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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六九一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4-11-12  

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六九一二
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
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方式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保证及商业承兑汇票保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
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股权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
股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四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或个人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
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
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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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
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
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部门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会审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
录在案。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
实际承担能力。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
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
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经进行审议。应由股东
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
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

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
风险控制措施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
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

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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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
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
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
和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
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六条 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必要时可聘请法律
顾问协助办理。
     第十七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外提供担保之前,认真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资信调查、信用分析及风

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董事会提供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为他人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 同。
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 秘
书和财务部门。
     第十九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
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

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
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对象的情况,收集被担保对象最
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

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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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发现被担保对象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导致
偿债能力降低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
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出现被担保对象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
时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对象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
情况时,公司经办部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对象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准备启
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被担保对象不能履约,担保权人对公司主张承担担保责任时,

公司经办部门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
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
偿,公司经办部门应将追偿情况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对象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
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对象违约
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对象进行追偿。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根据可能出现的其他风险,采取有效措施,提出相

应处理办法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根据情况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和监事
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
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被担保对象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经

办责任人、财务部门、法律顾问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
权。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对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
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自查。对于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公司,
应及时完成整改,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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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对外担保信息的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对于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 在证
券 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
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比例。
     第三十一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
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将该等信
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任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依法定程序
予以公开披露之日止,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对违反本制度相
关规定的,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
任人相应的处分,直至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

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
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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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人擅自决定而使公司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公司给予其行政处分并要求其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相抵触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并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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