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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六九一二: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4-11-12  

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维护公司、
股东、债权人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

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
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原则
     第五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董事会应
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六条 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 非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到位与存储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验资报告,将募集资金总额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使用专户内。

     第九条 为便于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建立募集资金
专项存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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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专户不
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

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
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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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
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
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
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
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
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
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公司应负责、谨慎使用募集资金,以最低投资成本和最大产出效
益为原则,把握好投资时机、投资金额、投资进度、项目效益的关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股东会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编制相应
的募集资金使用方案,并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股东会的决议。
     第十七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
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主管经理签字后报财务部,由财务部审核后,逐级

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
须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应按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公司项目部门应建立
项目管理制度,对资金应用、项目进度、项目工程质量等进行检查、监督,并建
立项目档案。
     公司财务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和原始台
账,并定期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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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要素影响,致使项目不能按承诺的计划(进度)完成时,
公司必须及时披露实际情况,说明原因并报告证券交易所。
     第十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项目

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
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二十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
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

新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
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除履行上述第二十条所列程序外,还应由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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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
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
     第二十四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
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
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但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
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 资产品不得质
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
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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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 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
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五章 超募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
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使用计

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
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

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
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保荐机构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以上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
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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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
出明确承诺。


                              第六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
投向。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子

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
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
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二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
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及时公告,公告如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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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
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五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
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
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在募集资金净额 10%且高于 1000 万元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
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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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七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半
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
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解

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
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
的原因等。

     第三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
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

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
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
指引及相关格式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

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
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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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
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机
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
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注册会计师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
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

用于收购资产的,至少应在相关资产权属变更后的连续三期的年度报告中披露该
资产运行情况及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该资产运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效益
贡献情况、是否达到盈利预测(如有)等内容。
     相关承诺期限高于前述披露期间的,公司应在以后期间的年度报告中持续披

露承诺的履行情况,直至承诺履行完毕。
     第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 1/2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
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保荐机构与公司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机构至少每个季度
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机构在调查中发现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造成募集资金使用违规的相关责任人,公司将给
与批评、警告或解除其职务的处分。致使公司在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时遭受损失
的,应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以及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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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并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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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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