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思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12-31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
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
报告的行为。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再单独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视重要
性程度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
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
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切实履行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六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
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
注册的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
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四)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六)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
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七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公司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
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进行初步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认为相
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当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
进行审议,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则将相关议案报董事会
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
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
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
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
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
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
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
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
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
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
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
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
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会计
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项目工作方案、项目团队及经验、质量管理水
平、审计费用报价、信息安全及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
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评价要素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
值权重应不高于 15%。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
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
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
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
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
∣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占权重分值。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
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
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
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二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
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
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十三条 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
成本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
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双方续签业务约
定书;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改聘程序按照本制度选聘程序
相关条款执行。
第五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十四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三)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
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六)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四条所述情形,为完成年报信息披露需要,
审计委员会应在详细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于股东会召开前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
所填补该空缺,但该临时选聘应当提交下次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除第十四条所述情形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会计
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
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
核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
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
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公司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在股
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改聘工作。
第六章 监督及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
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以及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是否受到行
政处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审计委员会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
督职责情况进行报告,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记
载于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包括: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公司直接负责
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的,由公司审计委员会通报有关
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
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适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