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九一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4-11-12
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杜绝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
交易,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为内幕信息管理机构,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
时登 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
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
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证券事务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
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共同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
券公司、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投资者
和股东的接待、咨询(询问)、服务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
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
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
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秘书的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
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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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办事处、各分、子
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
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
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
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
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
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
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
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债券信用
评级发生变化;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
资产的百分之十;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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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作出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等。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间接获取公司内幕
信息的人员。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
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
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
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
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
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
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
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前述(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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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流转管理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要求: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二)若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部门之间流转,公司
及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各个部门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部
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三)内幕信息需要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间流转的,由内幕信息原持有
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子公司(或分公司)。
第十三条 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主管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应在获悉
重大事件发生后,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
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编制临时
公告做好信息披露的准备工作。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
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
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
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
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
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相关方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
应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已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并在审核通过后在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开披露。
(四)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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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
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
等信息(见附件 1),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应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根据深交所的要求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
的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
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要求做好登记
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
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
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
第十九条 公司应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保密协议(见附件2)并签收禁止内幕
交易告知书(见附件3),以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违规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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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长,
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
并尽量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人员督促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表》(见附件1),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备案,必要时根据相关规
定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四川证监局等监管进行报备。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
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六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保证其处
于可控状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
息买卖公司证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
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
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并直接向四川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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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备案。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
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
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七条 非内幕知情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知情人员自
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知情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八条 内幕知情人员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
音(像) 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阅、复制,更不准交由他
人携带、保管。
第二十九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相
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
专用办公设备。
第三十条 打字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立警示标识,
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
第三十一条 内幕知情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
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三十二条 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得
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过程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三十三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
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三十四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中期、
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得在公
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交易、内幕信息管理不到位或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内幕信息管理差错,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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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
警告、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证监会、四川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
处分的执行,一律并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三十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
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非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违反本制度,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提请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与其处
罚,并保留向其追究责任的权利。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已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公司对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
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定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公司对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免
予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
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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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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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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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简称:六九一二 股票代码:301592
内幕信息事项: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知悉 联 通
内幕信息 证件 证件 知情 与六 所属 关系 亲属关 亲属关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内幕 登 登 股东 系 讯 所属单
序号 知情人姓 国籍 类型 号码 日期 九一 单位 职务 类型 系人姓 系人证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信息 记 记 代码 手 地 位类别
名/名称 二股 名 件号码 地点 方式 内容 时 人
份有 阶段 间 机 址
限公
司关
系
注意:
1、单元格格式建议设置为文本;
2、知情日期格式:YYYY-MM-DD;登记时间格式:YYYY-MM-DD HH:mm;
3、若填写多个股东代码请以半角分号“;”隔开;注意分号为半角英文字符;
4、当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公司高管等直接知情人时,“关系类型”栏填“本人”,“亲属关系人姓名”及“亲属关系人证件号码“无需填写;
5、当内幕信息知情人为直接知情人的亲属时,“关系类型”栏填相应的亲属关系,“亲属关系人姓名”及“亲属关系人证件号码”栏分别填高管
的姓名、证件号码;
6、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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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7、姓名/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知情日期;与上市公司关系;所属单位;职务;关系类型;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知悉内
幕信息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联系手机;通讯地址;知情人所属机构类别等栏目都是必填的;
其中证件类型;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类型;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8、国籍是中国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居民身份证;国籍为中国军人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中国军人;国籍为空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国籍为其他国家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护照号码或其他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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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及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各内幕信息知情单位或个人: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应
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和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本
次向贵单位/个人提供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贵单位/个人属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对
知悉的内幕信息保密。现将有关保密义务及责任告知如下:
1、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擅
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同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
2、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3、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亲属、朋友或他人谋利;
4、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交易,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涉及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
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应严格控制公司所报送相关文件的使用范围和知情范围;
6、接收公司文件及使用的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相
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文件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7、知悉公司信息的人员,在公司公开披露前,禁止在公开文件中使用公司报送的未
公开信息,不得透露给其他任何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8、知悉公司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的未公开信息泄露,应第一时间
通知公司采取补救措施;
9、公司在报送文件时已将贵单位/个人和具体接收材料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备案,以备证券监管机构查询使用。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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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知情人签收:
身份证号码:
日期: 年 月 日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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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甲方: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作为担任甲方公司职务或从亊与甲方相应业务而涉及知晓公司内幕信息的知
情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要求,经甲乙双方友好
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内幕信息”系指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2、双方承诺不对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泄漏内幕信息,直至甲方公开披露后。
3、乙方承诺对甲方未披露的内幕信息,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未经过甲方许可而
被披露给其他不相关的第三方,并承诺将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乙方确因工作原因
需将内幕信息传递给相关人员的,应当在传递内幕信息前第一时间告知甲方将其作为内幕
信息知情人予以管理。
4、乙方不得利用未公开的内幕信息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甲方
公开发行的证券,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甲方公开发 行证券的交易价格。
5、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内幕信息涉及的原件及复印件归还给甲方, 不
得私自留存。
6、如乙方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不得不披露该未公开内幕信息,不应被视为违约。
7、若违反本协议,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8、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9、本协议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10、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并不当然免除
双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1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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