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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爱迪特: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4-07-18  

             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
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以及《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

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
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根据实际情况
可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独立董事有义务了解公司的重大风险和事项的解

决情况,对相关事项的关注和实地考察。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

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若发生公司年
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需发表独立意见并向宁波证监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条 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
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

相关资料。独立董事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单独与审计机构进行沟通,提请审计机
构关注。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召开董事会审议年

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
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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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发表
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八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

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需
要独立董事单独发表意见的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
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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