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长联科技 股票代码:301618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Dongguan Changlian New Materials Technology Co.,Ltd.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石大路寮步段 733 号 1 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二〇二四年九月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联科技”“本公司”“公 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创业板上市。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高等 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 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上市公告书中所使用的简称或词语含义与《东莞长联 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 简称“招股说明书”)一致。 本上市公告书“报告期”指:2021 年度、2022 年度及 2023 年度。 本上市公告书中若出现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 五入所致。 1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 ( www.stcn.com ) 、 证 券 日 报 网 ( www.zqrb.cn ) 、 中 国 日 报 网 ( www.chinadaily.com.cn ) 、 经 济 参 考 网 ( www.jjckb.cn ) 和 金 融 时 报 (www.financialnews.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 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 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比例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公司股 票上市初期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64,439,900 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为 16,110,000 2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 足的风险。 (三)发行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 引》(2023 年),公司所属行业为“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024 年 9 月 12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 造业”最近一个月的静态平均市盈率为 18.63 倍,最近一个月的滚动平均市盈率 为 18.41 倍。 截至 2024 年 9 月 12 日(T-3 日),可比上市公司与公司市盈率水平对比情 况如下: 近一个交 易日均价 2023年 2023年 滚动市盈 滚动市盈 2023 年扣 2023 年扣 与近二十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非前 EPS 非后 EPS PE(扣非 PE(扣非 率(扣非 率(扣非 个交易日 (元/股) (元/股) 前)(倍) 后)(倍) 前)(倍) 后)(倍) 均价孰低 值(元/股) 603110.SH 东方材料 9.02 0.26 0.03 34.91 286.07 36.64 396.11 688571.SH 杭华股份 4.87 0.30 0.28 16.48 17.69 14.22 15.02 603737.SH 三棵树 27.81 0.33 0.08 84.46 332.85 200.82 -147.76 算术平均值 - - - 45.28 212.20 83.89 87.79 剔除市盈率极值和异常值 - - - 16.48 17.69 14.22 15.02 后的算术平均值 长联科技 21.12 1.28 1.24 16.49 17.00 16.40 16.83 注 1:数据来源:Wind 资讯,数据截至 2024 年 9 月 12 日; 注 2:招股说明书选取的同行业可比公司包含洋紫荆,洋紫荆于 2022 年 8 月终止审核, 故无法纳入对比范围; 注 3:市盈率计算如存在位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注 4:2023 年扣非前/后 EPS=202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2024 年 9 月 12 日总股本; 注 5:扣非前/后滚动市盈率=近一个交易日均价与近二十个交易日均价孰低值÷(过去 4 个季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累计归母净利润÷2024 年 9 月 12 日总股本); 注 6:长联科技市盈率按照发行价 21.12 元/股、发行后总股本 6,443.99 万股计算; 注 7:根据 Wind 资讯三家可比上市公司近三年和近五年 PE band 最大值和最小值数据, 东方材料和三棵树 2023 年 PE(扣非后)、滚动市盈率(扣非后)大于近三年、近五年 PE band 极大值,属于极值,故计算市盈率平均值时剔除了东方材料、三棵树的影响。 3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价格 21.12 元/股对应发行人 2023 年扣非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摊 薄后市盈率为 17.00 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 市盈率 18.63 倍(截至 2024 年 9 月 12 日),低于招股说明书中所选可比公司 2023 年扣非前后孰低的算术平均静态市盈率 17.69 倍(截至 2024 年 9 月 12 日 (T-3 日),扣除异常值和极值),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 损失的风险。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 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 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 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 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 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 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五)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 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 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六)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有一定幅度的增长,由 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益需要在实施过程中逐步体现,因此公司短期内可能存 在净资产增幅大于净利润增幅的情形,从而导致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 等指标出现一定程度下降的风险。 (七)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非理性炒作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为 21.12 元/股,投资者应当关注创业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 4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 并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 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 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业绩成长及市场需求变动风险 公司专业从事印花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主要产品包括水性印花胶浆、 水性树脂、丝印硅胶等。公司产品目前主要应用于纺织印花领域,已实现销售收 入的应用领域包括内衣贴合、运动鞋、特种纸、工艺品、水性木器涂料、转印标 识等。水性印花胶浆作为纺织印花过程中的重要原材料,其用量需求受纺织服装 市场需求变化所影响。 未来,若公司下游应用领域及境外市场拓展不及预期、核心技术及纺织印花 技术路线无法快速迭代或不能紧跟产业转移调整经营战略,公司的业绩成长将受 到影响。 (二)原材料价格波动或紧缺的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原材料包括单体、助剂、树脂和钛白粉等。报告期内,该四类 原材料合计占原材料采购金额比重分别为 88.59%、86.41%和 86.14%,占比较高。 单体、树脂及助剂等原材料价格与上游石油价格及国内外市场供求情况相关,尤 其受石油价格波动的影响,其价格存在一定的波动。报告期内,国际原油价格波 动情况如下: 5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单位:美元/桶 OPEC:一揽子原油价格 140.00 120.00 100.00 80.00 60.00 40.00 20.00 0.00 数据来源:Wind 报告期内,受国际原油价格及国内外市场供求情况的影响,公司主要原材料 采购价格呈现了一定程度波动,例如,单体 2022 年平均采购价格较 2021 年下降 24.46%,2023 年平均采购价格较 2022 年下降 20.94%;钛白粉 2022 年平均采购 价格较 2021 年下降 4.79%,2023 年平均采购价格较 2022 年下降 12.55%。以公 司 2023 年度采购成本、采购数量、原材料采购价格为基准,公司上述四类原材 料采购价格变动对利润总额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原材料采购均价变动对利润总额的影响 序号 原材料 -10% -5% 5% 10% 1 单体 8.88% 4.44% -4.44% -8.88% 2 树脂 4.27% 2.13% -2.13% -4.27% 3 钛白粉 3.05% 1.53% -1.53% -3.05% 4 助剂 8.69% 4.34% -4.34% -8.69% 若未来石油价格持续上涨或主要原材料因产能规模有限、下游应用领域需求 增加等原因导致临时供应紧张,原材料出现行业性供应短缺,而公司采取的多种 措施未能控制原材料成本,将会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三)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报 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58,147.99 万元、53,804.69 万元和 52,993.14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 6,019.37 万元、7,946.35 万元和 8,251.06 万元, 存在一定的波动。鉴于公司的经营业绩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行业竞争加剧、经 营成本上升、企业快速扩张导致的成本费用支出加大等,公司经营业绩可能出现 下降的风险。 6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四)环境保护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属于“C264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之“C2642 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公司产品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气、废水、固废等,随着 社会环保意识不断提高,环保标准日益严格。国家逐渐加强宏观调控力度,相关 的政策法规对行业生产工艺及“三废”治理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将来国 家更新环保相关政策法规,提高环保标准,加大执法力度,将进一步增加公司的 环保治理成本。 (五)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在研发和生产产品的过程中,部分原材料如丙烯酸丁酯、甲基丙烯酸、 丙烯酸异辛酯、甲基丙烯酸甲酯等属于危险化学品,上述原材料在运输、存放、 使用等过程中若操作不当可能引起安全生产事故。此外,公司还存在因设备故障 或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等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或因非公司原因导致的公司所处 地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其他突发因素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从而对公 司生产经营造成负面影响。 (六)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27.60%、33.12%和 35.59%,存在一 定波动。一方面,公司所处行业属于精细化工行业,受行业周期性变化的影响, 公司毛利率随之波动;另一方面,公司产品种类较多,不同种类产品毛利率有所 差异,随着下游客户需求的变化,各期销售产品结构随之变化,进而导致毛利率 的波动。此外,公司产品毛利率还受原材料价格波动、市场供需关系、市场竞争 程度等因素影响。 未来,若出现市场竞争加剧、人工和原材料价格上涨等不利因素,公司产品 毛利率存在下滑风险。 (七)应收账款坏账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25,159.61 万元、26,417.89 万元和 26,582.15 万元,占各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54.89%、55.35%和 54.50%,是公司流动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若公司未来有大量应收账款不能及时 收回,将形成较大的坏账损失,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7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发行人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 务指引第 1 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 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2024〕763 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4]801 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长联科技”,证券代码为 “301618”。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 16,110,000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24 年 9 月 30 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8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4 年 9 月 30 日 (三)股票简称:长联科技 (四)股票代码:301618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64,439,900 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6,110,000 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6,110,000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者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8,329,900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 发行无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 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 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 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二)除上述(十)和(十一)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本次发行后 项目 股东名称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股) 占比 卢开平 19,890,000 30.87% 2027 年 9 月 30 日 麦友攀 5,564,000 8.63% 2025 年 9 月 30 日 卢来宾 4,693,000 7.28% 2027 年 9 月 30 日 首次公开 联汇投资 3,900,000 6.05% 2027 年 9 月 30 日 发行前已 富海新材 3,280,000 5.09% 2025 年 9 月 30 日 发行股份 卢润初 3,003,000 4.66% 2025 年 9 月 30 日 卢如康 2,306,460 3.58% 2027 年 9 月 30 日 卢满根 2,300,000 3.57% 2027 年 9 月 30 日 中瑞智慧 1,449,900 2.25% 2025 年 9 月 30 日 9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林长莲 1,243,540 1.93% 2027 年 9 月 30 日 郑昆石 700,000 1.09% 2025 年 9 月 30 日 小计 48,329,900 75.00% - 首 次 公 开 网上发行股份 16,110,000 25.00% 2024 年 9 月 30 日 发行股份 小计 16,110,000 25.00% - 合计 64,439,900 100.00% - 注: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的原因是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的。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根据《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的通知》的新旧规则适用衔接安排,本次发行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为:最近两年净利润 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2022 年度和 2023 年度,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净利润分别为 7,757.45 万元和 8,006.92 万元。发行人满足《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2.1.2 条的第(一)项:最近两 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除此之外,发行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 订)》第 2.1.2 条第(一)项: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1 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0 万元。 10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Dongguan Changlian New Materials Technology Co.,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人民币 4,832.99 万元 法定代表人:卢开平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9 年 11 月 4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3 年 1 月 14 日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石大路寮步段 733 号 1 栋 经营范围:环保型、生态型水性印花胶浆、水性网印油墨、印花粘合剂、水性树 脂、水性涂料、数码墨水、水性感光胶、硅胶、水性木器漆、水性工业漆、水性 印刷油墨、功能助剂及其他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和配套生产设备仪器的 研发、产销、购销;环保型印花、水性涂料制造、面料印染加工;货物或技术进 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印花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 分类指引》(2023 年),公司所属行业为 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邮政编码:523419 董事会秘书:幸勇 电话:0769-83269886 传真:0769-83215608 互联网网址:http://www.dgclt.com 电子信箱:Dongmiban@dg-clt.com 11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或债券的 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有发行在外的债券。本次发行前,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占发行 直接持股 合计持股 持有 序 任职起止日 间接持股数量 前总股 姓名 职务 数量 数量(万 债券 号 期 (万股) 本持股 (万股) 股) 情况 比例(%) 通过联汇投资间 董事长、总经 2021.12.10 1 卢开平 1,989.00 接 持 有 165.26 2,154.26 44.57 无 理 -2024.12.9 万股 董事、副总经 2021.12.10 2 麦友攀 556.40 - 556.40 11.51 无 理 -2024.12.9 通过联汇投资间 董事、副总经 2021.12.10 3 卢润初 300.30 接持有 81.90 万 382.20 7.91 无 理 -2024.12.9 股 2021.12.10 4 卢来宾 董事 469.30 - 469.30 9.71 无 -2024.12.9 董事、副总经 2021.12.10 5 卢杰宏 - - - - 无 理 -2024.12.9 2021.12.10 6 王懋 董事 - - - - 无 -2024.12.9 2021.12.10 7 容敏智 独立董事 - - - - 无 -2024.12.9 2023.9.26- 8 李晗 独立董事 - - - - 无 2024.12.9 2023.9.26- 9 袁同舟 独立董事 - - - - 无 2024.12.9 通过联汇投资间 2021.12.10 10 卢国华 监事会主席 - 接持有 4.875 万 4.875 0.10 无 -2024.12.9 股 2021.12.10 11 赵文爱 监事 - - - - 无 -2024.12.9 2021.12.10 12 叶佩轩 职工代表监事 - - - - 无 -2024.12.9 通过联汇投资间 2021.12.10 13 周利范 副总经理 - 接持有 6.825 万 6.825 0.14 无 -2024.12.9 股 董事会秘书 任期为 2021.12.10 通过联汇投资间 董事会秘书、 14 幸勇 -2024.12.9 - 接持有 1.95 万 1.95 0.04 无 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 股 任期为 2022.4.14- 12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024.12.9 2021.12.10 15 奉亚军 财务总监 - - - - 无 -2024.12.9 合计 - - 3,315.00 260.81 3,575.81 73.99 - 注:间接持股数量=股东单位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数量*自然人持有股东单位出资比例。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卢开平。本次发行前,卢开平直接持有发行人 41.16%股份,通过担任联汇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而间接控制发行人表决权比例 为 8.07%,因此,卢开平控制发行人的表决权比例为 49.23%,为发行人的控股股 东。卢开平自长联有限设立以来一直担任发行人董事长,且为发行人的法定代表 人,报告期内一直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控制发行人表决权比例为 49.23%,可以 对发行人的重大决策、人事任免和经营方针实际产生重大影响,所以发行人的实 际控制人为卢开平。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卢开平先生,197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毕业于江南大 学工商企业管理专业,本科学历。1994 年 12 月至 2008 年 9 月任广东环球化学 有限公司监事;2003 年 12 月至 2009 年 11 月历任三联科技副总经理、总经理; 2004 年 9 月至 2016 年 2 月历任东莞市松村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2007 年 9 月至 2008 年 9 月任佛山市松村树脂有限公司监事;2008 年 2 月至 2009 年 3 月任东莞市三联感光材料有限公司监事;2008 年 3 月至 2021 年 4 月任中山聚和 监事;2014 年 7 月至今任东莞市银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5 年 8 月 至今任中润科技执行董事兼经理;2018 年 11 月至今任广东寮盈实业投资有限公 司董事;2009 年 11 月至 2013 年 1 月任长联有限董事长、总经理;2011 年 10 月至今任联汇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2012 年 12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018 年 12 月至 2021 年 12 月任东莞市寮步井巷公益互助会会长;2021 年 3 月至 今任东莞特许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22 年 1 月至今任东莞市工商业联合会执委 会副会长;2011 年 9 月至 2020 年 9 月,任东莞市寮步商会副会长;2021 年 7 月至今,任东莞市寮步商会会长;2022 年 7 月至今,任广东莞商联服务平台有 13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限公司监事。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具体情况 联汇投资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联汇投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东莞市寮步联汇实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584689090K 注册地/主要生产经 东莞市寮步镇井巷村建新路 49 号 营地 执行事务合伙人 卢开平 出资额 1,000.00 万元 实业投资;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经营范围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1 年 10 月 25 日 主营业务及与发行人 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主营业务的关系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联汇投资股东情况如下: 序 间接持有发行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占比(%) 职务 号 人股数(股) 1 卢开平 423.75 42.375 1,652,625 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客户信用 2 卢润初 210.00 21.000 819,000 部经理 3 吕增兴 50.00 5.000 195,000 发行人研发中心总工程师 4 卢泽俭 50.00 5.000 195,000 发行人技术顾问 5 麦敬文 35.00 3.500 136,500 发行人国内销售部业务员 未在发行人处任职,系发行人股东 6 钟巧连 25.00 2.500 97,500 卢来宾的配偶 7 周利范 17.50 1.750 68,250 发行人副总经理 14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人控股股东卢开平兄弟,发行 8 卢增强 15.00 1.500 58,500 人行政专员 9 苏飞洞 13.75 1.375 53,625 发行人研发中心研发经理 10 石年 13.75 1.375 53,625 惠州长联生产部经理 11 陈乃答 13.75 1.375 53,625 发行人研发中心工程师 12 马桂才 13.75 1.375 53,625 曾任发行人行政部员工,现已离职 曾任发行人国内销售部业务员,现 13 蔡添阳 12.50 1.250 48,750 已离职 曾任发行人国内销售部经理,现已 14 叶文伟 12.50 1.250 48,750 离职 15 卢国华 12.50 1.250 48,750 发行人总经理助理、监事会主席 16 卢志勇 12.50 1.250 48,750 发行人销售部经理 17 刘志富 12.50 1.250 48,750 发行人研发中心工程师 18 封艳群 10.00 1.000 39,000 发行人生产部文员 19 钟华昌 7.50 0.750 29,250 发行人设备应用工程师 20 钟汝麟 7.50 0.750 29,250 发行人国内销售部业务员 21 叶容 7.50 0.750 29,250 惠州长联研发助理工程师 22 肖光强 7.50 0.750 29,250 发行人国内销售部业务员 曾任发行人研发中心文员,现已离 23 叶顺通 5.00 0.500 19,500 职 24 幸勇 5.00 0.500 19,500 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25 麦伟林 3.75 0.375 14,625 惠州长联总经理、惠州惠联总经理 26 许微 2.50 0.250 9,750 中润科技跟单主管 合计 1,000.00 100 3,900,000 —— 注:蔡添阳自 2011 年 10 月至 2021 年 12 月任公司国内销售部业务员,叶文伟自 2011 年 9 月至 2017 年 8 月任公司国内销售部经理。发行人根据合伙协议,离职员工在任职期间 对公司的贡献程度及其在职年限,保留其股东身份。出于对离职员工在任职期间对公司贡献 的奖励,以及联汇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所签署《确认函》的规定,同意已离职员工仍保留其 股东身份,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具有合理性及合规性。 联汇投资对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 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 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述股权激励已实施完毕,发行人不存在正在执 行的其他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其他制度安排,亦不存在上市后的行权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 15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期限 一、限售流通股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卢开平 19,890,000 41.16% 19,890,000 30.87%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麦友攀 5,564,000 11.51% 5,564,000 8.63%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卢来宾 4,693,000 9.71% 4,693,000 7.28%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联汇投资 3,900,000 8.07% 3,900,000 6.05%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富海新材 3,280,000 6.79% 3,280,000 5.09%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卢润初 3,003,000 6.21% 3,003,000 4.66%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卢如康 2,306,460 4.77% 2,306,460 3.58%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卢满根 2,300,000 4.76% 2,300,000 3.57%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中瑞智慧 1,449,900 3.00% 1,449,900 2.25%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林长莲 1,243,540 2.57% 1,243,540 1.93%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郑昆石 700,000 1.45% 700,000 1.09% 12 个月 小计 48,329,900 100.00% 48,329,900 75.00% -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上发行股份 - - 16,110,000 25.00% 无限售期 小计 - - 16,110,000 25.00% - 合计 48,329,900 100.00 64,439,900 100.00% - 注 1: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注 2: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32,196 户,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卢开平 19,890,000 30.8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 麦友攀 5,564,000 8.6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3 卢来宾 4,693,000 7.2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4 联汇投资 3,900,000 6.0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5 富海新材 3,280,000 5.0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6 卢润初 3,003,000 4.6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7 卢如康 2,306,460 3.5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16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8 卢满根 2,300,000 3.5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9 中瑞智慧 1,449,900 2.2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10 林长莲 1,243,540 1.9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合计 47,629,900 73.91% - 七、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情 况 本次发行中,发行人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形。 八、其他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保荐人(主承销商)相关子公司跟投或向其他参与战略配售 的投资者配售的情形。 17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发行人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1,611.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21.12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1、12.7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3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2.3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3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7.00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3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6.4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3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1.58 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每股 净资产以 2023 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18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 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的方式进行,不进行网下 询价和配售。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本次发行数量为 1,611.00 万 股,发行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5%。本次发行网上发行 1,611.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0% 。本次网上发行有效申购股数为 77,298,783,000 股,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208412078%,有效申购倍 数为 4,798.18641 倍。根据《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5,990,486 股, 缴款认购金额为 337,719,064.32 元,放弃认购 119,514 股,放弃认购金额为 2,524,135.68 元。保荐人(主承销商)最终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119,514 股,包 销金额为 2,524,135.68 元,包销股份数量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0.74%。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 34,024.32 万元。 2、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4 年 9 月 25 日对本次发 行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4GZAA3B0268), 经审验,截至 2024 年 9 月 25 日止,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611.00 万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4,024.32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6,303.13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7,721.19 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 本(股本)为人民币 1,611.00 万元整,资本公积为人民币 26,110.19 万元。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1、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6,303.13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1 保荐承销费 3,647.41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1,254.72 3 律师费用 849.06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505.66 5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46.29 19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合计 6,303.13 注 1:上述各项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注 2:发行手续费中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 率为 0.025%; 注 3: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若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2、每股发行费用为 3.91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 本)。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27,721.19 万元。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13.37 元(以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1.28 元(以 2023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20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 2021 年、2022 年和 2023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XYZH/2024GZAA3B0002),公司 2024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 年 1-6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 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未经审计,但已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XYZH/2024GZAA3B0259”《审阅报告》。公 司 2021 年、2022 年和 2023 年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2024 年 1-6 月财务数据 审阅情况、2024 年 1-9 月业绩预计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 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21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 尽快与保荐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募集资金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寮步支行 755917836510028 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8110901081933888888 3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寮步支行 130010190010070849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2024年9月13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至本上市公告书 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可能对公司 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 化等);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本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公司与关联方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重大关联交易,未出现本公司 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事项;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22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 重大变化。 23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情况 上市保荐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公司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联系电话:0769-22118641、0769-22110359 传真:0769-22119275 保荐代表人:王辉、姚根发 联系人:王辉、姚根发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发行及上市条件,同意推荐长联科技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东莞证券作为发行人东莞长 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 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王辉、姚根发提供持续督导 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王辉先生,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现任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部总 监,2012 年加入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2 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验。王辉先 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情况 良好。曾参与泉为科技(300716)、小熊电器(002959)、华立股份(603038)、 生益电子(688183)、汇成真空(301392)等 IPO 项目,生益科技(600183)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 24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姚根发先生,保荐代表人,现任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 理,2004 年加入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5 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验。姚根发 先生于 2024 年 5 月 8 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除此之外,最近 3 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品行良好、具备组织实施保荐项目的 专业能力。曾参与广东榕泰股权分置改革,主持天茂集团(000627)、人福医药 (600079)、生益科技(600183)、上柴股份(600841)、东莞控股(000828) 等非公开发行保荐工作,主持泉为科技(300716)、银禧科技(300221)、华立 股份(603038)、小熊电器(002959)、联瑞新材(688300)、生益电子(688183)、 博力威(688345)、奇德新材(300995)、雅达股份(430556)、汇成真空(301392) 等 IPO 项目保荐工作,主持生益科技可转债项目发行工作,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 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25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 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开平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1.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 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三十六个月锁定期满且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 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任期届满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如上述三十六个月锁定期满,则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但自离职之日起 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 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六个月期末(2025 年 3 月 30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 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1)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 的; 26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 定的其他情形。 5.公司上市后,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 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 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6.公司上市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1)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 法移送公安机关; (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7.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 人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 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人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本人减持后不再具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后六个月 内,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人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一。 8.本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 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将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披露减持计划,在减持计划中披露上市公 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人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证券交易 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9.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 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 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27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0.上述承诺不因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等原因而终止,本人仍将继续履行相 关承诺事项。 11.主动向公司申报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12.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 以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 从该等规定。” 2、关于持股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开平关于持股和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及方式 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 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且不 违背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并通过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 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2.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人所作出的承诺进行减持,但所 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份合计不超过本人在首次 公开发行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但前述减持数量均不得影响本 人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及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要求。 3.减持股份的价格及期限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 28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5 年 3 月 30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4.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 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划转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等监管机关关于减持股份事项另有规定或有新规定的,本人承诺从其规定执 行。” (二)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麦友攀、卢润初承诺 “1.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 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十二个月锁定期满且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任期届 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如上述十二个月锁定期满,则每年转让的公 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但自离职之日起六个 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 29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六个月期末(2025 年 3 月 30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 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1)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 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 定的其他情形。 5.公司上市后,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 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 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6.公司上市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1)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 法移送公安机关; (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7.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 人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 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人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且减持后的持股比例低于百分之五后六个月内,在任意连 续九十日内,本人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本人持有 30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的股权若被质押的,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 8.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 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 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9.上述承诺不因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等原因而终止,本人仍将继续履行相关 承诺事项。 10.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 以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 从该等规定。” (2)卢来宾承诺 “1.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 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三十六个月锁定期满且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任 期届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如上述十二个月锁定期满,则每年转让 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但自离职之日起 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 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六个月期末(2025 年 3 月 30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 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1)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 31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 定的其他情形。 5.公司上市后,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 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 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6.公司上市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1)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 法移送公安机关; (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7.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 人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 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人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且减持后的持股比例低于百分之五后六个月内,在任意连 续九十日内,本人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本人持有 公司的股权若被质押的,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 8.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 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 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9.上述承诺不因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等原因而终止,本人仍将继续履行相关 承诺事项。 10.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 32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以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 从该等规定。” (3)卢满根、卢如康承诺 “1.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 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前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人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在任意连 续九十日内,本人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采取协议转 让方式的且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人减持 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3.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 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 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 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 该等规定。” (4)林长莲承诺 “1.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 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本人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至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前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人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在任意连 续九十日内,本人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采取协议转 让方式的且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人减持 33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3.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 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 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 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 该等规定。” (5)郑昆石承诺 “1.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 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前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人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在任意连 续九十日内,本人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采取协议转 让方式的且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人减持 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3.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 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 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 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 该等规定。” (6)联汇投资承诺 “1.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 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 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 34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本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前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 计划,且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企业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在任意连 续九十日内,本企业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采取协议 转让方式的且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继续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企业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一。 3.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 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 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4.本企业系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不存在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的行为,不涉 及由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并进行有关投资活动,或者受托管理任何私募投资 基金的情形,除投资公司外,未开展其他经营活动。 5.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 及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企业自愿无条件地 遵从该等规定。” (7)富海新材承诺 “1.长联科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长联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长联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 2.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 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长联科技、长联科技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 此所受到的相关损失,违规减持长联科技股票的收益将归长联科技所有。 3.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 及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企业自愿无条件地 遵从该等规定。” 35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8)中瑞智慧承诺 “1.长联科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长联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长联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 2.本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的长联科技首次公 开发行前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企业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长联科技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的长联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前 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企业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长联科技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且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本企业 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企业减持股份的总 数不得超过长联科技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3.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 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长联科技、长联科技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 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长联科技股票的收益将归长联科技所有。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 及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企业自愿无条件地 遵从该等规定。” (9)周利范、幸勇、卢国华承诺 “1.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 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十二个月锁定期满且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任期届 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如上述十二个月锁定期满,则每年转让的公 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但自离职之日起六个 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6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 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六个月期末(2025 年 3 月 30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 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4.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 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 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5.上述承诺不因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等原因而终止,本人仍将继续履行相关 承诺事项。 6.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 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 该等规定。” 2、关于持股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关于持股和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麦友攀、卢来宾、卢润初、卢满根、林长莲承诺 “1.减持股份的条件及方式 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 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且不 违背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并通过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 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2.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人所作出的承诺进行减持,但所 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份合计不超过本人在首次 37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开发行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3.减持股份的价格及期限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 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5 年 3 月 30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4.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 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划转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关于减持股份事项另有规定或有新规定的,本人承诺 从其规定执行。” (2)联汇投资承诺 “1.减持股份的条件及方式 本企业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 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企业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且 不违背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并通过包括二级市场集中 38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2.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企业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企业所作出的承诺进行减持, 但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份合计不超过本企业 在首次公开发行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3.减持股份的价格及期限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 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 (2025 年 3 月 30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4.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将在获 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划转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 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关于减持股份事项另有规定或有新规定的,本企业承 诺从其规定执行。” (3)富海新材承诺 “1.减持股份的条件及方式 本企业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 39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企业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且 不违背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并通过包括二级市场集中 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2.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企业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企业所作出的承诺进行减持, 但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则两年内合计减持比例不超过本企 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股票数量的 100.00%。 3.减持股份的价格及期限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价格将在保证本企业合理收益的前提下,根 据届时的二级市场价格以及本企业的经营状况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将在获 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划转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 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关于减持股份事项另有规定或有新规定的,本企业承 诺从其规定执行。”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与承诺 (一)公司承诺 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与承诺如下: 40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全天停 牌的交易日除外)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的情形,公 司将根据本承诺,依次通过回购公司股票、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不 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方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一)启动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在回购或增持公 司股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 不符合上市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公司将启动稳定股 价预案,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停止条件 如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已启动但尚未实施且仍在实施期内,当公司股价连续二 十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超过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 司将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六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 (一)稳定措施的具体方式 触发上述启动条件后,公司的股价稳定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实际控制 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下列因素: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不能导致公司股票不 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不能迫使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方式的选择顺序如下: 1.第一顺序为公司回购股票:(1)触发启动条件后,为稳定股价,公司应 在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 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 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2)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41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程的规定,在达到上述条件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 中投赞成票。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2.第二顺序为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在满足下列情形之一时启动实际控 制人稳定股价预案:(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且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2)公 司虽已实施股票回购预案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 每股净资产的要求;(3)将以所获得的公司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的百分之二十 的资金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一会 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 3.第三顺序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满足 下列情形时启动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预案:(1)在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预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的要求;(2)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 义务;(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 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上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税前,下同)的百分之二十, 但不超过上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百分之五十。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二)公司回购股票的资金来源 公司回购股票的资金来源可以是自有资金,也可以是发行优先股、债券等方 式募集所得资金,回购股票的价格不超过每股净资产,回购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前公 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将终止实施该方案。 (三)多次采取稳定措施时应遵循的原则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后又继续 42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触发,公司将继续按照本承诺函的规定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五; 2.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果下一年 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 价预案。 三、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程序 公司在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 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或 触发实际控制人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之日起 十五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决定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的方案,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由董事会决定的除外,以下同)。 公司回购股票的具体实施方案将在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作出股份回购 决议后公告,并办理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 报送相关材料及办理有关审批或备案手续。 四、法律责任 若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公司未 遵守上述承诺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 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43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开平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与承诺如下: “1.在公司因稳定股价目的审议股票回购方案时,本人承诺将以所控制的全 部表决票数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2.本人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在满足下列情形之一时本人将启动稳定股价预案:(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 股票,且本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本人的要约 收购义务;(2)公司虽已实施股票回购预案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的要求。 3.本人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程序 本人承诺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通知公 司董事会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通过公司发布增持公告。且本人将在增持公告 发布的次日起开始增持公司股票,并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实 施完毕。 4.增持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 式。 5.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自触发上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后又 继续触发,本人将继续按照本承诺函的要求采取稳定股价措施,但应遵循以下原 则: (1)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 和(税前)的百分之三十与上一会计年度获得的公司分红金额(税前)的百分之 二十之中的高者; (2)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 薪酬总和(税前)的百分之五十与上一会计年度获得的公司分红金额(税前)的 百分之四十之中的高者。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果下一年 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 价预案。 44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停止从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 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2、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管承诺 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管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与承诺如下: “1.本人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在满足下列情形之一时本人将启动稳定股价预案:在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 票预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 产的要求,并且本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实际 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2.本人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程序 本人承诺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将增持 公司股票的计划通知公司董事会,并通过公司发布增持公告。且本人将在增持公 告发布的次日起开始增持公司股票,并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 实施完毕。 3.增持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 式。 4.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触发上述需要本人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后又继续触发,本人将继续按照本承诺函的规定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但应遵循 以下原则: (1)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税前)的百分之二十; (2)单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税前)的百分之五十。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果下一年 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 45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价预案。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停止从公司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 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一)公司承诺 公司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 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 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开平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 回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 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买回程序,买 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公司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将大幅增加, 总股本亦相应增加。虽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后,预计未来几年净利润将 持续增长,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投入到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建设期,此期间 46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东回报主要是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如果在此期间公司的盈利能力没有大幅提高, 则公司存在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下降的风险。 为降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将采取如 下措施实现业务可持续发展从而增厚未来收益并提高投资者回报,以填补被摊薄 的即期回报: 1.加大公司产品研发和市场拓展力度,持续增强公司竞争力 公司一方面坚持对现有产品进行研发与创新,持续提升产品品质和生产效率, 另一方面加强对新产品的研发和创新力度,从而不断增强产品竞争力,拓展优质 客户,提高公司的市场地位和盈利能力,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已制定《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董 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便于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和使用, 保证募集资金合法、合理地使用。 3.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快获得预期投资收益 公司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该等项目的 顺利实施有助于提升公司研发能力,将公司自主掌握的核心技术转化为较强的盈 利能力。公司积极调配内部资源,已先行通过自筹资金实施部分募投项目;本次 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收益,提供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所导致的 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4.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提高公司运营效率及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公司将加强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治理水平,加强内部控制,提高运营效率。 公司积极推行成本管理,严控成本费用,提升公司利润率水平。根据公司整 体经营目标,按各部门职能分担成本优化任务,明确成本管理的地位和作用,加 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公司盈利水平。 5.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47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和回报规划,公司已根据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公开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对 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和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机制;同时,公司制定了《股东未来分红回报 规划》,以制度的形式稳定公司对股东的中长期回报,维护公司股东享有的资产 收益权利。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 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开平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如下: “1.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 本人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3.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实现。 5.本人将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 要求;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 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 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 人承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 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 7.本人将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以及 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 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48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如下: “1.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 本人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3.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实现。 5.本人将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填补回报的要 求;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 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 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 本人承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 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7.本人将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以及 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承诺。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 诺,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安排及承诺如下: “为充分保障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的合法权益,为股东提供稳定持续的投资回报,最大化地实现股东投资收益,公 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的三年分红回报规划承诺如下: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利润分配方式应结合公司利润实 现状况、现金流量状况和股本规模进行决定。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 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49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凡具备现金分 红条件的,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或者出现其他需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 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1.现金分配的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应该进行现金分配,在不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公 司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现金分配: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其中,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资本投资、实业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 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且超过五千 万元人民币。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资本投资、实业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 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 2.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 公司原则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 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 下列情形,并按照《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50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按照企业完整生命周期的四个阶段即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与衰退期,公 司目前所处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 3.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 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利润分配政策方案的决策程序 1.发行人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利润分配预案尤其是现金分红预案,利润分 配预案尤其是现金分红预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 上表决通过(其中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发行人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和修改的利润分配预案尤其是现金分红预 案及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和监督,并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在公告董事会决 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3.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 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决策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所关心的问题。 对报告期盈利但发行人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董事会应当做出详细说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发行人应当提供网络投 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此外,发行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 分红的具体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发行人的用途。 4.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发行人应保持股利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同时根 51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的变化, 来确定是否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 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国家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 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发行人股 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相关责任主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承诺 公司就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等事宜承诺如下: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如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 其他有权部门作出上述认定后十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 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以发行价格按基准利率加算同期银行存 款利息(若公司上市后股票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价格确定,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具体如下: (1)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 52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关认定文件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 及时公告相应的股份回购及损失赔偿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2)投资者损失将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如果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及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 5.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 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 定。”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等事宜承诺如 下: “1.本人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 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如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 部门作出上述认定后十个交易日内,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督促公司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以发行价格按基准 利率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上市后股票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价格确定。 3.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具体如下: (1)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券监 53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督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 到相关认定文件后两个交易日内,本人将配合公司公告认定事项、相应的股份回 购及损失赔偿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2)投资者损失将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 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并以本人在违规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 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其享有的现金分红作为履约担保,同时本人直接或间 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 施完毕时为止。 5.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 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 定。”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等事 宜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 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具体如下: (1)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 到相关认定文件后两个交易日内,本人将配合公司公告认定事项、相应的回购股 份及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2)投资者损失将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 54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 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 施完毕时为止。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 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 定。” (二)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1、保荐人(主承销商)东莞证券承诺 若因东莞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的损失。 2、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承诺如下: “如本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制 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 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 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 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 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 或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3、审计、验资复核机构信永中和承诺 若因信永中和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的损失。 55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验资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若因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由此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5、资产评估机构国众联资产评估承诺 若因国众联资产评估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 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七、相关责任主体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公司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1.如果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 2.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十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 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如该等人员在公司领薪)。 4.如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56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开平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1.本人将依法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 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 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 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 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前的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 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公司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 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时的 约束措施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 57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1.本人将依法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 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 诺事项,本人将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 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 的现金红利(如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八、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与公司之间可能出现同业竞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 定发展,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开平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主要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企业 或经济组织未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直接或间 接投资入股、协议安排的形式)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 竞争或构成竞争威胁的业务活动,未在资金、业务及技术等方面向与公司及其子 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或经济组织提供任何形式的支持或帮助,本人未投资或 58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任职于与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或经济组织。 2.在本人控制公司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企业或 经济组织不会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直接或间 接投资入股、协议安排的形式)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 竞争或构成竞争威胁的业务活动,也不会向与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 业或经济组织在资金、业务及技术等方面提供任何形式的支持或帮助,本人不会 投资或任职于与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或经济组织。 3.若本人及本人控制(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现有经营活动 可能在将来与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与公司发生重大利益冲突,本人将采 取以下任一措施: (1)无条件放弃或促使本人控制(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无条件放弃可能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的业务; (2)将拥有的、可能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拥 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以公允的市场价格,在适当时机全部注入公司; (3)采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经营、 委托管理、租赁、承包等方式)将可能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的业务交由公司经营 以避免同业竞争。 4.本人将保证合法、合理地运用股东权利,不采取任何限制或影响公司正常 经营的行为。 5.本人承诺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对本人构成有效的、 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 效,不可撤销。本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各项承诺,如因违反相关承诺并 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减少公司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确保发行人全体股东利益 不受损害,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主要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企业 59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或经济组织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 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将尽量避 免或减少并规范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如果有确有必要且无法 避免的关联交易发生,将以市场公允价格进行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长联科 技及其子公司以外的企业或经济组织与长联科技及其控制的企业拟发生关联交 易时,将严格遵守长联科技有关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长联科技及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在业务合 作等方面给予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3.本人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 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4.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与公司及其 控制的企业进行交易,亦不利用关联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5.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违反上述承诺与公 司及其控制的企业进行关联交易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及其他股东、利益相关 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三)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减少公司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确保发行人全体股东利益 不受损害,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主 要内容如下: 1.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以任何方式违规 占用或使用公司资金、资产和资源的情形,也不存在违规要求公司为本人的借款 或其他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 2.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或使用公司资 金、资产和资源,也不会违规要求公司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其 他债务提供担保。 60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本人将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要求公司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提供担保的任何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在审议涉及他人违规占用公 司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任何董事会、股东大会上投反对票,依法维护公司利益。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保证避免占用公司资金或 其他资产,维护公司独立性,不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 4.本人如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 到的任何损失。 上述承诺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并在本人继续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期间持续有效。 (四)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公司拟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根据中 国证监会 2021 年 2 月 5 日实施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 业股东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指引”)的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1 年 2 月 23 日出具的《关于创业板落实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相关事项 的通知》的要求,本公司就股东信息披露事项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二)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 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三)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 份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系统在 职或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形,不涉及中国证监会系统在职或离职人员不当入股的情 形; (四)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 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五)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六)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61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五)关于业绩下滑相关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开平关于业绩下滑的承诺如下: “1、如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 净利润为准)下滑 50%以上,本人承诺本人届时所持股份(指本人上市前取得, 上市当年仍持有的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2、如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 净利润为准)下滑 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指本人上 市前取得,上市之后第二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限六个月; 3、如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 净利润为准)下滑 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指本人 上市前取得,上市之后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限六个月。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九、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承诺 发行人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 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 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 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 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承诺,并披露未能 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承 62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诺及约束措施具备合法性。 63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64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