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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迪智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4-06-13  

                 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

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

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从事会计专业的独立董
                                   1
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

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

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

审计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为审计委

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
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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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
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
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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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

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

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

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

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

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涉及下列资

                                    4
料时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应配合审计部,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

将相关书面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己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以专人送达、电话、信

函、电子邮件、传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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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审计委员

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

审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

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至少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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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

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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