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 行 保 荐 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强达电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声 明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 构”)接受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强达电路”或 “公司”)的委托,担任强达电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 本保荐机构及其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管理办法》(下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下称“《保荐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 订)》(下称“《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 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 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含义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相同) 3-1-2-1 强达电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目 录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 .................................................... 3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 4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 4 四、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5 第二节 保荐机构的承诺 ........................................................................................... 8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9 一、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决策程序 ............................................................................................................ 9 二、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0 三、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 12 四、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条件 .................................................. 14 五、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的相关规定 .............................................................. 16 六、关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做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事项的核查意 见 .............................................................................................................................. 16 七、关于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 项的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 17 八、关于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股东登记备案情况的核查意见 .......................... 18 九、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核查情况 .................................................................. 20 十、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 ...................................................... 21 十一、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 .................................................................. 21 十二、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 29 十三、保荐机构、发行人在本次项目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意见 .................................................................................................................................. 30 十四、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31 附件 ............................................................................................................................. 34 3-1-2-2 强达电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 保荐机构 保荐代表人 项目协办人 其他项目组成员 林煜佳、雷亚中、赵心宇、刘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吴茂林、刁雅菲 鲁帆 畅之、谢旭斌、马群、褚四文、 连亚峰(已调岗) (一)保荐代表人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1、招商证券吴茂林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保荐工作 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间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保荐代表人 是 行股票项目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保荐代表人 否 发行股票项目 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保荐代表人 是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保荐代表人 否 票项目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 保荐代表人 否 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保荐代表人 否 发行股票项目 2、招商证券刁雅菲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保荐工作 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间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保荐代表人 否 发行股票项目 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项目组成员 是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 吴茂林、刁雅菲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能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定期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组 织的保荐代表人年度业务培训;执业记录良好。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吴茂林、刁雅菲符合可以在沪深主板和创业板 同时各负责两家在审企业的规定,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 的意见》第六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 1 号——申请 3-1-2-3 强达电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文件受理》第三条的规定。 (二)项目协办人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鲁帆于 2020 年 8 月开始从事保荐业务,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尚未 参与其他保荐项目。 鲁帆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能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 (三)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其他项目成员的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联系电话:0755-83081306 传真:0755-83081361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和平社区福园一路 3 号福发工业园 A-1 栋厂房 注册地点 101-401 注册时间 2004 年 5 月 31 日 联系方式 0755-29919816 一般经营项目是:印制线路板、印刷线路板装配件、印制线路板材料 及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印制线路板设备的设计、技术开发、 销售;电子元器件的销售;线路板及其元器件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企业管理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务);机器设备租赁(不含融资租赁及 业务范围 其他限制项目);国内外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禁止和限制项目除外)。 许可经营项目是:印制线路板、印刷线路板装配件、印制线路板材料 及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印制线路板设备的生产、加工;电子 元器件的生产;电子元器件的贴组装、测试。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 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3-1-2-4 强达电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 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 份(通过二级市场买卖招商证券及其重要关联方股票的情况除外),不存在影响 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 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本保荐机 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 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 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除上述说明外,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需要说明的关联关系。 四、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本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一阶段:项目的立项审查阶段 投资银行业务立项委员会为立项决策机构,对于投资银行类项目是否予以立 项进行决策,以保证项目的整体质量,从而达到控制项目风险的目的。 IPO 保荐主承销项目设置两个立项时点。在正式协议签署之前,项目组提起 3-1-2-5 强达电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项目立项申请;在辅导协议签署之前,项目组提起申报立项申请。项目组需对拟 申请立项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认为项目可行后方可向质量控制部提出立项申 请。招商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质量控制部实施保荐项目的立项审查,对所有保荐 项目进行立项前评估。 投资银行委员会质量控制部负责组织召开立项会,每次立项会由 5 名立项委 员参会,4 票(含)及以上为“同意”的,且主任委员未行使一票暂缓及否决权的, 视为立项通过,2 票(含)及以上为“反对”的,或主任委员行使一票否决权的, 视为立项被否决,其余情况视为“暂缓”。 第二阶段:项目的管理和质量控制阶段 保荐项目执行过程中,投资银行委员会质量控制部适时参与项目的进展过 程,以便对项目进行事中的管理和控制,进一步保证和提高项目质量。 投资银行委员会质量控制部旨在从项目执行的前中期介入,一方面前置风险 控制措施,另一方面给予项目技术指导。同时,投资银行委员会质量控制部审核 人员负责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审查、项目实施的过程控制,视情况参与项目整体方 案的制订。 投资银行委员会质量控制部负责组织对 IPO 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 内容包括对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审阅,对相关专业意见和推荐文件是否依 据充分,项目组是否勤勉尽责出具明确验收意见进行判断,并最终出具现场核查 报告。公司风险管理中心内核部、风险管理部及法律合规部认为有需要的,可以 一同参与现场核查工作。 质量控制部根据初审会讨论结果、项目组尽职调查工作完成情况、工作底稿 的完备程度出具质量控制报告以及底稿验收意见,验收通过的方能启动内核会审 议程序。 第三阶段:项目的内核审查阶段 本保荐机构实施的项目内核审查制度,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发行承销业务的内核审查要求而制定的,是对所有保荐项目进行正式申报 前的审核。 3-1-2-6 强达电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内核部根据《招商证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委员会工作管理办 法》及其附件《股权类业务内核小组议事规则》负责组织股权类业务内核小组成 员召开内核会议,拟申报项目须经股权类业务内核小组的全体有效表决票的 2/3 以上同意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风险管理部委员(适用于创业板 IPO 项目) 未行使一票否决权或一票暂缓权的情况下视为表决通过,并形成最终的内核意 见。 (二)本保荐机构对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 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股权类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小组已核查了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 限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材料,并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召开了内核会议。本次应参加 内核会议的委员人数为 9 人,实际参加人数为 9 人,达到规定人数。本次会议经 9 名委员投票,9 票同意、0 票暂缓、0 票反对;会议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保荐机构股权类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小组同意推荐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申请材料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3-1-2-7 强达电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第二节 保荐机构的承诺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 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证券 发行并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 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十)自愿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1-2-8 强达电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决策程序 (一)发行人董事会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批准 发行人分别依法于 2022 年 4 月 14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4 年 2 月 2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 的议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批准、授权 发行人分别依法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召开了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于 2024 年 3 月 12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授权董 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 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其中,《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议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序号 审议事项 审议内容 1 发行股票的种类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票的每股 2 每股人民币壹元(1.00 元) 面值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 1,884.40 万股股票(不含采用超额 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全部为发行新股,公司原股东在本 发行股票的发行 次发行中不公开发售股份(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3 数量 的数量为准);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低于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5%。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范围 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符合相关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并持有创业板 发行股票的发行 交易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合格投资者,或中国证监会、深 4 对象 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其他对象(国家法律、法规 禁止购买者除外)。 3-1-2-9 强达电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序号 审议事项 审议内容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符合条件的社会公众投资 发行股票的发行 5 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 方式 的其他方式,包括且不限于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 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或通过发行人与保 发行股票的定价 6 荐机构(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方式 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发行股票的承销 7 余额包销。 方式 发行股票的上市 8 本次发行的股票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地点 发行股票的发行 9 由公司承担。 费用承担原则 注 本决议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 。若公 司已于授权的有效期内取得监管部门的发行批准、许可、备案、 本次发行上市决 10 注册或登记(如适用),则公司可在该等批准、许可、备案、注册 议的有效期 或登记确认的有效期内完成本次发行上市,就本次发行上市事项, 上述授权的有效期延续到本次发行上市完成之日止。 注:鉴于本次发行上市决议有效期至 2024 年 4 月 29 日,发行人已于 2024 年 3 月 12 日召开 202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发行上市决议有效期延长至 2026 年 3 月 11 日。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 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 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提名委员会工作 制度》、《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内部控制制度 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 事、董事会秘书等公司治理体系。发行人目前有 6 名董事,其中 2 名为公司选任 的独立董事;董事会下设 4 个专门委员会即: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发行人设 3 名监事,其中 2 名是由股东代表选任的监 事,1 名是由职工代表选任的监事。 3-1-2-10 强达电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根据本保荐机构的核查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广东信达律师 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合称“《法律意见书》”),发行人设立 以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够依法召开,规范运作;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决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重大决策制度的制定和变更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 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汇会审 [2024]9939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经营合同及本保荐机构的核 查,近三年发行人净资产持续快速增长,净资产分别为 31,852.29 万元、41,573.80 万元和 51,037.58 万元,复合增长率为 26.58%;发行人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 报告期各期营业收入分别为 71,032.45 万元、73,104.13 万元、71,320.74 万元和 38,867.51 万元,报告期各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分别为 6,395.71 万元、8,194.72 万元、8,503.24 万元和 5,151.46 万元;发行人具 有良好的偿债能力,截止 202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合并口径的资产负债率为 31.95%,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分别为 2.31 和 2.05,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 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汇会审 [2024]9939 号《审计报告》,中汇会鉴[2024]9955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本保 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 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依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 3-1-2-11 强达电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 款第(四)项的规定。 (五)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规定,具体说明详见本节“三、 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三、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一)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相关发行条件 根据《发起人协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汇会审 [2021]6055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决议、发行人现 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等文件和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的前身深圳市强达电路有限公司 设立于 2004 年 5 月 31 日,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 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提名委员会工作 制度》、《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内部控制制度、 历次“三会”会议通知、会议决议、会议纪要等文件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 已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公司治理体 系。发行人目前有 6 名董事,其中 2 名为公司选任的独立董事;董事会下设 4 个专门委员会即: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 发行人设 3 名监事,其中 2 名是由股东代表选任的监事,1 名是由职工代表选任 的监事。 根据本保荐机构的核查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1-2-12 强达电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发行人设立以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够依法召开,规范运作;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重大决策制度的制定和变更符合法 定程序。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 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相关发行条件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汇会审[2024]9939 号《审 计报告》和中汇会鉴[2024]9955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重要会计科 目明细帐、重大合同、财务制度、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资料、关联交易的 会议记录、同行业公司经营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发行人的书面说 明或承诺等文件和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 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 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 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相关发行条件 1、经核查发行人业务经营情况、主要资产、专利、商标等资料,实地核查 有关情况,并结合实际控制人调查表及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访 谈等资料。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构成、重大销售合同及主要客户、 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资料、工商登记资料等文件,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主营 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 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 3-1-2-13 强达电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大权属纠纷;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3、经核查发行人财产清单、主要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结合与发行 人管理层的访谈、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广 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 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 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 影响的事项。 综上,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 能力,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相关发行条件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营业执照》、主要业务合同、所在行业管理体制 和行业政策,取得的工商、税务、环保、海关等方面的主管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文件,进行公开信息查询,并与发行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并获取其出具的声明与承诺,以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境内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 意见书》。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 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 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 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发行 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符合《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2.1.1 条之“(一)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发行条件”规定 3-1-2-14 强达电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根据《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对发行人进行了逐项核查, 认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具体核查意见详见“第 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之“三、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 定”。 (二)符合《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2.1.1 条之“(二)发行后股本总 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和《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2.1.1 条之“(三)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 亿 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5,653.18 万元,本次拟公开发行 1,884.40 万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 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符合《上市规则(2024 年 修订)》第 2.1.1 条的第(二)、(三)项规定。 (三)符合《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2.1.1 条之“(四)市值及财务指 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规定 根据深交所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的通知》,“一、新规则第 2.1.2 条规定的上市条 件,自新规则发布之日起施行。尚未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 适用新规则第 2.1.2 条规定的上市条件;已经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 上市公司,适用原规则第 2.1.2 条规定的上市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经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 2023 年第 16 次审议会议审议通过,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仍适用原规则。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汇会审[2024]9939 号《审 计报告》,发行人 2022 年度和 2023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取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分别为 8,194.72 万元和 8,503.24 万元。发行人财务指标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2.1.2 条第 (一)项标准,即“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四)发行人符合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符合《上市规则(2024 年 3-1-2-15 强达电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修订)》2.1.1 条第(五)项的规定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及《关于 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的通知》规定的上 市条件。 五、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的相关规定 深交所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发布《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 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 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4]344 号,以 下简称《通知》),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 (2022 年修订)》进行了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 荐暂行规定(2024 年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通知》,“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在本通知 发布之前尚未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后的规则;已经通过本 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前的规则。”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经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 2023 年第 16 次审议会议审议通过,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仍适用原规则。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和所处印制电路板行业符合创业板 定位,自身具备创新、创造、创意特征,属于科技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和 新旧产业融合企业,发行人具备创新性和成长性,符合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相关 指标。发行人所属行业不属于《暂行规定(2022 年修订)》第五条规定的原则上 不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或禁止类行业,所属行业归类与其主营业务匹 配,与可比公司行业领域归类不存在显著差异,不存在主要依赖国家限制产业开 展业务的情形。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 核规则(2024 年修订)》《暂行规定(2022 年修订)》和《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 年修订)>的通知》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创业板定位要求及国家产业政策。 六、关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做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事项的核 查意见 3-1-2-16 强达电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3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 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发行人、控股股 东、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2]16 号)等的相关要求,做出了相关公开承诺,其承诺内容合法合理、要件 完整、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 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 司及其相关方承诺》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10 号》等法规的规定。 七、关于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 关事项的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的要求,发行人已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 报有关事项的议案》。 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董事会制订薪酬制度时,提议(如有权)并支持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董事会、股东大会投票(如有投票权)赞成薪酬 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承诺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与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 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并发布 3-1-2-17 强达电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若本人违反承诺给公 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 “1、不滥用控股股东地位,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 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并发布 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若本人违反承诺给发 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 项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的相关规定,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保护工作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八、关于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股东登记备案情况的核查意见 (一)发行人的股东构成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东构成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祝小华 2,422.80 42.86% 宋振武 1,235.20 21.85% 何伟鸿 474.80 8.40% 宁波鸿超翔 474.80 8.40% 贡超 316.67 5.60% 深圳博信 242.91 4.30% 恒和投资 211.11 3.73% 宁波翔振达 142.40 2.52% 深圳中小担 110.41 1.95% 3-1-2-18 强达电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股东名称或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宝安产投 22.08 0.39% 合计 5,653.18 100.00% (二)发行人股东中的私募投资基金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现有的 6 家机构股东中,4 家机构股东不属 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进行相关登记及备案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1、宁波鸿超翔、宁波翔振达 宁波鸿超翔、宁波翔振达系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核心员工共同出资 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宁波鸿超翔、宁波翔振达并未开展实际业务,除持有发行 人股权外,未投资其他公司或企业。宁波鸿超翔、宁波翔振达不存在以非公开方 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亦不存在担任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资产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 2、深圳中小担 深圳中小担由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100%,为国有全资控股公司,不 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亦不存在担任私募投资基 金管理人或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 3、宝安产投 宝安产投由深圳市宝安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100%,为国有全资控股 公司,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亦不存在担任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 综上,上述 4 家机构股东均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统称“《办法》”)所 指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相关备案登记程序。 (三)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及其管理人备案登记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现有的 6 家机构股东中,2 家机构股东属于 3-1-2-19 强达电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私募投资基金,其备案登记情况如下: 1、深圳博信 深圳博信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手续(编号为 SSX747),其管理人深圳市博众信合私募股 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私募基金 管理人登记手续(P1068118)。 2、恒和投资 恒和投资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手续(编号为 SNB514),其管理人芜湖扎西巴巴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P1071159)。 (四)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中的私募 投资基金深圳博信、恒和投资根据《办法》及相关规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和私募 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九、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深圳市强达电 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未来 三年利润分配政策及股东回报规划》等文件中关于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利润分配 具体政策、现金分红约定、长期回报规划等相关内容。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内 容和决策机制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10 号》等相关规定,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有关的利润分配政策和《深圳市 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后未来三年利润分配政策及股东回报规划》注重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有利于保 3-1-2-20 强达电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十、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 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所处行业未发生重大变 化,所面临的国家产业政策等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的经营 模式、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主要经营管理层、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 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 (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69,117.72 万元、70,388.57 万元、 68,610.96 万元和 37,019.42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分别为 6,395.71 万元、8,194.72 万元、8,503.24 万元和 5,151.46 万元。 公司主营业务为 PCB 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专注于中高端样板和小批量板 业务,报告期内服务的活跃客户近 3,000 家。公司销售区域存在境内销售和境外 销售,其中内销客户集中度较低,外销客户主要是专业的 PCB 贸易商,集中度 相对较高。若未来宏观经济环境有所变化,PCB 市场需求整体放缓或下滑,或 者公司不能持续巩固和提升竞争优势、市场开拓能力下降等,公司将存在未来经 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2、公司收入可能无法维持高速增长的风险 2020-2023 年度和 2024 年 1-6 月,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49,127.41 万元、 69,117.72 万元、70,388.57 万元、68,610.96 万元和 37,019.42 万元,其中 2020 年 度至 2022 年度分别较上一年度同期增长 25.36%、40.69%、1.84%,2023 年度较 上一年度同期下降 2.53%,2024 年 1-6 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加 6.12%。公司 经历了 2020-2021 年收入高速增长的阶段,2022 年以来,受宏观经济波动等多方 面因素的影响,PCB 市场增速减缓、在手订单趋于平稳、公司产能利用率短暂 回落,导致 2022 年全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增长但增速较 2020-2021 年有所减缓 3-1-2-21 强达电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以及 2023 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同期小幅下降。未来,若 PCB 市场增速持 续减缓,主要客户需求下降,公司在手订单及产能利用率下降,公司存在可能无 法维持高速增长甚至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3、技术创新无法满足下游需求的风险 公司专注于中高端样板和小批量板产品,致力于满足客户在研究、开发、试 验和小批量阶段对 PCB 的专业需求,产品广泛应用于工业控制、通信设备、汽 车电子、消费电子、医疗健康和半导体测试等领域。公司订单呈现“多品种、小 批量、高品质、快速交付”的需求特点。尽管公司具备研发和技术创新能力,但 若未来下游客户的需求发生重大变化,而公司亦未及时保持技术创新,存在无法 持续满足下游需求的风险。 4、财务风险 (1)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25.44%、26.92%、28.74%和 28.27%, 剔除运输费影响后的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27.16%、28.74%、30.60%和 30.11%, 其中收入占比 39.40%-52.54%之间的样板产品剔除运输费影响后的毛利率分别 为 44.71%、44.25%、45.63%和 45.42%,样板产品的毛利率较高。样板具有单笔 订单面积小、品种多、快速交付等特点,受产品定价策略、产品类型、工艺要求 和竞争程度等因素影响,以及样板产品对 PCB 生产企业的全方面服务能力、柔 性化生产管理能力、工艺的多样性和快速交期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一般而言, 样板产品的毛利率高于小批量板和大批量板。发行人持续强化中高端样板和小批 量板的定位,报告期内,发行人样板和小批量板收入占比合计为 77.54%、77.99%、 83.06%和 85.79%,其中样板收入占比分别为 39.40%、42.87%、48.70%和 52.54%。 公司目前已有的深圳强达工厂主要定位中高端样板,江西强达工厂主要定位 快速交付的小批量板,本次募投项目南通强达工厂主要定位为高多层板、HDI 板等中高端小批量板。若未来随着小批量板产品收入规模的提高而导致样板产品 收入占比下降,公司产品结构发生变化,市场需求放缓或行业竞争加剧导致毛利 率较高的中高端样板或特殊工艺的批量板产品收入占比下降或产品价格下降,亦 3-1-2-22 强达电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或公司的核心技术、客户响应速度、工艺多样性等未能满足客户技术发展方向的 需求,又或公司不能有效持续拓展客户并增加市场份额,该类产品的高毛利率不 能维持现有水平或出现大幅下降,以及募投项目投产后新增产能难以及时消化或 收益不及预期,则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存在下滑的风险。 (2)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 18,535.36 万元、20,046.06 万 元、20,333.13 万元和 23,104.34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6.09%、 27.42%、28.51%和 29.72%,其中账龄一年以内应收账款余额占比由 2021 年末的 98.79%提升至 2023 年末的 99.01%。若公司主要客户的财务状况出现恶化,或者 经营情况和商业信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则可能出现支付困难或发生坏账的情 形,对公司的资金周转和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3)存货跌价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5,278.84 万元、4,492.45 万元、 4,645.62 万元和 5,444.73 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4.45%、11.82%、10.34% 和 11.16%。若未来公司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在短期内发生大幅下降,或因国 家政策和市场需求造成客户变更或取消订单计划,从而导致公司产品难以在短期 内实现销售,则可能造成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需要计提减值准备, 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4)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出口业务收入占比较大,公司主要产品出口适用退税率为 13%。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增值税免抵退税额并不直接影响公司损益,但其中不 予抵扣部分会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而增加企业的营业成本。如果国家对出口 产品的退税率进行进一步调整,出现大幅调低公司主要产品出口退税率的情况, 将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5)资产负债率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合并口径下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50.97%、41.26%、 35.26%和 31.95%,公司资产负债率逐年下降,但仍处于较高水平。公司运营资 3-1-2-23 强达电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金主要源于经营所得、股东投入和机构借款等,尚未进行大额直接股权融资。随 着公司经营规模增长及募投项目实施投产,对运营资金的需求将不断增加,若公 司不能获得足够资金,将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存在资产负债率较 高的风险。 5、房屋租赁的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租赁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福发工业园的主要 房屋及建筑物无产权证书,无法根据产权证书确定租赁物业产权权属,存在因租 赁物业权属不清无法继续使用租赁物业的风险。若未来该等租赁地块因土地整备 计划或城市更新计划被收回,或者房屋被政府部门依法责令拆除、改变用途等, 将可能导致公司产生停工、搬迁等损失,进而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6、内控风险 (1)业务规模扩大导致的管理风险 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随着本次募投项目的建成达产,公司的产能也将大 幅提升。公司经营规模、产品型号、客户数量和应用领域将不断扩大,以及在深 圳、江西和南通等不同的生产基地同时开展生产,对公司采购、市场开拓、生产、 研发、资源整合和持续创新等方面的管理体系、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都提出了更 高的要求。 PCB 产品生产涉及的工序众多、工艺流程相对复杂、产品种类繁多和参数 多变,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提高将加大对经营决策和柔性化管理等方面的难度。 若公司不能保持目前在交期、对客户需求快速响应的能力以及在柔性化管理等方 面的优势,可能会出现服务能力下降、交期延长和成本上升等的风险,公司将面 临老客户流失、新客户开拓和新增产能消化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 利影响。 (2)环保的风险 PCB 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水、废气及固体废弃物。如果公司的环 保治理、“三废”排放不能满足监管要求,将可能导致公司受到罚款、停限产等监 管措施,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此外,国家及地方政府可能在将 3-1-2-24 强达电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来颁布更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提高环保标准,公司可能需要进一步增加环 保投入以满足监管部门对环保的要求,将导致经营成本增加。 (3)安全事故的风险 PCB 企业普遍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生产工序长、大型机器设备多、生产员工 众多的特点。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老化,如不能 始终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能力和意识,及时维 护、更新相关设施、设备,公司存在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对员工人身及公司财 产安全造成损失,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1、宏观经济波动的风险 PCB 作为电子产品和信息基础设施不可缺少的基础电子元器件,公司所处 PCB 行业下游应用涉及工业控制、通信设备、汽车电子、医疗健康和半导体测 试等多个领域,PCB 行业与宏观经济形势密切相关。 由于目前全球受贸易摩擦、地缘政治等因素影响,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可能 存在不稳定的情况。若未来宏观经济发生波动,PCB 市场产值增长速度可能存 在放缓或下滑的风险,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全球 PCB 行业竞争格局较为分散,生产厂商众多,市场竞争充分。随着近 年来行业内领先的国内印制电路板企业纷纷建厂扩产,大型的印制电路板企业在 批量板的竞争优势可能将愈发凸显,未来市场竞争可能加剧,导致行业加速洗牌, 行业集中度逐步提升。公司专注于中高端样板和小批量板市场,与行业龙头企业 相比,公司在业务规模、市场占有率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距,若公司未能持续提 高技术水平、生产管理能力和产品质量以应对市场竞争,则存在因市场竞争加剧 导致盈利下滑的风险。 3、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 PCB 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包括覆铜板、半固化片、铜球和铜箔等。受上 3-1-2-25 强达电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游金属铜、树脂和玻璃纤维的价格快速增长影响,2021 年公司主要原材料覆铜 板、半固化片、铜球和铜箔的采购均价分别较 2020 年增长了 31.52%、32.12%、 38.70%和 44.84%。若未来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均价因宏观经济波动、产业供需 情况影响发生波动,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成本占比分别为 53.38%、52.39%、47.97%和 47.84%, 其中覆铜板、铜箔、铜球等含铜材料成本占直接材料的比例较高,含铜材料成本 占直接材料的比例在 57.48%-67.22%之间,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尤其是含 铜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产品生产成本影响较大。公司采购覆铜板、铜箔、铜球等 含铜材料与铜价呈正相关关系,故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和铜价波动将对公司 主营业务成本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公司毛利率。 2020 年 4 月以来,铜价触底反弹,尤其是 2020 年末至 2021 年上半年铜价 持续大幅上涨,此后 2021 年下半年至 2022 年 6 月持续在高位震荡;2022 年 6 月中下旬至 7 月铜价大幅下跌后逐步回调,2023 年铜价仍处于高位;2024 年 1 月以来,铜价持续上涨,直至 2024 年 6 月开始回调。2021 年,公司主要原材料 价格,尤其是覆铜板、铜箔、铜球等含铜材料价格上涨,2022 年和 2023 年,随 着市场供需关系变动、原材料市场竞争激烈和铜价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主要原材 料价格有所下降,2024 年上半年,随着铜价上涨叠加需求回暖,含铜材料价格 所提升。根据测算,假设其他条件不变,若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分别上涨 10% 和 20%,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下降幅度分别在 3.33-3.89 个百分点之间 和 6.66-7.78 个百分点之间;若公司主要原材料中含铜材料价格分别上涨 10%和 20%,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下降幅度分别在 1.91-2.61 个百分点之间和 3.82-5.22 个百分点之间。因此,若公司覆铜板、铜箔、铜球等主要含铜材料价格 受铜价影响而大幅波动,公司亦未能合理调整报价基准,顺畅地将原材料价格上 涨的压力传导至下游客户或未能通过工艺优化、提升生产水平等抵消成本上涨的 压力,导致价格传导速度及提价幅度不及原材料上涨幅度,又或者客户在铜价下 跌时要求公司下调价格,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以及盈利情况存在快速下滑的风 险。 4、汇率波动的风险 3-1-2-26 强达电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外销收入分别为 28,243.60 万元、28,407.98 万元、 25,159.25 万元和 11,380.65 万元,其中 PCB 外销收入分别为 28,201.12 万元、 28,265.15 万元、24,935.45 万元和 11,321.96 万元,占当期 PCB 主营业务收入的 比重分别为 40.85%、40.26%、36.49%和 30.66%,外销收入占比比较高。报告期 内,公司外销收入主要以美元定价和结算,汇兑损益分别为-178.42 万元、616.62 万元、165.89 万元和 270.71 万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人民币中间 价,2022 年 4 月初至 2023 年 12 月末美元兑人民币汇率由 6.3509 增长至 7.0827, 2024 年 1-6 月窄幅震荡,尽管目前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仍处于高位,但汇率变化受 国内外经济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若未来汇率发生较大变化,将会引起公司以外 币结算的外销收入产生变化,外汇收支相应会产生汇兑损益,汇兑损益的大幅变 动可能会对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产生较大不利 影响,进而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5、中美贸易摩擦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分别为 28,243.60 万元、28,407.98 万元、25,159.25 万元和 11,380.65 万元,分别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 40.86%、40.36%、36.67%和 30.74%。2018 年以来中美贸易摩擦加剧,美国对产自中国的包括 PCB 产品在内 的多项电子产品加征关税。若未来美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持续趋严,可能对全球 经济和产业链竞争格局带来冲击,对公司所处 PCB 行业造成不利影响。 (三)其他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成功实施需要结合经济形势、产业政策、市场环境、 行业竞争态势、技术发展等外部条件与公司自身的生产经营、组织管理、市场营 销的执行能力。如果上述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则存在募集资金不能足额到位, 或项目管理、建设工期、设备安装调试、量产达标以及市场开发等方面不达预期 的风险,进而影响项目的投资回报和预期收益。 (2)募投项目投产后的产能消化和收益不及预期风险 3-1-2-27 强达电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南通强达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96 万平方米多层板、 HDI 板项目”建成投产后,公司将新增年产 96 万平方米多层板、HDI 板产能。南 通强达工厂计划建设期两年,达产期四年,在第 T+3 年分批次完成设备购置及 安装,逐步投产、释放产能,并在第 T+6 年完全投产,届时 PCB 产能将大幅提 高,同时新增产能为中高端产品,产品定位、区域市场、客户需求、市场竞争等 方面均与目前情况有较大差异。若未来 PCB 市场增长承压,PCB 市场增速大幅 下滑甚至出现负增长,产品市场需求变化以及行业竞争程度加剧,或者公司技术 研发能力下降、新客户开拓及订单数量增长不及预期、公司竞争优势下降等,给 公司发展带来不利因素影响,公司募投项目新增产能存在难以及时消化、产能过 剩或收益不及预期的风险,进而会对本次募投项目投资回报和公司经营业绩和盈 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3)固定资产折旧增加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工后,新增固定资产及相应折旧费用将增加。若市 场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不能尽快达产或未能实现预期收 益以消化新增的折旧费用,则公司存在因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增加而导致利润下滑 的风险。 (4)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将大幅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实施和达产需要一定的建设周期,项目产生收益尚需一段时间,公司在本次 发行完成后,存在短期内即期回报被摊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 险。 2、盈利预测风险 公司编制了 2024 年度盈利预测报告,并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审核,出具了《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中汇会鉴[2024]9356 号)。公司预测 2024 年营业收入为 78,823.47 万元,较 2023 年增长 10.52%;预测 2024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9,927.57 万元,较 2023 年增长 9.02%;预测 2024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3-1-2-28 强达电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9,274.52 万元,较 2023 年增长 9.07%。 公司盈利预测报告是管理层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遵循谨慎性原则编制 的,但是由于盈利预测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及宏观经济、行业及市场行情具有不确 定性,公司 2024 年的实际经营成果可能与盈利预测存在一定差异。公司提请投 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 3、监管审核及发行失败风险 公司本次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尚需满足多项条件方可 实施,本次发行能否通过审核并实施注册存在不确定性。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可 能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公司经营业绩、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等 多种内外部因素影响,公司存在因发行认购不足导致发行中止甚至发行失败的风 险。 十二、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本保荐机构在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基础之上,在对发行人所处 行业发展前景、发行人竞争优势和主要风险综合分析后,对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 价如下: 发行人深耕印制电路板行业二十年,主营业务为印制电路板的研发、生产和 销售,专注于中高端样板和小批量板产品,是一家专业的印制电路板企业。发行 人凭借专业的快速响应、柔性制造和服务水平,致力于满足客户产品的研究、开 发、试验和小批量印制电路板的专业应用需求,产品广泛应用于工业控制、通信 设备、消费电子、汽车电子、医疗健康和半导体测试等行业领域。 2018 年以来,随着发行人江西工厂逐步达产,在下游行业发展的推动下, 发行人逐步成长为聚焦中高端样板小批量板专业的印制电路板企业。发行人所处 印制电路板行业是国家重点支持的基础电子元器件产业,行业产值和下游市场规 模快速增长,发行人战略定位于中高端样板和小批量板市场,依托覆盖广泛的行 业领域、丰富的产品体系、资深的专业人才团队、稳定的客户资源,发行人充分 满足客户“多品种、小批量、短交期、高品质”的需求,不断改进管理方式和生产 工艺,通过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建立起持续发展的盈利模式。因此,发行人未 3-1-2-29 强达电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来成长前景广阔。 十三、保荐机构、发行人在本次项目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规定,招商证券就本项目中招商证券及 服务对象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 查意见如下: (一)招商证券在本次项目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招商证券在本次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 行为。 (二)发行人在本次项目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 发行人在本次项目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相关情况如下: 1、发行人聘请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保荐机构,聘请广东信 达律师事务所作为本项目的法律顾问,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作为本项目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项目依 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上述中介机构依法出具了专业意见或报告。 2、除上述证券服务机构外,发行人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 行为,具体情况如下:(1)发行人聘请了香港何韦律师行、YUAN LAW GROUP P.C.(袁钢律师事务所)作为境外律师事务所为本次发行提供境外法律服务;(2) 聘请了深圳大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提供可行性 分析服务,协助发行人完成上市工作;(3)聘请了深圳市金雨翻译有限公司对重 大合同提供翻译,协助发行人完成上市工作。 发行人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述第三方皆是为发行 人提供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需的服务,聘请其他第三方具有必要性,其 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 3-1-2-30 强达电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1、招商证券在本次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聘请第三方机构的行为,符合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 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2、发行人在本项目中依法聘请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保荐 机构,聘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作为本项目的法律顾问,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项目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聘请行为 合法合规;除上述依法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外,发行人在本项目中存在直接或间 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述第三方皆是为发行人提供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过程中所需的服务,聘请其他第三方具有必要性,其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 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十四、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及《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4 年修订)>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认真审核了全套申请 材料,并对发行人进行了实地考察。在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可行性、有利条件、风险因素及对发行人未来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 分析的基础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2024 年修订)》及《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同意保荐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附件: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以下无正文) 3-1-2-31 强达电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签名:鲁 帆 保荐代表人 签名:吴茂林 签名:刁雅菲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签名:梁战果 内核负责人 签名:吴 晨 保荐业务负责人 签名:吴宗敏 保荐机构总经理 签名:吴宗敏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签名:霍 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月 日 3-1-2-32 强达电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发行保荐书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的全部内容,确认 发行保荐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发行保荐书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 签名:鲁 帆 保荐代表人 签名:吴茂林 签名:刁雅菲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签名:梁战果 内核负责人 签名:吴 晨 保荐业务负责人 签名:吴宗敏 保荐机构总经理 签名:吴宗敏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签名:霍 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月 日 3-1-2-33 强达电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附件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授权吴 茂林、刁雅菲两位同志担任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负责该公司发行上市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保 荐工作事宜,指定鲁帆担任项目协办人。 吴茂林、刁雅菲最近 3 年内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特此授权。 3-1-2-34 强达电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 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吴茂林 刁雅菲 法定代表人签字:霍 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月 日 3-1-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