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思特: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4-12-31
证券代码:301622 证券简称:英思特 公告编号:2024-007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公司类型、
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
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
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376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898.297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根据容
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验字[2024]230Z0125号”《验资报
告 》 , 本 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86,948,910.00 元变更为人民币
115,931,880.00元,公司股份总数由8,694.891万股变更为11,593.188万股。
公司股票已于2024年12月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正式上市,公司类型由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变更公司注册地址情况
根据公司自身经营活动实际情况的需要,公司拟将注册地址由“内蒙古自
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阿拉坦汗大街19号(稀土高新区科技产业园区A1-B1)”变更
为“内蒙古包头市稀土高新区瑞成道2号英思特稀磁产业园”。
1
三、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际
情况,公司拟将“《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名称
变更为“《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部分条款进行相应
修订,并提请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
理相关工商变更手续。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股东大会 全文:股东会
第三条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华人民 第三条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经中华人民共和
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中国证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股,于【】年【】月【】日在深 币普通股2,898.297万股,于2024年12月4日在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
第五条公司住所:内蒙古包头市稀土高新区瑞
区阿拉坦汗大街19号(稀土高新区科技产业园
成道2号英思特稀磁产业园 。
区A1-B1)。
经营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包头稀土高新
经营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阿拉
技术产业开发区建安大街21号高新技术特色产
坦汗大街19号(稀土高新区科技产业园区);包
业基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包头稀土高新技
头市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希望园区“包头
术产业开发区鼎盛路稀土新材料产业基地;内
稀土新材料产业基地”;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
蒙古包头市稀土高新区瑞成道2号英思特稀磁
产业开发区稀土大街以南、规划路以西、经一
产业园 。
路以北“英思特稀磁产业园”。
第六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注册资本为人民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593.188万
币8694.891万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的
元。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之前,公司的股份总数
为86,948,91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均为
第二十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15,931,880股,每
普通股。
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均为普通股。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股之后,公司股份总数为【】股,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均为普通股。
第四十一条(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十二条(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2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算方案; 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损方案; 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九)修改本章程;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十)修改本章程; 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决议; 保事项及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项;
保事项及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项;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项;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十六)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的重大交易事项; 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关联交易事项;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 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
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 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
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 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
主持。 持。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3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
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出决议。 议。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第七十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主持。 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八十五条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提名权限及程
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
第八十四条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
东提名,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名,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
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
利。前述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
股东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
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
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
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名。前述有提名权的股东
(三)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单独
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
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
的,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以前、以书面
股东或监事会提名。
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
(四)前述有提名权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
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
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
细资料,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还应当
会召开10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
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
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
细资料。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
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
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
情况。
人还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
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有无重
主选举产生。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
事的资格、履职能力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进行审
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
(五)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第一百〇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
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公司独 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公司独立
立董事应至少包括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 董事应至少包括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
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每届任期 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每届任期3
4
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
超过6年。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亲自出资董事会 过6年。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
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
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会设立战略、提名、审计、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会设立战略与决策、提名、
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工 审计、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
作细则。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 应的工作细则。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
会审议决定。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战略委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提 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 董事,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
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计专业人士。 人。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经理的工作;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的工作;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
授予的其他职权。 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 剥夺。
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对于涉及重
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 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
者剥夺。 得授权单个或者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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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对于涉及重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
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 审议。
得授权单个或者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
第一百一十九条(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
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实际控制人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
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
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
认可意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
披露。
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于会议召开10日以 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于会议召开10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
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董事履行职务。 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
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人,由公司职 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人,由公司职工
工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会议。 会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
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2日前送达
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5日以前通知
全体监事,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以现场会
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
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前送达
除外。
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以记名或举手方式投票
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
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六十二条(五)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
第一百六十一条(五)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 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
明确意见。 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 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第一百六十一条(七)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 第一百六十二条(七)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
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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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保。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
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第(一)项情形、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
续。
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 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 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
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
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
清算。
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人。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性修订条款包括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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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的调整以及根据《公司法》,将“股东大会”调整为
“股东会”等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修订,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
广,不进行逐条列示。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
(www.cninfo.com.cn)的《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 年
12 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2025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相关工商变更手续,授权有
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
毕之日止。上述事项的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
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 年 12 月)。
特此公告。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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