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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特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2024-10-21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 十 月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
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
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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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
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上市公
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
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
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
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
示相关风险。
    第九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
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并
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有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
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发
生变动之日起的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披露内容包括:




                                    2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
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
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
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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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
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在该董监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
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拟分
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
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
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上述规定披露股份
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增持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
    (二) 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12个月内已披露 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
(如有);
    (三) 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6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 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 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 且下限不得为零,区间
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 出下限的一倍;
    (六) 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 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披露
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
    (八) 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 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 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 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 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生除
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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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
 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 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等);
      (三) 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安
排;
      (四) 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
增持计划。
      第十五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
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
实施情况。
      第十六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
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三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三) 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
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 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
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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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公司可能触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 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 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司
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
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
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
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
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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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三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应当立即告
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后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将视情节
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触犯相关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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