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特科技: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2024-10-2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人”)作为浙
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特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富特科技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
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390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775.3643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
为 14.0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88,551,002.0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
84,319,603.62 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04,231,398.38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出具了《验
资报告》(天健验〔2024〕358 号)。
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
的金额,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结合公司目前经营发展战略规划和实际经营需
要,为保证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前提下,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调整后的公司募
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调整前拟使用募 调整后拟使用募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集资金投入金额 集资金投入金额
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智能化
47,198.11 47,198.11 16,323.14
生产制造项目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0,388.22 20,388.22 5,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25,000.00 25,000.00 9,100.00
合计 92,586.33 92,586.33 30,423.14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金额为人民币
8,622.71 万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金额为人民币 832.08 万元(不含
增值税),合计置换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 9,454.79 万元。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置换安排
为了保障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在此次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根据项目
进展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4〕9791 号),截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
10,078.63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调整后拟使
以自筹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用募集资金 拟置换金额
投入金额
投入金额
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
1 件智能化生产制造项 47,198.11 16,323.14 3,622.71 3,622.71
目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0,388.22 5,000.00 6,455.92 5,000.00
3 补充流动资金 25,000.00 9,100.00 - -
合计 92,586.33 30,423.14 10,078.63 8,622.71
注:以上为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两位的数据。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置换安排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为人民币 8,431.96 万元(不含增值税),根
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4〕9791
号),截止 2024 年 8 月 31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
832.08 万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以自筹资金支
序号 项目 发行费用总额 拟置换金额
付金额
1 保荐及承销费用 4,481.13 235.85 235.85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2,565.28 424.53 424.53
3 律师费用 797.17 122.64 122.6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
4 512.26 - -
费用
5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76.11 49.06 49.06
合计 8,431.96 832.08 832.08
注:以上金额不含增值税,为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两位的数据。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公司在《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如下安排: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
公司将根据上述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支付部分项目投资款,
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以募集资金置换先前投入的自有或自筹资金。”公
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
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 年 10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合计置换金额为人民币 9,454.79 万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
为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
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2024 年 10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中的相关安排,不影响
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因
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 年 10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建立了规范的操作流程,不会影响
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4〕
9791 号),会计师认为:富特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2023 年 12 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富特科技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富特科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
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富特科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
杜惠东 秦 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