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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联科技: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4-10-30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

举董事或监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

事)或者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

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所称监事特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

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第三条 选举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二章候选人的通知


      第四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相关议案中应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经历,其中应当特别说明在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单位的工作情况;
     (二)专业背景、从业经验;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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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五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还应当

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六条 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时,应当将所有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

历表)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收到前述材料的五个交易日

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核查。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

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

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七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票的投票代码、投

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三章投票与当选


      第八条 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或称选票数)等于其

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董

事或监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九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或监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
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及所拥有的选票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后标
注其使用的选票数目。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
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
项议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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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
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候选人的得票情
况,依照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五)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出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
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出的候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
如果出现当选者有多人出现相同的选票时,若同时当选超出该董事或监事应选人
数,对得票相同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需按本规则,对上述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
选举。
     (六)若一次累计投票未选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对
不够票数的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但所选出
的董事或监事低于法定人数时,须再次投票选举,直至达到法定最低人数。

      第十条 当选规则
     (一)实行差额选举,以候选人得票多者为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
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半数。
     (二)如果股东会虽经两次表决,但当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仍不足应选董事
或监事人选时,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当选董事或监事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多
次表决直至达到法定最低人数。

      第十一条 与会有表决权的股东选举董事或监事前,大会工作人员应提前告

知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以保证其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需立即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并报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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