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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联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10-30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
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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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
的审查意见;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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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
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
邮件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
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
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
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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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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