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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绿联科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4-07-12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


                            之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26 层
   21-26/F,CTS Building,No.4011,ShenNan Road,Shenzhen PRC.
电话(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邮政编码(P.C.):518048        网址 http://www.huasha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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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之

                               法律意见书
致: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保荐人”或“主承销商”)委托,就华泰绿联科技家园1号创业板员工

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绿联科技员工资管计划”)、服务贸易创新

发展引导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服贸基金”)、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泰创新”)参与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

人”或“绿联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的战略配售进行核查,在充分核查的基础上,本所的经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就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

(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令第20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20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

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23〕100号)(以下简称“《业务实施细则》”)《首

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及其他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重要提示和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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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根据《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参与本次发

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

者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

文件。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于监管机构、发行人、主承销商、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或者其他有关

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以及相关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信息出具相应的

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核查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质之

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

一起备案,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提示和声明,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参

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查阅,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基本情况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

包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

或者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

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

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按照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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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实施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

的其他投资者。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资料,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类型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
  1            绿联科技员工资管计划
                                               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
  2                  服贸基金
                                           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3              华泰创新(或有)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一)绿联科技员工资管计划


      1.主体信息


      根据发行人和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资管”)

提供的相关备案证明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绿联科技员工资管计划目前合法存续,且已完成相关备案程序,绿联科技员工资

管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华泰绿联科技家园1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成立时间        2024年5月9日

      备案时间        2024年5月10日

      备案编码        SAKM46

 募集资金规模         8,800.00万元

       管理人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实际支配主体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实际支配主体


      绿联科技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华泰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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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华泰绿联科技家园1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

     同》,管理人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

     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

     理费用和业绩报酬(如有);(3)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停止或暂停办理集

     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4)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

     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5)自行提供或者

     委托经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可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

     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6)

     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7)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8)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

     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

     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综上,绿联科技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华泰资管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

     独立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为绿联科技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3.投资人情况

                                           高级管理人员/   对应资管计划    缴纳金额上限
序号      姓名      在发行人处担任职位
                                             核心员工      份额持有比例      (万元)
 1       张清森             董事长             核心员工         53.41%           4,700.00
 2       陈俊灵            副董事长            核心员工         23.86%           2,100.00
 3       李雷杰         董事、副总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         11.36%           1,000.00
 4        唐坚          董事、副总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         11.36%           1,000.00
                            合计                               100.00%           8,800.00
        注 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2:最终获配金额和获配股数待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名单、劳动合同、调查表等资料,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绿联科技员工资管计划的投资人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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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员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人员均已与发行人签订了劳动合同,符合合格

投资者要求,具备通过绿联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主体资格。


    4.批准和授权


    2022年4月15日,发行人召开了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等

议案。

    2023年3月31日,发行人召开了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

市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

    2024年4月8日,发行人召开了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

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

    2024年4月30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战略

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的方式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认购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

10%。


    5.参与战略配售额认购资金来源


   经本所律师核查绿联科技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出具的承诺函和委托人出

具的调查表和托管银行出具的《托管资金到账通知书》等材料,并对绿联科技员

工资管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进行访谈,绿联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参与发

行人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自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的自有资金,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委托人作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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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绿联

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及委托人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

利益的行为。


    6.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绿联科技员工资管计划系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为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而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

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

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7.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华泰资管提供的相关备案证明和承诺函,以及

绿联科技员工资管计划投资人提供的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绿联科技员工资管计划投资人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

员工,绿联科技员工资管计划投资人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与主承销商不存在

关联关系;华泰资管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华泰资管与主承销商为华泰证券

同一控制下相关子公司,与主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


    8.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截至战略配售方案出具日,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华泰资

管作为绿联科技员工资管计划管理人就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

容如下:

    “(一)资管计划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

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符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选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

选取标准、满足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资格条件,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或者资管计划协议或制度禁止或限制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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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公司除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外,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公司

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的关联方。

    (三)本公司管理的资管计划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资管计划承

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

    (四)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或资管计划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

或者股价如果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五)发行人的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

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公司或资管计划。

    (六)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以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为资管计

划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资管计划的情

形,且资管计划参与本次配售符合资管计划资金的投资方向要求。

    (八)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其

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九)本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

资金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

    (十)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承诺的持有期限届满后,资管计划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资管计划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

持有期限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

出借获配的股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不利用获配证券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

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证券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十二)本公司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

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

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服贸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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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本情况

         根据服贸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及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服贸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代
                    91110000MA018PW11B
      码/注册号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       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 1 号北京基金小镇大厦 B 座 410
      执行事务合
                    招商局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伙人
        出资额      1,000,8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7 年 11 月 10 日

       营业期限     2032年11月9日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
                    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
       经营范围     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
                    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根据服贸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服贸基金系依法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企

     业法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服贸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规定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基金备案编码为

     SCE724,备案日期为2018年1月30日。基金管理人为招商局资本管理(北京)有

     限公司,登记编号为P1064462。综上,服贸基金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合伙人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服贸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服贸

     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
                   合伙人名称                     性质      认缴金额(万元)         占比
号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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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合伙人及执
1    招商局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100.00             0.01%
                                      行事务合伙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有限合伙人       200,000.00          19.98%
     江苏疌泉服务贸易产业投资基金
3                                       有限合伙人       200,000.00          19.98%
             (有限合伙)
4      深圳市招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合伙人       117,500.00          11.74%
     苏州合贸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5                                       有限合伙人        90,000.00           8.99%
                 合伙)
     深圳市招商招银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6                                       有限合伙人        82,500.00           8.24%
           企业(有限合伙)
7    广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合伙人        60,000.00           5.99%
     深圳市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
8                                       有限合伙人        40,000.00           4.00%
                 限公司
9    宁波海洋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40,000.00           4.00%
     广西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一期基金合
10                                      有限合伙人        27,500.00           2.75%
           伙企业(有限合伙)
     张家港市招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11                                      有限合伙人        20,300.00           2.03%
             (有限合伙)
12   杭州和达产业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0,000.00           2.00%
13       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0,000.00           2.00%
14     深圳市平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9,700.00           1.97%
15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5,000.00           1.50%
     苏州高新产业投资发展企业(有限
16                                      有限合伙人        10,000.00           1.00%
                 合伙)
17     潍坊恒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0.00           1.00%
18       西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0.00           1.00%
19   青岛青发汇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9,000.00           0.90%
20       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8,500.00           0.85%
     深圳通商汇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21                                      有限合伙人         700.00             0.07%
                 合伙)
                          合计                           1,000,800.00         100%
      注 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服贸基金的出资结构图如下图所示:




                                         9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服贸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财政部、商务部、招商局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国家级政府引导基金,服贸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

招商局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其最终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

    主要直接份额持有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江苏疌泉服务贸易产业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其最终实际控制人为江苏省财政厅;深圳市招服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其最终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苏州合贸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其最终实际控制人为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深圳市招商招银股权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最终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广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

责任公司,其最终实际控制人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服贸基金的说明,服贸基金是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出具的《关于做好服务

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筹备设立有关工作的函》,是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

商务部、招商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中央财政引导社会资金出资设立的

国内第一只专注于服务贸易领域的国家级政府投资基金,总规模为 300 亿元。

服贸基金按照“母基金直投项目+母基金参股子基金”方式运作,旨在拓宽融资

渠道,扶持服务贸易企业发展壮大。因此,服贸基金为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10
                                                             法律意见书

    此外,双方同意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前提下,共同进行深入的战

略合作并积极推动合作落地。双方拟合作的领域包括:

    1)实现产业资源协同

    服贸基金作为专注于服务贸易领域的国家级政府投资基金,能够拉通各个被

投企业进行信息沟通、建立工作联系、积极引荐项目实现产业协同;

    2)深入产业洞察视角

    绿联科技作为全球科技消费电子领域的知名跨境出海品牌企业,能够为服贸

基金提供更为广泛的产业投资和洞察视角,发展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培育发展新

动能;

    3)共同打造贸易新业态、新模式

    在合作过程中,服贸基金和绿联科技将通过在资源、业务等方面相互赋能,

共同打造跨境行业新业态、新模式。

    服贸基金或其下属企业/项目型子基金近年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的已上市公司包括:赛维时代(股票代码:301381)、致欧

科技(股票代码:301376)、中芯国际(股票代码:688981)等。

    综上,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服贸基金属于“具有长期

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

业”,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服贸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以及服贸基金提供的

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服贸基金与发

行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11
                                                               法律意见书

    根据服贸基金 2023 年的审计报告,服贸基金流动资产合计 33.93 亿元,其

中货币资金 17.84 亿元,交易性金融资产 16.03 亿元,非流动资产合计 65.87 亿

元,足以覆盖服贸基金承诺认购的金额。根据服贸基金出具的承诺,服贸基金

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

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

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服贸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取得其管理机构的同意


    经核查,服贸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于2023年7月25日审议并通过对绿联科技

投资,投资金额不超过15,000万元。


       7.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服贸基金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

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企业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

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三)本企业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

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

为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的情形,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四)本企业不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

证券。

    (五)本企业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

为。

                                     12
                                                                    法律意见书

    (六)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12个月。承诺的持有期限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本企业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

有期限内出借本次获配的股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本企业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不与本企业其他业务进

行混合操作。

    (八)本企业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

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九)本企业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关

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

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华泰创新(或有)


    1.主体信息


   根据主承销商、华泰创新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华泰创新的工商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控股或投资的法人独资)

    住所       上海市长宁区武夷路 234 号

 法定代表人    孙颖

  注册资本     35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3 年 11 月 21 日

  营业期限     2013 年 11 月 21 日至 2033 年 11 月 20 日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投资管理;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
               品销售;酒店管理;健身休闲活动【分支机构经营】;洗染服务【分支机
               构经营】;打字复印【分支机构经营】;停车场服务【分支机构经营】;
  经营范围     会议及展览服务【分支机构经营】;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分支机构经
               营】;票务代理服务【分支机构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住宿服务【分支机构经
               营】;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经营】;食品销售【分支机构经营】;高危险

                                           13
                                                                       法律意见书

               性体育运动(游泳)【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
               证件为准)
    股东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持股 100%
               董事长:孙颖
  主要成员     总经理:晋海博
               合规风控负责人:张华
    根据主承销商、华泰创新提供的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华泰创

新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

以终止的情形,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华泰创新不属

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

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股权结构


    根据主承销商、华泰创新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华泰创新的唯一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华泰证券。华泰创新的股

权结构图如下: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华泰创新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华泰创新系华泰证券的全资另类投

资子公司,属于“实施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

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

定。


                                        14
                                                            法律意见书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主承销商和华泰创新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华泰创新与华泰联合为华泰证券同一控制下相关子公司,华

泰创新与主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华泰创新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5.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华泰创新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

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

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二、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

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

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三、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五、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

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六、本公司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属于自营投资

机构。本公司完全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新股申购,不涉及使用产品募集资金或私募

备案等事宜。

    七、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

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八、本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证券,并与本公司及华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自营、资管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

业务进行混合操作。上述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
                                   15
                                                            法律意见书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买

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股票或者可转换

公司债券、转增股本的除外。

    九、本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十、本公司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关的

证明材料,符合发行人及主承销商选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满足

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条件,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

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十一、本承诺函经本公司加盖公章后成立,并在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深圳

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23〕100

号)第四十五条项下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强制跟投情形之一的前提下生效,直至本

承诺函项下全部承诺事项执行完毕之日止。”


    二、战略配售方案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1.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4,150.0000万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

例为10.0022%,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8,300,00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将于T-2日由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依据网下

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

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2.参与对象




                                  16
                                                             法律意见书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由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管计划、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

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和或有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组成。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

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

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

下简称“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年金基金”)、

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与

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

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3.参与规模


    (1)高管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规模

    发行人高管与核心员工通过华泰资管管理的绿联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战

略配售预计认购金额不超过 8,800.00 万元,且配售数量不超过《业务实施细则》

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的上限,即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即不超过 415.00 万股。

    因绿联科技员工资管计划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主承

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绿联科技员工资管计划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2)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参与规模

    服贸基金拟参与战略配售认购金额不超过15,000.00万元。

    (3)保荐跟投参与规模

    如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

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

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本次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华泰创新将按照相关规定参

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5%的股票,具体

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7
                                                            法律意见书

    ①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

    ②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人民

币 6,000 万元;

    ③发行规模 20 亿元以上、不足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人民

币 1 亿元;

    ④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如发生上述情形,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参

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发行人本次共有3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如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

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8,300,000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符合《业务

实施细则》对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

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的规定。


    4.配售条件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

与本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

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


    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

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

认购的股票数量。


    5.限售期限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

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

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

资者应当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证券,并承诺获得本次
                                  18
                                                             法律意见书

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不少于十二个月,持有期限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

起计算。”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参与配售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二十四个月。”


    绿联科技员工资管计划承诺本次获配的证券的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

始计算。


    服贸基金承诺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

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华泰创新(或有)获配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

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查意见


    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供的相关资料,发行人、主承销商和参与战略配售

的投资者分别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为绿联科技员工资管计划、服贸基金和华泰创新(或

有),且本次战略配售对配售数量、参与规模、配售条件和限售期限进行约定,

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绿联科技员工资管计划作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

工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而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华泰创新为保荐人相关子公

司跟投,服贸基金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



                                   19
                                                            法律意见书

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

售资格。


    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是否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

禁止情形核查


    《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实施战略配售的,

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

或者股价如果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

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

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

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

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

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主承销商提供的保荐协议、战略配售协议,发行人、主承销商

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分别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出具的

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

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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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资

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绿联科技员工资管计划、服贸基金、

华泰创新(或有)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作为本

次发行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资格;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

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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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之法律意见书》

之签字盖章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树                                黄俊伟




                                                  周怡萱




                                                  黄佳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