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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六九一二: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4-11-12  

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四川六九一

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订公司
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
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召集人由委员选举,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承担提名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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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
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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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由召集人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邮件、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遇特殊情况时,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公开披
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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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重新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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