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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六九一二: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2024-11-12  

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



                   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民
主性和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1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
以上(含三分之一)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委员选举,并由董事会决定。若公
司董事长当选为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则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
述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下设投资项目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
组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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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组织开展公司重大战略问题的研究,就投资战略、发展战略、营销战

     略等问题,为董事会决策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总体规划方案进行研究、提出建议,提交董事会研
究决策;

     (三)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等事项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须经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业务重组、对外收购、兼并及资产出让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经董事会审议的重大投融资、资产经营等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公司重大机构重组和调整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公司的职能部门拟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在董事会审议前先行研究论证,
为董事会正式审议提供参考意见;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项目评审小组负责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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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由投资项目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发展委员
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
性报告等文件洽谈事宜,并上报投资项目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项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发展委员会
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根据投资项目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
论, 并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项目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召集人至少于会议召
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
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邮件、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遇特殊情
况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评审小组成员可列席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战略
与发展委员会会议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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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重新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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