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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思特:股东会议事规则2024-12-31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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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行为和提供财
务资助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批准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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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本规则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
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本条前两款规定。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自以下任一情形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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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三款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要求之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
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
便于股东参加。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公司发出股东会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前公告并说明原
因。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4
    第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5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
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
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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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在通知中
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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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代
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
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七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8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当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9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修改公司章程;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就以下事项作出特别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
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或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10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若公司有发行在外的其他股份,应当说明是否享有表决权。优先股表决权恢
复的,应当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具体计算方法确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的表
决权。

    第四十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
表决权,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予以监督;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
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
形);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
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
人或者自然人。

    第四十一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11
       (一)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应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是否构成
关联交易作出判断。若构成关联交易,则召集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关联股东,
并在股东会通知中,对拟审议事项涉及的关联方情况进行披露。

       (二)股东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向召
集人提出该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于关联股东,并
有权决定该股东是否回避。

       (三)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就有关事项进行裁
决,但相关股东行使上述权利不影响股东会的召开。

       (四)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股东,可以就有关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
生原因等事项向股东会做出解释和说明,但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第四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三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
决。

    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和
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
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
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
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
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


                                      12
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
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
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
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
东会补选。如 2 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
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
次投票选举。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
作出通过选举决议当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
议。提名权限及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
或董事会提名;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
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前述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
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名。

    (四)前述有提名权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
最迟应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
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
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还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
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
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履职能力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
果作出声明与承诺。

    (五)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13
    第四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14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
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15
撤销。

                       第七章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第五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
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

    第五十九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过授权形式由
董事会代为行使的事项外,股东会通过决议,可以对董事会进行授权;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的事项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
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条     董事会对授权事项进行决策时,应进行充分的商讨和论证,必要
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咨询意见,以保证决策事项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董事会应当在授权事项执行完毕后第一次召开的股东会上报告授权事项的
执行情况;授权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董事会应当在授权事项持续期间召开的股
东会上报告授权事项的进展情况。因特殊原因致使授权事项不能完成的,董事会
应当在该等事实发生之后第一次召开的股东会上说明不能完成的原因。

                            第八章       规则的修改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股东会修改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
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
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16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股东会审
议批准,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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