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九一二:公司章程2024-11-12
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11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 21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23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 26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29
第五章 董事会 ................................................................................................................ 36
第一节 董事 ......................................................................................................... 36
第二节 董事会 ..................................................................................................... 41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50
第七章 监事会 ................................................................................................................ 52
第一节 监事 ......................................................................................................... 52
第二节 监事会 .....................................................................................................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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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5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55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62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63
第九章 通知、公告 ........................................................................................................ 63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6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6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66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69
第十二章 军工事项特别条款 ........................................................................................ 69
第十三章 附则 ................................................................................................................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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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在原四川六九一二科技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整体变更为四川六九一二通信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510600MA6ATY6D22。
第三条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50 万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
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 1750 万股,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ichuan 6912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四川省德阳市区祁连山路 228 号,邮政编码:61803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0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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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生产经营,不断提
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
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微特电机及组件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
光电子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集成电路销售;电工仪器仪表制造;通信设
备制造;通讯设备修理;通信设备销售;地质勘探和地震专用仪器制造;涂料制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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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危险化学品);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软件开发;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
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光缆制造;光缆销售;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销
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体育用品及器材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信息系统集成服
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导航终端制造;导航终端销售;卫星移动通信终端制
造;卫星移动通信终端销售;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卫星技术综
合应用系统集成;卫星导航多模增强应用服务系统集成;卫星导航服务;雷达、无线
电导航设备专业修理;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子测量仪器制造;
电子测量仪器销售;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人
工智能硬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机电耦合系统
研发;电子真空器件制造;光通信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雷
达及配套设备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云计算设备销
售;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数据处理服务;软件销售;智能车载设备制造;影视
录放设备制造;云计算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
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前款所指的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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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均为面
额股。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可以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
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 1/2 以上计
入注册资本。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
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姓名或名称、认购股份数量、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及股份
比例如下:
认购股份额 股份比例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万股) (%)
1 蒋家德 1,239.1576 24.7832 净资产折股 2020.10.31
2 朱晋生 1,225.00 24.50 净资产折股 2020.10.31
四川家晋一号通信技
3 术合伙企业(有限合 750.00 15.00 净资产折股 2020.10.31
伙)
四川家晋三号通信技
4 术合伙企业(有限合 750.00 15.00 净资产折股 2020.10.31
伙)
5 蒋承龙 700.00 14.00 净资产折股 2020.10.31
6 胡杨 335.8424 6.7168 净资产折股 2020.10.31
合计 5,000.00 100.00 -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0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全部为人民币
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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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
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
处分相关公司股份。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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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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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
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
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
限内行使质权。
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公司股票。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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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
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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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从公司获得的相关信息或者索取的资料,公司尚未对外
披露时,股东应负有保密的义务,股东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
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
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
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
权消灭。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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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
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
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述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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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不得超越股东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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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关联人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购买、出售资产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重大对外投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募集资金使用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事
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规
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第四十四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下列对
外担保行为,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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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
率是否超过 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数据孰高为准);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上述担保金额的确定标准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股东
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
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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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
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致使公司受到损失
时,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违规的对外担保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监事会或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本章程的规定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并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二)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不论数额大小;
(三)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四) 除本章程另有禁止性规定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与公
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的事宜。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
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的金额应当累计计算。
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时,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
可能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按照预计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公
司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人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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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
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按照《创业板上市
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
议,协议未约定具体交易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需经股东会审议。
关联人、关联交易金额的确定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
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
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
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
和服务的。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重大交易行为(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对外捐赠除外),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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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第一款所称“交易”系指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公司股东会、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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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除提供担保、委
托理财等本章程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条第二款规定
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
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零点零五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购买、出售资产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 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标准的;
(二) 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总额(以较高者计),在一年内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或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达
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30%的,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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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还应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股
东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重大对外投资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 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标准的;
(二)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章程
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标准。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
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公司
向关联人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适用本章程四十六条规定的标准;
(三) 公司进行其他对外投资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
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如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
准。
(四) 公司“购买或出售股权”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还应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
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所称投资涉及投资金额的计算标准、须履行的其他程序,按照《创业板上市
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
并作出决议。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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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免于适用前述
第一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
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
(按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的,由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募集资金使用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包括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
外));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
更的其他情形);
(二)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且
高于 1,000 万元的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的使用。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自主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事项,须经股 东
会审议批准:
(一)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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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 50%的;
(二)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三)会计估计变更可能导致下一报告期公司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的。
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
的影响比例,是指上市公司因变更会计政策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后的公司净利润、所有者权益与原披露数据的差额(取绝对
值)除以原披露数据(取绝对值)。
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
益的影响比例,是指假定公司变更后的会计估计已在最近一个年度、最近一期财务报
告中适用,据此计算的公司净利润、所有者权益与原披露数据的差额(取绝对值)除
以原披露数据(取绝对值)。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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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确定的其
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
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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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
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九条 监事会或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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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
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
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六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 股东提出股东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
(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三)提案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
(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
供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
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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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
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在计算股东会通知公告日期与现场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时,股东会现场会议
召开当日不计算在间隔期内。股东会通知于早间或午间发布的,从公告发布当日计算
间隔期;股东会通知于晚间发布的,从次日开始计算间隔期。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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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存在股东需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情形的,召集人应当在股
东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情况,援引披露股东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理由
的相关公告,同时应当就该等股东可否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作出说明,并进行
特别提示。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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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股东会因故需要延期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现场会议召开日
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股东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会通知中
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
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定。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七十一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包括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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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六)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七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如股东未按照本章程之规定出具授权委托书的,公司有权认为该授权无效,公
司有权拒绝该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第七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
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七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
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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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
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或者公司未设副董事长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
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八十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八十一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八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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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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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八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八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四)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五)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
则)的修改;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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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九)重大资产重组;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
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三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八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
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
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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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为股东进行委托提供便利,上市
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权利征集制度的相关安排,但不得对征集投票
行为设置高于《证券法》规定的持股比例等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征集人仅对股东会部分提案提出投票意见的,应当同时征求股东对于其他提案
的投票意见,并按其意见代为表决。
第九十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
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
(四)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的过半数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的 2/3 以上通过;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
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第九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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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九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九十三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审议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应当对每位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董
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发生董事变更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以书面形式提名,由股东会
选举产生或变更。
(二)发生监事变更的,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一致同意后,以书面形式
提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变更。
(三)发生职工代表监事变更的,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四)发生独立董事变更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股东提名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时,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将提案、
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声明和承诺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董事(含独立董
事)、股东代表监事的最终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确定,董事会及监事会负责对候
选人资格进行审查。股东会不得选举未经任职资格审查的候选人出任董事、股东代表
监事。
公司在董事、监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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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九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六条 公司股东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在股东会上投票的,应当对提交表决
的议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见。股票名义持有人根据相关规则规定,按照
所征集的实际持有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除外。同一表决权只
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
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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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〇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
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
即组织点票。
第一百〇二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
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〇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〇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会议结
束通过后立即就任。
第一百〇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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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
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独立董事除需满足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外,还需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
格的特别规定,具有行独立董事职责所需的素质及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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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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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
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
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不得利
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
益;
(二)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为本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委托
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三)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持续关注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造
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
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四)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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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六)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侵占公司资产、滥用控制权等损害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
(八)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
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九)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业务范围;
(十)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十一)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十二)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十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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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请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
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相关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拟辞职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董事职责至新任董
事产生之日,但存在本章程第一百〇七条规定情形的除外。独立董事辞职或被解除职
务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
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
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
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确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
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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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条 为公司法人治理需要,公司聘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设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
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任期、辞职及职权等相关事宜,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三名。公司设董事长一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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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制定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下设立战略与发展、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
(一)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审核及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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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议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外部审计机构;
3、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5、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6、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7、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8、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考核和变更提出意见和建议;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1、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2、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3、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4、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5、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提名或任免
建议;
6、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7、评价董事会下属各委员会的结构,并推荐董事担任相关委员会委员,提交董
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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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储备计划并随时补充更新;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1、根据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职责、范围、
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制度
和方案等;
2、拟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和实施考核办法;
3、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
度绩效考评;
4、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负责向股东解释关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面的问题;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战略
与发展、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具体规则由董事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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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对外投资、购买出售资产、融资、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的权限如下: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捐赠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但未达到本章程规
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未达到本章程规
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股
东会审议标准的;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但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但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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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发生本章程所述关联交易未达到本条所列任一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审议
决定,相关法规及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关联方与总经理有关联关系的,该等
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有权决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须由
公司股东会决策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
(四)募集资金的如下使用事宜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1、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2、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3、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4、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5、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6、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7、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
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 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
额 5%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五)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
资产(按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 5%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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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
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文件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对外担保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会审议批准(审批权限根据本章程的规定确定),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得将该
等事项的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超过本条所规定的公司董事
会审批权限的事项,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应由董事会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
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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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1/2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董事会办公室应
当分别提前 3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
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有紧急情事须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不受上述
限制,可以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
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记载。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决议,除根
据本章程规定须经全体董事 2/3 以上同意票表决通过的事项外,其它事项必须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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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举手表决或法律法规允
许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包括以专人、
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视频、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
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会议所议
事项的决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
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
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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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会秘书除适用本章程第一百〇七条的规定外,同时不得存在下
列任一情形: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本公司现任监事;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第一百〇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一十条(第(四)(十)(十
一)(十二)项除外)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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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可以连聘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的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
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副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开展公司的生产、销售等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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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工作。副总经理的聘任或解聘,经总经理提名后,由董事会决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
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
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
披露。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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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
得担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聘连任。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
1/3 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继续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若有)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
主席(若有)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若有)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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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
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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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
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
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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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
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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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25%。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分红、股票股利、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相结合或者其他法律、
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利润。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
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
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1、在公司当年盈利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能够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
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分配
利润,且公司每年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的利润的
10%。且最近三年公司以现金分红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 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
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3,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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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
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采取发放股票
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
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
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和长远利益。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或者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
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 20%。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情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利分配。除非经董事会论证同意,且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
意见、监事会决议通过,两次分红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
(五)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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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 1/2 以上独
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
意。
2、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
的,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会
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3、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
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六)现金分红的监督机制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
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
配的预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
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会批准;公司
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并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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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程序
1、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
司经营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
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
以前年度亏损;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
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
同意,且经公司 1/2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
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会在审
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同意。
(八)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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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
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
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
拟采取的举措等。
第一百六十八条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程序
(一)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政策
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
经营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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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
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
决同意,且经公司 1/2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
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三)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
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
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同
意。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
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
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
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
拟采取的举措等。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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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
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公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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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五)以传真、数据电文方式进行;
(六)以电话、短信等即时通讯方式进行;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相关人员收到通知。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件、传
真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件、
传真、电话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件、
传真、电话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
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子邮件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
数据电文、电话、短信等即时通讯方式送出的,一经发送成功,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
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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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信息披露制定,并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可比性、及时性原则,规范地
披露信息。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
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公司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程、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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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本章程、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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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
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本章程、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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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
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
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〇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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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五条 若本章程相关条款系直接引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
定作出,而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在本章程作出修订前,可直接
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百〇六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
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〇七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
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〇八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军工事项特别条款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负有接受国家军品订货并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国家军 品研制
的任务,公司应:
(一)接受国家军品订货,并保证国家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按规定的进度、质量和
数量等要求完成;
(二)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建立保密工作制度、保密责任制度和军
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密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的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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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接受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三)决定涉及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的关键军工设备设施权属变更或用途改变的
事项,应经国家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再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四)严格遵守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法规,加强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处置
管理,确保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五)严格遵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法规;
(六)按照国防专利条例规定,对国防专利的申请、实施、转让、保密、解密等
事项履行审批程序,保护国防专利;
(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的规定,
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完成规定的动员任务,根据国家需要,接受依法征用相关资产;
(八)尽管本章程其他条款已有相关规定,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收购方及相关证券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前,公司应分别向国家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履行审
批程序;
2、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军工科研关键专业人员及专家的解聘、调离,公
司需向国家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3、公司选聘境外独立董事或聘用外籍人员,需事先报经国家国防科技工业主管
部门审批;
4、如发生针对公司的重大上市公司收购行为,收购方独立或与其他一致行动人
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含 5%)股份时,收购方须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
备案。
(九)国家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军工固定资产投资形成的资产(如有),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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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国有股权、国有债权或国有独享资本公积,由相关国有股东依法持有。
(十)修改或批准新的公司章程涉及对本章的特别条款的修改时,应经审批机关
同意后再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本总
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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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实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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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之签署页)
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蒋家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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