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特科技: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4-10-21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二〇二四年十月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富特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维护中小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参与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自律规则,以及《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采
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股东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该次股
东会拟选举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
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
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细则所称“监事”
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不适用于本细则。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浙江富
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文件的规定。
第五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六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
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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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
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认真审核被提名人
提交的个人资料、书面承诺等与任职有关的材料并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被
提名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或监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监事选举的投票
第九条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有关规定,独立董事
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别进行。
第十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应以逐个投票方式进行。选举董事的选票只
能投向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的选票只能投向监事候选人,每位股东的累积投票额不
能相互交叉使用。
第十一条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
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
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
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
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监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
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
股东累积表决票;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
任何股东、董事、监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
进行核对。
第十三条 投票方式:
1、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或监事选票,投票股东每一张选票上应当注明
其所持公司股份数,以及该张选票累计投票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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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或监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累计投票数的最高限额,否则,
该选票为无效选票;
3、如果选票上的投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数,该选票有效,
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4、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得
票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或监事总人数,根据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票
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第四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四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
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
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五条 达到当选得票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
选。达到当选票数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包括达到当选票数的董
事或监事在内的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
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不足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
达到当选票数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当选票数
的,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 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
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若包括已决定当选的
董事或监事在内的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
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
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
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进行缺额补选的,被提名人可以是原被提名人或其他人选。
第十八条 股东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
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
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
确行使投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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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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