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九一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11-12
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
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营销
原理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从而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
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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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八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
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应当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
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
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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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
露的信息,公司应于第一时间在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
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 根据实际情况和必要程度,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
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
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
的重要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
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八条 根据实际情况和必要程度,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
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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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
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
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
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
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
等形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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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
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其职责主要包
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七)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八)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九)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秘书
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
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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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
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
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
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
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
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应
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
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对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
其他服务,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
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
发言。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
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三十二条 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为本公司信息披露制定报纸,公开发行本公
司股票的证券交易所网站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地证券
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公布。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
露相关信息或细节。
公司应明确区分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
立的报道。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
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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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投资者投诉处理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投资者权益保护
的重要内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协
调公司各部门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专门机构的职责包括:
(一)受理各种直接投诉;
(二)承接中国证监会“12386”投诉热线的转办件,及其他的间接投诉;
(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
(四)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在公司网站公示投诉处理的专门机构或人员、热线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投诉渠道和投诉处理流程,确保热线电话在办公时
间内有人值守,保持投诉渠道通畅,方便投资者反映诉求。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
核实相关信息,并如实记录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等有关信息,依法对投
诉人基本信息和有关投诉资料进行保密,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 15 日内决定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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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投诉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受理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但不
限于:
(一)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规范和公司章程等内部
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违规对外担保;
(五)承诺未按期履行;
(六)热线电话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问题;
(七)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
及时、客观、公正地处理投资者投诉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切实
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消除投资者误解,保证公司的信誉不被损害。
第四十条 对于通过上述途径仍无法处理的投资者投诉或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纠纷,公司将寻求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包括但不限于由第三方调解,建立调解
与仲裁、诉讼对接等机制,以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
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
第六章 其 他
第四十一条 对于投资者的电话咨询,由公司证券部人员进行接听、回复。
为避免表述过程中可能引起的误解,一般情况下,不接受媒体的电话采访。特殊
情况下,经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媒体可以通过书面提纲(须加盖媒体单位
公章)方式进行传真采访。
第四十二条 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到公司现场参观、交流座谈,需提前
3 天与证券部预约登记。公司在开展上述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未经许可不得拍照、
摄影摄像、录音。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其
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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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
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并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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