件、公司组建档案等资料,制订保密措施。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并建立、健全印
章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对外联络、公司推介,协调来访接待,
处理与公司股东的关系,保持、协调与投资者、中介机构、有关主管机关及新闻媒
体的关系。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帮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熟悉国家现行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本细则对其所设定的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做出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决议时,及时提醒董事会,如果董事会坚
持做出上述决议时,应当把情况记录在会议纪要上,并将会议纪要立即提交全体董
事和监事。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
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
关法律责任,应当切实遵守《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基本要求,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的财产。董事会秘书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于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七条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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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
成重大损失的;
    (五)泄露公司机密,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六)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于任职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挪用公司资产或资金;
    (二)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或公司名义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
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会秘书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对其的离任审查,
并应将有关的档案、文件、资料以及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等加以必要的整理,
在监事会的监督下进行移交。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董事、总经理及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应支持并配合董事会秘书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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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行职责,在机构设置、工作人员配置以及经费等方面予以必要的保证。公司各有
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其他未尽事宜或与《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不一致的,以上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适时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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