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FUTIAN,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 8826 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 4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 7 1. 发行人的概况 ......................................................................................................... 7 2.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7 3.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9 4.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9 5. 发行人的设立 ....................................................................................................... 12 6. 发行人的独立性 ................................................................................................... 15 7. 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17 8. 发行人的股本演变 ............................................................................................... 19 9. 发行人的业务 ....................................................................................................... 19 10.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20 11.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28 12.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31 13.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32 14.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32 15.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 ............................................... 32 16.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 33 17. 发行人的税务 ....................................................................................................... 33 18.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技术、劳动用工等 ................... 34 19.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35 20. 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 36 21.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36 22.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37 第三节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37 3-3-1-1 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本文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的全称或 含义为: 简称 全称或含义 强达股份、公司、发行 指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人、股份公司 指深圳市强达电路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前的 强达有限、有限公司 名称 江西强达 指江西强达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境内全资子公司 南通强达 指南通强达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境内全资子公司 指 QD Industries Limited(强达实业(香港)有限公司),为发行 香港强达 人在香港设立的境外全资子公司 指 Q&D ELECTRONICS INC(强达电子美国有限公司),为发行 美国强达 人在美国设立的境外全资子公司 宁波鸿超翔 指宁波保税区鸿超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发行人股东 宁波翔振达 指宁波保税区翔振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发行人股东 恒和投资 指芜湖恒和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发行人股东 深圳博信 指深圳博信卓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发行人股东 深圳中小担 指深圳市中小担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发行人股东 宝安产投 指深圳市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为发行人股东 本次发行 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 本次发行上市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章程》 指现行有效的《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指拟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实施的《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草案)》 公司章程(草案)》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管理办法》 指《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创业板上市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指《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编报规则第 12 号》 指《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 3-3-1-2 法律意见书 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指《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 号》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 指《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招股说明书》 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指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中 《审计报告》 汇会审[2022]1739 号)及其后附的财务报表及附注 指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告》(中汇会鉴[2022]4231 号) 指本文,即《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 《法律意见书》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律师工作报告》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 中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招商证券 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汇 指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信达 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信达律师 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参与本次发行上市的经办律师 报告期 指 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元、万元 指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3-3-1-3 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法律意见书 信达首创意字(2022)第 003 号 致: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信达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信达接受发行人的委 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指派信达律师对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创业板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编 报规则第 1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制作并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信达律师是依据《律师工作报告》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并根据《编报规则第 12 号》《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和我国 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司法管 3-3-1-4 法律意见书 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 信达律师并不对其有关会计、审计、验资、盈利预测、投资决策等非法律专 业事项发表意见。信达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及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 会计、审计、验资等专业事项或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时,均 按照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引述,信达律师对于财务、会计、验资等非 法律事项及非中国法律事项仅负有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信达律师对于制作、 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及本《法律意见书》依赖保荐机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等 的基础工作或者专业意见保持了职业怀疑。在履行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的基础 上,形成合理信赖。信达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及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 会计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对这些数 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信达律师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发行人的 如下保证:发行人已向信达律师提供了信达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及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 证言等文件;发行人在向信达律师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 性陈述;所有提供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 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等 规定及《律师工作报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律师工作报告》及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信达律师同意将《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 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信达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自行引用或按 3-3-1-5 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律师工作报告》或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 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信达律师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 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鉴此,信达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并在此声明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3-3-1-6 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1. 发行人的概况 发行人系由强达有限以其2021年4月30日经审计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 更设立的股份公司,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27日核发的营业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61366N),经核查,其基本情况为: 名称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63461366N 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和平社区福园一路 3 号福发工业园 A-1 栋厂房 住所 101-401 法定代表人 祝小华 注册资本(万元) 5,653.18 公司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一般经营项目是:印制线路板、印刷线路板装配件、印制线路板材料 及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印制线路板设备的设计、技术开发、 销售;电子元器件的销售;线路板及其元器件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企业管理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务);机器设备租赁(不含融资租赁 经营范围 及其他限制项目);国内外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 规、国务院决定禁止和限制项目除外)。 许可经营项目是:印制线路板、印刷线路板装配件、印制线路板材料 及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印制线路板设备的生产、加工;电 子元器件的生产;电子元器件的贴组装、测试。 成立日期 2004 年 5 月 31 日 经营期限 2004 年 5 月 31 日至长期 年报情况 已公示 2021 年度报告 2.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2.1. 经核查,本次发行上市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如下: 2022 年 4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 通过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2.1.1.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议案》 2.1.2.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 3-3-1-7 法律意见书 2.1.3. 《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2.1.4. 《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事宜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 2.1.5.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2.1.6.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后未来三年利润分配政策及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2.1.7.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 2.1.8. 《关于公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摊薄即期 回报有关事项的议案》 2.1.9. 《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2.1.10. 《关于制定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适用的法人治理文 件的议案》 2.1.11. 《关于聘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项目中介机构的议案》 2.2. 信达律师认为: 2.2.1.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经 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2.2.2.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发行人前述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2.2.3. 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且本次发行方案不会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2.4. 发行人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相 关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 3-3-1-8 法律意见书 的规定,合法有效。 3.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3.1. 发行人的前身强达有限于 2004 年 5 月 31 日设立。强达有限的 7 名股东 祝小华、宋振武、何伟鸿、贡超、宁波鸿超翔、宁波翔振达及恒和投资共同作为 发起人,以强达有限截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于 2021 年 7 月 18 日通过创立大会决议将强达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发行人依法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完成整体变更的工商登记,并取 得股份公司的营业执照。发行人自其前身强达有限成立之日已持续经营 3 年以 上。 3.2. 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根 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系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 限公司。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股份公司且持续经 营三年以上,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发行人持有的营业执照及其他维持 发行人存续所必需的批准文件合法有效,发行人不存在被吊销、注销、撤销、责 令关闭或者经营期限届满、破产清算的重大法律风险或者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 规定的需要解散的情形。 4.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属于股份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交易。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具体如下: 4.1.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规 定的发行条件 4.1.1. 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 1.00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同股 同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每股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本次发 3-3-1-9 法律意见书 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 规定。 4.1.2. 发行人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 价格、对象、决议的有效期等事项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 规定。 4.2.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4.2.1.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符 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4.2.2. 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4.2.3. 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 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2.4.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4.3. 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4.3.1. 发行人系由强达有限按经审计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并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依法设立的股份公司,自强达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时间已超过三年,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4.3.2. 根据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具体 如下: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 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发行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 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中汇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运行效率、合 3-3-1-10 法律意见书 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中汇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4.3.3.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 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具 体如下: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 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 项的规定。 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项的规定。 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重大偿 债风险及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 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二 条第(三)项的规定。 4.3.4.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 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从事印制电路板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业务,发行人的生 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 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 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 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3-3-1-11 法律意见书 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款的规定。 4.4. 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除 符合上述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外,在本次发行通过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及报经中 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并发行完毕后,仍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和第 2.1.2 条规定的创业板上市条件。具体如下: 4.4.1.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符合《创业 板上市规则》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4.4.2.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5,653.18 万元,每股面值 1 元,发行 人拟向社会公众发行不超过 1,884.40 万股股票(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 股票数量),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低于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5%,本次发行 后的股本总额将不低于 3,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 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4.4.3. 发行人 2020 年、2021 年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孰低者 为准)分别为 22,624,241.34 元和 63,957,092.89 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 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 项规定,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人的市值及财务指标需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2 条规定的标准中的至少一项,发行人的前述财务指标符合《创业板上市规 则》第 2.1.2 条第一款第(一)项“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 于 5,000 万元”的规定。基于上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 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财务指标。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除需通过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并 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外,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 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深交所监管规则规 定的发行上市的各项实质条件。 5. 发行人的设立 3-3-1-12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发行人的设立履行了以下程序: 5.1. 有限公司的设立 强达有限于 2004 年 5 月 31 日在深圳市设立,经信达律师核查,强达有限设 立时的资格、人数、住所、出资等符合法定条件。强达有限的股东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的期限认缴出资。强达有限依法履行设立登记程序,并取得营业执照。强 达有限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 5.2. 股份公司的设立 5.2.1. 经历次股权转让和增资,在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前,强达有限的股 东及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祝小华 2,422.80 45.90 2 宋振武 1,235.20 23.40 3 何伟鸿 474.80 9.00 4 贡超 316.67 6.00 5 宁波鸿超翔 474.80 9.00 6 宁波翔振达 142.40 2.70 7 恒和投资 211.11 4.00 合 计 5,277.78 100.00 5.2.2. 2021 年 6 月 30 日,中汇出具了《专项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1]6055 号)。根据该专项审计报告并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强达有限经审计 的净资产为 174,212,463.17 元,不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5.2.3. 2021 年 7 月 1 日,强达有限股东会召开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根据 中汇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1]6055 号),以强达有限截至审计基 准日 2021 年 4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174,212,463.17 元为基础折股,整体变更 为股份公司,未折股部分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股份公司设立时总股本为 5,277.78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各发起人持股比例与其持有强达有限的股权比例 相同。 3-3-1-13 法律意见书 5.2.4. 2021 年 7 月 2 日,公司筹备组向公司各发起人、董事及监事候选人 发出了《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创立大会 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与会人员及会议拟审议事项等。 5.2.5. 2021 年 7 月 17 日,强达有限的 7 名股东祝小华、宋振武、何伟鸿、 贡超、宁波鸿超翔、宁波翔振达及恒和投资共同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签署了《发 起人协议》。 5.2.6. 2021 年 7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了股份公司设立的相关议案,通过了《公司章程》并选举了股份公司第一届 董事会成员及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全体发起人同意将强达有限截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的净资产 174,212,463.17 元,折为发行人股份 5,277.78 万股。 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经创立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有名称和住所,并建立 了符合股份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2.7. 2021 年 7 月 18 日,经中汇出具《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1]6703 号)确认,截至 2021 年 7 月 18 日止,发行人以强达有限截至股份制改造审计基 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 174,212,463.17 元作为折股基础,整体折合为股份公司发 起设立时的股本 5,277.78 万元,剩余净资产 121,434,663.17 元计入资本公积。发 行人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出资方式为净资产。 5.2.8. 2021 年 7 月 27 日,发行人完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工商登记,取 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63461366N 的股 份公司《营业执照》,依法完成了设立登记程序。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总额为 5,277.78 万元,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祝小华 2,422.80 45.90 2 宋振武 1,235.20 23.40 3 何伟鸿 474.80 9.00 4 贡超 316.67 6.00 5 宁波鸿超翔 474.80 9.00 6 宁波翔振达 142.40 2.70 7 恒和投资 211.11 4.00 3-3-1-14 法律意见书 合计 5,277.78 100.00 5.2.9. 发行人 2021 年 7 月整体变更时,各发起人持股比例与其持有强达有 限的股权比例相同,股改前后发行人注册资本未发生变更且未以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就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 整体变更的折股方案合法合规,履行了审计、验资程序,《专项审计报告》《验 资报告》由具备审计、验资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股改前后发行人注册资本 未发生变更且未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涉及个人所得税,不存在税收违法的情 形;发行人整体变更已完成公司登记手续,设立的程序、方式符合股份公司设立 时有效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法律瑕疵。 5.3. 发行人设立的资格和条件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5.3.1. 发起人的资格、人数、住所、出资等符合法定条件; 5.3.2. 发起人已签订发起人协议等法律文件; 5.3.3. 发行人创立大会的通知、召集、表决等程序及所议事项合法合规; 5.3.4. 发起人以强达有限截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已 依法认缴出资;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的过程已完成必要的验资程序,发起人 的出资来源合法合规; 5.3.5. 发行人已依法履行设立登记程序,并取得营业执照; 5.3.6. 发行人的设立过程不存在法律瑕疵。 6. 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6.1.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行人通过其自身开展经 营业务,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发行人的业务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 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的业务不依赖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3-3-1-15 法律意见书 的企业。 6.2. 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发行人自行拥有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机器设备等 固定资产,拥有独立、完整、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合法拥有与其生产经营相适应的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著 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为股东担保而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发行人的资产与 股东的资产分开并独立运营,不存在与股东或其他主体共用的情形。 6.3.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花名册,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在册员工合计为 1,312 人。发行人现任总经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均在发行人处领取报 酬,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 他职务或领取薪酬,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中兼职。发行人的董事、监事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发行人的内部相 关规章制度的规定通过合法程序产生。 6.4.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已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等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 战略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发行人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 理负责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发行人设置有完整且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组织机构,各业务部门负责人由发行人按照《公司章程》和内部规章 制度规定的程序任免。发行人及其职能部门、业务部门按照发行人内部管理制 度的规定进行运作,发行人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发行人 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机构混同的情形。 6.5.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配置了专门的财务人 员,发行人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拥有独立的财务会计账簿,独立在银行开 设账户。发行人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共 用银行账户的情况。发行人不存在将资金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受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影响的其他公司银行账户的情况。发行人及其全资子 公司依法独立在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纳税义务。 3-3-1-16 法律意见书 6.6. 发行人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发行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全部经营活动在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发行人具有完整的研发、采购、 生产、销售等业务体系,拥有其经营业务所需的资产、经营机构、人员及资质。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发行人不存在需依靠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公司的关联交易才能盈利的情况。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人员独立、机构 独立、财务独立,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7. 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7.1. 发行人的发起人 7.1.1. 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均是强达有限依法登记的股东,具备向发行人 出资、成为发起人股东的资格; 7.1.2. 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当时适用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1.3. 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发起人将强达有限净资产 折股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7.1.4. 发起人不存在将其全资子公司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 股的情况,亦不存在发起人以其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发行人的情形; 7.1.5. 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相关资产或权利的财产权转移 手续已经办理完毕,不存在法律障碍和风险; 7.1.6. 发行人是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原强达有限的债权 债务依法由发行人承继,不存在法律障碍和风险。 7.2. 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共有 10 名股东,其中自然 人股东 4 名、法人股东 2 名、有限合伙企业股东 4 名,各股东基本情况如下: 7.2.1. 祝小华、宋振武、何伟鸿、贡超均为中国境内自然人,宁波鸿超翔、 3-3-1-17 法律意见书 宁波翔振达、恒和投资、深圳博信、深圳中小担、宝安产投均系中国境内合法设 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具备担任股份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 7.2.2. 宁波鸿超翔、宁波翔振达系分别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祝小 华和股东宋振武担任普通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并作为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 台,对发行人员工进行股权激励。该等股东除投资发行人外并未投资任何其他企 业,未开展实体经营活动,不属于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亦未 作为基金管理人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发起设立私募投资基金或管理私募投资 基金,无需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7.2.3. 恒和投资、深圳博信系私募投资基金,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7.2.4.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圳中小担、宝安产投均为发行 人国有股东,均已办理完成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国有股认定手续。 7.2.5. 发行人股东在报告期内不存在法律法规或任职单位规定不适合担任 股东的情形,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资格。 7.2.6.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各股东实际持有发行人股份,不 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表决权委托等情形,不存在权属争议或者瑕疵。 7.3. 最近一年发行人新增股东的情况 7.3.1.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最近一年新增股东与发行 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 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新增股东不存在股份 代持等;新增股东均已作出所持新增股份自取得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的承 诺。 7.4. 发行人机构股东中“三类股东情形”的核查 7.4.1.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册的机构股东中不存在 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的情形。 7.5. 发行人穿透计算的股东人数累计是否超过二百人的核查 3-3-1-18 法律意见书 7.5.1.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东人数累计不超过两 百人。 7.6. 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 7.6.1.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人均为发行人或其全资子公司的员工, 不存在代持等导致发行人股权权属不清晰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 形。 7.7.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7.7.1. 祝小华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该等控制稳定存在且真实 有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的依据充分、合法。最近两年发行人的 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8. 发行人的股本演变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8.1. 发行人及其前身强达有限的历次股权转让、增资已依法履行了必要的内 部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8.2.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由股东足额缴付,股东出资真实、充足;发行人股 东的出资形式、比例和其他出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8.3.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股东不存在将其所持发行人的股 份设定质押担保的情况,不存在因股东股份质押而可能引致的法律风险问题。 8.4. 发行人与相关股东已清理涉及业绩对赌的回购条款内容;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相关股东之间不存在仍然有效 的涉及业绩对赌等特殊股东利益约定的条款。 9. 发行人的业务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9.1. 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的经营范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及 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在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3-1-19 法律意见书 9.2. 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已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取 得从事其主营业务所必要的批准、许可、备案,且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该等批准、许可、备案均有效。 9.3. 根据发行人聘请的境外律师事务所对发行人的境外全资子公司的经营情 况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境外全资子公司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不存在违法 违规行为。 9.4. 报告期内,发行人一直从事印制电路板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业务,主营 业务稳定,且未发生变更。 9.5. 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基本来自于主营业务收入,发行人主营业务 突出。 9.6. 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的生产经营正常,未接到任何政府部门对发行人作出的、可能影响其持续经 营的重大处罚通知或决定,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导致发行人终止的情形。 10.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0.1. 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深交所监管规则的有关规 定,发行人的关联方包括: 10.1.1. 关联法人 10.1.1.1. 由第 10.1.2 条所列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 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填写的调查表,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信息,由发行人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 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基本情况如下: 3-3-1-20 法律意见书 序号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 关联关系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未 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 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 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 实际控制人祝小华担任 1 宁波鸿超翔 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 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有 24.95%的财产份额 开展经营活动)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未 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 公司董事、总经理、股 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 东宋振武担任执行事务 2 宁波翔振达 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 合伙人,并持有 2.13%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的财产份额 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经营项目是:销售印制电路板材 深圳市超淦 公司股东贡超持股 料及相关机器设备,电子材料;经营 3 贸易有限公 90.00%并担任执行董 进出口业务。许可经营项目是:酒类 司 事、总经理 销售。 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子材料、电子设 备的研发、销售与上门维修;电子信 息咨询;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 行申报);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 深圳市超淦 (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 公司股东贡超持股 4 科技有限公 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 48.00%并担任董事长 司 决定禁止及规定需前置审批项目),许 可经营项目是:棕化液 B 组分、微蚀 液、溶胀剂 B 研发、生产及销售;普 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至 2016 年 06 月 11 日)。 电子线路板的原、辅材料及设备研发、 公司股东贡超持股 信丰超淦科 生产、加工、销售及相关售后服务以 48.00%并担任董事长的 5 技有限公司 及进出口业务(以上经营项目国家法 深圳市超淦科技有限公 律、法规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司的全资子公司 一般经营项目是:化工产品(不含危 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成品油)、 高分子材料、纤维材料及工艺和设备 公司股东贡超持股 深圳市晟荣 的研发和销售;印制线路板的设计及 48.00%并担任董事长的 6 淦电子材料 销售;防护材料的技术开发;电子材 深圳市超淦科技有限公 有限公司 料、防火材料的销售。(法律、行政法 司的控股子公司 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 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 可经营项目是:涂料的销售。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动力电 池制造;其他未列明电池制造;锂离 子电池制造;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 厦门华盈动 品批发;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 公司董事周剑青曾担任 7 力新科技有 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 董事 限公司 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 技术除外;其他未列明批发业(不含 需经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 8 深圳雄韬实 设计开发、生产经营纳米铅酸蓄电池、 公司董事周剑青曾担任 3-3-1-21 法律意见书 业有限公司 电源零配件。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董事 (不含分销及国家专营专控商品)。 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祝小华之 深圳市迈易 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销售及其它国 配偶骆亚持股 80%并任 9 达电子有限 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 执行董事、总经理,该 公司 卖、专控商品)。 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18 日注销 Q&D 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 CIRCUITS 及实际控制人祝小华持 COMPANY 股 61%并任董事,公司 LIMITED(强 主要从事承接发行人海外订单及海外 10 董事、总经理、股东宋 达电路(香 销售业务。 振 武 持 股 39% 并 任 董 港)有限公 事,该公司于 2021 年 3 司) 月 12 日注销 MULDA 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 ELECTRONI 及实际控制人祝小华持 CS CO., 主要从事承接深圳市迈易达电子有限 11 LIMITED(迈 股 80%并任董事,该公 公司海外订单及海外销售业务。 易达电子有 司于 2020 年 1 月 10 日 限公司) 注销 纳米材料、纳米技术产品、纳米功能 公司董事、总经理、股 纺织品、纳米功能服装、纳米薄膜、 东宋振武配偶宋宝慧持 深圳市忠正 纳米涂料、纳米电子产品及光机电产 股 20%并任监事、宋宝 12 纳米科技有 品、纳米健身器材及保健品的开发与 慧之兄宋宝敬持股 80% 限公司 销售;纳米环境保护工程技术的开发; 并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以上不含专 的公司,该公司于 2021 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 年 5 月 17 日注销 10.1.1.2.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有限合伙企业股 东为宁波鸿超翔。 10.1.1.3.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发行人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发行人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发行人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发行人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发行人 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 关联关系 电路板工程设计服务。(涉及许可 发行人员工肖峰曾控制 天门市多祥捷 1 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 的个体工商户,已于 迅电子经营部 方可经营) 2021 年 4 月 12 日注销 发行人员工赵留东及其 新蔡县正茗科 配偶曹晓英曾各自持股 2 线路板 CAM 制作、销售。 技有限公司 50%的公司,已于 2022 年 4 月 8 日注销 3-3-1-22 法律意见书 通讯技术、物联网技术开发与销 售;半导体、集成电路、芯片、电 子元器件设计与销售;电子产品、线 发行人员工郑秋玉及其 路板的设计、研发与销售;软件的 深圳市秦峰电 配偶余啟云曾分别持股 3 设计、开发、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 子有限公司 49%、51%的公司,已于 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 2021 年 7 月 16 日注销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 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 后方可经营) 电子产品、线路板、连接线的技术 发行人董事长、控股股 开发(不含生产加工)与销售;国 东、实际控制人祝小华之 深圳新宸线路 4 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 外甥倪彪曾担任监事的 有限公司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 公司,曾与发行人在报告 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期发生交易 注:根据发行人说明,上述第 1 项所述关联方系发行人员工肖峰从发行人离职后设立的 主体,上述第 2 项所述关联方系发行人员工赵留东从发行人离职后与其配偶设立的主体,上 述第 3 项所述关联方系发行人员工郑秋玉在职期间与其配偶设立的主体,该等关联方均已停 止经营业务并完成注销。 10.1.2. 关联自然人 10.1.2.1.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祝小华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为宋振武、何伟鸿以及贡超。 10.1.2.2.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 行人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在公司的任职/关联关系 持股情况 直接持有发行人 2,422.8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 祝小华 董事长 份总数的 42.86%;持有宁波鸿超翔 24.95%的财 产份额 直接持有发行人 1,235.2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 宋振武 董事、总经理 份总数的 21.85%;持有宁波翔振达 2.13%的财产 份额 宋世祥 董事、副总经理 持有宁波鸿超翔 21.34%的财产份额 周剑青 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持有宁波翔振达 26.69%的财产份额 李建伟 独立董事 —— 陈长生 独立董事 —— 直接持有发行人 474.8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 何伟鸿 监事会主席 总数的 8.40% 龙华 股东代表监事 持有宁波翔振达 8.54%的财产份额 叶茂盛 职工代表监事 持有宁波翔振达 8.54%的财产份额 10.1.2.3. 第 10.1.2.1 条、第 10.1.2.2 条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3-3-1-23 法律意见书 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10.2. 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情况如 下: 10.2.1. 关联采购 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的产品主要为南亚油墨、CAM 服务,报告期内,发行 人向关联方采购的情况如下: 单位:元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采购 占营业 占营业 关联方 占营业成本的 产品 金额 成本的 金额 成本的 金额 比例 比例 比例 深圳市超淦 南亚 科技有限公 —— —— —— —— 945.34 0.00% 油墨 司 天门市多祥 CAM 632,723. 563,29 捷迅电子经 —— —— 0.17% 0.18% 服务 00 0.00 营部 新蔡县正茗 CAM 623,110. 科技有限公 —— —— 0.17% 981,92 0.32% 服务 00 司 0.95 深圳市秦峰 CAM 250,176. 97,576. 电子有限公 —— —— 0.07% 0.03% 服务 01 50 司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因生产经营需要,曾于 2019 年、2020 年发生了上述关联交易;发行人 2020 年以来已不再向上述关联方采购南亚油墨, 2021 年以来已不再向上述 3 家关联方采购 CAM 服务。发行人上述采购金额较小, 占当年度营业成本的比例比较低,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 响;采购定价主要参考市场价格,作价公允。 10.2.2. 关联销售 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的产品主要为 PCB 产品,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 销售的情况如下: 3-3-1-24 法律意见书 单位:元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采购 占营业 占营业 关联方 占营业收入的比 产品 金额 收入的 金额 收入的 金额 例 比例 比例 深圳市新 PCB 79,832.2 690,66 宸线路有 —— —— 0.02% 0.17% 产品 6 6.61 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曾于 2019 年、2020 年向关联方深圳市 新宸线路有限公司销售 PCB 产品,发行人 2021 年以来已不再向上述关联方销售 PCB 产品。发行人上述销售金额较小,占当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比较低,对发 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销售定价主要参考市场价格,作价公 允。 10.2.3. 关联方代收代付 10.2.3.1. 关联方代收 根据发行人说明,2018 年 3 月随着发行人境外子公司香港强达设立,发行 人即停止与关联方 Q & D CIRCUITS COMPANY LIMITED(强达电路(香港) 有限公司)的关联销售,原通过 Q&D CIRCUITS COMPANY LIMITED(强达电 路(香港)有限公司)的关联销售转为由发行人境外子公司香港强达直接对外销 售;报告期内,由于客户发生错付情况,导致发行人 2019 年、2020 年存在通过 Q&D CIRCUITS COMPANY LIMITED(强达电路(香港)有限公司)代收部分 款项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方骆亚在 2021 年存在代收美国强达部分货款 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关联方 交易类型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Q&D CIRCUITS COMPANY LIMITED(强达电 销售回款 —— 38,322.20 860,111.54 路(香港)有限公 司) 骆亚 销售回款 101,478.14 —— —— 10.2.3.2. 关联方代付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方骆亚与美国强达存在代付部分款项情形,具体如下: 3-3-1-25 法律意见书 单位:元 关联方 交易类型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材料采购款 —— 6,826.00 100,245.17 骆亚 物流服务费 —— —— 15,057.00 员工工资 —— 106,143.33 99,444.46 员工报销款 —— —— 14,826.00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关联 方代收代付款项均已归还完毕。 10.2.4. 向关联方租赁房产 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美国强达存在向关联方骆亚租赁办公用房的情形, 具体如下: 单位:元 关联方 交易类型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骆亚 房产租赁 —— —— 99,244.80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前述出租方签署的租赁合同、付 款凭证、前述租赁房屋周边的租赁价格,上述租赁房产系美国强达向骆亚租赁的 办公用房,美国强达向骆亚租赁前述房产的租金系双方协商一致、参照市场价格 确定。 10.2.5. 接受关联方担保 报告期内,关联方存在为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向银 行借款以及融资租赁事项提供担保的情形。 10.2.6. 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报告期内,除发行人为全资子公司江西强达提供担保外,不存在为其他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10.3. 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 过了《关于确认 2019-2021 年度公司与关联方交易情况的议案》,对公司报告期 内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进行了审议和确认。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可公司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该等关联交易是基于发行人实 3-3-1-26 法律意见书 际情况而产生的,公司与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发行人实际情况和发展需 要,遵循市场公允价格和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符合市场公允性原则以及必要性、 合理性、适度性原则,不影响公司的市场独立地位,关联交易内容真实,定价公 允,确保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况; 发行人主营业务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不会影响发行人 独立性。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内容真实,定价公允, 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并已履行必要、规范的决策程 序。 10.4. 发行人章程及内部规定确定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在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中对关联交易事项的权限和 决策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该等规定的内容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 10.5. 发行人已建立了健全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已经采取必要的措 施规范关联交易。 10.6. 发行人已经发生的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不存在 对发行人或者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或对发行人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 10.7. 发行人已经发生的关联交易按照发行人公司章程和内部治理文件的 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关联股东或者董事在审议相关关联交易时进行 了回避,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成员均已发表意见。 10.8. 同业竞争 10.8.1.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祝小 华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宁波鸿超翔财产份额外,未控制其他企业;祝小华除在发 行人担任董事长、在宁波鸿超翔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外,未在其他企业任职。 3-3-1-27 法律意见书 10.8.2.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祝小 华及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另行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不 存在与发行人直接或间接同业竞争的情形。 10.9. 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0.9.1. 为有效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祝小华 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0.9.2. 为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祝小华已出具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0.10. 有关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的披露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对有关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 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没有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发行人或者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已经采取相应措施或者作出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该等措施 和承诺合法有效,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 11.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11.1.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拥有任何不动产权,江西强 达共拥有 4 项不动产权,南通强达拥有 1 项不动产权,具体情况如下: (共有) 序 权利 权属证书 权利 权利 房屋面积 使用 坐落 宗地面积 用途 号 人 编号 类型 性质 (m2) 期限 (m2) 赣(2017) 信丰县不 工业 1 动产权第 12,055.34 用地/ 信丰县 国有 0000185 办公 号 工业园 建设 绿源大 用地 至 赣(2017) 道 使用 出让/ 工业 2063 江西 信丰县不 2 权/房 自建 33,328.71 用地/ 年 08 强达 动产权第 3,276.20 屋(构 房 宿舍 月 12 0000186 筑物) 楼 日止 号 所有 赣(2021) 信丰县 权 工业 3 信丰县不 工绿源 5,891.34 用地/ 动产权第 大道西 厂房 0055323 段南侧 3-3-1-28 法律意见书 号 (1 号 厂房) 信丰县 赣(2021) 绿源大 信丰县不 道西段 4 动产权第 南侧(2 10,776.62 0055324 号厂 号 房) 通州湾 示范区 苏(2022) 国有 至 漓江路 通州湾不 建设 2072 5 南通 北、范 工业 动产权第 用地 出让 66,974.00 —— 年5 强达 公路 用地 0000447 使用 月 25 东、显 号 权 日止 德路南 侧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境内全资子公司江西强达及南通强达 拥有不动产权合法有效,上述不动产权不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11.2.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境内全资子公司不存在租赁物 业用于生产经营的情形,发行人向第三方租赁的用于生产经营的物业基本情况如 下: 序 面积 产权 租赁 出租方 位置 租赁期限 租金 用途 号 (m) 证书 备案 深圳市 福海街道 264,180 元/ 宝安区 福园一路 3 月,从第 4 福永街 生产厂 1 号福发工 2019/08/01- 年开始每 已备 道聚福 房、环保 6,573.00 无 业园 A1 2034/07/31 满两年上 案 社区经 设施 栋、A1 栋 调 10%,分 济发展 前院 六次调整 公司 福海街道 深圳市 福园一路 3 2020/05/01- 55,904 元/ 2 同德鑫 生产办 已备 号福发工 2024/07/31 月,满三年 1,747.00 无 电子有 公 案 业园 A2 栋 涨 10% 限公司 第四层 深圳市宝 深圳市 安区福海 宝安区 街道和平 福永街 147,200 元/ 3 社区福园 2022/05/01- 生产办 已备 道聚福 月,满三年 4,600.00 无 一路福发 2027/04/30 公 案 社区经 上调 8% 工业园 A3 济发展 栋一、二、 公司 四层 3-3-1-29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发行人上述租赁物业均无产权证书,无法根据产权证书确定租赁物 业产权权属,存在因租赁物业权属不清无法继续使用租赁物业的风险。 就上述租赁物业,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办事处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出具 《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有限公司有关房地产的核查情况》,确认:租赁物业地块 为已征转未完善手续的国有土地,权利人为深圳市福永街道聚福社区经济发展公 司,地块规划性质为工业用地;暂未发现发行人涉查违法事项,土地规划监察队 暂未开具相关处罚、要求拆除等文书;租赁物业目前无年度政府土地整备计划和 城市更新计划,若将来有城市更新计划,其将会提前通知发行人。 出租方深圳市同德鑫电子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出具《确认函》,确 认上述租赁物业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其未来五年内亦未有向相关主 管部门申请对上述租赁物业及所在土地进行更新改造的计划。 出租方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聚福社区经济发展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出 具《确认函》,确认其暂未发现发行人因租赁使用上述物业与出租方有任何争议 和纠纷,目前亦未有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对上述物业及所在土地进行更新改造的 计划。 深圳市宝安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出具《证明》,确 认上述租赁物业尚未经该局纳入城市更新拆除重建及土地整备计划范围。 发行人已出具相关说明,发行人自租赁和使用该等物业以来未与任何第三方 就上述租赁事宜发生争议;发行人目前支付的租金属于市场租金,寻找相同物业 不难,即使因租赁物业权属不清影响发行人继续使用该等物业,发行人境内全资 子公司的自有物业亦能承载发行人因任何问题导致的厂房搬迁,不会对发行人生 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祝小华已出具承诺,若发行人所租赁的物业根据相关主管 部门的要求被强制拆除或其他原因致使无法履行租赁合同,祝小华将实际承担发 行人的搬迁费用,并弥补发行人因此遭受的经营损失。 信达律师认为:前述租赁物业权属不清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 除以上主要租赁物业外,发行人另租赁有零星物业作为员工宿舍用途。 3-3-1-30 法律意见书 11.3.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在中国境内合计持有 6 项注 册商标,其境内全资子公司未持有注册商标。发行人合法拥有其在中国境内注册 的商标,且上述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商标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 11.4.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在中国 境内合计持有 45 项已登记且取得专利证书的专利。发行人及境内全资子公司合 法拥有其所注册的境内专利,除发行人将其持有的一项专利(专利名称为树脂塞 孔 PCB 板除胶打磨台、专利号为 2020208244857)质押给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 款有限公司用于其借款的担保外,其他境内专利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受到限 制的其他情形。 11.5.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在中国 境内共有 23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计 算机软件著作权,且上述软件著作权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 11.6.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 4 项注册域名,其境内 全资子公司无注册域名。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域名,且上述域名不存在质押、冻 结等权利限制。 11.7.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机器 设备。发行人合法拥有或使用该等生产经营设备,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潜在纠 纷,不存在设置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的情形。 11.8.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有 2 家境内全资子公司江西 强达、南通强达,2 家境外全资子公司香港强达、美国强达。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发行人境内全资子公司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发行人所持各境内全 资子公司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冻结及权利纠纷。发行人投资设立境外全 资子公司均已依照中国法律规定履行完毕发改及商务部门备案和外汇登记手续。 12.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12.1. 发行人重大合同均由发行人或其前身或其全资子公司作为合同一方 签署并履行,适用中国法律的合同的内容及形式未违反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3-3-1-31 法律意见书 12.2. 发行人重大合同均与公司业务相关; 12.3. 发行人重大合同签订形式和内容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按照 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的,均已履行内部决策程 序; 12.4. 发行人重大合同在发行人改制之前由强达有限或其全资子公司签 署,发行人改制之后由发行人或其全资子公司签署,强达有限签署的合同由发行 人承继; 12.5. 发行人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12.6. 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网络信息安全、 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12.7.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正常经营活动产生, 相关合同或者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履行。 13.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13.1. 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发行人 报告期内发生的增资扩股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 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13.2.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行为,不存在拟进行 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 14.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近三年对《公司章程》的修改 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 《公司章程(草案)》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及上市后予以实施。 15.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 3-3-1-32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15.1. 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15.2. 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 规则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5.3. 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等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内容及签署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侵害股东权利的情形。 15.4.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历次授权行为或重大决策等 行为均履行了《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决策程序,该等授权或重大决策 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16.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16.1.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6.2. 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6.3.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的变更履行了《公司法》 《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律程序;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自认定以来最近两年未发生 变化;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系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增加董事、 设立监事会以及增聘高级管理人员所致,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厚经营管 理团队力量的举措,不构成重大变化,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16.4. 发行人与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 术人员均签署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该等协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述协议正常履行中,发行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违反该等协议的情形。 17. 发行人的税务 3-3-1-33 法律意见书 17.1. 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均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17.2. 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 增值税 劳务过程中产生的增 13%、16% 值额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25%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流转税税额 7%、5% 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2% 注:报告期内,发行人、江西强达为高新技术企业,报告期内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 南通强达报告期内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 17.3.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17.3.1. 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及享受的税收优惠 符合当时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17.3.2. 发行人及境内全资子公司报告期内任一年度计入当期损益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17.3.3. 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税务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8.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技术、劳动用工等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18.1. 发行人的环保情况 18.1.1. 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已投入生产的主要生产设施已履行相关 环评手续。 18.1.2.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取得环保部门批复。 18.1.3. 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报告期内存在 2 起环保行政处罚,该等 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 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主管部门其他行政处罚的情形。 18.2. 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于报告期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未受 到行政处罚。 3-3-1-34 法律意见书 18.3. 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无因违反国家、地方有关质 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记录,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 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18.4. 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外汇、海关方面 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18.5. 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劳动用工、社会保险 及住房公积金方面违法违规情形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18.6. 发行人境内全资子公司江西强达拥有 4 项不动产权,南通强达拥有 1 项不动产权,发行人未拥有任何不动产权;发行人境内全资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 在因违反土地、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发行 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已确认发行人及 其境内全资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商管理、外汇、 海关、劳动用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情形。 19.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9.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批准与授权 19.1.1. 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万元) 拟投入募集资金(万元) 南通强达年产 96 万平方米 1 多层板、HDI 板项目 100,000.00 48,000.00 2 补充流动资金 12,000.00 12,000.00 合计 112,000.00 60,000.00 19.1.2.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取得的备案、批复文件及项目用地情况具体 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项目备案 环评批复/备案 南通强达年产 96 万平方米 通州湾行审备 通州湾行审批 1 南通强达 多层板、HDI 板项目 [2022]73 号 [2022]46 号 3-3-1-35 法律意见书 2 补充流动资金 —— —— —— 上述年产 96 万平方米多层板、HDI 板项目将由南通强达在其拥有的位于通 州湾示范区漓江路北、范公路东、显德路南侧宗地面积为 66,974.00 平方米的土 地上实施。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在发行人主营业务范围 内,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规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由发行人或其全资子公司实施,不会导致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产生同业竞争,也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 不利影响。 20. 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20.1.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不存在 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重大诉讼、仲裁的标准为:涉案绝对 金额超过 100 万元或对公司股权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等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下同)。 20.2.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工商管理、外 汇管理、海关管理、劳动管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法律法规而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的记录。 20.3.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情况。 20.4.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刑事处罚记录、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案件情况。 21.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经查验,发行人用于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系由发行人与招商证券编制。 信达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的编制,仅总括性审阅了该《招股说明书》,并 对其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查,信达确 3-3-1-36 法律意见书 认《招股说明书》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信达对发 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 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22.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22.1.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计划通过扩大生产规模、不断提升技术 创新、生产和管理服务能力,在现有的双面板、多层板、软硬结合板、厚铜板、 高频高速板、HDI 板、金属基六类产品的基础上提升产品的多样性和创新性,力 争在下游领域取得突破,并着重提升在汽车电子、新能源、服务器、工控物联网 等领域的产品应用,提升技术水平,加快支持新兴科技电子行业的发展,逐步发 展成为具有影响力的 PCB 厂商。 22.2.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发 行人主营业务相一致,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主营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产业政策的要求,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第三节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信达认为: (1)《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 适当。 (2)发行人具备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除尚需通过深交所创业板 发行上市审核以及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决定外,发行人 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定条件。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3-3-1-37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 林晓春 林晓春 __________________ 刘 璐 年 月 日 3-3-1-38 关于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 8826 5288 传真(Fax.):(0755) 8826 5537 网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信达首创意字(2022)第 003-01 号 致: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供 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并已分别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 《律师工作报告》”)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于 2022 年 7 月 11 日核发《关于深圳 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 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信达律师对《审核问询函》涉及的需要发行人 律师补充核查或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资产 负债表以及 2022 年 1-6 月的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中汇会审 [2022]6822 号”《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 告》”)及“中汇会鉴[2022]6823 号”《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 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达律师根据发行人财务数据的更新 情况,对发行人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后与本次发行上 市相关事项的更新情况进行了核查。 3-3-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前述核查结果,信达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有 关经营活动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 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须与原《律师工作报告》及原《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原《律师 工作报告》及原《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 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报告期”指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 1-6 月,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特别说明外,信达律师在原《律师工作报告》 及原《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以及所使用的简称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 3-3-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录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4 一、 《审核问询函》15.关于关联方与资金流水核查................................................4 二、 《审核问询函》18.关于技术来源...................................................................... 11 第二部分 关于发行人相关事项变化情况的更新 ......................................................17 第一节 正 文 ............................................................................................................18 1. 发行人的概况....................................................................................................18 2.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18 3.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18 4.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19 5. 发行人的独立性................................................................................................22 6. 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22 7. 发行人的股本演变............................................................................................23 8. 发行人的业务....................................................................................................23 9.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6 10.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28 11.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32 12.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37 13.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38 14.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38 15.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38 16. 发行人的税务..................................................................................................39 17.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技术、劳动用工等..............41 18.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46 19.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46 20.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47 21.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48 第二节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48 附件一 《关联担保》 ..................................................................................................50 3-3-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一、《审核问询函》15.关于关联方与资金流水核查 申请文件显示: (1)强达电路(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市迈易达电子有限公司、迈易达电子 有限公司等均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或其配偶骆亚控制的企业,且均在报告期内注 销。 (2)天门市多祥捷迅电子经营部、深圳市秦峰电子有限公司、新蔡县正茗科 技有限公司均为发行人员工或其配偶控制的主体,且均于 2021 年或 2022 年注销;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贡超及其配偶控制深圳市超淦科技有限公司等 4 家公司。 (3)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美国强达外销客户 Velleman Hong Kong Limited,出于过往交易习惯错将 10.15 万元货款转给骆亚。 请发行人: (1)说明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员工等控制的关联方在报告期内注销的原因, 是否存在重大违法事项或被处罚事项;已注销关联方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之间 的业务、资金往来情况,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或关联方代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 的情况。 (2)说明根据过往交易情况客户是否频繁将相关款项通过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董监高、员工及其他关联方转入发行人,发行人内部控制是否有效, 是否存在其他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对照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问题 54 关于资金流水核查的要求,逐项说明对发行人及相关人员资金 流水的核查程序、核查手段、核查范围及核查结论,并结合上述资金流水核查情 况就发行人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承担 成本费用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3-3-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核查程序: 就上述问题,信达律师主要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 1. 查阅了已注销关联方的注销文件,了解已注销关联方注销原因、注销程 序的履行情况; 2. 对已注销关联方天门市多祥捷迅电子经营部、深圳市秦峰电子有限公司、 新蔡县正茗科技有限公司的原股东/负责人进行访谈,查阅了相关面谈笔录; 3. 查阅了境外律师就 Q&D CIRCUITS COMPANY LIMITED(强达电路(香 港)有限公司)以及 MULDA ELECTRONICS CO., LIMITED(迈易达电子有限公 司)注销情况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4. 查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庭审公开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 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以及该等已注销关联方税务、外汇、劳动、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网站 等公示信息,了解已注销关联方是否存在重大违法事项或被处罚事项; 5. 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客户、供应商清单,了解已注销关联方业务、 资金往来对象是否属于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客户或供应商; 6. 查阅了部分已注销关联方的审计报告、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及银行流水, 了解该等已注销关联方报告期内业务、资金往来情况; 7. 查阅了中汇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8. 查阅了发行人资金管理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文件; 9. 查阅了已注销关联方原股东/负责人出具的书面确认; 10. 查阅了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核查内容及结论: (一)说明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员工等控制的关联方在报告期内注销的原 因,是否存在重大违法事项或被处罚事项;已注销关联方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 之间的业务、资金往来情况,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或关联方代发行人承担成本 3-3-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费用的情况 1.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员工等控制的关联方在报告期内注销的原因,是否 存在重大违法事项或被处罚事项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员工等控制的关联方在报告期内注销的原因如下: 序 关联方 关联关系 注销原因 号 Q&D CIRCUITS 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该关联方已于 2018 年 7 月停 1. COMPANY 制人祝小华持股 61%并任董事, 止经营,无继续存续的必要, LIMITED(强达电 公司董事、总经理、股东宋振武 全体股东决定注销,并于 路(香港)有限公司) 持股 39%并任董事 2021 年 3 月 12 日注销完毕 深圳市迈易达电子 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该关联方已于 2018 年 8 月停 2. 有限公司 制人祝小华之配偶骆亚持股 止经营,无继续存续的必要, 80%并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全体股东决定注销,并于 2019 年 2 月 18 日注销完毕 MULDA 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该关联方已于 2018 年 8 月停 3. ELECTRONICS 制人祝小华持股 80%并任董事、 止经营,无继续存续的必要, CO., LIMITED(迈 配偶骆亚持股 20% 全体股东决定注销,并于 易达电子有限公司) 2020 年 1 月 10 日注销完毕 天门市多祥捷迅电 发行人员工肖峰曾控制的个体 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个 4. 子经营部 工商户 体工商户的负责人决定注 销,并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 注销完毕 深圳市秦峰电子有 发行人员工郑秋玉及其配偶余 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全 5. 限公司 啟云曾分别持股 49%、51%的公 体股东决定注销,并于 2021 司 年 7 月 16 日注销完毕 新蔡县正茗科技有 发行人员工赵留东及其配偶曹 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全 6. 限公司 晓英曾各自持股 50%的公司 体股东决定注销,并于 2022 年 4 月 8 日注销完毕 根据深圳市迈易达电子有限公司、天门市多祥捷迅电子经营部、深圳市秦峰 电子有限公司、新蔡县正茗科技有限公司已取得的工商及税务注销文件以及银行 销户文件,前述关联方均已履行完毕法定注销程序并完成注销。经核查中国裁判 文书网、中国庭审公开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 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该等已注销关联方税 务、外汇、劳动、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网站等公示信息以及已注销关 联方原股东/负责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报告期内,上述已注销关联方不存在重大违 3-3-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法事项或被处罚事项。 根据香港何韦律师行于 2022 年 3 月 4 日分别出具的《强达电路(香港)有限 公司 Q&D CIRCUITS COMPANY LIMITED 之法律意见书》《迈易达电子有限公 司 MULDA ELECTRONICS CO., LIMITED 之法律意见书》,Q&D CIRCUITS COMPANY LIMITED(强达电路(香港)有限公司)以及 MULDA ELECTRONICS CO., LIMITED(迈易达电子有限公司)已分别于 2021 年 3 月 12 日、2020 年 1 月 10 日根据香港新《公司条例》解散,该等关联方在注销前不存在重大诉讼及仲 裁以及行政处罚(包括税务方面等)。根据 Q&D CIRCUITS COMPANY LIMITED (强达电路(香港)有限公司)及 MULDA ELECTRONICS CO., LIMITED(迈易 达电子有限公司)原股东出具的书面确认,报告期内,上述已注销关联方不存在 重大违法事项或被处罚事项。 2. 已注销关联方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之间的业务、资金往来情况,是否存 在体外资金循环或关联方代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况 (1)Q&D CIRCUITS COMPANY LIMITED(强达电路(香港)有限公司) 经核查 Q&D CIRCUITS COMPANY LIMITED(强达电路(香港)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至 2020 年 10 月的银行流水及 2019 年度、2020 年度的财务报表,并 经 Q&D CIRCUITS COMPANY LIMITED(强达电路(香港)有限公司)原股东 确认及发行人说明,Q&D CIRCUITS COMPANY LIMITED(强达电路(香港)有 限公司)已于 2018 年 7 月停止经营;2019-2020 年度,个别发行人的外销客户错 将货款支付给 Q&D CIRCUITS COMPANY LIMITED(强达电路(香港)有限公 司),Q&D CIRCUITS COMPANY LIMITED(强达电路(香港)有限公司)收款 后已及时将款项转给发行人全资子公司香港强达。除此之外,报告期内 Q&D CIRCUITS COMPANY LIMITED(强达电路(香港)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客户、 供应商之间不存在业务、资金往来情况,不存在体外资金循环或其代发行人承担 成本费用的情况。 (2)MULDA ELECTRONICS CO., LIMITED(迈易达电子有限公司) 经核查 MULDA ELECTRONICS CO., LIMITED(迈易达电子有限公司)2019 3-3-1-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年度、2020 年度的财务报表,并经 MULDA ELECTRONICS CO., LIMITED(迈易 达电子有限公司)原股东确认及发行人说明,MULDA ELECTRONICS CO., LIMITED(迈易达电子有限公司)已于 2018 年 8 月停止经营,并于 2019 年 3 月 完成银行销户;报告期内,MULDA ELECTRONICS CO., LIMITED(迈易达电子 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之间不存在业务、资金往来情况,不存在体外 资金循环或其代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况。 (3)深圳市迈易达电子有限公司 经核查深圳市迈易达电子有限公司截止 2018 年 8 月 7 日的审计报告、工商及 税务注销文件以及银行销户文件,并经深圳市迈易达电子有限公司原股东确认及 发行人说明,深圳市迈易达电子有限公司已于 2018 年 8 月停止经营,并先后于 2018 年 8 月、2018 年 12 月、2019 年 2 月完成税务注销、银行销户及工商注销;报告 期内,深圳市迈易达电子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之间不存在业务、资金 往来情况,不存在体外资金循环或其代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况。 (4)天门市多祥捷迅电子经营部 经核查天门市多祥捷迅电子经营部 2019 年 6 月至 2021 年 10 月的银行流水、 访谈天门市多祥捷迅电子经营部的原负责人并经该负责人确认及发行人说明,报 告期内,天门市多祥捷迅电子经营部仅与发行人发生过提供 CAM 服务的业务交 易行为,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之间不存在业务、资金往来情况,不存在体外资 金循环或其代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况。 (5)深圳市秦峰电子有限公司 经核查深圳市秦峰电子有限公司 2019 年 8 月至 2022 年 3 月的银行流水、访 谈深圳市秦峰电子有限公司的原股东并经原股东确认及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 深圳市秦峰电子有限公司仅与发行人发生过提供 CAM 服务的业务交易行为,与 发行人客户、供应商之间不存在业务、资金往来情况,不存在体外资金循环或其 代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况。 (6)新蔡县正茗科技有限公司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客户及供应商清单、新蔡县正茗科技有限公司 2019 3-3-1-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年 1 月至 2021 年 12 月的银行流水、访谈新蔡县正茗科技有限公司的原股东并经 原股东确认及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新蔡县正茗科技有限公司仅与发行人、深 圳市嘉立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生过提供 CAM 服务的业务交易行为,而深圳市 嘉立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属于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客户或供应商;报告期内,新 蔡县正茗科技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之间不存在业务、资金往来情况, 不存在体外资金循环或其代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况。 (二)说明根据过往交易情况客户是否频繁将相关款项通过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董监高、员工及其他关联方转入发行人,发行人内部控制是否有效, 是否存在其他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 1. 说明根据过往交易情况客户是否频繁将相关款项通过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董监高、员工及其他关联方转入发行人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方代收情形如下: 单位:元 2022 年 1-6 关联方 交易类型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月 Q&D CIRCUITS COMPANY 销售回款 —— —— 38,322.20 860,111.54 LIMITED(强达电路 (香港)有限公司) 骆亚 销售回款 —— 101,478.14 —— —— 根据发行人说明,关联方 Q&D CIRCUITS COMPANY LIMITED(强达电路 (香港)有限公司)曾作为发行人在香港的外销贸易平台,已于 2018 年 7 月停止 经营,且于 2019 年年初启动履行注销程序。2019-2020 年度,个别外销客户错将 货款支付给 Q&D CIRCUITS COMPANY LIMITED(强达电路(香港)有限公司), Q&D CIRCUITS COMPANY LIMITED(强达电路(香港)有限公司)收款后已及 时将款项转给发行人全资子公司香港强达。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美国强达外销客户 Velleman Hong Kong Limited 错将货款转给关联方骆亚,骆亚已于 2021 年年初将代收的货款转给发行 人全资子公司美国强达。 3-3-1-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除上述关联方代收情况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不存在将相关款项通过发 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董监高、员工及其他关联方转入发行人的其他情形。 2. 发行人内部控制是否有效,是否存在其他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 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关联方代收、关联方代付等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除 上述关联方代收情形外,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方代付 情形如下: 单位:元 关联方 交易类型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材料采购款 —— —— 6,826.00 100,245.17 骆亚 物流服务费 —— —— —— 15,057.00 员工工资 —— —— 106,143.33 99,444.46 员工报销款 —— —— —— 14,826.00 根据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关联方骆亚存在利用个人账户替发行人代付员 工工资、代付采购款等情形;2021 年起,关联方骆亚已停止以个人账户对外代发 行人付款,上述个人付款均已纳入财务核算。 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方代收、关联方代付的整体金额较小,对发行人财务内 控的有效性不构成重大影响。 为规范和完善资金管理内控制度,发行人制定了《财务会计制度》和《资金 管理制度》。发行人财务部设立专职人员管理货币资产,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接 触与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禁止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发行人已建立 资金使用审批流程和货币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明确规定了各个岗位在货币资金支 付申请、复核、审批、办理支付和支付授权等各个环节的权限与责任,确保货币 资金的安全。财务部指定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确保账实 相符。2021 年以后,发行人未再发生上述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 中汇对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中汇会鉴[2022]4231 号),确认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 规定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 制。 3-3-1-1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综上,报告期内不存在客户频繁将相关款项通过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董监高、员工及其他关联方转入发行人的情形;发行人内部控制有效,除上述关 联方代收、关联方代付情形外,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 二、《审核问询函》18.关于技术来源 申请文件显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祝小华、董事兼总经理宋振武、董事兼副 总经理宋世祥、职工代表监事叶茂盛均曾在深南电路从事技术管理、制造管理等 工作。同时,发行人创始团队部分来自崇达技术等 PCB 上市公司。 请发行人说明实际控制人等创始团队成员是否与深南电路、崇达技术等上市 公司签署竞业禁止协议,核心技术来源、取得方式等,结合相关情况分析核心技 术权属是否存在纠纷。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核查程序: 就上述问题,信达律师主要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 1. 查阅了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函,了解发行人创始团队成员的情况; 2. 查阅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 了解其在入职发行人前曾任职单位情况,核查其是否与曾任职单位签署竞业禁止 协议; 3. 取得 PCB 上市公司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深圳深南电路公司, 以下简称“深南电路”)、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达技术”)及 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世运”)出具的情况说明,确 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祝小华是否与曾任职单位深南电路、崇达技术及其子公司签 署竞业禁止协议,董事兼总经理宋振武是否与曾任职单位深南电路、广东世运签 署竞业禁止协议,董事兼副总经理宋世祥及职工代表监事叶茂盛是否与曾任职单 位深南电路签署竞业禁止协议; 4. 查阅了发行人研发项目明细表、在研项目明细表、核心技术情况调查表, 3-3-1-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了解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内容、技术来源及取得方式,核查是否存在权属纠纷的情 况; 5. 查阅了发行人核心技术对应取得的注册专利证书、申请中专利的受理通 知书、专利查册文件、发明人填写的调查表并通过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 网站进行查询,了解发行人该等专利的权属情况; 6. 通过在中国庭审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天眼 查等网站的查询,了解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存在涉诉情况。 核查内容及结论: (一)实际控制人等创始团队成员是否与深南电路、崇达技术等上市公司签 署竞业禁止协议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函,实际控制人祝小华、董事兼总经理宋振武为发行 人的创始股东,自发行人设立至今一直在发行人处任职并一直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二人为发行人的创始团队成员。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祝小华、董事兼总经理宋振武、董事兼副总经理宋世 祥、职工代表监事叶茂盛填写的调查表,其各自任职情况具体如下: 祝小华于 1992 年 7 月至 1995 年 9 月于湖北省应城市盐化公司从事工艺技术 管理工作;1995 年 9 月至 1999 年 12 月于深圳深南电路公司从事工艺技术管理工 作;1999 年 12 月至 2004 年 4 月于深圳崇达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从事组织市场拓 展、开发等工作;2004 年 5 月创立公司,现任发行人董事长。 宋振武于 1988 年 7 月至 1992 年 8 月于南京市广播电视大学从事学科教学工 作;1993 年 3 月至 1994 年 6 月于至卓飞高(中国)有限公司从事生产管理工作; 1994 年 12 月至 2003 年 8 月于深圳深南电路公司从事组织生产、制造管理工作; 2003 年 8 月至 2004 年 1 月于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企业管理工作; 2004 年 5 月至创立公司,并于 2021 年 7 月任发行人董事兼总经理。 宋世祥于 1999 年 3 月至 2003 年 3 月于深圳深南电路公司从事 MI、CAM 工 作;2003 年 9 月至 2006 年 5 月于东莞同昌电子有限公司从事工程部全面管理工作; 3-3-1-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08 年 3 月至今于公司任职,并于 2021 年 7 月任发行人董事兼副总经理。 叶茂盛于 1995 年 5 月至 1996 年 10 月于宝讯电子(沙井)有限公司从事钻孔、 压合工序工艺工作;1996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0 月于深圳深南电路有限公司从事压 合工艺工作;2000 年 3 月至 2004 年 5 月于深圳市勤基电路板厂从事品质管理工作; 2004 年 12 月至 2008 年 3 月于中船重工第七零九研究所印制线路板厂从事生产、 品质管理工作;2008 年 5 月至 2010 年 5 月于公司从事品质管理工作;2011 年 8 月至今于公司任职,并于 2021 年 7 月任发行人职工代表监事。 根据上述任职情况,实际控制人祝小华曾在深南电路、崇达技术下属子公司 深圳崇达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崇达”)任职,董事兼总经理宋 振武曾在深南电路、广东世运任职,董事兼副总经理宋世祥、职工代表监事叶茂 盛均曾在深南电路任职。 根据上述人员填写的调查表以及深南电路、崇达技术、广东世运出具的情况 说明,发行人创始团队成员、实际控制人祝小华未曾与深南电路、崇达技术及其 下属子公司深圳崇达签署竞业禁止协议,发行人创始团队成员、董事兼总经理宋 振武未曾与深南电路、广东世运签署竞业禁止协议,发行人董事兼副总经理宋世 祥、职工代表监事叶茂盛均未曾与深南电路签署竞业禁止协议。 (二)发行人核心技术来源、取得方式等,结合相关情况分析核心技术权属 是否存在纠纷 根据发行人填写的核心技术情况调查表,发行人主要核心技术来源、取得方 式等情况具体如下: 核心技术对应的注 专利权/专利申 技术 核心技术名称 技术来源 册专利、申请中的 请权取得 发明人 类别 专利 方式 注册专利 ZL202011126109.1 祝小华、郭 (一种多层 PCB 高 先锋 高多 精度内层压合方 超高层工艺 自主研发 原始取得 层板 法) 注册专利 宋振武、郭 ZL201910642638.8 先锋、宋世 (一种多层印刷电 祥、杨亚 3-3-1-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核心技术对应的注 专利权/专利申 技术 核心技术名称 技术来源 册专利、申请中的 请权取得 发明人 类别 专利 方式 路板加工用铆合夹 兵、龙华、 接装置及其工作方 万应琪 法) 注册专利 刘彭飞、郭 超高厚径比钻 ZL 201920236203.9 先锋、杨亚 自主研发 原始取得 孔工艺 (一种印刷电路板 兵、宋振 的钻孔定位机构) 武、宋世祥 注册专利 王广师、宋 ZL202120244055.2 世祥、宋振 电镀工艺 自主研发 原始取得 (一种 PCB 板生产 武、祝小 用电镀装置) 华、龙华 注册专利 万应琪、郭 ZL 202021192460.6 镀孔工艺 自主研发 原始取得 先锋、宋振 (一种 PCB 电镀用 武、宋世祥 挂篮) 注册专利 袁秋怀,郭 ZL 201920198575.7 超厚铜板件工 先锋,杨亚 自主研发 (一种用于定位铜 原始取得 艺 兵,宋振 基 PCB 板压合的工 武,宋世祥 厚铜 装及 PCB 板) 板 注册专利 ZL202021820833.X 宋世祥、郭 线圈阻值板工 自主研发 (一种可快速散热 原始取得 先锋、宋振 艺 的多层印制 PCB 线 武 路板) 注册专利 万应琪、郭 ZL202021193845.4 先锋、宋振 (一种用于 PCB 生 武、宋世祥 产用铆合定位器) 多阶高密度互 高密 自主研发 注册专利 原始取得 连板工艺 肖利、郭先 度互 ZL201920208821.2 锋、杨亚 连板 (一种印制线路板 兵、宋振 (HDI 钢板清洁用防护结 武、宋世祥 板) 构) 注册专利 万应琪、郭 ZL202021192460.6 电镀填孔工艺 自主研发 原始取得 先锋、宋振 (一种 PCB 电镀用 武、宋世祥 挂篮) 3-3-1-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核心技术对应的注 专利权/专利申 技术 核心技术名称 技术来源 册专利、申请中的 请权取得 发明人 类别 专利 方式 注册专利 万应琪、郭 多次压合盲埋 ZL202021193845.4 自主研发 原始取得 先锋、宋振 孔工艺 (一种用于 PCB 生 武、宋世祥 产用铆合定位器) 注册专利 万应琪、郭 ZL202020824485.7 树脂塞孔工艺 自主研发 原始取得 先锋、宋振 (树脂塞孔 PCB 板 武、宋世祥 除胶打磨台) 申请中的专利 ZL 202110615726.6 万应琪、宋 毫米波印制板 自主研发 (一种局部薄铜印 原始取得 振武、祝小 工艺 制电路板制作方 华 法) 注册专利 高频 ZL201510691253.2 板 高频印制板工 万应琪,郭 自主研发 (一种小尺寸、薄 原始取得 高速 艺 先锋 纯陶瓷线路板的加 板 工方法) 注册专利 刘彭飞、郭 ZL201920236203.9 先锋、杨亚 背钻工艺 自主研发 原始取得 (一种印刷电路板 兵、宋振 的钻孔定位机构) 武、宋世祥 注册专利 万应琪、郭 台阶印制板工 ZL201920773066.2 先锋、杨亚 自主研发 原始取得 艺 (一种台阶印制电 兵、宋振 路板) 武、宋世祥 注册专利 ZL201210452502.9 特种 多张软板的刚 自主研发 (用于软硬结合板 继受取得 俞宜 板 挠结合板工艺 的两面性粘结片及 其制作方法) 注册专利 袁秋怀、郭 ZL201920198575.7 先锋、杨亚 镶嵌板工艺 自主研发 原始取得 (一种用于定位铜 兵、宋振 基 PCB 板压合的工 武、宋世祥 3-3-1-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核心技术对应的注 专利权/专利申 技术 核心技术名称 技术来源 册专利、申请中的 请权取得 发明人 类别 专利 方式 装及 PCB 板) 注册专利 ZL202021820833.X 宋世祥、郭 (一种可快速散热 先锋、宋振 的多层印制 PCB 线 武 路板) 注册专利 ZL201510691253.2 万应琪、郭 陶瓷板 自主研发 (一种小尺寸、薄 原始取得 先锋 纯陶瓷线路板的加 工方法) 万应琪、龙 注册专利 华、宋振 ZL201921164327.7 武、宋世 (一种不规则金手 祥、郭先 指镀金加工装置) 局部电金工艺 自主研发 原始取得 锋、杨亚兵 申请中的专利 万应琪、宋 ZL 202110615185.7 世祥、郭先 (一种阶梯结构金 锋 手指的制作方法) 特殊 工艺 万应琪、龙 注册专利 华、宋振 阶梯结构金手 ZL201921164327.7 自主研发 原始取得 武、宋世 指工艺 (一种不规则金手 祥、郭先 指镀金加工装置) 锋、杨亚兵 注册专利 刘彭飞、郭 高精密机械控 ZL201920236203.9 先锋、杨亚 深钻微盲孔工 自主研发 原始取得 (一种印刷电路板 兵、宋振 艺 的钻孔定位机构) 武、宋世祥 注:上述核心技术中的“多张软板的刚挠结合板工艺”系发行人结合于 2018 年继受取得的一项专利,通过发行人报告期内多项刚挠结合板研发项目而自主研 发形成。 根据发行人核心技术情况调查表、核心技术对应取得的注册专利证书、申请 3-3-1-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专利的受理通知书、专利查册文件、发明人填写的调查表并经信达律师在中国 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中国庭审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 公开网、天眼查等网站查询,发行人的主要核心技术均源于自主研发,发行人的 主要核心技术及对应的专利现均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主要核心技术权属不存在纠 纷情形。 第二部分 3-3-1-1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关于发行人相关事项变化情况的更新 第一节 正 文 1. 发行人的概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注:LP 系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的简称,GP 系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 的简称。 2.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 律意见书》中披露的发行人于 2022 年 4 月 14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2022 年 4 月 30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 权仍在有效期内。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 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3.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 3-3-1-1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的股份公司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4.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发行上市仍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具体如下: 4.1.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规 定的发行条件 4.1.1. 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 1.00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同股 同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每股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本次发 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 规定。 4.1.2. 发行人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 价格、对象、决议的有效期等事项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 规定。 4.2. 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 以及合理信赖《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 十二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4.2.1.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符合 《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4.2.2. 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4.2.3. 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 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3-3-1-1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2.4.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 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4.3. 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4.3.1. 发行人系由强达有限按经审计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并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依法设立的股份公司,自强达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时 间已超过三年,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4.3.2. 根据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 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发行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 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中汇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运行效率、合 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中汇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4.3.3.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 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具体 如下: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 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 项的规定。 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3-3-1-2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二)项的规定。 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重大偿 债风险及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 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二 条第(三)项的规定。 4.3.4.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 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从事印制电路板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业务,发行人的生 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 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 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 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款的规定。 4.4. 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除 符合上述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外,在本次发行通过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及报经中 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并发行完毕后,仍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 和第 2.1.2 条规定的创业板上市条件。具体如下: 4.4.1.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符合《创业板 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3-1-2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4.2.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5,653.18 万元,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人 拟向社会公众发行不超过 1,884.40 万股股票(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 票数量),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低于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5%,本次发行后 的股本总额将不低于 3,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 项、第(三)项的规定。 4.4.3. 发行人 2020 年、2021 年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孰低者 为准)分别为 22,624,241.34 元和 63,957,092.89 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 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 项规定,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人的市值及财务指标需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2 条规定的标准中的至少一项,发行人的前述财务指标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 第 2.1.2 条第一款第(一)项“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的规定。基于上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财务指标。 综上,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除需通过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 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外,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创业板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深交所监管规则规定的发行上市的 各项实质条件。 5. 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保持业务独立、资产 独立完整、人员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6. 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股东及其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未发生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东为祝小华、 宋振武、何伟鸿、贡超 4 名自然人股东和宁波鸿超翔、宁波翔振达、恒和投资、 深圳博信 4 名有限合伙企业股东,以及深圳中小担、宝安产投 2 名法人股东,发 3-3-1-2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行人的股东均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股东的资格。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 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祝小华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该等控制稳定存在且真实有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的依据充分、 合法。最近两年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间接持股股东存在变 更,详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信息披露 的专项核查报告》。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股东除上述变更外,不 存在其他变更。 7. 发行人的股本演变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动。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等涉及第三方权益 或股份权属不确定的情形,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8. 发行人的业务 8.1. 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营业 务、经营方式没有发生变化。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的经营范围符合法律法 规的规定,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在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其经 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8.2. 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的业务资质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所取得的经营业务所需的业务资质, 3-3-1-2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主营业务 未发生变化,无需另行取得行政部门强制要求的业务资质,发行人取得的业务资 质未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已取得从事其主营业务所必要的 批准、许可、备案,且该等批准、许可、备案均有效。 8.3. 在中国大陆以外从事经营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审计报告》,发行人已就其投资境外全资子公 司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并完成相关备案、登记手续。经核查发行人聘请的 境外律师事务所针对发行人境外全资子公司经营情况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 人境外全资子公司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8.4. 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变更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重大业务 合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印制电路板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业务,2022 年 1-6 月,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8.5. 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2 年 1-6 月主营业务收入来源于印制电路板的 销售,2022 年 1-6 月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96.04% 发行人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 1-6 月,发行人营业收入主要来 自于主营业务收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8.6. 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 8.6.1.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2022 年 1-6 月,发行人前五大客户情况如下: 年度 客户名称 备注 发行人在以色列的集团客户;2022 年 1-6 月与发行 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发生业务的集团公司主要包括: 2022 年 Fineline AVIV PCB & Technologies L.T.D、FINELINE ASIA 1-6 月 LTD.、Fine Line Gesellschaft für Leiterplattentechnik mbH、FineLine France SAS 、FINELINE ITALY 3-3-1-2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年度 客户名称 备注 S.R.L.、KBL Circuits GmbH & Co. KG、FineLine Spain, S.L.U.、FINELINE Switzerland AG、FineLine VAR Ltd、Fineline USA Inc.、Fineline QPI B.V.、 Fineline Nordic AB、Fuchsberger PCB & Electronics GmbH 发行人在瑞典的集团客户;2022 年 1-6 月与发行人 及其全资子公司发生业务的集团公司主要包括: PCB Connect Limited、PCB Connect B.V.、科恩耐 PCB Connect 特(深圳)贸易有限公司、PCB Connect Inc.、PCB Connect Gmbh、PCB Connect Ltd、PCB Connect AB、PCB Connect A/S、PCB Connect OY、PCB connect AS 发行人在法国的集团客户;2022 年 1-6 月与发行人 及其全资子公司发生业务的集团公司主要包括: ICAPE SAS、ICAPE HK COMPANY LIMITED、 ICAPE Deutschland GmbH、ICAPE USA LLC、 ICAPE ICAPE ITALIA S.R.L.、艾佳普(东莞)电子有限 公司、ICAPE IBERICA, S.L.、ICAPE POLSKA Sp.z.o.o、ICAPE SWEDEN、ICAPE SOUTH AFRICA (PTY) LTD 发行人在芬兰的集团客户;2022 年 1-6 月与发行人 及其全资子公司发生业务的集团公司主要包括:斯 Scanfil 凯菲尔电子(苏州)有限公司、Scanfil Poland Sp. z o.o.,Oddzial w Sieradzu、Scanfil O、Scanfil Vellinge AB H&T Global Circuits 发行人在美国的客户 LLC 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该等客户境 内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发行人上述主要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述主要客户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 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8.6.2.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2022 年 1-6 月,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情况如 下: 年度 供应商名称 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 2022 年 1-6 月 台燿科技(中山)有限公司 3-3-1-2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年度 供应商名称 广东承安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富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该等公司的 工商注册信息,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与上述主要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述主要供应商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为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 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8.7.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8.7.1.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导致发行 人终止的情形。 8.7.2. 根据自广东信用网下载的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发行 人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正常,发行人未接到任何政府部门对发行人作出的、可 能影响其持续经营的重大处罚通知或决定。 8.7.3.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和信达律师核查,除原《律师工作报告》所披 露的事项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主要经营性资产(包 括商标、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不存在被采取查封、扣押、拍卖 等强制性措施的情形;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队伍相对稳定。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经 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 律障碍。发行人 2022 年 1-6 月主营业务稳定且未发生变更;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9.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9.1. 关联方 3-3-1-2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调查表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其 他网络公开信息资料,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发行人的关联方未发生变更。 9.2.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2022 年 1-6 月,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 发生的新增关联交易情形如下: 9.2.1. 接受关联方担保 报告期内,关联方存在为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向银 行借款以及融资租赁事项提供担保的情形,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附件一《关联担保》。 9.2.2. 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报告期内,除发行人为全资子公司江西强达提供担保外,不存在为其他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一《关联担保》。 9.2.3. 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 经核查,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由发行人根据《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的规定 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该等交易符合发行人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并未损害发行 人或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就上述关联交易,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均已发表独立 意见,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 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9.2.4. 同业竞争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祝小华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宁波鸿超翔财产份额外,未控制其他企业;祝小华除 在发行人担任董事长、在宁波鸿超翔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外,未在其他企业任职; 3-3-1-2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祝小华及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另行从 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不存在与发行人直接或间接同业竞争的情形;发 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内容未发生 变化。 10.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0.1. 不动产权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自原《律师 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原《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 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权情况未发生变更。 10.2. 租赁物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原《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 子公司租赁物业用于生产经营的情况未发生变更。 10.3. 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信达律师在商标局网站的查询,自原《律师工作 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在中 国境内持有的注册商标情况未发生变更。 10.4. 专利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持有的专利证 书、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信息,除原《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 45 项专利 继续有效外,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新增 23 项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利 权利 专利 法律 取得 专利名称 专利号 号 类型 人 申请日 状态 方式 一种便于多频信号传 实用 发行 专利权 原始 1 2021230814428 2021/12/09 输的线路板 新型 人 维持 取得 3-3-1-2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 一种防潮抗摔的电路 实用 发行 专利权 原始 2021230818306 2021/12/09 板 新型 人 维持 取得 3 一种具备散热功能多 实用 发行 专利权 原始 2021231168235 2021/12/13 层线路板 新型 人 维持 取得 4 一种线路板加工的夹 实用 发行 专利权 原始 2021231564735 2021/12/16 持机构 新型 人 维持 取得 5 实用 发行 专利权 原始 一种高频高速线路板 2021233084906 2021/12/27 新型 人 维持 取得 6 一种便于锡焊的 PCB 实用 发行 专利权 原始 2021233085078 2021/12/27 电路板 新型 人 维持 取得 7 一种柔性多端口分接 实用 发行 专利权 原始 2021233254752 2021/12/28 线路板 新型 人 维持 取得 8 一种便于压紧固定的 实用 发行 专利权 原始 2021230820062 2021/12/09 线路板 新型 人 维持 取得 9 实用 发行 专利权 原始 一种防静电的线路板 2021231165025 2021/12/13 新型 人 维持 取得 10 一种激光微孔挠性电 实用 发行 专利权 原始 2021233070424 2021/12/27 路板 新型 人 维持 取得 11 一种集中散热的电路 实用 发行 专利权 原始 2021233255897 2021/12/28 板 新型 人 维持 取得 12 实用 江西 专利权 原始 一种组合式电路板 2021229900009 2021/12/01 新型 强达 维持 取得 3-3-1-2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3 一种超厚多层板铆合 实用 江西 专利权 原始 2021230063429 2021/12/02 工具 新型 强达 维持 取得 14 实用 江西 专利权 原始 一种化学沉铜工装 2021230101416 2021/12/02 新型 强达 维持 取得 15 一种通过背钻形成的 实用 江西 专利权 原始 2021230201645 2021/12/03 盲孔结构 新型 强达 维持 取得 16 一种印制电路板气动 实用 江西 专利权 原始 2021230213996 2021/12/04 打报废装置 新型 强达 维持 取得 17 一种多层柔性电路板 实用 江西 专利权 原始 2021232209764 2021/12/21 刻蚀组合装置 新型 强达 维持 取得 18 一种简易定位贴胶带 实用 江西 专利权 原始 2021230174474 2021/12/03 工装 新型 强达 维持 取得 19 实用 江西 专利权 原始 一种防变形电路板 2021229909802 2021/12/01 新型 强达 维持 取得 20 一种新型半软板电路 实用 江西 专利权 原始 2021230205843 2021/12/04 板结构 新型 强达 维持 取得 21 实用 江西 专利权 原始 一种旋转拆板台 2021230219441 2021/12/04 新型 强达 维持 取得 22 一种电路板低电阻测 实用 江西 专利权 原始 2021232021878 2021/12/20 试装置 新型 强达 维持 取得 23 一种线路板的多级调 实用 江西 专利权 原始 2021232577982 2021/12/23 压机构 新型 强达 维持 取得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 3-3-1-3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内全资子公司合法拥有其所注册的境内专利,该等境内专利不存在质押、冻结等 权利受到限制的其他情形。 10.5.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经信达律师核查,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情况未发 生变更。 10.6. 域名 经信达律师核查,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拥有的注册域名情况未发生变更。 10.7. 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固定资产清单、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审计报告》,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机器设备,经信达律师抽查发行 人部分设备购买合同、发票等,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或使用上述生产 经营设备,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设置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 的情形。 10.8. 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有 2 家境内全资子公司,2 家境外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情况未发生变更。 根据发行人境内全资子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及发行人的说明并 经信达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 2 家 境内全资子公司均有效存续、合法经营。 根据有关发行人境外全资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境外全资子公司具体 情况如下: 10.8.1. 香港强达 根据香港何韦律师行于 2022 年 8 月 16 日出具的《关于强达实业(香港)有 3-3-1-3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限公司 QD Industries Limited 之法律意见书》,香港强达合法有效存续,无清盘程 序的记录;其从事的业务已合法取得所需的商业登记证及公司注册证书,业务经 营符合香港法律规定;发行人所持香港强达已发行股本不存在质押/抵押情形,不 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权益调整协议、回购协议或者类似安排;香港强达不存在 任何已完成、未决的或潜在的政府调查、指控、行政处罚或任何诉讼、仲裁等类 似法律程序。 10.8.2. 美国强达 根据 Yuan Law Group P.C.(袁钢律师事务所)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出具的关 于美国强达的《法律意见书》,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美国强达系根据加州法 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不会依照适用法律、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章制度或 其他组成文件或因其他情况解散或终止;发行人所持美国强达股份已得到正式授 权和有效发行,不存在任何留置权、押记、索赔和其他产权负担,并已缴清股款 且不加缴股份;美国强达开展的业务已获得加州销售许可证,且已从政府当局处 获得适用法律要求的所有其他批准等;美国强达不受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或政府 当局的未决或可能发生的诉讼、仲裁等约束。 11.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1.1. 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的重大合同如下: 11.1.1. 银行授信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银行 授信合同主要如下: 序 授信 授信额度 授信合同及 履行 授信银行 授信期限 担保合同 号 使用人 (万元) 编号 情况 招商银行 《授信协 《最高额不可 1 股份有限 议》(编号: 2021/12/13- 撤销担保书》 正在 发行人 3,000.00 公司深圳 755XY2021 2022/12/12 (编号: 履行 分行 043505) 755XY202104 3-3-1-3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授信 授信额度 授信合同及 履行 授信银行 授信期限 担保合同 号 使用人 (万元) 编号 情况 350501、 755XY202104 350502) 《授信函》 (编号: 汇丰银行 3,000.00(其 CN1100259 2 发行 (中国) 中江西强达 9538-211126 正在 人、江 无固定期限 《保证书》 有限公司 不超过 -SZ Q&D、 履行 西强达 深圳分行 1,000.00) CN1100259 9538-211126 -JX Q&D) 《最高额保证 合同》(编号: 星展银行 4,000.00(其 《授信函》 CG/SZ/SN/189 3 发行 (中国) 中江西强达 (编号: 96/22-01、 正在 人、江 无固定期限 有限公司 不超过 P/SZ/SN/18 CG/SZ/SN/189 履行 西强达 深圳分行 2,000.00) 996/22) 96-22-02、 PG/SZ/SN/189 96/22) 《最高额保证 《综合授信 上海银行 合同》(编号: 4 合同》(编 股份有限 2022/05/27- ZDBSX929032 正在 发行人 10,000.00 号: 公司深圳 2023/04/14 2030101、 履行 SX92903220 分行 ZDBSX929032 301) 2030102) 《最高额保证 合同》(编号: 《最高额融 SZ39(高保) 华夏银行 5 资合同》(编 20220001-12) 股份有限 2022/01/07- 正在 发行人 10,000.00 号:SZ39(融 、《个人最高额 公司深圳 2023/01/07 履行 资) 保证合同》(合 分行 20220001) 同编号:SZ39 (高保) 20220001-11) 11.1.2. 借款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借款 合同主要如下: 序 借款 合同名称及 借款金额 履行 出借方 借款期限 担保合同 号 方 编号 (万元) 情况 3-3-1-3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借款 合同名称及 借款金额 履行 出借方 借款期限 担保合同 号 方 编号 (万元) 情况 《最高额保证合同》 上海银 《流动资金 (编号: 1 行股份 借款合同》 发行 2022/05/27- ZDBSX929032203010 正在 有限公 (编号: 200.00 人 2023/04/14 1、 履行 司深圳 9290322030 ZDBSX929032203010 分行 101(C)) 2) 《最高额保证合同》 华夏银 《流动资金 (编号:SZ39(高保) 2 行股份 借款合同》 发行 2022/07/18- 20220001-12)、《个人 正在 有限公 (编号: 300.00 人 2025/07/18 最高额保证合同》(合 履行 司深圳 SZ3910120 同编号:SZ39(高保) 分行 220017) 20220001-11) 招商银 《国内信用 《最高额不可撤销担 3 行股份 证(正本)》 发行 2022/01/10- 保书》(编号: 正在 有限公 (编号: 1,000.00 人 2023/01/06 755XY202104350501、 履行 司深圳 EL7552200 755XY202104350502) 分行 008) 11.1.3. 融资租赁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正在履行的租金 总额在50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融资租赁合同主要如下: 序 合同名称及编 出租人 承租 租金总额 签订日期 租赁期限 履行 号 号 人 (万元) 情况 融资租赁合同 远东宏信 发行 696.8796 2020/05/18 36 个月,自 正在 1 (FEHTJ20DG (天津)融 人 起租日起算 履行 2HQX1-L-01) 资租赁有 限公司 融资租赁合同 远东宏信 发行 705.3676 2020/05/18 36 个月,自 正在 2 (FEHTJ20DG (天津)融 人 起租日起算 履行 25A1P-L-01) 资租赁有 限公司 融资租赁合同 远东宏信 江西 861.6040 2020/05/18 36 个月,自 正在 3 (FEHTJ20DG (天津)融 强达 起租日起算 履行 2EA4P-L-01) 资租赁有 限公司 融资租赁合同 平安国际 江西 541.3608 2022/03/22 36 个月,自 正在 4 (2022PAZL01 融资租赁 强达 起租日起算 履行 00447-ZL-01) 有限公司 11.1.4. 销售合同 3-3-1-3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等资料并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 2022 年 1-6 月销售金额排名前五的客户的销售框架合同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销售主体 客户名称 合同类型 合同签署日 履行情况 1 香港强达 Fineline 框架协议 2021/08/01 正在履行 2 发行人 PCB Connect 框架协议 2008/10/17 正在履行 3 香港强达 ICAPE 框架协议 2021/08/01 正在履行 4 发行人 Scanfil 框架协议 2020/02/14 正在履行 5 香港强达 H&T Global Circuits 框架协议 2022/01/11 正在履行 11.1.5. 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同等资料并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 2022 年 1-6 月 采购金额排名前五的供应商的采购框架合同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采购方 销售方 合同类型 合同签署日 履行情况 1 发行人 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 框架协议 2021/08/03 正在履行 2 发行人 台燿科技(中山)有限公司 框架协议 2016/06/01 正在履行 3 发行人 广东承安科技有限公司 框架协议 2021/08/03 正在履行 4 发行人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框架协议 2019/05/31 正在履行 5 江西强达 深圳富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框架协议 2022/02/15 正在履行 11.2. 工程施工合同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2022 年 1-6 月,发行人无新增工程 施工合同。 11.3. 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网络信息 安全、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11.4.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担保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及《审计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相关合同文件,截 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除在原《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 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 况。 11.5.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3-3-1-3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1.5.1.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合并报表的其他应收款 合计 5,152,956.55 元,按款项性质分类的其他应收款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期末余额 1 押金及保证金 1,513,580.13 2 应收代缴员工承担部分社保 660,265.75 3 应收赔偿款等其他 532,983.69 4 出口退税 2,446,126.98 合计 5,152,956.55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相关合同、凭证,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押金及保证金主要系房租及物流押金、项目投标保证金,应收代缴员工承担 部分社保主要系代垫的社保及公积金费用,应收赔偿款主要系应收的供应商板材 品质不合格造成发行人损失的品质赔偿款项及第三方提铜过程造成发行人设备损 失的赔偿款项,出口退税主要系江西强达在出口环节应收退还的增值税。 11.5.2.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合并报表的其他应付款 合计 4,628,908.85 元,按款项性质分类的其他应付款余额的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期末余额 1 计提费用 2,707,403.74 2 公益金 399,021.00 3 押金保证金 1,522,484.11 合计 4,628,908.85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相关合同、凭证,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计提费用主要系计提的水电、返利及佣金费用,公益金主要系发行人及江西 强达的爱心基金,押金保证金主要系暂收废弃物收购方东莞市万容环保技术有限 公司的合作押金。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3-3-1-3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发行人重大合同均由发行人或其前身或其全资子公司作为合同一方 签署并履行,适用中国法律的合同的内容及形式未违反中国现行法律、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2)发行人重大合同均与公司业务相关; (3)发行人重大合同签订形式和内容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按照 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的,均已履行内部决 策程序; (4)发行人重大合同在发行人改制之前由强达有限或其全资子公司签 署,发行人改制之后由发行人或其全资子公司签署,强达有限签署的合同由 发行人承继; (5)发行人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6)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网络信息安全、 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7)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发生,相关合同或者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履行。 12.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2.1. 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2022 年 1-6 月,发行人不存在合 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除原《律师工作报告》之“8 发行人的股本演变” 部分所述增资扩股情形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增资扩股情形。 12.2. 近期内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收购、出售的计划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2022 年 1-6 月,发行人不存在重 大资产收购或出售行为;发行人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 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 3-3-1-3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3.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核查,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未修改《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 14.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 经核查,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共召开 2 次董事会,未召开股东大会和监事会,具体情况如下: 会议类型 召开日期 会议名称 董事会 2022/06/24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董事会 2022/09/02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经核查发行人前述新增会议的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 议和会议记录,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等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不存在侵害股东权利的情形。 15.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 司现有董事 6 名,分别为祝小华、宋振武、宋世祥、周剑青、李建伟和陈长生, 其中祝小华为董事长,李建伟和陈长生为独立董事;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为郭先锋、 袁秋怀、杨亚兵、张璞、谢洪涛。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经信达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深交所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并经核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及相关专业资格 证书,查阅有关公安机关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填写的调查表,并经信达律师网 3-3-1-3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络查询,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以外的企业兼职情况未发生 变化。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 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职权范围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发行人与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签 署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发行人与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均签署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该等协议符合法律法 规的规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述协议正常履行中,发行人、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违反该等协议的情形。 16. 发行人的税务 16.1. 税务登记 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均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16.2. 适用的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在 2022 年 1-6 月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2022 年 1-6 月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增值税 13% 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25% 城市维护建设税 已缴流转税税额 7%、5% 教育费附加 已缴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已缴流转税税额 2% 注 1:发行人、江西强达为高新技术企业,2022 年 1-6 月内企业所得税税率 为 15%;南通强达 2022 年 1-6 月内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 注 2:发行人 2022 年 1-6 月内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 7%,江西强达、南通强 3-3-1-3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达 2022 年 1-6 月内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 5%。 16.3. 税收优惠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2022 年 1-6 月,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 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未发生变化。 16.4. 财政补贴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于 2022 年 1-6 月内获批的重大 财政补贴(重大的标准为金额 30.00 万元以上)具体如下表所示: 序号 公司名称 财政补贴项目 补贴部门 金额(元) 江西信丰高新技术产 1 江西强达 装修补贴资金 9,000,000.00 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 江西强达 2021 年县外贸发展扶持资金 信丰县商务局 529,800.00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重大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16.5. 发行人依法纳税情况 16.5.1. 发行人的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于 2022 年 7 月 1 日出具的《税务违法 记录证明》(深税违证[2022]19319 号),该局暂未发现发行人 2022 年 1 月 1 日 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16.5.2. 江西强达的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信丰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于 2022 年 7 月 7 日出具的《无 欠税证明》(信丰税一分局无欠税证[2022]28 号),截至 2022 年 7 月 4 日,未发 现江西强达有欠税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信丰县税务局于 2022 年 7 月 7 日出具的《证明》,江西强 达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7 月 7 日期间能够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 纳税申报义务,暂无违反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记录。 16.5.3. 南通强达的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于 2022 年 7 月 13 日出具的《情 3-3-1-4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况说明》,该局暂未发现南通强达自 2021 年 12 月 20 日至 2022 年 7 月 13 日期间 因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 2022 年 1-6 月内执行 的主要税种、税率及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当时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及境 内全资子公司 2022 年 1-6 月内计入当期损益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 2022 年 1-6 月内不存在税务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7.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技术、劳动用工 等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 江西强达开展生产经营及雇佣员工,南通强达暂未开始生产经营且未雇佣任何员 工。 17.1. 发行人环保方面的合规情况 根据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2 年 8 月 17 日出具的有关发行人守法情况的复 函,发行人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在全市无环保行政处罚记录。 根据赣州市信丰生态环境局于 2022 年 7 月 12 日出具的《关于江西强达电路 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复函》,江西强达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生态环境方面的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 2022 年 1-6 月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主管部门行政 处罚的情形。 17.2. 发行人安全生产方面的合规情况 根据深圳市应急管理局于 2022 年 7 月 2 出具的《安全生产情况证明》(深应 急证字 NO Q202201881),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7 月 2 日期间,未发现 发行人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而受到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处罚的记录,未发现 3-3-1-4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记录。 根据信丰县应急管理局于 2022 年 7 月 11 日出具的《证明》,江西强达自设立 之日至 2022 年 7 月 11 日,不存在违反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的情形,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被列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 记录“黑名单”,亦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而受到或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质疑或调查的情形,亦没有相关的记录, 与主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争议、纠纷或诉讼, 该局亦未收到任何有关该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投诉、举报或其他性质的主张。 根据发行人及其从事生产业务的境内全资子公司所在地主管安全生产部门出 具的证明、信达律师网络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网站 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于 2022 年 1-6 月内未发生安全责任 事故,未受到行政处罚。 17.3. 发行人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方面的合规情况 根据自广东信用网下载的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未发现发行人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7 月 3 日期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经营 异常名录以及在市场监管领域因违反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 录。 根据自江西信用网下载的法人信用信息概况,江西强达截至 2022 年 7 月 11 日不存在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录。 根据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 年 7 月 8 日出 具的《证明》,南通强达自 2021 年 12 月 20 日至 2022 年 7 月 8 日期间,不存在因 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或可能受到任 何行政处罚或被质疑或调查的情形。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在 2022 年 1-6 月内无因违反国家、地方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记录,不存 在因违反产品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17.4. 发行人外汇、海关方面的合规情况 3-3-1-4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7.4.1.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于 2022 年 8 月 8 日出具的关于发 行人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复函,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该中心 未发现发行人因违反人民银行及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受 到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17.4.2.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信丰县支局于 2022 年 7 月 12 日出具的《企业违 法违规记录情况证明》(编号:202204),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7 月 11 日 期间,未发现江西强达因违反人民银行及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而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信丰县支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17.4.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福中海关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出具的关于发行人 违法违规情况的函,经查询,发行人于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在深 圳海关关区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17.4.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昌海关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企业信用 状况证明》(编号:[2022]003 号),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期 间,未发现江西强达有涉及海关进出口监管领域的违法犯罪记录。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及江西强达涉及进出口业务,南通强达未 经营进出口业务;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 2022 年 1-6 月内不存在因违反外汇、 海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17.5. 发行人的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情况 17.5.1. 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情况 (1)劳动用工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名册及说明,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境 内全资子公司合计有 1,329 名员工。 (2)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名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社会保险及 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所开具的证明以及在广东信用网下载的企业信用报告(无违 法违规证明版),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无因违反社会保险及住 3-3-1-4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 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员工社会保险、公积金缴纳的总体情况如下: 2022 年 6 月 30 日 项目 人数 在册员工总人数 1,329 养老保险 1,327 医疗保险 1,331 工伤保险 1,332 失业保险 1,332 生育保险 1,331 住房公积金 1,314 社会保险缴纳人数、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与在册员工总人数之间存在少数差 异的原因为:1)部分员工当月入职、离职;2)部分员工为退休返聘员工;3)部 分员工因被征地而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 (3)劳务派遣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无劳务派遣员工。 17.5.2. 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合规情况 (1)劳动用工、社会保险的合规情况 1)根据自广东信用网下载的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未发现发 行人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7 月 3 日期间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因违反 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2) 根据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于 2022 年 7 月 4 日出具的《证明》,发 行人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期间无因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 者规章而被该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3)根据信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2 年 7 月 12 日出具的《证明》, 江西强达自设立之日起至 2022 年 7 月 12 日期间,不存在应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 而未签署劳动合同或其他违反国家及地方关于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3-3-1-4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该局也未受理过牵涉江西强达的该等劳动争议投诉或仲裁 案件,江西强达亦不存在因违反前述文件的相关规定而受到或可能受到任何行政 处罚或被质疑或调查的情况,该局亦未收到过任何第三方对江西强达关于劳动用 工方面的投诉、举报或其他性质的主张。 4) 根据信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2 年 7 月 12 日出具的《证明》, 江西强达自设立之日至 2022 年 7 月 12 日期间,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调查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 已经发生的、正在进行的或已有明显迹象表明可能要发生的因违反社会保险方面 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或可能受到该局调查、行政处罚、 处理或需要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与该局没有社会保险方面的任何正在进行/ 潜在争议、纠纷或诉讼,该局亦未收到过任何就有关社会保险事宜对江西强达提 出的投诉、举报或其他性质的主张。 (2)住房公积金的合规情况 1)根据自广东信用网下载的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未发现发 行人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7 月 3 日期间在住房公积金领域因违反公积金 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2)根据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丰分中心于 2022 年 7 月 11 日出具的《证 明》,江西强达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7 月 11 日期间,不存在因违反住房 公积金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或可能受到任何行政处 罚或被质疑或调查的情形,与该中心没有住房公积金方面的任何正在/潜在的争 议、纠纷或诉讼,该中心亦未收到过任何第三方对该公司关于住房公积金问题的 投诉、举报或其他性质的主张。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所在地主管劳动、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部 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 于 2022 年 1-6 月内不存在因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方面违法违规情形 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17.6. 发行人土地、建设方面的合规情况 3-3-1-4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信丰县自然资源局于 2022 年 7 月 11 日出具的《证明》,江西强达自设 立之日至 2022 年 7 月 11 日期间,在国土、规划方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州湾示范区分局于 2022 年 7 月 13 日出具的 《证明》,南通强达自设立之日至 2022 年 7 月 13 日,一直遵守有关土地及规划 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其建设项目所涉土地均符合规划并 依法及时取得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应缴付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已及时全部 足额缴付,不存在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未经招标等违规行为,不存在欠缴或被追 缴土地出让金及费用的情形,不存在因违反土地及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或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质疑或调查或被拆除、征收、 没收土地房产的情形。 根据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建设交通局于 2022 年 7 月 13 日出具 的《证明》,南通强达自设立之日至 2022 年 7 月 13 日,一直遵守工程建设管理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管理方 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或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质疑 或调查或被拆除、征收、没收土地房产的情形。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在 2022 年 1-6 月内不 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商管理、外汇、海关、劳动用工、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情形。 18.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 19.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9.1. 发行人的诉讼、仲裁 经检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全国法院被执行人 信息查询网 (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 3-3-1-4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网(http://shixin.court.gov.cn/)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 (重大诉讼、仲裁的标准为:涉案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或对公司股权结构、生 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下同)。 19.2. 发行人的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所在地主管工商部门、外汇管理部门、海关 部门、劳动部门、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部门等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确认并经 信达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 台以及相关公司外汇、劳动、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网站等公示信息,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工 商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劳动管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法律法 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 19.3.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情况 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 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及中国庭审公开网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 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情况。 19.4.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信达律师登录 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及中国庭审公开网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刑事处罚记录、不存在 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20.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经查验,发行人用于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系由发行人与招商证券编制。 信达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的编制,仅总括性审阅了该《招股说明书》,并 3-3-1-4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对其中引用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 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查,信达确认《招股说明书》与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 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信达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 中引用的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 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21.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发行人主营业务和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第二节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 (1)《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当。 (2)发行人具备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除尚需通过深交所创业板发 行上市审核以及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决定外,发行人具 备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定条件。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3-3-1-4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林晓春 林晓春 __________________ 刘璐 年 月 日 3-3-1-4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附件一 《关联担保》 一、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 主债权合同 主债权合同 序号 担保人 授信/贷款主体 被担保方 担保合同编号 担保主债权 担保方式 主债权期限 金额(万元) 履行情况 1 中国银行股份有 2018 圳中银永 2018 圳中银永额协 连带保证责 2019/02/21- 祝小华 限公司深圳福永 发行人 小保字第 1,500.00 履行完毕 字第 700085 号 任担保 2020/02/21 支行 000085A 2 中国银行股份有 2018 圳中银永 2018 圳中银永额协 连带保证责 2019/02/21- 宋振武 限公司深圳福永 发行人 小保字第 1,500.00 履行完毕 字第 700085 号 任担保 2020/02/21 支行 000085B 号 以深房地字 第 3 中国银行股份有 2018 圳中银永 4000183363 骆亚、祝小 2018 圳中银永额协 2019/02/21- 限公司深圳福永 发行人 小抵字第 1,500.00 号中润大厦 履行完毕 华 字第 700085 号 2020/02/21 支行 000085A 号 B 座 509 房 提供抵押担 保 以深房地字 4 中国银行股份有 2018 圳中银永 第 宋振武、宋 2018 圳中银永额协 2019/02/21- 限公司深圳福永 发行人 小抵字第 1,500.00 3000232798 履行完毕 宝慧 字第 700085 号 2020/02/21 支行 000085B 号 号富荔花园 第 3 栋 504 3-3-1-5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主债权合同 主债权合同 序号 担保人 授信/贷款主体 被担保方 担保合同编号 担保主债权 担保方式 主债权期限 金额(万元) 履行情况 房提供抵押 担保 5 中国银行股份有 2019 圳中银永 祝小华、骆 2019 圳中银永额协 连带保证责 2019/12/30- 限公司深圳福永 发行人 普保字第 1,400.00 履行完毕 亚 字第 7000132 号 任担保 2020/12/30 支行 000132A 号 6 中国银行股份有 2019 圳中银永 宋振武、宋 2019 圳中银永额协 连带保证责 2019/12/30- 限公司深圳福永 发行人 普保字第 1,400.00 履行完毕 宝慧 字第 7000132 号 任担保 2020/12/30 支行 000132B 号 以深房地字 第 7 中国银行股份有 2019 圳中银永 4000183363 骆亚、祝小 2019 圳中银永额协 2019/12/30- 限公司深圳福永 发行人 普抵字第 1,400.00 号中润大厦 履行完毕 华 字第 7000132 号 2020/12/30 支行 000132 号 B 座 509 房 提供抵押担 保 以深房地字 第 8 中国银行股份有 2019 圳中银永 宋振武、宋 2019 圳中银永额协 3000232798 2019/12/30- 限公司深圳福永 发行人 普抵字第 1,400.00 履行完毕 宝慧 字第 7000132 号 号富荔花园 2020/12/30 支行 000132B 号 第 3 栋 504 房提供抵押 3-3-1-5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主债权合同 主债权合同 序号 担保人 授信/贷款主体 被担保方 担保合同编号 担保主债权 担保方式 主债权期限 金额(万元) 履行情况 担保 9 中国银行股份有 2021 圳中银永 2021 圳中银永额协 连带保证责 2021/04/01- 祝小华 限公司深圳福永 发行人 保额字第 1,000.00 履行完毕 字第 000005 号 任担保 2021/12/16 支行 000005A 号 10 中国银行股份有 2021 圳中银永 2021 圳中银永额协 连带保证责 2021/04/01- 宋振武 限公司深圳福永 发行人 保额字第 1,000.00 履行完毕 字第 000005 号 任担保 2021/12/16 支行 000005B 号 11 招商银行股份有 755XY20210435 连带保证责 2021/12/13- 祝小华 发行人 755XY2021043505 3,000.00 正在履行 限公司深圳分行 0501 任担保 2022/12/12 12 祝小华、宋 华夏银行股份有 SHZZX18101201800 SHZZX1810120 连带保证责 2018/08/29- 振武、宋宝 限公司深圳福田 发行人 33 号的《流动资金借 500.00 履行完毕 180033-11 任担保 2019/08/29 慧 支行 款合同》下的债权 2019 圳中银永小借 13 中国银行股份有 2019 圳中银永 祝小华、骆 字第 000084 号的《流 连带保证责 2019/12/13- 限公司深圳福永 发行人 小保字第 600.00 履行完毕 亚 动资金借款合同》下 任担保 2020/12/13 支行 000084B 号 的债权 3-3-1-5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主债权合同 主债权合同 序号 担保人 授信/贷款主体 被担保方 担保合同编号 担保主债权 担保方式 主债权期限 金额(万元) 履行情况 2019 圳中银永小借 14 中国银行股份有 2019 圳中银永 宋振武、宋 字第 000084 号的《流 连带保证责 2019/12/13- 限公司深圳福永 发行人 小保字第 600.00 履行完毕 宝慧 动资金借款合同》下 任担保 2020/12/13 支行 000084C 号 的债权 15 祝小华、骆 深中小贷 深圳市中小担小 深中小贷(2021)年 连带保证责 2021/09/15- 亚、宋振武、 发行人 (2021)年借担 800.00 履行完毕 额贷款有限公司 借担字(3591)号 任担保 2022/09/15 宋宝慧 字(3591-1)号 16 亿多世(中国)租 SH/FLA/0118/02581 祝小华、宋 连带保证责 2018/02/01- 赁有限公司上海 发行人 —— 号《融资租赁合同》 619.9992 履行完毕 振武 任担保 2020/01/31 分公司 下的债权 17 亿多世(中国)租 SH/FLA/0418/02718 祝小华、宋 连带保证责 2018/05/01- 赁有限公司上海 江西强达 —— 号《融资租赁合同》 639.9984 履行完毕 振武 任担保 2020/04/30 分公司 下的债权 18 远东宏信(天津) FEHTJ20DG2B2T4- 宋振武、祝 连带保证责 36 个月,自 融资租赁有限公 发行人 —— L-01 号《融资租赁合 247.2780 正在履行 小华 任担保 起租日起算 司 同》下的债权 19 远东宏信(天津) FEHTJ20DG2HQX1- 宋振武、祝 连带保证责 36 个月,自 融资租赁有限公 发行人 —— L-01 号《融资租赁合 696.8796 正在履行 小华 任担保 起租日起算 司 同》下的债权 3-3-1-5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主债权合同 主债权合同 序号 担保人 授信/贷款主体 被担保方 担保合同编号 担保主债权 担保方式 主债权期限 金额(万元) 履行情况 20 远东宏信(天津) FEHTJ20DG25A1P- 宋振武、祝 连带保证责 36 个月,自 融资租赁有限公 发行人 —— L-01 号《融资租赁合 705.3676 正在履行 小华 任担保 起租日起算 司 同》下的债权 21 IFELC21DG24YTX- 宋振武、祝 远东国际融资租 连带保证责 36 个月,自 发行人 —— L-01 号《融资租赁合 167.089386 正在履行 小华 赁有限公司 任担保 起租日起算 同》下的债权 22 远东宏信(天津) FEHTJ20DG2EA4P- 宋振武、祝 连带保证责 36 个月,自 融资租赁有限公 江西强达 —— L-01 号《融资租赁合 861.6040 正在履行 小华 任担保 起租日起算 司 同》下的债权 23 远东宏信(天津) FEHTJ20DG2J5NV- 宋振武、祝 连带保证责 36 个月,自 融资租赁有限公 江西强达 —— L-01 号《融资租赁合 256.2720 正在履行 小华 任担保 起租日起算 司 同》下的债权 24 远东宏信(天津) FEHTJ20DG2N710-L 宋振武、祝 连带保证责 36 个月,自 融资租赁有限公 江西强达 —— -01 号《融资租赁合 357.4320 正在履行 小华 任担保 起租日起算 司 同》下的债权 25 IFELC21DG223XH- 宋振武、祝 远东国际融资租 连带保证责 36 个月,自 江西强达 —— L-01 号《融资租赁合 375.951122 正在履行 小华 赁有限公司 任担保 起租日起算 同》下的债权 3-3-1-5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主债权合同 主债权合同 序号 担保人 授信/贷款主体 被担保方 担保合同编号 担保主债权 担保方式 主债权期限 金额(万元) 履行情况 ZNZZ-202104-644-0 26 01-ZZ、 海尔融资租赁股 ZNZZ-202104-6 连带保证责 2021/08/17- 祝小华 发行人 ZNZZ-202104-644-0 213.273632 正在履行 份有限公司 44-001-ZZ-G01 任担保 2024/08/17 02-ZZ《融资租赁合 同》下的债权 ZNZZ-202104-644-0 27 01-ZZ、 海尔融资租赁股 ZNZZ-202104-6 连带保证责 2021/08/17- 宋振武 发行人 ZNZZ-202104-644-0 213.273632 正在履行 份有限公司 44-001-ZZ-G02 任担保 2024/08/17 02-ZZ《融资租赁合 同》下的债权 28 2021YYZL0112164- 永赢金融租赁有 20211214000079 连带保证责 2021/12/28- 祝小华 江西强达 ZL-01《融资租赁合 正在履行 限公司 -BZ-01 80.2799 任担保 2023/12/28 同》下的债权 29 2021YYZL0112170- 永赢金融租赁有 20211214000079 连带保证责 2021/12/27- 祝小华 江西强达 ZL-01《融资租赁合 90.4679 正在履行 限公司 -BZ-01 任担保 2023/12/27 同》下的债权 30 2021YYZL0111837- 永赢金融租赁有 20211206000160 连带保证责 2021/12/28- 祝小华 发行人 ZL-01《融资租赁合 40.1399 正在履行 限公司 -BZ-01 任担保 2023/12/28 同》下的债权 汇丰银行(中国) 发行人、 CN11002599538-211 3,000.00(其 连带保证责 31 祝小华 —— 无固定期限 正在履行 有限公司深圳分 江西强达 126-SZ Q&D、 中江西强达 任担保 3-3-1-5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主债权合同 主债权合同 序号 担保人 授信/贷款主体 被担保方 担保合同编号 担保主债权 担保方式 主债权期限 金额(万元) 履行情况 行 CN11002599538-211 不超过 126-JX Q&D《授信 1,000.00) 函》下的债权 4,000.00(其 32 星展银行(中国) 发行人、 PG/SZ/SN/1899 P/SZ/SN/18996/22 中江西强达 连带保证责 祝小华 有限公司深圳分 无固定期限 正在履行 江西强达 6-22 《授信函》下的债权 不超过 任担保 行 2,000.00) 33 SX92903220301《综 上海银行股份有 ZDBSX9290322 连带保证责 2022/05/27- 祝小华 发行人 合授信合同》下的债 10,000.00 正在履行 限公司深圳分行 030102 任担保 2023/04/14 权 34 2022PAZL0100447-Z 平安国际融资租 2022PAZL01004 连带保证责 36 个月,自 祝小华 江西强达 L-01《融资租赁合同》 541.3608 正在履行 赁有限公司 47-BZH-01 任担保 起租日起算 下的债权 35 IFELC22DG3WAWA 远东国际融资租 连带保证责 36 个月,自 祝小华 江西强达 —— -L-01《融资租赁合 65.496287 正在履行 赁有限公司 任担保 起租日起算 同》下的债权 36 IFELC22DG3EQ4L- 远东国际融资租 连带保证责 36 个月,自 祝小华 江西强达 —— L-01《融资租赁合同》 98.24443 正在履行 赁有限公司 任担保 起租日起算 下的债权 3-3-1-5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主债权合同 主债权合同 序号 担保人 授信/贷款主体 被担保方 担保合同编号 担保主债权 担保方式 主债权期限 金额(万元) 履行情况 《个人最高额 37 保证合同》(合 《最高额融资合同》 华夏银行股份有 连带保证责 2022/01/07- 祝小华 发行人 同编号:SZ39 (编号:SZ39(融资) 10,000 正在履行 限公司 任担保 2023/01/07 (高保) 20220001)下的债权 20220001-11) 3-3-1-5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主债权合同 主债权合同 序号 反担保人 担保人 债务人 反担保合同编号 反担保主债权 担保方式 主债权期限 金额(万元) 履行情况 担保人对 1 深圳市高新 SHZZX181012018003 祝小华、宋振 保证 连带反担保 2018/08/29- 投融资担保 发行人 3 号的《流动资金借款 500.00 履行完毕 武、宋宝慧 A201800482 责任 2019/08/29 有限公司 合同》下的债权提供 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担保人对 2019 圳中银 2 祝小华、骆亚、 深圳市中小 深担(2019)年 永小借字第 000084 号 连带反担保 2019/12/13- 履行完毕 宋振武、宋宝 企业融资担 发行人 反保字(2427)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 600.00 责任 2020/12/13 慧、江西强达 保有限公司 号 同》下的债权提供连 带保证责任担保 担保人对 2021 圳中银 3 祝小华、骆亚、 深圳市高新 永司借字第 006 号的 个保 连带反担保 2021/02/02- 宋振武、宋宝 投融资担保 发行人 《流动资金借款合 1,000.00 履行完毕 A202002144 责任 2022/02/02 慧 有限公司 同》下的债权提供连 带保证责任担保 3-3-1-5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发行人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主债权合同 主债权期 主债权合同 序号 担保人 授信/贷款主体 被担保方 担保合同编号 担保主债权 担保方式 金额(万元) 限 履行情况 1 江右私募可转债 信丰县工业园建 连带保证 2019/01-20 发行人 江西强达 QDDL-BZ-201901 2019 年 004 号江西强 4,800.00 履行完毕 设开发有限公司 责任担保 22/12 达私募可转债的债权 2 远东宏信(天津) FEHTJ20DG2EA4P- FEHTJ20DG2EA4 连带保证 36 个月,自 发行人 融资租赁有限公 江西强达 L-01 号《融资租赁合 861.6040 正在履行 P-U-03 责任担保 起租日起算 司 同》下的债权 3 远东宏信(天津) FEHTJ20DG2J5NV-L FEHTJ20DG2J5N 连带保证 36 个月,自 发行人 融资租赁有限公 江西强达 -01 号《融资租赁合 256.2720 正在履行 V-U-03 责任担保 起租日起算 司 同》下的债权 4 远东宏信(天津) FEHTJ20DG2N710-L FEHTJ20DG2N71 连带保证 36 个月,自 发行人 融资租赁有限公 江西强达 -01 号《融资租赁合 357.4320 正在履行 0-U-03 责任担保 起租日起算 司 同》下的债权 5 IFELC21DG223XH- 远东国际融资租 IFELC21DG223X 连带保证 36 个月,自 发行人 江西强达 L-01 号《融资租赁合 375.951122 正在履行 赁有限公司 H-U-03 责任担保 起租日起算 同》下的债权 6 发行人 永赢金融租赁有 江西强达 20211214000080- 2021YYZL0112164-Z 连带保证 2021/12/28- 正在履行 3-3-1-5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主债权合同 主债权期 主债权合同 序号 担保人 授信/贷款主体 被担保方 担保合同编号 担保主债权 担保方式 金额(万元) 限 履行情况 限公司 BZ-01 L-01 号《融资租赁合 80.2799 责任担保 2023/12/28 同》下的债权 7 2021YYZL0112170-Z 永赢金融租赁有 20211214000080- 连带保证 2021/12/27- 发行人 江西强达 L-01 号《融资租赁合 90.4679 正在履行 限公司 BZ-01 责任担保 2023/12/27 同》下的债权 8 亿多世(中国)租 SH/FLA/0418/02718 连带保证 2018/05/01- 发行人 赁有限公司上海 江西强达 —— 号《融资租赁合同》 639.9984 履行完毕 责任担保 2020/04/30 分公司 下的债权 9 汇丰银行(中国) CN11002599538-211 连带保证 发行人 有限公司深圳分 江西强达 —— 126-JX Q&D《授信 1,000.00 无固定期限 正在履行 责任担保 行 函》下的债权 10 星展银行(中国) CG/SZ/SN/18996/ P/SZ/SN/18996/22 连带保证 发行人 有限公司深圳分 江西强达 2,000.00 无固定期限 正在履行 22-01 《授信函》下的债权 责任担保 行 11 2022PAZL0100447-Z 平安国际融资租 2022PAZL010044 连带保证 36 个月,自 发行人 江西强达 L-01《融资租赁合同》 541.3608 正在履行 赁有限公司 7-BZ-01 责任担保 起租日起算 下的债权 远东国际融资租 IFELC22DG3WA IFELC22DG3WAWA- 连带保证 36 个月,自 12 发行人 江西强达 65.496287 正在履行 赁有限公司 WA-U-02 L-01《融资租赁合同》 责任担保 起租日起算 3-3-1-6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主债权合同 主债权期 主债权合同 序号 担保人 授信/贷款主体 被担保方 担保合同编号 担保主债权 担保方式 金额(万元) 限 履行情况 下的债权 13 IFELC22DG3EQ4L- 远东国际融资租 IFELC22DG3EQ4 连带保证 36 个月,自 发行人 江西强达 L-01《融资租赁合同》 98.24443 正在履行 赁有限公司 L-U-02 责任担保 起租日起算 下的债权 3-3-1-61 关于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 8826 5288 传真(Fax.):(0755) 8826 5537 网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信达首创意字(2022)第 003-02 号 致: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供 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并已分别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 《律师工作报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以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于 2022 年 11 月 21 日核发《关于深 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 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二)》”),信达律师对《审核问询函(二)》 涉及的需要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或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出具《广东 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有 关经营活动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 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须与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3-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一并使用,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报告期”指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 1-6 月,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特别说明外,信达律师在原《律师工作报告》、 原《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声明的事项以及所使用的简称仍 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3-3-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正 文 一、《审核问询函(二)》5.关于股权激励 申请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2017 年 12 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祝小华将 其持有的强达有限 9.37%股权转让给宁波鸿超翔,发行人董事兼总经理宋振武将 其持有的强达有限 2.81%股权转让给宁波翔振达。上述股权转让主要系为了对员 工实施激励,股权激励公允价值为 30 元/股,主要参考同年 10 月外部投资者贡超 的入股价格。按照发行人的上市计划,预计在 2023 年完成上市并于 2025 年 12 月 完成解锁,因此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分摊期限为 8 年。发行人监事龙华、叶茂盛均 持有宁波翔振达 8.54%的份额。 请发行人: (1)说明宋振武向宁波翔振达转让发行人股权用于股权激励的原因,发行人 实际控制人祝小华、宋振武均为创始股东,但未认定宋振武为共同实际控制人或 一致行动人的原因,宋振武是否存在代他人持有发行人股权的情况。 (2)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市盈率或并购重组市盈率等说明贡超入股发行人价 格的公允性,进一步分析说明上述股权激励公允价值确定的合理性。 (3)结合上述股权激励考核指标、监事独立性等说明监事龙华、叶茂盛为股 权激励对象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就问题(1)、(3)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人、申报 会计师就问题(2)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核查程序: 就上述问题,信达律师主要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 1. 查阅了实际控制人祝小华、股东宋振武就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协议等安排、 转让发行人股权用于激励员工的原因等事项出具的书面说明文件; 2. 查阅了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3-3-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内部治理文件; 3. 查阅了发行人设立以来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文件; 4. 查阅了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工商底档、历次股权变动的股权转让及投资协 议、股权转让价款及投资款支付凭证等文件; 5. 查阅了发行人持股 5%以上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 的调查表和发行人现有股东出具的书面确认; 6. 查阅了宁波鸿超翔、宁波翔振达设立至今的工商底档、合伙协议、合伙 人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以及财产份额转让价款及增资款支付凭证等文件; 7. 查阅了宁波鸿超翔、宁波翔振达出具的承诺函。 核查内容及结论: (一)说明宋振武向宁波翔振达转让发行人股权用于股权激励的原因,发行 人实际控制人祝小华、宋振武均为创始股东,但未认定宋振武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或一致行动人的原因,宋振武是否存在代他人持有发行人股权的情况 1. 宋振武向宁波翔振达转让发行人股权用于股权激励的原因 实际控制人祝小华、股东宋振武为发行人的创始股东,自发行人设立至今一 直在发行人处任职并一直持有发行人的股权/股份,二人为发行人的创始团队成 员。祝小华、宋振武于 2017 年 12 月将各自持有的强达有限 9.37%、2.81%股权分 别转让给其各自担任普通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宁波鸿超翔、宁波翔振达,该等 合伙企业系为激励发行人员工而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 根据实际控制人祝小华、股东宋振武出具的书面说明,上述转让股权的行为 系祝小华、宋振武作为创始股东在公司发展过程中考虑到公司当时实际的经营情 况自愿协商将所持发行人部分股权分享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管理人员、骨干员 工的行为,系其各自真实意思表示,初衷是为了公司长期发展的目的;发行人在 选定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时,根据自愿原则,综合考虑了员工对公司的贡献度、 发展潜力、敬业度和忠诚度,允许员工以参考净资产值的价格向员工持股平台增 资或受让创始股东所持员工持股平台财产份额的方式成为员工持股平台的有限合 3-3-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伙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成为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人的员工 均已足额向员工持股平台支付了增资款或向创始股东支付了财产份额转让价款, 并签署了相关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及合伙协议。 根据宁波鸿超翔、宁波翔振达于 2022 年 6 月 16 日出具的《深圳市强达电路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其各自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祝小华、宋振武均为创始股东,但未认定宋振武为共同 实际控制人或一致行动人的原因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祝小华直接持有发行人 2,422.80 万股股 份,占发行人总股本 42.86%,是发行人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除上述直接持股外, 祝小华通过持有宁波鸿超翔的财产份额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且祝小华为宁波鸿 超翔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祝小华直接及间接合计能够控制发行人 2,897.60 万股股 份(约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51.26%)的表决权,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最近二年内, 祝小华直接享有及间接控制的发行人表决权比例均在 50%以上。报告期内,祝小 华为发行人持股比例最大的股东,且担任董事长一职,祝小华能够对发行人董事 会的构成、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任免产生重大影响,能够对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具有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为发行人 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宋振武直接及间接合计能够控制发行人 1,377.60 万股股份(约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24.37%)的表决权,宋振武控制的前述 表决权情况并不影响祝小华对公司的单独控制地位。 经核查发行人设立以来的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内部治理文件、发行人设立以来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文件以及实际控制人祝小华、股东宋振武出具的书面说 明,宋振武与实际控制人祝小华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或类 似安排;宋振武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亦不存在相关协议或安排以谋求实际控制人 地位;宋振武本人无共同控制公司的意图,认可并承诺维护祝小华的实际控制人 3-3-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位;另外,宋振武与实际控制人祝小华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层面均各 自独立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发表意见以及独立行使表决权。 综上,实际控制人祝小华、股东宋振武虽均为创始股东,但宋振武对公司不 存在股权控制关系,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分工明确的范围内履行其股东、总经 理、董事等职责,独立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且其与实际控制人祝小华之间不 存在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或类似安排,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亦不存在 相关协议或安排以谋求实际控制人地位,其本人无共同控制公司的意图。因此, 基于上述实际情况未将宋振武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或一致行动人。 3. 宋振武是否存在代他人持有发行人股权的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工商底档、历次股权变动的股权转让及投资协议、 股权转让价款及投资款支付凭证等文件及发行人持股 5%以上自然人股东、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和发行人现有股东出具的书面确认,宋振武自 发行人设立至今一直在发行人处任职并一直持有发行人的股权/股份,不存在代他 人持有发行人股权/股份的情形。 (二)结合上述股权激励考核指标、监事独立性等说明监事龙华、叶茂盛为 股权激励对象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经核查宁波鸿超翔、宁波翔振达设立至今的工商底档、合伙协议、财产份额 转让协议等文件,合伙协议仅对员工持股平台的内部流转、合伙人退出机制以及 所持财产份额的处置方式等作了约定,并未设立股权激励相关的考核指标、任职 期限及其他制度安排等关键条款,不属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规定 的股权激励,而是发行人通过让员工参与持股的方式与员工共享公司发展的经营 成果,促进员工和公司共同成长。 龙华、叶茂盛分别于 2017 年 12 月 18 日、2017 年 12 月 28 日成为宁波翔振达 的有限合伙人,并于 2021 年 7 月发行人股改完成后开始担任公司监事一职,其中 龙华现担任发行人股东代表监事、新厂办厂长,叶茂盛为发行人员工代表产生的 职工代表监事,现任总经办总监。龙华、叶茂盛成为员工持股平台的有限合伙人 系发行人综合考虑其各自过往在公司任职期间对公司的贡献度、发展潜力、敬业 3-3-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度和忠诚度而对其进行股份共享的结果,其作为员工持股平台的有限合伙人并不 影响其后续担任监事的资格,亦不影响其在监事会上独立发表意见以及行使表决 权。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适用的对象为股票在上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发行人不属于上市公司,且宁波鸿超翔、宁波翔振 达仅为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未设立股权激励相关的考核指标、任职期限及其 他制度安排等关键条款,不属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股权激 励,且龙华、叶茂盛是先持有员工持股平台的财产份额后在发行人股改后担任监 事的,发行人对龙华、叶茂盛等员工的激励行为不适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相关规定。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3-3-1-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林晓春 林晓春 ________________ __ 刘璐 年 月 日 3-3-1-8 关于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更新稿)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 8826 5288 传真(Fax.):(0755) 8826 5537 网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更新稿)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更新稿) 信达首创意字(2022)第 003-02 号 致: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供 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并已分别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 《律师工作报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以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于 2022 年 11 月 21 日核发《关于深 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 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二)》”),信达律师对《审核问询函(二)》 涉及的需要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或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于 2023 年 1 月 13 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鉴于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于 2023 年 2 月 16 日出现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事项, 根据深交所要求,信达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基础上,更新回复深交所审核 3-3-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更新稿) 问询所涉法律相关问题,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更新稿)》(以 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有 关经营活动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 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须与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一并使用,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报告期”指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 1-6 月,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特别说明外,信达律师在原《律师工作报告》、 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声明的 事项以及所使用的简称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3-3-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更新稿) 正 文 一、《审核问询函(二)》5.关于股权激励 申请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2017 年 12 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祝小华将 其持有的强达有限 9.37%股权转让给宁波鸿超翔,发行人董事兼总经理宋振武将 其持有的强达有限 2.81%股权转让给宁波翔振达。上述股权转让主要系为了对员 工实施激励,股权激励公允价值为 30 元/股,主要参考同年 10 月外部投资者贡超 的入股价格。按照发行人的上市计划,预计在 2023 年完成上市并于 2025 年 12 月 完成解锁,因此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分摊期限为 8 年。发行人监事龙华、叶茂盛均 持有宁波翔振达 8.54%的份额。 请发行人: (1)说明宋振武向宁波翔振达转让发行人股权用于股权激励的原因,发行人 实际控制人祝小华、宋振武均为创始股东,但未认定宋振武为共同实际控制人或 一致行动人的原因,宋振武是否存在代他人持有发行人股权的情况。 (2)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市盈率或并购重组市盈率等说明贡超入股发行人价 格的公允性,进一步分析说明上述股权激励公允价值确定的合理性。 (3)结合上述股权激励考核指标、监事独立性等说明监事龙华、叶茂盛为股 权激励对象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就问题(1)、(3)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人、申报 会计师就问题(2)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核查程序: 就上述问题,信达律师主要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 1. 查阅了实际控制人祝小华、股东宋振武就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协议等安排、 转让发行人股权用于激励员工的原因等事项出具的书面说明文件; 2. 查阅了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3-3-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更新稿) 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内部治理文件; 3. 查阅了发行人设立以来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文件; 4. 查阅了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工商底档、历次股权变动的股权转让及投资协 议、股权转让价款及投资款支付凭证等文件; 5. 查阅了发行人持股 5%以上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 的调查表和发行人现有股东出具的书面确认; 6. 查阅了宁波鸿超翔、宁波翔振达设立至今的工商底档、合伙协议、合伙 人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以及财产份额转让价款及增资款支付凭证等文件; 7. 查阅了宁波鸿超翔、宁波翔振达出具的承诺函。 核查内容及结论: (一)说明宋振武向宁波翔振达转让发行人股权用于股权激励的原因,发行 人实际控制人祝小华、宋振武均为创始股东,但未认定宋振武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或一致行动人的原因,宋振武是否存在代他人持有发行人股权的情况 1. 宋振武向宁波翔振达转让发行人股权用于股权激励的原因 实际控制人祝小华、股东宋振武为发行人的创始股东,自发行人设立至今一 直在发行人处任职并一直持有发行人的股权/股份,二人为发行人的创始团队成 员。祝小华、宋振武于 2017 年 12 月将各自持有的强达有限 9.37%、2.81%股权分 别转让给其各自担任普通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宁波鸿超翔、宁波翔振达,该等 合伙企业系为激励发行人员工而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 根据实际控制人祝小华、股东宋振武出具的书面说明,上述转让股权的行为 系祝小华、宋振武作为创始股东在公司发展过程中考虑到公司当时实际的经营情 况自愿协商将所持发行人部分股权分享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管理人员、骨干员 工的行为,系其各自真实意思表示,初衷是为了公司长期发展的目的;发行人在 选定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时,根据自愿原则,综合考虑了员工对公司的贡献度、 发展潜力、敬业度和忠诚度,允许员工以参考净资产值的价格向员工持股平台增 资或受让创始股东所持员工持股平台财产份额的方式成为员工持股平台的有限合 3-3-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更新稿) 伙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成为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人的员工 均已足额向员工持股平台支付了增资款或向创始股东支付了财产份额转让价款, 并签署了相关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及合伙协议。 根据宁波鸿超翔、宁波翔振达于 2022 年 6 月 16 日出具的《深圳市强达电路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其各自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祝小华、宋振武均为创始股东,但未认定宋振武为共同 实际控制人或一致行动人的原因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祝小华直接持有发行人 2,422.80 万股股 份,占发行人总股本 42.86%,是发行人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除上述直接持股外, 祝小华通过持有宁波鸿超翔的财产份额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且祝小华为宁波鸿 超翔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祝小华直接及间接合计能够控制发行人 2,897.60 万股股 份(约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51.26%)的表决权,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最近二年内, 祝小华直接享有及间接控制的发行人表决权比例均在 50%以上。报告期内,祝小 华为发行人持股比例最大的股东,且担任董事长一职,祝小华能够对发行人董事 会的构成、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任免产生重大影响,能够对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具有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为发行人 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宋振武直接及间接合计能够控制发行人 1,377.60 万股股份(约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24.37%)的表决权,宋振武控制的前述 表决权情况并不影响祝小华对公司的单独控制地位。 经核查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内部治理文件、发行人设立以来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文件以及实际控制人祝小华、股东宋振武出具的书面说明, 在报告期期初(2019 年 1 月)至发行人完成股改(2021 年 7 月)期间,公司的董 事会成员三名,为祝小华(董事长)、宋振武(董事)和宋世祥(董事),其中 董事宋世祥由股东祝小华提名。在发行人股改后至今,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六名, 3-3-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更新稿) 为祝小华(董事长)、宋振武(董事)、宋世祥(董事)、周剑青(董事)、陈 长生(独立董事)和李建伟(独立董事),除祝小华和宋振武本人外,公司其余 四名董事均由股东祝小华提名;宋振武在报告期内自行担任公司董事,未向公司 提名其他董事人选;宋振武在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后担任总经理一职,对董事会 报告工作,并按照公司法人治理和组织架构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及基本 管理制度,实施董事会作出的各项决议,不存在超出总经理工作职责履职的情形, 不具有特殊的权利。宋振武与实际控制人祝小华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表决 权委托协议或类似安排,也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亲属关系和其他关联关系;宋振武 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亦不存在相关协议或安排以谋求实际控制人地位;宋振武本 人无共同控制公司的意图,认可并承诺维护祝小华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另外,宋 振武与实际控制人祝小华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层面均各自独立对股东(大) 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发表意见以及独立行使表决权。 综上,实际控制人祝小华、股东宋振武虽均为创始股东,但宋振武对公司不 存在股权控制关系,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分工明确的范围内履行其股东、总经 理、董事等职责,独立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且其与实际控制人祝小华之间不 存在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或类似安排,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亦不存在 相关协议或安排以谋求实际控制人地位,其本人无共同控制公司的意图。因此, 基于上述实际情况未将宋振武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或一致行动人。 3. 宋振武是否存在代他人持有发行人股权的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工商底档、历次股权变动的股权转让及投资协议、 股权转让价款及投资款支付凭证等文件及发行人持股 5%以上自然人股东、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和发行人现有股东出具的书面确认,宋振武自 发行人设立至今一直在发行人处任职并一直持有发行人的股权/股份,不存在代他 人持有发行人股权/股份的情形。 (二)结合上述股权激励考核指标、监事独立性等说明监事龙华、叶茂盛为 股权激励对象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经核查宁波翔振达设立至今的工商底档、合伙协议、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以及 3-3-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更新稿) 财产份额转让价款及增资款支付凭证等文件,龙华和叶茂盛为较早入职公司的员 工,龙华于 2009 年 2 月至今于公司任职,并于 2021 年 7 月任股份公司股东代表 监事;叶茂盛于 2008 年 5 月至 2010 年 5 月于公司担任公司的品质部经理,2010 年 6 月至 2011 年 7 月因个人原因暂未工作,2011 年 8 月重新加入公司并任职至今, 并于 2021 年 7 月任股份公司职工代表监事。龙华和叶茂盛分别于 2017 年 12 月 18 日、2017 年 12 月 28 日签署宁波翔振达合伙协议,成为宁波翔振达的有限合伙人, 且均于 2017 年 12 月 27 日完成实缴出资,叶茂盛的实缴出资时间略早于其合伙协 议签署日期,主要系其在各方协商确定本次增资事宜后先缴纳了款项。2018 年 9 月 27 日,龙华、叶茂盛及其他合伙人共同对宁波翔振达进行增资,龙华、叶茂盛 在 2019 年 8 月底之前实缴完毕增资且在本次增资前后所持财产份额的比例不变。 2017 年 12 月,龙华、叶茂盛取得宁波翔振达的财产份额时在公司的职务分别 为生产办厂长和总经办经理,未担任监事。2021 年 7 月公司股改时,龙华被选举 为股东代表监事,叶茂盛被员工代表推选为职工代表监事。龙华、叶茂盛成为员 工持股平台的有限合伙人系发行人综合考虑其各自过往在公司任职期间对公司的 贡献度、发展潜力、敬业度和忠诚度而对其进行股份共享的结果,两位均是以公 司员工身份而非以监事身份先成为公司的激励对象并担任员工持股平台的有限合 伙人,间接持有公司的权益,并在公司股改后才开始担任监事。龙华、叶茂盛作 为员工持股平台的有限合伙人并不影响其后续担任股份公司监事的资格,亦不影 响其作为公司监事独立发表意见以及行使监督权。 2023 年 2 月 16 日,龙华和叶茂盛分别向宁波翔振达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 伙人宋振武递交退伙申请书,提出基于个人原因并经慎重考虑,自愿退出宁波翔 振达,并比照宁波翔振达合伙协议相关退伙条款的约定向宋振武转让合伙企业财 产份额,且承诺其不持有宁波翔振达财产份额后持续在公司履职,助力公司的经 营发展。 2023 年 2 月 16 日,宁波翔振达全体合伙人作出合伙人决定,同意龙华和叶茂 盛将其持有宁波翔振达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宋振武,龙华、叶茂盛与宋振武签 署了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继而变更后的全体合伙人重新签署了合伙协议。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财产份额转让事项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 3-3-1-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更新稿) 办理完毕。 经核查本次财产份额转让的交易文件以及相关的承诺,上述财产份额转让及 转让价款的约定属于龙华、叶茂盛与宋振武自愿行为,是各自真实意思的表示, 且龙华、叶茂盛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委托第三方代为持有该等财产份额或就该等财 产份额作出其他利益安排,龙华、叶茂盛与宋振武就该等财产份额转让事项没有 任何争议和纠纷,龙华、叶茂盛后续亦不会就该等财产份额转让事项向宋振武、 宁波翔振达以及其他主体提出任何主张。 综上,监事龙华、叶茂盛已不再持有宁波翔振达的财产份额,不存在《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禁止的激励对象为监事的情形。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3-3-1-8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更新稿)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更新稿)》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林晓春 林晓春 ________________ __ 刘璐 年 月 日 3-3-1-9 关于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 8826 5288 传真(Fax.):(0755) 8826 5537 网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信达首创意字(2022)第 003-03 号 致: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供 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并已分别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 《律师工作报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广 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广 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更新稿)》(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更新稿)》”)。 鉴于经 2023 年 2 月 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 年第 2 次委务会议审 议通过,自 2023 年 2 月 17 日起施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首发管理办法》”)并同步废止《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2 月 17 日施行修订后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3-3-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前述事项以下合称“规则 更新事项”)。信达基于前述规则更新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和验证,出具《广东信 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有 关经营活动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 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须与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更新稿)》一并使用,原《律 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更新稿)》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 仍然有效。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特别说明外,信达律师在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 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更新稿)》中声明的事项以及所使用的简称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 3-3-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目录 第一节 正 文 ................................................................................................................4 1. 发行人的概况......................................................................................................4 2.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4 3.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4 4.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5 5. 发行人的设立......................................................................................................8 6. 发行人的独立性..................................................................................................8 7. 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8 8. 发行人的股本演变..............................................................................................8 9. 发行人的业务......................................................................................................8 10.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8 11.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9 12.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9 13.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0 14.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0 15.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10 16.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10 17. 发行人的税务..................................................................................................11 18.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技术、劳动用工等..............11 19.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11 20. 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11 21.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评价..................................................................11 22.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12 第二节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12 3-3-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第一节 正 文 1. 发行人的概况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概况不涉及因规则更新事项需更新内容。 2.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情况不涉及因规则更新 事项需更新内容。 3.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基于规则更新事项,信达律师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3.1. 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3.1.1.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系由强达有限以截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 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 7 月 27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发行人 核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63461366N 的《营业执照》。 3.1.2. 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三年以上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强达有限成立于 2004 年 5 月 31 日,且成立后持续经营,并以截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 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 起计算。自强达有限成立之日起算,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持续经营时 间已超过三年。 3-3-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1.3.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3.2.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查阅发行人《公司章程》,以及发行人设 立以来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相关会议文件,了解发行人职能部门的 设置及运作情况,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和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 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已具 备《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中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4.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基于规则更新事项,信达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4.1.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经信达律师核查,不涉及因规则更新事项需更新内容。 4.2.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经信达律师核查,不涉及因规则更新事项需更新内容。 4.3.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4.3.1. 发行人系由强达有限按经审计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并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依法设立的股份公司,自强达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时 间已超过三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4.3.2. 根据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3-3-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 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发行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 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中汇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运行效率、合 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中汇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4.3.3.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 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具体如 下: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 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 项的规定。 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 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发管 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重大偿 债风险及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 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项的规定。 4.3.4.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从事印制电路板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业务,发行人的生 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 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3-3-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 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 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 三款的规定。 4.4.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除 符合上述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外,在本次发行通过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及报经中 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并发行完毕后,仍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 和第 2.1.2 条规定的创业板上市条件。具体如下: 4.4.1.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符合《创业板 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4.4.2.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5,653.18 万元,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人 拟向社会公众发行不超过 1,884.40 万股股票(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 票数量),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低于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5%,本次发行后 的股本总额将不低于 3,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 项、第(三)项的规定。 4.4.3. 发行人 2020 年、2021 年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孰低者 为准)分别为 22,624,241.34 元和 63,957,092.89 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 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 项规定,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人的市值及财务指标需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2 条规定的标准中的至少一项,发行人的前述财务指标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 第 2.1.2 条第一款第(一)项“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3-3-1-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万元”的规定。基于上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财务指标。 综上,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除需通过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 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外,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创业板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深交所监管规则规定的发行上市的各 项实质条件。 5. 发行人的设立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设立情况不涉及因规则更新事项需更新内容。 6. 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独立性情况不涉及因规则更新事项需更新内容。 7. 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不涉及因规则更 新事项需更新内容。 8. 发行人的股本演变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本演变情况不涉及因规则更新事项需更新内容。 9. 发行人的业务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情况不涉及因规则更新事项需更新内容。 10.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0.1. 关联方 3-3-1-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公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深交所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 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关联方情况不涉及因规则更新事项需更新内容。 10.2. 关联交易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报告期内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情况不涉及 因规则更新事项需更新内容。 10.3. 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情况不涉及因 规则更新事项需更新内容。 10.4. 发行人章程及内部规定确定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章程及内部规定确定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情况不涉 及因规则更新事项需更新内容。 10.5. 同业竞争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同业竞争情况不涉及因规则更新事项需更新内容。 10.6. 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情况不 涉及因规则更新事项需更新内容。 10.7. 有关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的披露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有关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的披露 情况不涉及因规则更新事项需更新内容。 11.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情况不涉及因规则更新事项需更新内容。 12.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3-3-1-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不涉及因规则更新事项需更新 内容。 13.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不涉及因规则更新 事项需更新内容。 14.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情况不涉及因规则更新 事项需更新内容。 15.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情况不涉及 因规则更新事项需更新内容。 16.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16.1.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亦不存在《首发管理办 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6.2.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的变更均 履行了《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律程序;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变动不构成重大变化,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16.3.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3-3-1-1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17. 发行人的税务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税务情况不涉及因规则更新事项需更新内容。 18.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技术、劳动用工 等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技术、劳动用 工等情况不涉及因规则更新事项需更新内容。 19.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不涉及因规则更新事项需更新 内容。 20. 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不涉及因规则更新事项 需更新内容。 21.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评价 经查验,发行人用于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系由发行人与招商证券编制。 信达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的编制,仅总括性审阅了该《招股说明书》,并 对其中引用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更新稿)》、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查,信达确认《招股说明书》与原《律师工作报 告》、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更新稿)》、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信 达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 3-3-1-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更新稿)》、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 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2.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情况不涉及因规则更新事项需更新 内容。 第二节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 (1)《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更 新稿)》、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当。 (2)发行人具备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除尚需通过深交所创业板发 行上市审核以及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决定外,发行人具 备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定条件。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3-3-1-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林晓春 林晓春 __________________ 刘璐 年 月 3-3-1-13 关于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 8826 5288 传真(Fax.):(0755) 8826 5537 网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信达首创意字(2022)第 003-04 号 致: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供专项 法律顾问服务,并已分别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律 师工作报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广 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广东 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广东信 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更新稿)》(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更新 稿)》”)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中汇会审[2023]1738 号”《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及“中汇会鉴[2023]1739 号”《深圳市强达 3-3-1-1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 达律师根据发行人财务数据的更新情况,对发行人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 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更新稿)》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后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的更 新情况进行了核查。 根据前述核查结果,信达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有 关经营活动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 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须与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更新稿)》及《补充法律意见 书(三)》一并使用,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更新稿)》及《补充法律意见 书(三)》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报告期”指 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除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特别说明外,信达律师在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更新 稿)》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声明的事项以及所使用的简称仍适用于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 3-3-1-2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目录 第一节 正 文 ................................................................................................................4 1. 发行人的概况 ......................................................................................................4 2.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4 3.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4 4.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5 5. 发行人的独立性 ..................................................................................................8 6. 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8 7. 发行人的股本演变 ..............................................................................................9 8. 发行人的业务 ......................................................................................................9 9.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3 10.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6 11.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0 12.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5 13.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6 14.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 ..........................................26 15.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26 16. 发行人的税务 ..................................................................................................27 17.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技术、劳动用工等 ..............30 18.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36 19.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6 20.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37 21.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37 第二节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38 3-3-1-3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第一节 正 文 1. 发行人的概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注:LP 系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的简称,GP 系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的简称。 2.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 律意见书》中披露的发行人于 2022 年 4 月 14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2022 年 4 月 30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 权仍在有效期内。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 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3.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3-1-4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 够依法履行职责,已具备《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中关于本次发 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4.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发行上市仍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具 体如下: 4.1.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规 定的发行条件 4.1.1. 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 1.00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同股同 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每股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本次发行 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 定。 4.1.2. 发行人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 价格、对象、决议的有效期等事项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 规定。 4.2. 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 以及对《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合理信赖,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4.2.1.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符合 《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4.2.2. 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3-1-5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4.2.3. 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 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2.4.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4.3.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4.3.1. 发行人系由强达有限按经审计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并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依法设立的股份公司,自强达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时 间已超过三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4.3.2. 根据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 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发行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 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中汇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运行效率、合 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中汇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4.3.3.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 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具体如 下: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 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 项的规定。 3-3-1-6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 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发管 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重大偿 债风险及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 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项的规定。 4.3.4.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从事印制电路板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业务,发行人的生 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 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 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 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 三款的规定。 4.4. 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除 符合上述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外,在本次发行通过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及报经中 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并发行完毕后,仍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 3-3-1-7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和第 2.1.2 条规定的创业板上市条件。具体如下: 4.4.1.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符合《创业板 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4.4.2.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5,653.18 万元,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人 拟向社会公众发行不超过 1,884.40 万股股票(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 票数量),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低于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5%,本次发行后 的股本总额将不低于 3,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 项、第(三)项的规定。 4.4.3. 发行人 2021 年、2022 年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孰低者 为准)分别为 63,957,092.89 元和 81,947,195.80 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 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 项规定,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人的市值及财务指标需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2 条规定的标准中的至少一项,发行人的前述财务指标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 第 2.1.2 条第一款第(一)项“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的规定。基于上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财务指标。 综上,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除需通过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 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外,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创业板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深交所监管规则规定的发行上市的各 项实质条件。 5. 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保持业务独立、资产 独立完整、人员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6. 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3-1-8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股东及其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未发生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东为祝小华、 宋振武、何伟鸿、贡超 4 名自然人股东和宁波鸿超翔、宁波翔振达、恒和投资、 深圳博信 4 名有限合伙企业股东,以及深圳中小担、宝安产投 2 名法人股东,发 行人的股东均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股东的资格。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 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祝小华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该等控制稳定存在且真实有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的依据充分、 合法。最近两年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间接持股股东存在变 更,详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信息披露 的专项核查报告》。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股东除上述变更外,不 存在其他变更。 7. 发行人的股本演变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动。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等涉及第三方权益 或股份权属不确定的情形,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8. 发行人的业务 8.1. 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营业 务、经营方式没有发生变化。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的经营范围符合法律法 3-3-1-9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规的规定,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在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其经 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8.2. 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的业务资质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所取得的经营业务所需的业务资质, 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主营业务 未发生变化,无需另行取得行政部门强制要求的业务资质;发行人境内全资子公 司取得的业务资质未发生变化;发行人除环保相关资质更新外,其余取得的业务 资质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环保资质更新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权利人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有效期限 发证机关 91440300763461366N 2022/11/22-202 深圳市生态环境 1 深圳强达 排污许可证 001Z 7/11/21 局宝安管理局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已取得从事其主营业务所必要的 批准、许可、备案,且该等批准、许可、备案均有效。 8.3. 在中国大陆以外从事经营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审计报告》,发行人已就其投资境外全资子公 司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并完成相关备案、登记手续。经核查发行人聘请的 境外律师事务所针对发行人境外全资子公司经营情况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报告 期内,发行人境外全资子公司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8.4. 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变更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重大业务 合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印制电路板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业务,2022 年 7-12 月,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8.5. 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2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来源于印制电路板的销售, 3-3-1-10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22 年度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96.29% 发行人 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发行人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主营业务收 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8.6. 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 8.6.1.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 2022 年度前五大客户情况如下: 年度 客户名称 备注 发行人在以色列的集团客户;2022 年度与发行人 及其全资子公司发生业务的集团公司主要包括: AVIV PCB & Technologies L.T.D、FINELINE ASIA LTD.、Fine Line Gesellschaft fü Leiterplattentechnik mbH、FineLine France SAS 、FINELINE ITALY Fineline S.R.L.、KBL Circuits GmbH & Co. KG、FineLine Spain, S.L.U.、FINELINE Switzerland AG、FineLine VAR Ltd、Fineline USA Inc.、Fineline QPI B.V.、 Fineline Nordic AB、Fuchsberger PCB & Electronics GmbH 发行人在瑞典的集团客户;2022 年度与发行人及 其全资子公司发生业务的集团公司主要包括:PCB Connect Limited、PCB Connect B.V.、科恩耐特(深 PCB Connect 圳)贸易有限公司、PCB Connect Inc.、PCB Connect Gmbh、PCB Connect Ltd、PCB Connect AB、PCB 2022 年度 Connect A/S、PCB Connect OY、PCB connect AS 发行人在法国的集团客户;2022 年度与发行人及 其全资子公司发生业务的集团公司主要包括: ICAPE SAS.、ICAPE HK Company Limited、ICAPE Deutschland GmbH、ICAPE USA LLC、ICAPE ICAPE ITALIA S.R.L.、艾佳普(东莞)电子有限公司、 ICAPE IBERICA, S.L.、ICAPE POLSKA SP.Z.O.O.、ICAPE SWEDEN、ICAPE SOUTH AFRICA (PTY) LTD 发行人在德国的集团客户;2022 年度与发行人及 其全资子公司发生业务的集团公司主要包括:菲尼 PHOENIX 克斯亚太电气(南京)有限公司、PHOENIX CONTACT Electronics GmbH、PHOENIX CONTACT GmbH & Co. KG、菲尼克斯(南京)新 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PHOENIX CONTACT 3-3-1-11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年度 客户名称 备注 DEVELOPMENT & MANUFACTURING INC. 发行人在芬兰的集团客户;2022 年度与发行人及 其全资子公司发生业务的集团公司主要包括:斯凯 Scanfil 菲尔电子(苏州)有限公司、Scanfil Poland Sp. z o.o.,Oddzial w Sieradzu、Scanfil O、Scanfil Vellinge AB 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该等客户境 内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发行人上述主要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述主要客户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 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8.6.2.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 2022 年度前五大供应商情况如下: 年度 供应商名称 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 台燿科技(中山)有限公司 2022 年度 广东承安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瑞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富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该等公司的 工商注册信息,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与上述主要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述主要供应商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为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 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8.7.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8.7.1.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导致发行 人终止的情形。 3-3-1-12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8.7.2. 根据自信用广东网下载的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发行 人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正常,发行人未接到任何政府部门对发行人作出的、可 能影响其持续经营的重大处罚通知或决定。 8.7.3.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和信达律师核查,除原《律师工作报告》所披 露的事项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主要经营性资产(包 括商标、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不存在被采取查封、扣押、拍卖 等强制性措施的情形;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队伍相对稳定。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经 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 律障碍。发行人 2022 年 7-12 月主营业务稳定且未发生变更;发行人主营业务突 出。 9.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9.1. 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调查表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其 他网络公开信息资料,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发行人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存在新增及变 更情况,新增及变更后的情况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 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 详见原《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7 发 实际控制人祝小华担任 1 宁波鸿超翔 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述 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 有 24.95%的财产份额 2 宁波翔振达 详见原《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7 发 公司董事、总经理、股 3-3-1-13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 关联关系 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述 东宋振武担任执行事务 合伙人,并持有 19.21% 的财产份额 一般经营项目是:销售印制电路板材料 公司股东贡超持股 深圳市超淦贸 3 及相关机器设备,电子材料;经营进出 90.00%并担任执行董 易有限公司 口业务。许可经营项目是:酒类销售。 事、总经理 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子材料、电子设备 的研发、销售与上门维修;电子信息咨 询;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 报);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不 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以上均 深圳市超淦科 公司股东贡超持股 4 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 技有限公司 30.12%并担任董事长 及规定需前置审批项目),许可经营项 目是:棕化液 B 组分、微蚀液、溶胀 剂 B 研发、生产及销售;普通货运(道 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6 年 06 月 11 日)。 电子线路板的原、辅材料及设备研发、 公司股东贡超持股 信丰超淦科技 生产、加工、销售及相关售后服务以及 30.12%并担任董事长的 5 有限公司 进出口业务(以上经营项目国家法律、 深圳市超淦科技有限公 法规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司的全资子公司 一般经营项目是:化工产品(不含危险 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成品油)、高 分子材料、纤维材料及工艺和设备的研 公司股东贡超持股 深圳市晟荣淦 发和销售;印制线路板的设计及销售; 30.12%并担任董事长的 6 电子材料有限 防护材料的技术开发;电子材料、防火 深圳市超淦科技有限公 公司 材料的销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 司的控股子公司 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 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 是:涂料的销售。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 公司股东贡超持股 聚泽投资(海 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 7 100.00% 并 担 任 执 行 董 南)有限公司 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社会经济 事、总经理 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 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财务咨询;融资咨询服务;供应链管理 3-3-1-14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 关联关系 服务;创业空间服务;企业管理;非居 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国内贸易代 理;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商务代理代办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 可的商品);票务代理服务;畜禽委托 饲养管理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 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 目)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动力电池 制造;其他未列明电池制造;锂离子电 池制造;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 厦门华盈动力 发;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 公司董事周剑青曾担任 8 新科技有限公 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 董事 司 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 外;其他未列明批发业(不含需经许可 审批的经营项目)。 设计开发、生产经营纳米铅酸蓄电池、 公司董事周剑青曾担任 深圳雄韬实业 9 电源零配件。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董事,该公司于 2022 年 有限公司 (不含分销及国家专营专控商品)。 11 月 8 日注销 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祝小华之 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销售及其它国内 深圳市迈易达 配偶骆亚持股 80%并任 10 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卖、 电子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该 专控商品)。 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18 日注销 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 Q&D 及实际控制人祝小华持 CIRCUITS 股 61%并任董事,公司 COMPANY 主要从事承接发行人海外订单及海外 11 董事、总经理、股东宋 LIMITED(强 销售业务。 振 武 持 股 39% 并 任 董 达电路(香港) 事,该公司于 2021 年 3 有限公司) 月 12 日注销 MULDA 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 ELECTRONI 主要从事承接深圳市迈易达电子有限 及实际控制人祝小华持 12 CS CO., 公司海外订单及海外销售业务。 股 80%并任董事,该公 LIMITED(迈 司于 2020 年 1 月 10 日 3-3-1-15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 关联关系 易达电子有限 注销 公司) 纳米材料、纳米技术产品、纳米功能纺 公司董事、总经理、股 织品、纳米功能服装、纳米薄膜、纳米 东宋振武配偶宋宝慧持 深圳市忠正纳 涂料、纳米电子产品及光机电产品、纳 股 20%并任监事、宋宝 13 米科技有限公 米健身器材及保健品的开发与销售;纳 慧之兄宋宝敬持股 80% 司 米环境保护工程技术的开发;国内商 并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业、物资供销业(以上不含专营、专控、 的公司,该公司于 2021 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 年 5 月 17 日注销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 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宁波翔振达的财产份额发生变化,变化后的 情况详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信息披露 的专项核查报告》。 除上述类型的关联方存在变化情况外,发行人其他关联方未发生变化。 9.2.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2022 年 7-12 月,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 未发生新增的关联交易情形。 9.3. 同业竞争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祝小华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宁波鸿超翔财产份额外,未控制其他企业;祝小华除 在发行人担任董事长、在宁波鸿超翔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外,未在其他企业任职;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祝小华及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另行从 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不存在与发行人直接或间接同业竞争的情形;发 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内容未发生 变化。 10.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3-3-1-16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10.1. 不动产权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自原《律师 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原《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 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权情况未发生变更。 10.2. 租赁物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原《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 子公司租赁物业用于生产经营的情况未发生变更。 10.3. 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信达律师在商标局网站的查询,自原《律师工作 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在中 国境内持有的注册商标情况未发生变更。 10.4. 专利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持有的专利证 书、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信息,除原《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合计披露的 68 项专利继续有效外,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新增 19 项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利 权利 专利 法律 取得 专利名称 专利号 号 类型 人 申请日 状态 方式 1 一种侧面凹型台阶 发明 发行 2021/06/ 专利权 原始 2021106151931 PCB 板的制作方法 专利 人 02 维持 取得 2 一种阶梯结构金手指 发明 发行 2021/06/ 专利权 原始 2021106151857 的制作方法 专利 人 02 维持 取得 3 一种线路板的拆卸压 实用 发行 2021/12/ 专利权 原始 2021231439010 合装置 新型 人 15 维持 取得 3-3-1-17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4 实用 发行 2022/04/ 专利权 原始 一种 PCB 板裁断装置 2022209031344 新型 人 19 维持 取得 5 一种 PCB 板冲裁自动 实用 发行 2022/04/ 专利权 原始 2022209036314 输送装置 新型 人 19 维持 取得 6 一种便于分板的 PCB 实用 发行 2022/04/ 专利权 原始 202220941879X 板 新型 人 22 维持 取得 7 一种抗干扰组装 PCB 实用 发行 2022/04/ 专利权 原始 2022209617219 板 新型 人 25 维持 取得 8 一种耐高温双面 PCB 实用 发行 2022/04/ 专利权 原始 2022209614155 板 新型 人 25 维持 取得 9 实用 发行 2022/06/ 专利权 原始 一种 PCB 板的放板机 202221669982X 新型 人 29 维持 取得 10 一种防脱焊印制 PCB 实用 发行 2022/06/ 专利权 原始 202221675688X 板 新型 人 30 维持 取得 11 一种同平面质异防断 实用 发行 2022/06/ 专利权 原始 2022216780997 裂 PCB 板 新型 人 30 维持 取得 12 一种电路板激光打孔 实用 江西 2021/12/ 专利权 原始 2021232220157 装置 新型 强达 21 维持 取得 13 一种沉铜多功能插板 实用 江西 2022/04/ 专利权 原始 2022208892666 夹 新型 强达 18 维持 取得 14 一种 PCB 板生产用剔 实用 江西 2022/04/ 专利权 原始 2022208895645 除毛边装置 新型 强达 18 维持 取得 15 一种生产 PCB 板用匀 实用 江西 2022/04/ 专利权 原始 202220899674X 液处理装置 新型 强达 19 维持 取得 16 实用 江西 2022/04/ 专利权 原始 阻焊收放板合页架 202220899794X 新型 强达 19 维持 取得 17 一种字符贴对位膜装 实用 江西 2022/06/ 专利权 原始 2022216759356 置 新型 强达 30 维持 取得 18 一种钢板离型液烘干 实用 江西 2022/06/ 专利权 原始 2022216792392 装置 新型 强达 30 维持 取得 19 一种检测钻孔钻偏的 发明 南通 2021/01/ 专利权 原始 2021101259403 印制电路板 专利 强达 29 维持 取得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 3-3-1-18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内全资子公司合法拥有其所注册的境内专利,该等境内专利不存在质押、冻结等 权利受到限制的其他情形。 10.5.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经信达律师核查,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情况未发 生变更。 10.6. 域名 经信达律师核查,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拥有的注册域名情况未发生变更。 10.7. 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固定资产清单、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审计报告》,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机器设备,经信达律师抽查发 行人部分设备购买合同、发票等,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或使用上述生 产经营设备,该等生产经营设备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在该等 生产经营设备上设置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的情形。 10.8. 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有 2 家境内全资子公司,2 家境外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情况未发生变更。 根据发行人境内全资子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及发行人的说明并 经信达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 2 家境内全资子公司均有效存续、合法经营。 根据有关发行人境外全资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境外全资子公司具体 情况如下: 10.8.1. 香港强达 3-3-1-19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根据香港何韦律师行于 2023 年 1 月 17 日出具的《关于强达实业(香港)有 限公司 QD Industries Limited 之法律意见书》,香港强达合法有效存续,无清盘程 序的记录;其从事的业务已合法取得所需的商业登记证及公司注册证书,业务经 营符合香港法律规定;发行人所持香港强达已发行股本不存在质押/抵押情形,不 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权益调整协议、回购协议或者类似安排;香港强达不存在 任何已完成、未决的或潜在的政府调查、指控、行政处罚或任何诉讼、仲裁等类 似法律程序。 10.8.2. 美国强达 根据 Yuan Law Group P.C.(袁钢律师事务所)于 2023 年 1 月 11 日出具的关 于美国强达的《法律意见书》,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美国强达系根据加州法 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不会依照适用法律、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章制度或 其他组成文件或因其他情况解散或终止;发行人所持美国强达股份已得到正式授 权和有效发行,不存在任何留置权、押记、索赔和其他产权负担,并已缴清股款 且不加缴股份;美国强达开展的业务已获得加州销售许可证,且已从政府当局处 获得适用法律要求的所有其他批准等;美国强达不受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或政府 当局的未决或可能发生的诉讼、仲裁等约束。 11.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1.1. 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的重大合同如下: 11.1.1. 银行授信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银行 授信合同主要如下: 序 授信 授信额度 授信合同及 履行 授信银行 授信期限 担保合同 号 使用人 (万元) 编号 情况 3-3-1-20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 授信 授信额度 授信合同及 履行 授信银行 授信期限 担保合同 号 使用人 (万元) 编号 情况 《授信函》 (编号: 汇丰银行 3,000.00(其 CN1100259 发行 1 (中国) 中江西强达 9538-21112 正在 人、江 无固定期限 《保证书》 有限公司 不超过 6-SZ Q&D、 履行 西强达 深圳分行 1,000.00) CN1100259 9538-21112 6-JX Q&D) 《最高额保证 合同》(编号: 星展银行 4,000.00(其 《授信函》 CG/SZ/SN/189 发行 2 (中国) 中江西强达 (编号: 96/22-01、 正在 人、江 无固定期限 有限公司 不超过 P/SZ/SN/18 CG/SZ/SN/189 履行 西强达 深圳分行 2,000.00) 996/22) 96-22-02、 PG/SZ/SN/189 96/22) 《授信业务 《保证金质押 中国银行 总协议》(编 总协议》(编 3 股份有限 号:2022 圳 2022/10/26- 正在 发行人 无固定额度 号:2022 圳中 公司深圳 中银永额协 2023/10/26 履行 银永质总字第 福永支行 字第 000661 号) 8001170 号) 11.1.2. 借款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借款 合同主要如下: 序 借款 合同名称及 借款金额 履行 出借方 借款期限 担保合同 号 方 编号 (万元) 情况 《最高额保证合同》 华夏银 《流动资金 (编号:SZ39(高保) 行股份 借款合同》 1 发行 2022/07/18- 20220001-12)、《个人 正在 有限公 (编号: 300.00 人 2025/07/18 最高额保证合同》(合 履行 司深圳 SZ3910120 同编号:SZ39(高保) 分行 220017) 20220001-11) 3-3-1-21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11.1.3. 融资租赁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正在履行的租金 总额在50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融资租赁合同主要如下: 序 合同名称及编 承租 租金总额(万 履行 出租人 签订日期 租赁期限 号 号 人 元) 情况 远东宏信 融资租赁合同 (天津)融 发行 36 个月,自 正在 1 (FEHTJ20DG 696.8796 2020/05/18 资租赁有限 人 起租日起算 履行 2HQX1-L-01) 公司 远东宏信 融资租赁合同 (天津)融 发行 36 个月,自 正在 2 (FEHTJ20DG 705.3676 2020/05/18 资租赁有限 人 起租日起算 履行 25A1P-L-01) 公司 远东宏信 融资租赁合同 (天津)融 江西 36 个月,自 正在 3 (FEHTJ20DG 861.6040 2020/05/18 资租赁有限 强达 起租日起算 履行 2EA4P-L-01) 公司 融资租赁合同 平安国际融 江西 36 个月,自 正在 4 (2022PAZL01 资租赁有限 541.3608 2022/03/22 强达 起租日起算 履行 00447-ZL-01) 公司 11.1.4. 销售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等资料并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 2022 年度销 售金额排名前五的客户的销售框架合同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销售主体 客户名称 合同类型 合同签署日 履行情况 1 香港强达 Fineline 框架协议 2021/08/01 正在履行 2 发行人 PCB Connect 框架协议 2008/10/17 正在履行 3 香港强达 ICAPE 框架协议 2021/08/01 正在履行 4 发行人 PHOENIX 框架协议 2022/01/07 正在履行 5 发行人 Scanfil 框架协议 2020/02/14 正在履行 11.1.5. 采购合同 3-3-1-22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同等资料并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 2022 年度采购 金额排名前五的供应商的采购单笔合同或框架合同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采购方 销售方 合同类型 合同签署日 履行情况 1 发行人 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 框架协议 2021/08/03 正在履行 2 发行人 台燿科技(中山)有限公司 框架协议 2022/11/11 正在履行 3 发行人 广东承安科技有限公司 框架协议 2021/08/03 正在履行 4 发行人 深圳瑞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单笔合同 2021/12/13 正在履行 5 江西强达 深圳富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框架协议 2022/02/15 正在履行 11.2. 工程施工合同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2022 年 7-12 月,发行人无新增工程 施工合同。 11.3. 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网络信息 安全、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11.4.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担保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及《审计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相关合同文件,截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除在原《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已 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及相互提供担保 的情况。 11.5.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11.5.1.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合并报表的其他应收款 合计 3,810,483.21 元,按款项性质分类的其他应收款情况如下: 3-3-1-23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单位: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余额 1 押金及保证金 1,503,154.83 2 代扣代缴的员工社会保险 652,236.87 3 应收补偿款等 38,046.36 4 出口退税 1,617,045.15 合计 3,810,483.21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相关合同、凭证,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押金及保证金主要系房租及物流押金、项目投标保证金,代扣代缴的员工 社会保险主要系代垫的社保及公积金费用,应收补偿款主要系应收的供应商板材 品质不合格造成发行人损失的品质赔偿款项及第三方提铜过程造成发行人设备损 失的赔偿款项,出口退税主要系江西强达在出口环节应收退还的增值税。 11.5.2.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合并报表的其他应付款 合计 3,439,636.02 元,按款项性质分类的其他应付款余额的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余额 1 计提费用 2,800,653.02 2 公益金 438,983.00 3 押金保证金 200,000.00 合计 3,439,636.02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相关合同、凭证,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计提费用主要系计提的水电、返利及佣金费用,公益金主要系发行人及江 西强达的爱心基金,押金保证金主要系暂收废弃物收购方东莞市万容环保技术有 限公司的合作押金。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3-3-1-24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8)发行人重大合同均由发行人或其前身或其全资子公司作为合同一方签署 并履行,适用中国法律的合同的内容及形式未违反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合法、有效; (9)发行人重大合同均与公司业务相关; (10)发行人重大合同签订形式和内容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按照中 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的,均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11)发行人重大合同在发行人改制之前由强达有限或其全资子公司签署, 发行人改制之后由发行人或其全资子公司签署,强达有限签署的合同由发行人承 继; (12)发行人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13)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网络信息安全、劳 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14)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 生,相关合同或者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履行。 12.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2.1. 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2022 年 7-12 月,发行人不存在合 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除原《律师工作报告》之“8 发行人的股本演变” 部分所述增资扩股情形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增资扩股情形。 12.2. 近期内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收购、出售的计划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行为;发行人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拟进行 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 3-3-1-25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13.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核查,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未修改《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 14.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 经核查,自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发行人共召开 1 次股东大会、3 次董事会和 2 次监事会,具体情况如下: 会议类型 召开日期 会议名称 股东大会 2023/01/04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 2022/12/15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董事会 2023/03/15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董事会 2023/04/25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监事会 2022/12/15 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监事会 2023/04/25 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经核查发行人前述新增会议的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 议和会议记录,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召集、 召开等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 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侵害股东权利的情形。 15.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 司现有董事 6 名,分别为祝小华、宋振武、宋世祥、周剑青、李建伟和陈长生, 其中祝小华为董事长,李建伟和陈长生为独立董事;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为郭先锋、 袁秋怀、杨亚兵、张璞、谢洪涛。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经信达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深交所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并经核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及相关专业资格 3-3-1-26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证书,查阅有关公安机关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填写的调查表,并经信达律师网 络查询,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发行 人独立董事陈长生外,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人及其全资 子公司以外的企业兼职情况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独立董事陈长生在发行人及其全 资子公司以外的企业新增兼职情况如下: 兼职单位 兼职单位与发行人 姓名 职务 兼职单位 职务 的关联关系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 陈长生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 无关联关系 限公司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 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职权范围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发行人与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签 署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发行人与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均签署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该等协议符合法律法 规的规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述协议正常履行中,发行人、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违反该等协议的情形。 16. 发行人的税务 16.1. 税务登记 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均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16.2. 适用的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在 2022 3-3-1-27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年度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2022 年度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增值税 13% 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25% 城市维护建设税 已缴流转税税额 7%、5% 教育费附加 已缴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已缴流转税税额 2% 注 1:发行人、江西强达为高新技术企业,2022 年度内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 南通强达 2022 年度内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 注 2:发行人 2022 年度内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 7%,江西强达、南通强达 2022 年度内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 5%。 16.3. 税收优惠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2022 年 7-12 月,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 司新增享受 1 项税收优惠,具体如下: 16.3.1. 高新技术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发布的《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 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 2022 年第 28 号),高新技术企业在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 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 100%加计扣除。发行人及 其境内全资子公司江西强达系高新技术企业,享有上述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 16.4. 财政补贴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于 2022 年 7-12 月内获批的重大 财政补贴(重大的标准为金额 30.00 万元以上)具体如下表所示: 序号 公司名称 财政补贴项目 补贴部门 金额(元) 1 发行人 2022 年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扶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 3,030,000.00 3-3-1-28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持计划 局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 2 发行人 国家税务总局 540,800.00 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 3 发行人 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352,250.00 管理局 2022 年宝安区卓越绩效管理标 4 发行人 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 300,000.00 准实施项目资助 5 江西强达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 赣州市行政审批局 500,000.00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重大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16.5. 发行人依法纳税情况 16.5.1. 发行人的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于 2023 年 1 月 5 日出具的《税务违法 记录证明》(深税违证[2023]461 号),该局暂未发现发行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16.5.2. 江西强达的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信丰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于 2023 年 1 月 16 日出具的《无 欠税证明》(信丰税一分局无欠税证[2023]9 号),截至 2023 年 1 月 13 日,未发 现江西强达有欠税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信丰县税务局于 2023 年 1 月 16 日出具的《证明》,江西 强达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 月 16 日期间能够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 行纳税申报义务,暂无违反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记录。 16.5.3. 南通强达的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于 2023 年 1 月 9 日出具的《情 况说明》,该局暂未发现南通强达自 2021 年 12 月 20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 间因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 2022 年度内执行的主 3-3-1-29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要税种、税率及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当时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及境内全 资子公司 2022 年 7-12 月内计入当期损益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 2022 年 7-12 月内不存在税务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 17.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技术、劳动用工等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江西强达开 展生产经营及雇佣员工,南通强达暂未开始生产经营且未雇佣任何员工。 17.1. 发行人环保方面的合规情况 根据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3 年 1 月 19 日出具的有关发行人守法情况的复 函,发行人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在全市无环保行政处罚记录。 根据赣州市信丰生态环境局于 2023 年 1 月 10 日出具的《关于江西强达电路 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复函》,江西强达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1 月 9 日期间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生态环境方面的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 2022 年 7-12 月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主管部门行政 处罚的情形。 17.2. 发行人安全生产方面的合规情况 根据深圳市应急管理局于 2023 年 3 月 15 日出具的《安全生产情况证明》(深 应急证字 NO Q202300677),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3 月 15 日期间,未发 现发行人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而受到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处罚的记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3 月 6 日,未发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记录。 根据信丰县应急管理局于 2023 年 1 月 10 日出具的《证明》,江西强达自设 立之日至 2023 年 1 月 10 日,不存在违反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形,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被列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 3-3-1-30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良记录“黑名单”,亦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而受到或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质疑或调查的情形,亦没有相关的记 录,与主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争议、纠纷或 诉讼,该局亦未收到任何有关该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投诉、举报或其他性质的主 张。 根据发行人及其从事生产业务的境内全资子公司所在地主管安全生产部门出 具的证明、信达律师网络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网站 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于 2022 年 7-12 月内未发生安全责 任事故,未受到行政处罚。 17.3. 发行人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方面的合规情况 根据自信用广东网下载的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未发现发行人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 月 1 日期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经营 异常名录以及在市场监管领域因违反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 录。 根据自江西信用网下载的法人信用信息概况,江西强达截至 2023 年 1 月 7 日 不存在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录。 根据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3 年 1 月 9 日出 具的《证明》,南通强达自 2021 年 12 月 20 日至 2023 年 1 月 9 日期间,不存在因 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或可能受到任 何行政处罚或被质疑或调查的情形。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在 2022 年 7-12 月内无因违反国家、地方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记录,不存在因 违反产品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17.4. 发行人外汇、海关方面的合规情况 17.4.1.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于 2023 年 1 月 18 日出具的关于发 行人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复函,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该中心 3-3-1-31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未发现发行人因违反人民银行及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受 到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17.4.2. 经 登 录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江 西 省 分 局 官 网 (http://www.safe.gov.cn/jiangxi/xzcfxxgs/index.html)查询,江西强达于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 17.4.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福中海关于 2023 年 1 月 18 日出具的关于发行人 违法违规情况的函,经查询,发行人于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在 深圳海关关区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17.4.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昌海关于 2023 年 1 月 13 日出具的《企业信用 状况证明》(编号:[2023]001 号),在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 间,未发现江西强达有涉及海关进出口监管领域的违法犯罪记录。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及江西强达涉及进出口业务,南通强达未 经营进出口业务;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 2022 年 7-12 月内不存在因违反外 汇、海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17.5. 发行人的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情况 17.5.1. 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情况 (1)劳动用工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名册及说明,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境 内全资子公司合计有 1,265 名员工。 (2)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名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社会保险及 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所开具的证明以及在信用广东网下载的企业信用报告(无违 法违规证明版),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无因违反社会保险及住 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 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员工社会保险、公积金缴纳的总体情况如下: 3-3-1-32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22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人数 在册员工总人数 1,265 养老保险 1,263 医疗保险 1,265 工伤保险 1,262 失业保险 1,267 生育保险 1,265 住房公积金 1,257 社会保险缴纳人数、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与在册员工总人数之间存在少数差 异的原因为:1)部分员工当月入职、离职;2)部分员工为退休返聘员工;3)部 分员工因被征地而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4)员工入职前已自行缴纳社会保险,住 房公积金由公司缴纳;5)员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生育保险由失业保险 基金支付。 (3)劳务派遣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无劳务派遣员工。 17.5.2. 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合规情况 (1)劳动用工、社会保险的合规情况 1)根据自信用广东网下载的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未发现发 行人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1 月 1 日期间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因违反 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2) 根据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于 2023 年 1 月 9 日出具的《证明》,发 行人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无因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 或者规章而被该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3)根据信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3 年 1 月 18 日出具的《证明》, 3-3-1-33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江西强达自 2022 年 6 月 30 日至 2023 年 1 月 10 日期间,不存在应与员工签署劳 动合同而未签署劳动合同或其他违反国家及地方关于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该局也未受理过牵涉江西强达的该等劳动争议投诉或 仲裁案件,江西强达亦不存在因违反前述文件的相关规定而受到或可能受到任何 行政处罚或被质疑或调查的情况,该局亦未收到过任何第三方对江西强达关于劳 动用工方面的投诉、举报或其他性质的主张。 4) 根据信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3 年 1 月 18 日出具的《证明》, 江西强达自 2022 年 6 月 30 日至 2023 年 1 月 10 日期间,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调查的情形,亦 不存在任何已经发生的、正在进行的或已有明显迹象表明可能要发生的因违反社 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或可能受到该局调查、 行政处罚、处理或需要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与该局没有社会保险方面的任何 正在进行/潜在争议、纠纷或诉讼,该局亦未收到过任何就有关社会保险事宜对江 西强达提出的投诉、举报或其他性质的主张。 (2)住房公积金的合规情况 1)根据自信用广东网下载的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未发现发 行人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1 月 1 日期间在住房公积金领域因违反公积金 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2)根据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丰分中心于 2023 年 1 月 10 日出具的《证 明》,江西强达在 2022 年 6 月 30 日至 2023 年 1 月 10 日期间,不存在因违反住 房公积金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或可能受到任何行政 处罚或被质疑或调查的情形,与该中心没有住房公积金方面的任何正在/潜在的争 议、纠纷或诉讼,该中心亦未收到过任何第三方对江西强达关于住房公积金问题 的投诉、举报或其他性质的主张。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所在地主管劳动、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部 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 于 2022 年 7-12 月内不存在因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方面违法违规情 3-3-1-34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形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17.6. 发行人土地、建设方面的合规情况 根据信丰县自然资源局于 2023 年 1 月 10 日出具的《证明》,江西强达自设 立之日至 2023 年 1 月 10 日期间,一直遵守有关土地及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 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存在因违反土地及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或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质疑或调查或被拆除、征收、没收 土地房产的情形。 根据信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 2023 年 1 月 13 日出具的《证明》,江西强 达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 月 13 日期间,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房屋和建设 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未发现有违反房屋和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政策的行为和记录,也没有因违反房屋和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而受 到处罚。 根据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州湾示范区分局于 2023 年 1 月 9 日出具的《证 明》,南通强达自设立之日至 2023 年 1 月 9 日,一直遵守有关土地及规划管理方 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其建设项目所涉土地均符合规划并依法及 时取得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应缴付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已及时全部足额缴 付,不存在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未经招标等违规行为,不存在欠缴或被追缴土地 出让金及费用的情形,不存在因违反土地及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而受到或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质疑或调查或被拆除、征收、没收土 地房产的情形。 根据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建设交通局于 2023 年 1 月 9 日出具的 《证明》,南通强达自设立之日至 2023 年 1 月 9 日,一直遵守工程建设管理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或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质疑或调 查或被拆除、征收、没收土地房产的情形。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在 2022 年 7-12 月内不 3-3-1-35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商管理、外汇、海关、劳动用工、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情形。 18.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 19.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9.1. 发行人的诉讼、仲裁 经检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 (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 网(http://shixin.court.gov.cn/)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 (重大诉讼、仲裁的标准为:涉案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或对公司股权结构、生 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下同)。 19.2. 发行人的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所在地主管工商部门、外汇管理部门、海关 部门、劳动部门、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部门等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确认并经 信达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 台以及相关公司外汇、劳动、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网站等公示信息,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工 商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劳动管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法律法 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 19.3.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情况 3-3-1-36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 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及中国庭审公开网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 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情况。 19.4.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信达律师登录 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及中国庭审公开网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刑事处罚记录、不存在 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20.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经查验,发行人用于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系由发行人与招商证券编制。 信达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的编制,仅总括性审阅了该《招股说明书》,并 对其中引用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更新稿)》《补充法律意 见书(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查,信达确认《招股 说明书》与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更新稿)》《补充法律意 见书(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信达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 书》中引用的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更新稿)》《补充法律意 见书(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 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1.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3-3-1-37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日,发行人主营业务和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第二节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 (1)《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更 新稿)》《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当。 (2)发行人具备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除尚需通过深交所创业板发 行上市审核以及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决定外,发行人具 备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定条件。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3-3-1-38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魏天慧 林晓春 __________________ 刘 璐 年 月 日 3-3-1-39 关于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 8826 5288 传真(Fax.):(0755) 8826 5537 网址(Website):http://www.sundiallawfirm.com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信达首创意字(2022)第 003-05 号 致: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供 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并已分别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 《律师工作报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广 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广东 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更新稿)》(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更 新稿)》”)、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 3-3-1-1 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中汇会审[2023]8730 号”《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及“中汇会鉴[2023]8731 号”《深圳市强达 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达 律师根据发行人财务数据的更新情况,对发行人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 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更新稿)》《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日后与本次发 行上市相关事项的更新情况进行了核查。 根据前述核查结果,信达律师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 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 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有 关经营活动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 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须与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更新稿)》及《补充法律意见 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一并使用,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 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更新稿)》《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未被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报告期”指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及 2023 年 1-6 月,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特别说明外,信达律师在原《律师工作报告》、 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更新稿)》《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声明 的事项以及所使用的简称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3-3-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目录 第一节 正 文 ..................................................................................................................... 4 1. 发行人的概况........................................................................................................... 4 2.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4 3.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4 4.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5 5. 发行人的独立性....................................................................................................... 8 6. 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8 7. 发行人的股本演变................................................................................................... 9 8. 发行人的业务........................................................................................................... 9 9.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3 10.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5 11.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8 12.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2 13.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3 14.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 23 15.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23 16. 发行人的税务....................................................................................................... 24 17.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技术、劳动用工等................... 26 18.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32 19.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2 20.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33 21.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34 第二节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34 3-3-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第一节 正 文 1. 发行人的概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注:LP 系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的简称,GP 系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 的简称。 2.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 律意见书》中披露的发行人于 2022 年 4 月 14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2022 年 4 月 30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 权仍在有效期内。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 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3.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 3-3-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够依法履行职责,已具备《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中关于本次发 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4.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发行上市仍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具 体如下: 4.1.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规 定的发行条件 4.1.1. 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 1.00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同股 同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每股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本次发 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 规定。 4.1.2. 发行人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 价格、对象、决议的有效期等事项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 规定。 4.2. 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 以及对《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合理信赖,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4.2.1.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符合 《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4.2.2. 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4.2.3. 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 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3-3-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4.2.4.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4.3.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4.3.1. 发行人系由强达有限按经审计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并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依法设立的股份公司,自强达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时 间已超过三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4.3.2. 根据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 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发行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 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中汇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运行效率、合 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中汇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4.3.3.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 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具体如 下: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 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 项的规定。 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 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发管 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3-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重大偿 债风险及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 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项的规定。 4.3.4.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从事印制电路板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业务,发行人的生 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 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 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 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 三款的规定。 4.4. 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除 符合上述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外,在本次发行通过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及报经中 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并发行完毕后,仍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和第 2.1.2 条规定的创业板上市条件。具体如下: 4.4.1.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符合《创业板 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4.4.2.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5,653.18 万元,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人 拟向社会公众发行不超过 1,884.40 万股股票(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 票数量),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低于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5%,本次发行后 3-3-1-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的股本总额将不低于 3,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 项、第(三)项的规定。 4.4.3. 发行人 2021 年、2022 年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孰低者 为准)分别为 63,957,092.89 元和 81,947,195.80 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 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 项规定,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人的市值及财务指标需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2 条规定的标准中的至少一项,发行人的前述财务指标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 第 2.1.2 条第一款第(一)项“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的规定。基于上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财务指标。 综上,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除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的决定外,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深交所监管规则规定的发行上市的各项实质条件。 5. 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保持业务独立、资产 独立完整、人员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6. 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股东及其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未发生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东为祝小华、 宋振武、何伟鸿、贡超 4 名自然人股东和宁波鸿超翔、宁波翔振达、恒和投资、 深圳博信 4 名有限合伙企业股东,以及深圳中小担、宝安产投 2 名法人股东,发 行人的股东均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股东的资格。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 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祝小华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该等控制稳定存在且真实有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的依据充分、 3-3-1-8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合法。最近两年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间接持股股东存在变 更,详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信息披露 的专项核查报告》。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股东除上述变更外,不 存在其他变更。 7. 发行人的股本演变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动。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等涉及第三方权益 或股份权属不确定的情形,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8. 发行人的业务 8.1. 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营业 务、经营方式没有发生变化。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的经营范围符合法律法 规的规定,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在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其经 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8.2. 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的业务资质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所取得的经营业务所需的业务资质, 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主营业务 未发生变化,无需另行取得行政部门强制要求的业务资质;发行人境内全资子公 司取得的业务资质未发生变化;发行人除环保相关资质更新外,其余取得的业务 资质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环保资质更新情况具体如下: 3-3-1-9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序号 权利人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有效期限 发证机关 91440300763461366N 2022/11/22-202 深圳市生态环境 1 深圳强达 排污许可证 001Z 7/11/21 局宝安管理局 91360722MA35KNU 2020/07/07-202 赣州市信丰生态 2 江西强达 排污许可证 T7Y002U 5/07/06 环境局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已取得从事其主营业务所必要的 批准、许可、备案,且该等批准、许可、备案均有效。 8.3. 在中国大陆以外从事经营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审计报告》,发行人已就其投资境外全资子公司 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并完成相关备案、登记手续。经核查发行人聘请的境 外律师事务所针对发行人境外全资子公司经营情况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报告期 内,发行人境外全资子公司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8.4. 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变更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重大业务 合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印制电路板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业务,2023 年 1-6 月,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8.5. 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3 年 1-6 月主营业务收入来源于印制电路板的 销售,2023 年 1-6 月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96.46%。 发行人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及 2023 年 1-6 月,发行人营业收入主要来 自于主营业务收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8.6. 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 8.6.1.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 2023 年 1-6 月前五大客户情况如下: 年度 客户名称 备注 发行人在以色列的集团客户:2023 年 1-6 月与发行 2023 年 Fineline 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发生业务的集团公司主要包括: 3-3-1-1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年度 客户名称 备注 1-6 月 FINELINE ISRAEL PRINTED CIRCUITS LTD.、 FINELINE ASIA LTD.、Fine Line Gesellschaft fur Leiterplattentechnik mbH、Fineline France SAS、 FINELINE ITALY S.R.L.、KBL Circuits GmbH&Co.KG、FineLine Spain,S.L.U.、FINELINE Switzerland AG、FineLine VAR Ltd.、Q.P.I. GROUP B.V.、Fineline Nordic AB、Fuchsberger PCB &Electronics GmbH 发行人在法国的集团客户:2023 年 1-6 月与发行人 及其全资子公司发生业务的集团公司主要包括: ICAPE SAS.、ICAPE HKCompany Limited、ICAPE Deutschland GmbH、ICAPE USA LLC、ICAPE ICAPE ITALIA S.R.L.、艾佳普(东莞)电子有限公司、 ICAPE IBERICA SL.、ICAPE POLSKA SP.ZO.O.、 ICAPE SWEDEN、ICAPE SOUTH AFRICA(PTY) LTD 发行人在瑞典的客户:2023 年 1-6 月与发行人及其 全资子公司发生业务的集团公司主要包括:PCB Connect Limited、PCB Connect B.V.、科恩耐特(深 PCB Connect 圳)贸易有限公司、PCB Connect Inc.、PCB Connect Gmbh、PCB Connect Ltd (UK) 、 PCB Connect AB、 PCB Connect A/S、PCB Connect OY、PCB Connect AS 发行人在芬兰的集团客户;2023 年 1-6 月与发行人 及其全资子公司发生业务的集团公司主要包括:斯 Scanfil 凯菲尔电子(苏州)有限公司、Scanfil Poland Sp. z o.o.,Oddzial w Sieradzu、Scanfil O、Scanfil Vellinge AB 发行人在德国的集团客户:2023 年 1-6 月与发行人 及其全资子公司发生业务的集团公司主要包括:W Würth ürth Elektronik GmbH & Co.KG、Wuerth Elektronik CBT India Pvt Ltd. 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并经网络核查该等客 户境内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发行人上述主要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述主要客 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 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3-3-1-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8.6.2.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 2023 年 1-6 月前五大供应商情况如 下: 年度 供应商名称 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 广东承安科技有限公司 2023 年 1-6 月 深圳富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台燿科技(中山)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并经网络核查该等公 司的工商注册信息,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上述主要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述主要供应商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为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 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8.7.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8.7.1.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导致发行 人终止的情形。 8.7.2. 根据自信用广东网下载的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发行 人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正常,发行人未接到任何政府部门对发行人作出的、可 能影响其持续经营的重大处罚通知或决定。 8.7.3.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和信达律师核查,除原《律师工作报告》所披 露的事项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主要经营性资产(包 括商标、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不存在被采取查封、扣押、拍卖 等强制性措施的情形;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队伍相对稳定。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经 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 律障碍。发行人 2023 年 1-6 月主营业务稳定且未发生变更;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3-3-1-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9.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9.1. 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调查表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 其他网络公开信息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关联自然人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全 资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存在变更情况,变更后的情况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 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 详见原《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7 发 实际控制人祝小华担任 1 宁波鸿超翔 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述。 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 有 24.95%的财产份额 公司董事、总经理、股 详见原《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7 发 东宋振武担任执行事务 2 宁波翔振达 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述 合伙人,并持有 19.21% 的财产份额 一般经营项目是:销售印制电路板材料 公司股东贡超持股 深圳市超淦贸 3 及相关机器设备,电子材料;经营进出 90.00%并担任执行董 易有限公司 口业务。许可经营项目是:酒类销售。 事、总经理 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子材料、电子设备 的研发、销售与上门维修;电子信息咨 询;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 报);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不 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以上均 深圳市超淦科 公司股东贡超持股 4 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 技有限公司 30.12%并担任执行董事 及规定需前置审批项目),许可经营项 目是:棕化液 B 组分、微蚀液、溶胀 剂 B 研发、生产及销售;普通货运(道 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6 年 06 月 11 日)。 电子线路板的原、辅材料及设备研发、 公司股东贡超持股 信丰超淦科技 生产、加工、销售及相关售后服务以及 30.12%并担任执行董事 5 有限公司 进出口业务(以上经营项目国家法律、 的深圳市超淦科技有限 法规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深圳市晟荣淦 一般经营项目是:化工产品(不含危险 公司股东贡超持股 6 电子材料有限 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成品油)、高 30.12%并担任执行董事 公司 分子材料、纤维材料及工艺和设备的研 的深圳市超淦科技有限 3-3-1-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序号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 关联关系 发和销售;印制线路板的设计及销售;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防护材料的技术开发;电子材料、防火 材料的销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 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 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 是:涂料的销售。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 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 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社会经济 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 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财务咨询;融资咨询服务;供应链管理 公司股东贡超持股 聚泽投资(海 服务;创业空间服务;企业管理;非居 7 100.00%并担任执行董 南)有限公司 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国内贸易代 事、总经理 理;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商务代理代办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 可的商品);票务代理服务;畜禽委托 饲养管理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 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 目) 除上述类型的关联方存在变化情况外,发行人其他主要关联方未发生变化。 9.2.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除原《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所披露的关联交易外,2023 年 1-6 月,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未发生新增 的关联交易情形。 9.3. 同业竞争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祝小华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宁波鸿超翔财产份额外,未控制其他企业;祝小华除 在发行人担任董事长、在宁波鸿超翔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外,未在其他企业任职;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祝小华及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另行从 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不存在与发行人直接或间接同业竞争的情形;发 3-3-1-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内容未发生 变化。 10.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0.1. 不动产权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自原《律师 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原《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 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权情况未发生变更。 10.2. 租赁物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原《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 子公司租赁物业用于生产经营的情况未发生变更。 10.3. 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信达律师在商标局网站的查询,自原《律师工作 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在中 国境内持有的注册商标情况未发生变更。 10.4. 专利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持有的专利证 书、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信息,除原《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合计披露的 87 项专利继续有效外,自《补充法 律意见书(四)》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 公司在中国境内新增 11 项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利 权利 专利 法律 取得 专利名称 专利号 号 类型 人 申请日 状态 方式 一种可实现精准定位 1 实用 发行 专利权 原始 的 HDI 线路板的制作 2022230497808 2022/11/17 新型 人 维持 取得 设备 2 一种 PCB 电路板板 实用 2022230890233 发行 2022/11/17 专利权 原始 3-3-1-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面清洁装置 新型 人 维持 取得 3 实用 发行 专利权 原始 一种电路板埋孔结构 2022229212234 2022/11/03 新型 人 维持 取得 4 一种 HDI 板激光孔检 实用 发行 专利权 原始 2022227841551 2022/10/21 测装置 新型 人 维持 取得 5 一种用于 PCB 电路 实用 江西 专利权 原始 2022230599568 2022/11/17 板磨边装置 新型 强达 维持 取得 6 一种内层带镶嵌物的 实用 江西 专利权 原始 2022229930687 2022/11/10 电路板 新型 强达 维持 取得 7 实用 江西 专利权 原始 一种台阶印制电路板 2022228816129 2022/10/31 新型 强达 维持 取得 8 实用 江西 专利权 原始 一种镶嵌式电路板 202222805452X 2022/10/25 新型 强达 维持 取得 9 实用 江西 专利权 原始 一种耐电压电路板 2022227862721 2022/10/21 新型 强达 维持 取得 10 一种膜渣在线处理装 实用 江西 专利权 原始 2022235625677 2022/12/30 置 新型 强达 维持 取得 11 一种 HDI 叠层线路板 实用 江西 专利权 原始 2023201187679 2023/02/06 生产用镀铜装置 新型 强达 维持 取得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 内全资子公司合法拥有其所注册的境内专利,该等境内专利不存在质押、冻结等 权利受到限制的其他情形。 10.5.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经信达律师核查,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情况未发 生变更。 10.6. 域名 经信达律师核查,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拥有的注册域名情况未发生变更。 10.7. 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固定资产清单、发行人的书面确认、 审计报告》,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机器设备。经信达律师抽查发行人截 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固定资产净值前五大的设备购买合同、发票等,信达律师认 3-3-1-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为,发行人合法拥有或使用该等生产经营设备,该等生产经营设备不存在重大权 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在该等生产经营设备上设置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的 情形。 10.8. 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有 2 家境内全资子公司,2 家境外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情况未发生变更。 根据发行人境内全资子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及发行人书面确认 并经信达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 人 2 家境内全资子公司均有效存续、合法经营。 根据有关发行人境外全资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境外全资子公司具体 情况如下: 10.8.1. 香港强达 根据香港何韦律师行于 2023 年 7 月 14 日出具的《香港法律意见书——强达 实业(香港)有限公司 QD Industries Limited》,香港强达合法有效存续,无清盘 程序的记录;其从事的业务已合法取得所需的商业登记证及公司注册证书,业务 经营符合香港法律规定;发行人所持香港强达已发行股本不存在质押/抵押情形, 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权益调整协议、回购协议或者类似安排;香港强达不存 在任何已完成、未决的或潜在的政府调查、指控、行政处罚或任何诉讼、仲裁等 类似法律程序。 10.8.2. 美国强达 根据 Yuan Law Group P.C.(袁钢律师事务所)于 2023 年 7 月 18 日出具的关 于美国强达的《法律意见书》,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美国强达系根据加州法律 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不会依照适用法律、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章制度或其 他组成文件或因其他情况解散或终止;发行人所持美国强达股份已得到正式授权 和有效发行,不存在任何留置权、押记、索赔和其他产权负担,并已缴清股款且 不加缴股份;美国强达开展的业务已获得加州销售许可证,且已从政府当局处获 得适用法律要求的所有其他批准等;美国强达不受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或政府当 3-3-1-1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局的未决或可能发生的诉讼、仲裁等约束。 11.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1.1. 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的重大合同如下: 11.1.1. 银行授信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银行 授信合同主要如下: 序 授信 授信额度 授信合同及 履行 授信银行 授信期限 担保合同 号 使用人 (万元) 编号 情况 《授信函》 (编号: 汇丰银行 3,000.00(其 CN1100259 发行 1 (中国) 中江西强达 9538-22120 正在 人、江 无固定期限 《保证书》 有限公司 不超过 4-SZ Q&D、 履行 西强达 深圳分行 1,000.00) CN1100259 9538-22120 4-JX Q&D) 《授信函》 《最高额保证 星展银行 4,000.00(其 (编号: 合同》(编号: 发行 2 (中国) 中江西强达 P/SZ/SN/18 CG/SZ/SN/189 正在 人、江 无固定期限 有限公司 不超过 996/22、 96/22-01、 履行 西强达 深圳分行 2,000.00) P/SZ/SN/62 CG/SZ/SN/189 208/23) 96-22-02) 《授信业务 《保证金质押 中国银行 总协议》(编 总协议》(编 3 股份有限 号:2022 圳 2022/10/26- 正在 发行人 无固定额度 号:2022 圳中 公司深圳 中银永额协 2023/10/26 履行 银永质总字第 福永支行 字第 000661 号) 8001170 号) 《最高额综 《最高额连带 江苏银行 合授信合 责任保证书》 4 股份有限 2023/03/02- 正在 发行人 5,000.00 同》(编号: (编号: 公司深圳 2024/03/01 履行 SX16102300 BZ1610230001 分行 0788) 08) 5 发行人 中国民生 5,000.00 《综合授信 2023/06/25- 无担保 正在 3-3-1-18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序 授信 授信额度 授信合同及 履行 授信银行 授信期限 担保合同 号 使用人 (万元) 编号 情况 银行股份 合同》(编 2024/06/25 履行 有限公司 号:公授信 深圳分行 字第 23032 号) 《最高额授 宁波银行 信合同》(编 《最高额保证 6 股份有限 号: 2022/11/22- 合同》(编号: 正在 发行人 5,000.00 公司深圳 NBCBGS10 2023/11/22 07300BY23C5 履行 分行 MS2023000 LNG4) 1) 《综合授信 平安银行 额度合同》 7 股份有限 (编号:平 2023/06/15- 正在 发行人 6,000.00 无担保 公司深圳 银战金七综 2024/06/14 履行 分行 字 20230302 第 001 号) 《额度授信 兴业银行 合同》(编 8 股份有限 号:兴银深 2023/05/30- 正在 发行人 4,000.00 无担保 公司深圳 和平授信字 2023/10/30 履行 分行 (2023)第 N90 号) 《最高额不可 招商银行 《授信协 撤销担保书》 9 股份有限 议》(编号: 2023/06/01- 正在 发行人 5,000.00 (编号: 公司深圳 755XY2023 2024/05/31 履行 755XY202301 分行 018913) 891301) 11.1.2. 借款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借款 合同主要如下: 序 借款 合同名称及 借款金额 履行 出借方 借款期限 担保合同 号 方 编号 (万元) 情况 《最高额保证合同》 华夏银 《流动资金 (编号:SZ39(高保) 行股份 借款合同》 1 发行 2022/07/18- 20220001-12)、《个人最 正在 有限公 (编号: 300.00 人 2025/07/18 高额保证合同》(合同 履行 司深圳 SZ3910120 编号:SZ39(高保) 分行 220017) 20220001-11) 3-3-1-19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11.1.3. 融资租赁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正在履行的租金 总额在 500.00 万元以上的重大融资租赁合同主要如下: 序 合同名称及编 出租人 承租 租金总额 签订日期 租赁期限 履行 号 号 人 (万元) 情况 1 融资租赁合同 平安国际 江西 541.3608 2022/03/22 36 个月,自 正在 (2022PAZL01 融资租赁 强达 起租日起算 履行 00447-ZL-01) 有限公司 11.1.4. 销售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等资料并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 2023 年 1-6 月销售金额排名前五的客户的销售框架合同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销售主体 客户名称 合同类型 合同签署日 履行情况 1 香港强达 Fineline 框架协议 2021/08/01 正在履行 2 香港强达 ICAPE 框架协议 2021/08/01 正在履行 3 发行人 PCB Connect 框架协议 2008/10/17 正在履行 4 发行人 Scanfil 框架协议 2020/02/14 正在履行 5 香港强达 Würth 框架协议 2019/03/28 正在履行 11.1.5. 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同等资料并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 2023 年 1-6 月 采购金额排名前五的供应商的采购框架合同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采购方 销售方 合同类型 合同签署日 履行情况 1 发行人 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 框架协议 2022/10/09 正在履行 2 发行人 广东承安科技有限公司 框架协议 2021/08/03 正在履行 3 江西强达 深圳富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框架协议 2022/02/15 正在履行 4 发行人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框架协议 2022/10/17 正在履行 5 发行人 台燿科技(中山)有限公司 框架协议 2022/11/11 正在履行 11.2. 工程施工合同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2023 年 1-6 月,发行人无新增合同 标的金额 500.00 万元以上的重大工程施工合同。 11.3. 侵权之债 3-3-1-2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网络信息 安全、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11.4.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担保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及《审计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相关合同文件,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除在原《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已披露 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 况。 11.5.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11.5.1.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合并报表的其他应收款合 计 3,052,774.12 元,按款项性质分类的其他应收款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截止 2023 年 6 月 30 日余额 1 押金及保证金 1,574,787.23 2 代扣代缴的员工社会保险 664,729.63 3 出口退税 758,637.26 4 其他 54,620.00 合计 3,052,774.12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相关合同、凭证,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押金及保证金主要系房租及物流押金、项目投标保证金,代扣代缴的员工 社会保险主要系代垫的社保及公积金费用,出口退税主要系江西强达在出口环节 应收退还的增值税,其他主要系员工备用金等款项。 11.5.2.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合并报表的其他应付款合 计 3,268,155.21 元,按款项性质分类的其他应付款余额的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截止 2023 年 6 月 30 日余额 3-3-1-2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1 计提费用 2,595,980.21 2 公益金 472,175.00 3 押金保证金 200,000.00 合计 3,268,155.21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相关合同、凭证,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计提费用主要系计提的水电、返利及佣金费用,公益金主要系发行人及江 西强达的爱心基金,押金保证金主要系暂收废弃物收购方东莞市万容环保技术有 限公司的合作押金。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1)发行人重大合同均由发行人或其前身或其全资子公司作为合同一方签署 并履行,适用中国法律的合同的内容及形式未违反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合法、有效; (2)发行人重大合同均与公司业务相关; (3)发行人重大合同签订形式和内容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按照中国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的,均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4)发行人重大合同在发行人改制之前由强达有限或其全资子公司签署,发 行人改制之后由发行人或其全资子公司签署,强达有限签署的合同由发行人承继; (5)发行人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6)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网络信息安全、劳动 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7)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 相关合同或者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履行。 12.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2.1. 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2023 年 1-6 月,发行人不存在合 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 3-3-1-2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12.2. 近期内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收购、出售的计划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行为;发行人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拟进行 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 13.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核查,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未修改《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 14.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 经核查,自原《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发行人共召开 1 次股东大会、1 次董事会和 1 次监事会,具体情况如下: 会议类型 召开日期 会议名称 股东大会 2023/05/16 2022 年度股东大会 董事会 2023/08/12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监事会 2023/08/12 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经核查发行人前述新增会议的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 议和会议记录,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召集、 召开等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 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侵害股东权利的情形。 15.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 司现有董事 6 名,分别为祝小华、宋振武、宋世祥、周剑青、李建伟和陈长生, 其中祝小华为董事长,李建伟和陈长生为独立董事;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为郭先锋、 袁秋怀、杨亚兵、张璞、谢洪涛。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3-3-1-2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经信达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深交所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并经核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及相关专业资格 证书,查阅有关公安机关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填写的调查表,并经信达律师网 络查询,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以外的企业兼职情况未 发生变化。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 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职权范围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与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均签署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该等协议符合法律法规的 规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述协议正常履行中,发行人、发行 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违反该等协议的情形。 16. 发行人的税务 16.1. 税务登记 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均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16.2. 适用的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在 2023 年 1-6 月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2023 年 1-6 月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增值税 13% 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25% 3-3-1-2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城市维护建设税 已缴流转税税额 7%、5% 教育费附加 已缴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已缴流转税税额 2% 注 1:发行人、江西强达为高新技术企业,2023 年 1-6 月内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南 通强达 2023 年 1-6 月内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 注 2:发行人 2023 年 1-6 月内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 7%,江西强达、南通强达 2023 年 1-6 月内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 5%。 16.3. 税收优惠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2023 年 1-6 月,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享受的税 收优惠未发生变化。 16.4. 财政补贴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于 2023 年 1-6 月内获批的重大财政补贴(重 大的标准为金额 30.00 万元以上)具体如下表所示: 序号 公司名称 财政补贴项目 补贴部门 金额(元) 2022 年下半年工业企业扩产增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 1 发行人 350,000.00 效奖励项目 局 信丰高新技术产业园 2 江西强达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资金 500,000.00 区管理委员会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重大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16.5. 发行人依法纳税情况 16.5.1. 发行人的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于 2023 年 7 月 3 日出具的《税务违法 记录证明》(深税违证[2023]20261 号),该局暂未发现发行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16.5.2. 江西强达的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信丰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出具的《无 欠税证明》(信丰税一分局无欠税证[2023]50 号),截至 2023 年 7 月 9 日,未发现 江西强达有欠税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信丰县税务局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出具的《证明》,江西强 达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7 月 12 日期间能够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 纳税申报义务,暂无违反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记录。 3-3-1-2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16.5.3. 南通强达的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于 2023 年 7 月 5 日出具的《情 况说明》,该局暂未发现南通强达自 2021 年 12 月 20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 因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 2023 年 1-6 月内执行 的主要税种、税率及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当时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及境 内全资子公司 2023 年 1-6 月内计入当期损益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 2023 年 1-6 月内不存在税务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7.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技术、劳动用工 等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核查,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江西强达开 展生产经营及雇佣员工,南通强达已雇佣员工但暂未开始生产经营。 17.1. 发行人环保方面的合规情况 根据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3 年 7 月 19 日出具的有关发行人守法情况的复 函,发行人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在全市无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记 录。 根据赣州市信丰生态环境局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出具的《关于江西强达电路 科技有限公司证明的复函》,江西强达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7 月 10 日期 间未受到县级环保部门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 2023 年 1-6 月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主管部门行政 处罚的情形。 17.2. 发行人安全生产方面的合规情况 根据深圳市应急管理局于 2023 年 7 月 3 日出具的《安全生产情况证明》(深 3-3-1-2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应急证字 NO Q202301694),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7 月 3 日期间,未发 现发行人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而受到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处罚的记录。 根据信丰县应急管理局于 2023 年 7 月 11 日出具的《证明》,江西强达自设立 之日至 2023 年 7 月 11 日,不存在违反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的情形,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被列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 记录“黑名单”,亦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而受到或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质疑或调查的情形,亦没有相关的记录, 与主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争议、纠纷或诉讼, 该局亦未收到任何有关该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投诉、举报或其他性质的主张。 根据发行人及其从事生产业务的境内全资子公司所在地主管安全生产部门出 具的证明、信达律师网络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网站 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于 2023 年 1-6 月内未发生安全责任 事故,未受到行政处罚。 17.3. 发行人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方面的合规情况 根据自信用广东网下载的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及发行人确认 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未发现发行人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经营异常名录以及在市场 监管领域因违反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自江西信用网下载的法人信用信息概况,江西强达截至 2023 年 7 月 4 日不存在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录。 根据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3 年 7 月 5 日出 具的《证明》,南通强达自 2021 年 12 月 20 日至 2023 年 7 月 5 日期间,不存在因 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或可能受到任 何行政处罚或被质疑或调查的情形。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在 2023 年 1-6 月内无因违反国家、地方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记录,不存 在因违反产品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3-3-1-2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17.4. 发行人外汇、海关方面的合规情况 17.4.1.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于 2023 年 7 月 18 日出具的关于发 行人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复函,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该中心 未发现发行人因违反人民银行及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受 到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17.4.2. 经 登 录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江 西 省 分 局 官 网 (http://www.safe.gov.cn/jiangxi/xzcfxxgs/index.html)查询,江西强达于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 17.4.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福中海关于 2023 年 7 月 20 日出具的关于发行人 违法违规情况的函,经查询,发行人于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在深 圳海关关区不存在涉及海关进出口监管领域的违法违规情况。 17.4.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龙南海关于 2023 年 8 月 8 日出具的《企业信用 状况证明》(编号:[2023]005 号),在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 未发现江西强达有涉及海关进出口监管领域的违法犯罪记录。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及江西强达涉及进出口业务,南通强达未 经营进出口业务;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 2023 年 1-6 月内不存在因违反外汇、 海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17.5. 发行人的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情况 17.5.1. 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情况 (1)劳动用工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名册及书面确认,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 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合计有 1,278 名员工。 (2)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名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社会保险及 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所开具的证明以及在信用广东网下载的企业信用报告(无违 法违规证明版)及发行人书面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无因 3-3-1-28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违反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员工社会保险、公积金缴纳的总体情况如下: 2023 年 6 月 30 日 项目 人数 在册员工总人数 1,278 养老保险 1,273 医疗保险 1,278 工伤保险 1,275 失业保险 1,279 生育保险 1,278 住房公积金 1,266 社会保险缴纳人数、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与在册员工总人数之间存在少数差 异的原因为:1)部分员工当月入职、离职;2)部分员工为退休返聘员工;3)部 分员工因被征地而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4)部分员工入职前已自行缴纳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公司缴纳。 (3)劳务派遣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 无劳务派遣员工。 17.5.2. 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合规情况 (1)劳动用工、社会保险的合规情况 1)根据自信用广东网下载的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及发行人书 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相关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网站的相关信息,未发现发行人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因违反劳动 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2) 根据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于 2023 年 7 月 4 日出具的《证明》,发 行人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无因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 者规章而被该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3-3-1-29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3)根据信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出具的《证明》, 江西强达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不存在应与员工签署劳动 合同而未签署劳动合同或其他违反国家及地方关于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该局也未受理过牵涉江西强达的该等劳动争议投诉或 仲裁案件,江西强达亦不存在因违反前述文件的相关规定而受到或可能受到任何 行政处罚或被质疑或调查的情况,该局亦未收到过任何第三方对江西强达关于劳 动用工方面的投诉、举报或其他性质的主张。 4) 根据信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出具的《证明》, 江西强达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调查的情形,亦不 存在任何已经发生的、正在进行的或已有明显迹象表明可能要发生的因违反社会 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或可能受到该局调查、 行政处罚、处理或需要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与该局没有社会保险方面的任何 正在进行/潜在争议、纠纷或诉讼,该局亦未收到过任何就有关社会保险事宜对江 西强达提出的投诉、举报或其他性质的主张。 5) 根据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社会管理保障局于 2023 年 8 月 1 日出具的《证明》,南通强达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8 月 1 日,没有因违反 劳动保障相关法律被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6) 根据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南通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 2023 年 7 月 14 日分别出具的《江苏省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缴交证明》《南通市 用人单位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南通强达已依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为 其职工办理了相应的参保缴费手续,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未发现欠缴情形。 (2)住房公积金的合规情况 1)根据自信用广东网下载的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及发行人书 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相关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网站的相关信息,未发现发行 人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在住房公积金领域因违反公积金相 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3-3-1-3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2)根据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丰分中心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出具的《证 明》,江西强达在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不存在因违反住房 公积金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或可能受到任何行政处 罚或被质疑或调查的情形,与该中心没有住房公积金方面的任何正在/潜在的争 议、纠纷或诉讼,该中心亦未收到过任何第三方对江西强达关于住房公积金问题 的投诉、举报或其他性质的主张。 3)根据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3 年 8 月 1 日出具的《证明》,南通 强达自设立之日起至 2023 年 8 月 1 日期间,不存在因违反住房公积金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或可能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或被质疑或调查 的情形,与该中心没有住房公积金方面的任何正在/潜在的争议、纠纷或诉讼,该 中心亦未收到过任何第三方对南通强达关于住房公积金问题的投诉、举报或其他 性质的主张。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所在地主管劳动、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部 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 于 2023 年 1-6 月内不存在因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方面违法违规情形 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17.6. 发行人土地、建设方面的合规情况 根据信丰县自然资源局于 2023 年 7 月 11 日出具的《证明》,江西强达自设立 之日至 2023 年 7 月 11 日期间,一直遵守有关土地及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存在因违反土地及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而受到或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质疑或调查或被拆除、征收、没收土地 房产的情形。 根据信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 2023 年 7 月 18 日出具的《证明》,江西强达 自设立之日起至 2023 年 7 月 18 日期间未受到该局任何行政处罚。 根据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州湾示范区分局于 2023 年 7 月 5 日出具的 《证明》,南通强达自设立之日至 2023 年 7 月 5 日,一直遵守有关土地及规划管 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其建设项目所涉土地均符合规划并依 3-3-1-3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法及时取得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应缴付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已及时全部足 额缴付,不存在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未经招标等违规行为,不存在欠缴或被追缴 土地出让金及费用的情形,不存在因违反土地及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或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质疑或调查或被拆除、征收、没 收土地房产的情形。 根据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建设交通局于 2023 年 7 月 5 日出具的 《证明》,南通强达自设立之日至 2023 年 7 月 5 日,一直遵守工程建设管理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或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质疑或调 查或被拆除、征收、没收土地房产的情形。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在 2023 年 1-6 月内不 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商管理、外汇、海关、劳动用工、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情形。 18.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 19.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9.1. 发行人的诉讼、仲裁 经检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等并经 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不 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重大诉讼、仲裁的标准为:涉案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或对公司股权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等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下同)。 19.2. 发行人的行政处罚 3-3-1-3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所在地主管工商部门、外汇管理部门、海关 部门、劳动部门、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部门等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确认并经 信达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 台以及相关公司外汇、劳动、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网站等公示信息,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工 商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劳动管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法律法 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 19.3.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情况 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 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及中国庭审公开网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 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情况。 19.4.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信达律师登录 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及中国庭审公开网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刑事处罚记录、不存在 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20.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经查验,发行人用于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系由发行人与招商证券编制。 信达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的编制,仅总括性审阅了该《招股说明书》,并对 其中引用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更新稿)》《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查,信达 确认《招股说明书》与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更新稿)》《补充法律意 3-3-1-3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信达 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更新稿)》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 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21.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发行人主营业务和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第二节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 (1)《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更新稿)》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 容适当。 (2)发行人具备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除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 同意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决定外,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定条件。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3-3-1-3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魏天慧 林晓春 __________________ 刘 璐 年 月 日 3-3-1-35 关于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 8826 5288 传真(Fax.):(0755) 8826 5537 网址(Website):http://www.sundiallawfirm.com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信达首创意字(2022)第 003-06 号 致: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供 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并已分别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 《律师工作报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广 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广东 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更新稿)》(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更 新稿)》”)、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3-3-1-1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五)》”)。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中汇会审[2024]2165 号”《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及“中汇会鉴[2024]2166 号”《深圳市强达 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达 律师根据发行人财务数据的更新情况,对发行人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 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更新稿)》《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出具日后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的更新情况进行了核查。 根据前述核查结果,信达律师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 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 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有 关经营活动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 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须与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更新稿)》及《补充法律意见 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一并使用,原《律师 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更新稿)》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报告期”指 2021 年、2022 年及 2023 年,除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特别说明外,信达律师在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 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更 新稿)》《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中声明的事项以及所使用的简称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3-3-1-2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目录 第一节 正 文 ..................................................................................................................... 4 1. 发行人的概况........................................................................................................... 4 2.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4 3.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5 4.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5 5. 发行人的独立性....................................................................................................... 8 6. 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8 7. 发行人的股本演变................................................................................................... 9 8. 发行人的业务........................................................................................................... 9 9.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3 10.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5 11.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9 12.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3 13.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4 14.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 24 15.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24 16. 发行人的税务....................................................................................................... 25 17.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技术、劳动用工等................... 28 18.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34 19.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4 20.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35 21.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36 第二节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36 3-3-1-3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第一节 正 文 1. 发行人的概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注:LP 系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的简称,GP 系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 的简称。 2.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发行人于 2022 年 4 月 14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因发行人上述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上市决议的有效期为 2022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该等有效期即将届满,发行人于 2024 年 2 月 2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12 日召开 2024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重新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3-3-1-4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3.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 够依法履行职责,已具备《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中关于本次发行 上市的主体资格。 4.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发行上市仍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具 体如下: 4.1.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规 定的发行条件 4.1.1. 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 1.00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同股 同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每股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本次发 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 规定。 4.1.2. 发行人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 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价格、对象、决议的有效期等事项作出决议,符 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4.2. 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 以及对《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合理信赖,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3-3-1-5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4.2.1.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符合 《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4.2.2. 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4.2.3. 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 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2.4.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4.3.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4.3.1. 发行人系由强达有限按经审计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并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依法设立的股份公司,自强达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时 间已超过三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4.3.2. 根据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 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发行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 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中汇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运行效率、合 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中汇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4.3.3.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 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具体如 下: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3-1-6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 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 项的规定。 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 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发管 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重大偿 债风险及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 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项的规定。 4.3.4.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从事印制电路板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业务,发行人的生 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 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 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 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 三款的规定。 4.4. 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除 符合上述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外,在本次发行通过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及报经中 3-3-1-7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并发行完毕后,仍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和第 2.1.2 条规定的创业板上市条件。具体如下: 4.4.1.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符合《创业板 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4.4.2.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5,653.18 万元,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人 拟向社会公众发行不超过 1,884.40 万股股票(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 票数量),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低于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5%,本次发行后 的股本总额将不低于 3,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 项、第(三)项的规定。 4.4.3. 发行人 2022 年、2023 年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孰低者 为准)分别为 81,947,195.80 元和 85,032433.16 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 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 项规定,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人的市值及财务指标需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2 条规定的标准中的至少一项,发行人的前述财务指标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 第 2.1.2 条第一款第(一)项“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的规定。基于上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财务指标。 综上,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除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的决定外,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深交所监管规则规定的发行上市的各项实质条件。 5. 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保持业务独立、资产 独立完整、人员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6. 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股东及其持有的发行人 3-3-1-8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股份未发生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东为祝小华、 宋振武、何伟鸿、贡超 4 名自然人股东和宁波鸿超翔、宁波翔振达、恒和投资、 深圳博信 4 名有限合伙企业股东,以及深圳中小担、宝安产投 2 名法人股东,发 行人的股东均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股东的资格。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 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祝小华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该等控制稳定存在且真实有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的依据充分、 合法。最近两年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间接持股股东存在变 更,详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信息披露 的专项核查报告》。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股东除上述变更外,不 存在其他变更。 7. 发行人的股本演变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动。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等涉及第三方权益 或股份权属不确定的情形,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8. 发行人的业务 8.1. 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营业 务、经营方式没有发生变化。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的经营范围符合法律法 规的规定,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在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其经 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3-1-9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8.2. 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的业务资质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所取得的经营业务所需的业务资质,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主营 业务未发生变化,无需另行取得行政部门强制要求的业务资质;发行人境内全资 子公司取得的业务资质未发生变化;发行人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更新外,其余取 得的业务资质未发生变化,发行人资质更新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权利人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有效期限 发证机关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 高新技术企 2023/10/16- 员会、深圳市财政 1 深圳强达 GR202344203256 业证书 2026/10/15 局、国家税务总局 深圳市税务局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已取得从事其主营业务所必要的 批准、许可、备案,且该等批准、许可、备案均有效。 8.3. 在中国大陆以外从事经营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审计报告》,发行人已就其投资境外全资子公司 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并完成相关备案、登记手续。经核查发行人聘请的境 外律师事务所针对发行人境外全资子公司经营情况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报告期 内,发行人境外全资子公司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8.4. 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变更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重大业务 合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印制电路板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业务,2023 年 7-12 月,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8.5. 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3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来源于印制电路板的销售, 2023 年度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96.20%。 发行人 2021 年、2022 年及 2023 年,发行人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主营业务收 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3-3-1-10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8.6. 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 8.6.1.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 2023 年度前五大客户情况如下: 年度 客户名称 备注 发行人在以色列的集团客户:2023 年度与发行人 及其全资子公司发生业务的集团公司主要包括: FINELINE ISRAEL PRINTED CIRCUITS LTD.、 FINELINE ASIA LTD.、Fine Line Gesellschaft fur Leiterplattentechnik mbH、Fineline France SAS、 FINELINE ITALY S.R.L.、KBL Circuits Fineline GmbH&Co.KG、FineLine Spain,S.L.U.、FINELINE Switzerland AG、FineLine VAR Ltd.、Q.P.I. GROUP B.V.、Fineline Nordic AB、Fuchsberger PCB &Electronics GmbH,AVIV PCB & Technologies L.T.D,Fine Line GmbH,新安捷贸易(上海)有 限公司,深圳市瑞昇云创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在瑞典的客户:2023 年度与发行人及其全 资子公司发生业务的集团公司主要包括:PCB Connect Limited、PCB Connect B.V.、科恩耐特(深 PCB Connect 圳)贸易有限公司、PCB Connect Inc.、PCB Connect Gmbh、PCB Connect Ltd (UK) 、 PCB Connect AB、 PCB Connect A/S、PCB Connect OY、PCB Connect AS,PCB connect AB1 2023 年度 发行人在芬兰的集团客户;2023 年度与发行人及 其全资子公司发生业务的集团公司主要包括:斯凯 Scanfil 菲尔电子(苏州)有限公司、Scanfil Poland Sp. z o.o.,Oddzial w Sieradzu、Scanfil O、Scanfil Vellinge AB,Scanfil Malmo AB,Scanfil, Inc 发行人在法国的集团客户:2023 年度与发行人及 其全资子公司发生业务的集团公司主要包括: ICAPE SAS.、ICAPE HKCompany Limited、ICAPE Deutschland GmbH、ICAPE USA LLC、ICAPE ITALIA S.R.L.、艾佳普(东莞)电子有限公司、 ICAPE IBERICA SL.、ICAPE POLSKA SP.ZO.O.、 ICAPE ICAPE SWEDEN、ICAPE SOUTH AFRICA(PTY) LTD,LUSODABEL - COMPONENTES DE ELECTRóNICA E REPRESENTACOES, UNIPESSOAL LDA,ICAPE AB,IDELEC ICAPE, ICAPE NETHERLANDS B.V.,DIVSYS INTERNATIONAL-ICAPE, LLC 发行人在德国的集团客户:2023 年度与发行人及 Würth 其全资子公司发生业务的集团公司主要包括:Wü rth Elektronik GmbH & Co.KG、Wuerth Elektronik 3-3-1-11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年度 客户名称 备注 CBT India Pvt Ltd. 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并经网络核查该等客 户境内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发行人上述主要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述主要客 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 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8.6.2.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 2023 年度前五大供应商情况如下: 年度 供应商名称 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 广东承安科技有限公司 2023 年度 深圳富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台燿科技(中山)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并经网络核查该等公 司的工商注册信息,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上述主要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述主要供应商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为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 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8.7.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8.7.1.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导致发行 人终止的情形。 8.7.2. 根据自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查询的深圳市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 告(无违法违规记录版)、发行人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正常,发行人未接到任何 政府部门对发行人作出的、可能影响其持续经营的重大处罚通知或决定。 8.7.3.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和信达律师核查,除原《律师工作报告》所披 3-3-1-12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露的事项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主要经营性资产(包 括商标、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不存在被采取查封、扣押、拍卖 等强制性措施的情形;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队伍相对稳定。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经 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 律障碍。发行人 2023 年 7-12 月主营业务稳定且未发生变更;发行人主营业务突 出。 9.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9.1. 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调查表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 其他网络公开信息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关联自然人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全 资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存在变更情况,变更后的情况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 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 详见原《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7 发 实际控制人祝小华担任 1 宁波鸿超翔 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述。 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 有 24.95%的财产份额 公司董事、总经理、股 详见原《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7 发 东宋振武担任执行事务 2 宁波翔振达 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述 合伙人,并持有 19.21% 的财产份额 一般经营项目是:销售印制电路板材料 及相关机器设备,电子材料;经营进出 口业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住 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 公司股东贡超持股 深圳市超淦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3 90.00%并担任执行董 资有限公司 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 事、总经理 酒类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 可证件为准) 3-3-1-13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号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 关联关系 一般经营项目是:货物进出口;技术服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研发; 公司股东贡超持股 人造板销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以 深圳市超然新 90.00%并担任执行董事 4 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纸制品销售; 技术有限公司 的深圳市超淦投资有限 纸浆销售;建筑材料销售;资源再生利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用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无 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子材料、电子设备 的研发、销售与上门维修;电子信息咨 询;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 报);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不 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以上均 深圳市超淦科 公司股东贡超持股 5 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 技有限公司 30.12%并担任执行董事 及规定需前置审批项目),许可经营项 目是:棕化液 B 组分、微蚀液、溶胀 剂 B 研发、生产及销售;普通货运(道 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6 年 06 月 11 日)。 电子线路板的原、辅材料及设备研发、 公司股东贡超持股 信丰超淦科技 生产、加工、销售及相关售后服务以及 30.12%并担任执行董事 6 有限公司 进出口业务(以上经营项目国家法律、 的深圳市超淦科技有限 法规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一般项目: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 光学仪器制造,功能玻璃和新型光学材 公司股东贡超持股 湖北省超淦光 料销售,光学仪器销售,国内贸易代理, 30.12%并担任执行董事 7 学科技有限公 离岸贸易经营,技术进出口。(除许可 的深圳市超淦科技有限 司 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止或限制的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是:化工产品(不含危险 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成品油)、高 分子材料、纤维材料及工艺和设备的研 公司股东贡超持股 深圳市晟荣淦 发和销售;印制线路板的设计及销售; 30.12%并担任执行董事 8 电子材料有限 防护材料的技术开发;电子材料、防火 的深圳市超淦科技有限 公司 材料的销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 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 是:涂料的销售。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公司股东贡超持股 聚泽投资(海 9 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100.00%并担任执行董 南)有限公司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 事、总经理 3-3-1-14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号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 关联关系 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 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社会经济 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 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财务咨询;融资咨询服务;供应链管理 服务;创业空间服务;企业管理;非居 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国内贸易代 理;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商务代理代办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 可的商品);票务代理服务;畜禽委托 饲养管理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 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 目) 除上述类型的关联方存在变化情况外,发行人其他主要关联方未发生变化。 9.2.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除原《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所披露的关联交易外,2023 年 7-12 月,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未发生新 增的关联交易情形。 9.3. 同业竞争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祝小华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宁波鸿超翔财产份额外,未控制其他企业;祝小华除 在发行人担任董事长、在宁波鸿超翔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外,未在其他企业任职;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祝小华及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另行从 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不存在与发行人直接或间接同业竞争的情形;发 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内容未发生 变化。 10.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0.1. 不动产权 3-3-1-15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自原《律师 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原《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 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权情况未发生变更。 10.2. 租赁物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原《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 子公司租赁物业用于生产经营的情况未发生变更。 10.3. 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信达律师在商标局网站的查询,自原《律师工作 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在中 国境内持有的注册商标情况未发生变更。 10.4. 专利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持有的专利证 书、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信息,除原《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合计披露的 98 项专利 继续有效外,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新增 20 项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利 权利 专利 法律 取得 专利名称 专利号 号 类型 人 申请日 状态 方式 1 一种便于安装的电路 实用 发行 专利权 原始 2022228053599 2022/10/25 板 新型 人 维持 取得 2 实用 发行 专利权 原始 一种 HDI 板结构 2022234963977 2022/12/27 新型 人 维持 取得 3 一种便于安装 LED 实用 发行 专利权 原始 2022234964128 2022/12/27 屏幕的 PCB 板 新型 人 维持 取得 4 一种独立焊盘电硬金 实用 发行 专利权 原始 2023200017810 2023/01/03 的 PCB 板 新型 人 维持 取得 5 一种含激光盲槽的 实用 发行 专利权 原始 2023201030687 2023/02/02 PCB 板 新型 人 维持 取得 6 一种含金属包边结构 实用 发行 专利权 原始 2023201812025 2023/02/10 的电路板 新型 人 维持 取得 7 一种电阻阻值的电路 实用 2023206877863 发行 2023/03/31 专利权 原始 3-3-1-16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板 新型 人 维持 取得 8 一种单侧非对称结构 实用 发行 专利权 原始 2023207628872 2023/04/10 的线路板 新型 人 维持 取得 9 实用 发行 专利权 原始 一种免焊接的电路板 2023209420671 2023/04/17 新型 人 维持 取得 10 一种含阻焊围堰结构 实用 发行 专利权 原始 2023211723367 2023/05/16 的 PCB 板 新型 人 维持 取得 11 实用 江西 专利权 原始 一种侧夹式隧道烤箱 2022216696836 2022/06/29 新型 强达 维持 取得 12 一种改善阻焊喷涂夹 实用 江西 专利权 原始 2022234963286 2022/12/27 边图形工装 新型 强达 维持 取得 13 一种硫酸铜在线回收 实用 江西 专利权 原始 2022235625696 2022/12/30 装置 新型 强达 维持 取得 14 一种含空腔结构的 实用 江西 专利权 原始 2023201771114 2023/02/10 PCB 板 新型 强达 维持 取得 15 一种用于 HDI 板镭射 实用 江西 专利权 原始 2023201797294 2023/02/10 加工的定位装置 新型 强达 维持 取得 16 实用 江西 专利权 原始 一种阵列天线电路板 2023207272177 2023/04/06 新型 强达 维持 取得 17 一种飞尾结构的电路 实用 江西 专利权 原始 2023208140851 2023/04/13 板 新型 强达 维持 取得 18 一种通讯滤波器电路 实用 江西 专利权 原始 2023209043971 2023/04/21 板 新型 强达 维持 取得 19 一种含控深钻的金属 实用 江西 专利权 原始 2023212036263 2023/05/18 基板 新型 强达 维持 取得 20 一种含盲孔结构的金 实用 江西 专利权 原始 2023212042264 2023/05/18 属基板 新型 强达 维持 取得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 内全资子公司合法拥有其所注册的境内专利,该等境内专利不存在质押、冻结等 权利受到限制的其他情形。 10.5.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经信达律师核查,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情况未发 生变更。 10.6. 域名 经信达律师核查,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3-3-1-17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拥有的注册域名情况未发生变更。 10.7. 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固定资产清单、发行人的书面确认、 审计报告》,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机器设备。经信达律师抽查发行人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固定资产净值前五大的设备购买合同、发票等,信达律师 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或使用该等生产经营设备,该等生产经营设备不存在重大 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在该等生产经营设备上设置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 的情形。 10.8. 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有 2 家境内全资子公司,2 家境外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情况未发生变更。 根据发行人境内全资子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及发行人书面确认 并经信达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 人 2 家境内全资子公司均有效存续、合法经营。 根据有关发行人境外全资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境外全资子公司具体 情况如下: 10.8.1. 香港强达 根据香港何韦律师行于 2024 年 1 月 12 日出具的《香港法律意见书——强达 实业(香港)有限公司 QD Industries Limited》,香港强达合法有效存续,无清盘 程序的记录;其从事的业务已合法取得所需的商业登记证及公司注册证书,业务 经营符合香港法律规定;发行人所持香港强达已发行股本不存在质押/抵押情形, 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权益调整协议、回购协议或者类似安排;香港强达不存 在任何已完成、未决的或潜在的政府调查、指控、行政处罚或任何诉讼、仲裁等 类似法律程序。 10.8.2. 美国强达 根据 Yuan Law Group P.C.(袁钢律师事务所)于 2024 年 1 月 3 日出具的关于 3-3-1-18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美国强达的《法律意见书》,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美国强达系根据加州法律 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不会依照适用法律、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章制度或其 他组成文件或因其他情况解散或终止;发行人所持美国强达股份已得到正式授权 和有效发行,不存在任何留置权、押记、索赔和其他产权负担,并已缴清股款且 不加缴股份;美国强达开展的业务已获得加州销售许可证,且已从政府当局处获 得适用法律要求的所有其他批准等;美国强达不受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或政府当 局的未决或可能发生的诉讼、仲裁等约束。 11.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1.1. 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的重大合同如下: 11.1.1. 银行授信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银行 授信合同主要如下: 序 授信 授信额度 授信合同及 履行 授信银行 授信期限 担保合同 号 使用人 (万元) 编号 情况 《授信函》 (编号: 汇丰银行 3,000.00(其 CN1100259 发行 1 (中国) 中江西强达 9538-22120 正在 人、江 无固定期限 《保证书》 有限公司 不超过 4-SZ Q&D、 履行 西强达 深圳分行 1,000.00) CN1100259 9538-22120 4-JX Q&D) 《授信函》 《最高额保证 星展银行 4,000.00(其 (编号: 合同》(编号: 发行 2 (中国) 中江西强达 P/SZ/SN/18 CG/SZ/SN/189 正在 人、江 无固定期限 有限公司 不超过 996/22、 96/22-01、 履行 西强达 深圳分行 2,000.00) P/SZ/SN/62 CG/SZ/SN/189 208/23) 96-22-02) 中国民生 《综合授信 3 2023/06/25- 正在 发行人 银行股份 5,000.00 合同》(编 无担保 2024/06/25 履行 有限公司 号:公授信 3-3-1-19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 授信 授信额度 授信合同及 履行 授信银行 授信期限 担保合同 号 使用人 (万元) 编号 情况 深圳分行 字第 23032 号) 《综合授信 平安银行 额度合同》 4 股份有限 (编号:平 2023/06/15- 正在 发行人 6,000.00 无担保 公司深圳 银战金七综 2024/06/14 履行 分行 字 20230302 第 001 号) 《最高额不可 招商银行 《授信协 撤销担保书》 5 股份有限 议》(编号: 2023/06/01- 正在 发行人 5,000.00 (编号: 公司深圳 755XY2023 2024/05/31 履行 755XY202301 分行 018913) 891301) 中国农业 《最高额综 《最高额保证 银行股份 合授信合 6 2023/10/13- 合同》(编号: 正在 发行人 有限公司 5,000.00 同》(编号: 2024/10/12 811005202300 履行 深圳福田 8120020230 02070) 支行 0109412) 北京银行 《综合授信 7 股份有限 合同》(编 2024/01/23- 正在 发行人 10,000.00 无担保 公司深圳 号: 2025/01/22 履行 分行 0884608) 11.1.2. 借款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借款 合同主要如下: 序 借款 合同名称及 借款金额 履行 出借方 借款期限 担保合同 号 方 编号 (万元) 情况 《最高额保证合同》 华夏银 《流动资金 (编号:SZ39(高保) 行股份 借款合同》 1 发行 2022/07/18- 20220001-12)、《个人最 正在 有限公 (编号: 300.00 人 2025/07/18 高额保证合同》(合同 履行 司深圳 SZ3910120 编号:SZ39(高保) 分行 220017) 20220001-11) 11.1.3. 融资租赁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正在履行的租金 总额在 500.00 万元以上的重大融资租赁合同主要如下: 3-3-1-20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 合同名称及编 出租人 承租 租金总额 签订日期 租赁期限 履行 号 号 人 (万元) 情况 1 融资租赁合同 平安国际 江西 541.3608 2022/03/22 36 个月,自 正在 (2022PAZL01 融资租赁 强达 起租日起算 履行 00447-ZL-01) 有限公司 11.1.4. 销售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等资料并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 2023 年度销 售金额排名前五的客户的销售框架合同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销售主体 客户名称 合同类型 合同签署日 履行情况 1 香港强达 Fineline 框架协议 2021/08/01 正在履行 2 发行人 PCB Connect 框架协议 2008/10/17 正在履行 3 发行人 Scanfil 框架协议 2020/02/14 正在履行 4 香港强达 ICAPE 框架协议 2021/08/01 正在履行 5 香港强达 Würth 框架协议 2019/03/28 正在履行 11.1.5. 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同等资料并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 2023 年度采购 金额排名前五的供应商的采购框架合同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采购方 销售方 合同类型 合同签署日 履行情况 1 发行人 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 框架协议 2022/10/09 正在履行 2 发行人 广东承安科技有限公司 框架协议 2021/08/03 正在履行 3 江西强达 深圳富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框架协议 2022/02/15 正在履行 4 发行人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框架协议 2022/10/17 正在履行 5 发行人 台燿科技(中山)有限公司 框架协议 2022/11/11 正在履行 11.2. 工程施工合同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2023 年 7-12 月,发行人存在新增 合同标的金额 500.00 万元以上的重大工程施工合同,具体为发行人与福建联泰建 设工程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8 月就发行人车间装修工程项目签署的《工程施工合同》 及相关补充协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等合同正在履行之中。 11.3. 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网络信息 3-3-1-21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安全、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11.4.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担保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及《审计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相关合同文件,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除在原《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已披 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及相互提供担保的 情况。 11.5.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11.5.1.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合并报表的其他应收款 合计 3,594,829.02 元,按款项性质分类的其他应收款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余额 1 应收出口退税 989,788.47 2 押金及保证金 1,529,709.46 3 代扣代缴的员工社会保险 760,324.99 4 应收补偿款等 315,006.10 合计 3,594,829.02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相关合同、凭证,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应收出口退税主要系江西强达在出口环节应收退还的增值税,押金及保证 金主要系厂房房租保证金,代扣代缴的员工社会保险主要系代垫的社保及公积金 费用,应收补偿款等主要系东莞市沃佳冷气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赔偿款项。 11.5.2.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合并报表的其他应付款 合计 3,288,554.31 元,按款项性质分类的其他应付款余额的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余额 1 计提费用 2,577,949.31 2 公益金 510,605.00 3 押金保证金 200,000.00 3-3-1-22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合计 3,288,554.31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相关合同、凭证,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计提费用主要系计提的水电、返利及佣金费用,公益金主要系发行人及江 西强达的爱心基金,押金保证金主要系暂收废弃物收购方东莞市万容环保技术有 限公司的合作押金。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1)发行人重大合同均由发行人或其前身或其全资子公司作为合同一方签署 并履行,适用中国法律的合同的内容及形式未违反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合法、有效; (2)发行人重大合同均与公司业务相关; (3)发行人重大合同签订形式和内容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按照中国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的,均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4)发行人重大合同在发行人改制之前由强达有限或其全资子公司签署,发 行人改制之后由发行人或其全资子公司签署,强达有限签署的合同由发行人承继; (5)发行人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6)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网络信息安全、劳动 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7)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 相关合同或者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履行。 12.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2.1. 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2023 年 7-12 月,发行人不存在 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 12.2. 近期内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收购、出售的计划 3-3-1-23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行为;发行人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拟进行 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 13.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核查,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未修改《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 14.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 经核查,自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发行人共召开 2 次股东大会、3 次董事会和 3 次监事会,具体情况如下: 会议类型 召开日期 会议名称 董事会 2023/11/23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监事会 2023/11/23 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股东大会 2023/12/09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 2024/02/26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监事会 2024/02/26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董事会 2024/03/12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监事会 2024/03/12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股东大会 2024/03/12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经核查发行人前述新增会议的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 议和会议记录,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召集、 召开等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 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侵害股东权利的情形。 15.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 司现有董事 6 名,分别为祝小华、宋振武、宋世祥、周剑青、李建伟和陈长生, 其中祝小华为董事长,李建伟和陈长生为独立董事;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为郭先锋、 3-3-1-24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袁秋怀、杨亚兵、张璞、谢洪涛。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经信达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深交所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并经核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及相关专业资格 证书,查阅有关公安机关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填写的调查表,并经信达律师网 络查询,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 发行人独立董事陈长生外,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人及其全资 子公司以外的企业兼职情况未发生变化。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独立董事陈长生在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以 外的企业新增兼职情况如下: 兼职单位 兼职单位与发行人 姓名 职务 兼职单位 职务 的关联关系 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 陈长生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 无关联关系 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 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职权范围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与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均签署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该等协议符合法律法规的 规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述协议正常履行中,发行人、发行 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违反该等协议的情形。 16. 发行人的税务 16.1. 税务登记 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均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3-3-1-25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16.2. 适用的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在 2023 年度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2023 年度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增值税 13% 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25% 城市维护建设税 已缴流转税税额 7%、5% 教育费附加 已缴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已缴流转税税额 2% 注 1:发行人、江西强达为高新技术企业,2023 年度内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南通强 达 2023 年度内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 注 2:发行人 2023 年度内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 7%,江西强达、南通强达 2023 年度内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 5%。 16.3. 税收优惠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2023 年 7-12 月,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 公司新增享受 2 项税收优惠,具体如下: 16.3.1.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3 号)的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抵减应纳增值税 税额。发行人系高新技术企业,享有上述增值税加计抵减税收优惠。 16.3.2.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扶贫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 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 号)、《关于延 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 2021 年第 18 号)的规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 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 3-3-1-26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 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 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 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30%,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发行人及境 内全资子公司江西强达招用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有上述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有关扶贫税收优惠。 16.4. 财政补贴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于 2023 年 7-12 月内获批的重 大财政补贴(重大的标准为单笔金额 30.00 万元以上)具体如下表所示: 序号 公司名称 财政补贴项目 补贴部门 金额(元) 2022 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健康 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 1 发行人 490,095.00 发展奖励项目 办事处 2023 年第一季度工业企业扩产 2 发行人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00,000.00 增效奖励金 3 发行人 计提进项税额加提抵减 国家税务总局 1,495,777.01 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 年 4 发行人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00,000.00 上半年度贡献奖励项目 5 发行人 2023 年企业上市奖励项目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00,000.00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重大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16.5. 发行人依法纳税情况 16.5.1. 发行人的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于 2024 年 1 月 2 日出具的《税务违法 记录证明》深税违证[2024]142 号),该局暂未发现发行人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16.5.2. 江西强达的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信丰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出具的《无 欠税证明》(信丰税一分局无欠税证[2024]11 号),截至 2024 年 1 月 12 日,未发 现江西强达有欠税情形。 3-3-1-27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信丰县税务局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出具的《证明》,江西强 达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 月 15 日期间能够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 纳税申报义务,暂无违反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记录。 16.5.3. 南通强达的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税务局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该局暂未发现南通强达自 2021 年 12 月 20 日至 2024 年 1 月 31 日期间因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 2023 年 7-12 月内执 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及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当时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及 境内全资子公司 2023 年 7-12 月内计入当期损益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财政补 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 2023 年 7-12 月内不存 在税务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7.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技术、劳动用工 等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核查,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江西强达开 展生产经营及雇佣员工,南通强达已雇佣员工但暂未开始生产经营。 17.1. 发行人环保方面的合规情况 根据 2024 年 1 月 16 日查询的报告编号为 2024 年第 W0116013 号深圳市企业 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版)显示,发行人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 月 5 日,未发现有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公示的相关行政处罚记录。 根据赣州市信丰生态环境局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及 2024 年 1 月 5 日出具的《关 于江西强达电路科技有限公司证明的复函》,江西强达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 月 4 日期间未受到县级环保部门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 2023 年 7-12 月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主管部门行政 3-3-1-28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处罚的情形。 17.2. 发行人安全生产方面的合规情况 根据 2024 年 1 月 16 日查询的报告编号为 2024 年第 W0116013 号深圳市企业 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版)显示,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 月 5 日期间,未发现发行人有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公示的相关行政处罚记录。 根据信丰县应急管理局于 2024 年 1 月 4 日出具的《证明》,江西强达自设立 之日至 2024 年 1 月 4 日,不存在违反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情形,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被列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 录“黑名单”,亦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而受到或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质疑或调查的情形,亦没有相关的记录, 与主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争议、纠纷或诉讼, 该局亦未收到任何有关该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投诉、举报或其他性质的主张。 根据发行人及其从事生产业务的境内全资子公司所在地主管安全生产部门出 具的证明、信达律师网络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网站 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于 2023 年 7-12 月内未受到安全生 产方面的行政处罚。 17.3. 发行人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方面的合规情况 根据 2024 年 1 月 16 日查询的报告编号为 2024 年第 W0116013 号深圳市企业 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版)显示,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 月 5 日期间,未发现发行人有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示的相关行政处罚记录。 根据自江西信用网下载的法人信用信息概况,江西强达截至 2024 年 1 月 12 日不存在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录。 根据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信用信息报告,未 发现南通强达于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有市场监督管理方面 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录。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在 2023 年 3-3-1-29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7-12 月内无因违反国家、地方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记录, 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 情形。 17.4. 发行人外汇、海关方面的合规情况 17.4.1.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于 2024 年 1 月 29 日出具的关于发 行人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复函,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该中 心未发现发行人因违反人民银行及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 受到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行政处罚的记 录。 17.4.2. 经 登 录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江 西 省 分 局 官 网 (http://www.safe.gov.cn/jiangxi/xzcfxxgs/index.html)查询,江西强达于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 17.4.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福中海关于 2024 年 1 月 1 日出具的关于发行人 违法违规情况的函,经查询,发行人于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在 深圳海关关区不存在涉及海关进出口监管领域的违法违规情况。 17.4.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龙南海关于 2024 年 3 月 19 日出具的《企业信用 状况证明》(编号:[2024]001 号),在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未发现江西强达有涉及海关进出口监管领域的违法犯罪记录。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及江西强达涉及进出口业务,南通强达未 经营进出口业务;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 2023 年 7-12 月内不存在因违反外 汇、海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17.5. 发行人的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情况 17.5.1. 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情况 (1)劳动用工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名册及书面确认,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 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合计有 1305 名员工。 3-3-1-30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2)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名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社会保险及 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所开具的证明以及 2024 年 1 月 16 日查询的报告编号为 2024 年第 W0116013 号深圳市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版)、自信 用广东网下载的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及发行人书面确认,报告期 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无因违反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 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员工 社会保险、公积金缴纳的总体情况如下: 2023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人数 在册员工总人数 1305 养老保险 1299 医疗保险 1301 工伤保险 1298 失业保险 1302 生育保险 1301 住房公积金 1287 社会保险缴纳人数、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与在册员工总人数之间存在少数差 异的原因为:1)部分员工当月入职、离职;2)部分员工为退休返聘员工;3)部 分员工因被征地而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 (3)劳务派遣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南通强达无劳务派 遣员工,江西强达在部分临时性岗位上有使用 12 名劳务派遣员工,不超过其用工 总量的 10%,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江西强达已与劳务派遣单 位赣州企聘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作协议》,且该劳务派遣单位已 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具备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资质。 17.5.2. 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合规情况 (1)劳动用工、社会保险的合规情况 3-3-1-31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1)根据 2024 年 1 月 16 日查询的报告编号为 2024 年第 W0116013 号深圳市 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版)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 师查询相关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网站的相关信息,未发现发行人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 月 5 日期间有深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示的相关行政处罚记 录。 2) 根据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于 2024 年 1 月 4 日出具的《证明》,发 行人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无因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 或者规章而被该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3)根据信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4 年 1 月 22 日出具的《证明》, 江西强达自设立之日至 2024 年 1 月 22 日期间,不存在应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而 未签署劳动合同或其他违反国家及地方关于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该局也未受理过牵涉江西强达的该等劳动争议投诉或仲裁案 件,江西强达亦不存在因违反前述文件的相关规定而受到或可能受到任何行政处 罚或被质疑或调查的情况,该局亦未收到过任何第三方对江西强达关于劳动用工 方面的投诉、举报或其他性质的主张。 4) 根据信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4 年 1 月 8 日出具的《证明》, 江西强达自设立之日起至 2024 年 1 月 22 日期间,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调查的情形,亦不存在 任何已经发生的、正在进行的或已有明显迹象表明可能要发生的因违反社会保险 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或可能受到该局调查、行政 处罚、处理或需要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与该局没有社会保险方面的任何正在 进行/潜在争议、纠纷或诉讼,该局亦未收到过任何就有关社会保险事宜对江西强 达提出的投诉、举报或其他性质的主张。 5) 根据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社会管理保障局于 2024 年 1 月 4 日出具的《证明》,南通强达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没有因违 反劳动保障相关法律被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6) 经查询社会保险主管部门网站的相关信息,未发现南通强达于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有社会保险方面的行政处罚记录。 3-3-1-32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2)住房公积金的合规情况 1)根据自信用广东网下载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及发行 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相关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网站的相关信息,未发现 发行人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 月 5 日期间在住房公积金领域因违反公积 金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2)根据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丰分中心于 2024 年 1 月 9 日出具的《证 明》,江西强达自设立之日起至 2024 年 1 月 9 日期间,不存在因违反住房公积金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或可能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或被 质疑或调查的情形,与该中心没有住房公积金方面的任何正在/潜在的争议、纠纷 或诉讼,该中心亦未收到过任何第三方对江西强达关于住房公积金问题的投诉、 举报或其他性质的主张。 3)根据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4 年 1 月 4 日出具的《证明》,南通 强达自设立之日起至 2024 年 1 月 4 日期间,不存在因违反住房公积金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或可能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或被质疑或调查 的情形,与该中心没有住房公积金方面的任何正在/潜在的争议、纠纷或诉讼,该 中心亦未收到过任何第三方对南通强达关于住房公积金问题的投诉、举报或其他 性质的主张。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所在地主管劳动、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部 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 于 2023 年 7-12 月内不存在因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方面违法违规情 形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17.6. 发行人土地、建设方面的合规情况 根据信丰县自然资源局于 2024 年 1 月 9 日出具的《证明》,江西强达自设立 之日至 2024 年 1 月 9 日期间,一直遵守有关土地及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存在因违反土地及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而受到或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质疑或调查或被拆除、征收、没收土地 房产的情形。 3-3-1-33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根据信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 2024 年 1 月 4 日出具的《证明》,江西强达 自设立之日起至 2024 年 1 月 4 日期间,未有发现违反房屋和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 法规、政策的行为和记录,也没有因违反房屋和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 策而受到处罚。 根据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州湾示范区分局于 2024 年 1 月 4 日出具的 《证明》,南通强达自设立之日至 2024 年 1 月 4 日,一直遵守有关土地及规划管 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其建设项目所涉土地均符合规划并依 法及时取得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应缴付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已及时全部足 额缴付,不存在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未经招标等违规行为,不存在欠缴或被追缴 土地出让金及费用的情形,不存在因违反土地及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或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质疑或调查或被拆除、征收、没 收土地房产的情形。 根据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建设交通局于 2024 年 1 月 4 日出具的 《证明》,南通强达自设立之日至 2024 年 1 月 4 日,未受到该局相关行政处罚。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在 2023 年 7-12 月内 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商管理、外汇、海关、劳动用工、社会保 险、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情形。 18.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 19.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9.1. 发行人的诉讼、仲裁 经检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等并经 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不 3-3-1-34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重大诉讼、仲裁的标准为:涉案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或对公司股权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等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下同)。 19.2. 发行人的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所在地主管工商部门、外汇管理部门、海关 部门、劳动部门、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部门等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确认并经 信达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 台以及相关公司外汇、劳动、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网站等公示信息,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工 商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劳动管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法律法 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 19.3.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情况 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 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及中国庭审公开网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 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情况。 19.4.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信达律师登录 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及中国庭审公开网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刑事处罚记录、不存在 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20.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经查验,发行人用于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系由发行人与招商证券编制。 信达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的编制,仅总括性审阅了该《招股说明书》,并对 其中引用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 3-3-1-35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更新稿)》《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 关内容进行了审查,信达确认《招股说明书》与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 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更新稿)》《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信达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 引用的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 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更新稿)》《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 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21.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发行人主营业务和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第二节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 (1)《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更新稿)》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当。 (2)发行人具备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除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 同意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决定外,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定条件。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3-3-1-36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魏天慧 林晓春 __________________ 刘 璐 年 月 日 3-3-1-37 关于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 8826 5288 传真(Fax.):(0755) 8826 5537 网址(Website):http://www.sundiallawfirm.com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信达首创意字(2022)第 003-07 号 致: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供 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并已分别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 《律师工作报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广 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广东 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更新稿)》(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更 新稿)》”)、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3-3-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五)》”)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中汇会审[2024]2165 号”《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及“中汇会鉴[2024]2166 号”《深圳市强达 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达 律师根据发行人财务数据的更新情况,对发行人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 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更新稿)》《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日后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的更新情况进 行了核查。 根据前述核查结果,信达律师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 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以下 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有 关经营活动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 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须与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更新稿)》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一并 使用,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 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更新稿)》《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中未被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报告期”指 2021 年、2022 年及 2023 年,除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特别说明外,信达律师在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 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更 3-3-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新稿)》《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中声明的事项以及所使用的简称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 3-3-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目录 第一节 正 文 ..................................................................................................................... 5 1. 发行人的概况........................................................................................................... 5 2.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5 3.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6 4.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6 5. 发行人的独立性..................................................................................................... 10 6. 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0 7. 发行人的股本演变................................................................................................. 11 8. 发行人的业务......................................................................................................... 11 9.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4 10.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8 11.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2 12.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7 13.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8 14.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 28 15.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29 16. 发行人的税务....................................................................................................... 30 17.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技术、劳动用工等................... 33 18.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39 19.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9 20.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40 21.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41 第二节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41 3-3-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第一节 正 文 1. 发行人的概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注:LP 系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的简称,GP 系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 的简称。 2.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发行人于 2022 年 4 月 14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 理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因发行人上述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上市决议的有效期为 2022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该等有效期即将届满,发行人于 2024 年 2 月 2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12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重新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3-3-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3.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 够依法履行职责,已具备《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中关于本次发 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4.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发行上市仍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4 年修订)>的通知》(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2024 年修订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 市规则(2024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 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与“《创业板上市规 则(2024 修订)》”统称为“《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具体如下: 4.1.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一条规 定的发行条件 4.1.1. 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 1.00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同股 同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每股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本次发 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 规定。 3-3-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4.1.2. 发行人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 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价格、对象、决议的有效期等事项作出决议,符 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4.2. 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 以及对《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合理信赖,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4.2.1.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符合 《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4.2.2. 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4.2.3. 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 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2.4.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4.3.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4.3.1. 发行人系由强达有限按经审计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并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依法设立的股份公司,自强达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时 间已超过三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4.3.2. 根据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 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发行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 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中汇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运行效率、合 3-3-1-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中汇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4.3.3.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 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具体如 下: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 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 项的规定。 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 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发管 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重大偿 债风险及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 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项的规定。 4.3.4.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从事印制电路板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业务,发行人的生 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 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 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 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3-1-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 三款的规定。 4.4. 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根据深交所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发布的《创业板上市规则 2024 年修订通知》, “一、新规则第 2.1.2 条规定的上市条件,自新规则发布之日起施行。尚未通过本 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新规则第 2.1.2 条规定的上市条件;已 经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原规则第 2.1.2 条规定的上市 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经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 2023 年第 16 次审议会议审议通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上市条件仍适用原规则第 2.1.2 条,即《创业板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2.1.2 条。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除 符合上述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外,在本次发行通过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及报经中 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并发行完毕后,仍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2024 年修 订)》第 2.1.1 条和《创业板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2.1.2 条规定的创 业板上市条件。具体如下: 4.4.1.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符合《创业板 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4.4.2.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5,653.18 万元,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人 拟向社会公众发行不超过 1,884.40 万股股票(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 票数量),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低于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5%,本次发行后 的股本总额将不低于 3,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4.4.3. 发行人 2022 年、2023 年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孰低者 为准)分别为 81,947,195.80 元和 85,032433.16 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 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2.1.1 3-3-1-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创业板上市规则 2024 年修订通知》规定,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人的市值及财务指标需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2.1.2 条规定的标准中的至少一项,发行人的前述财务指标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2.1.2 条第一款第(一)项“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 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的规定。基于上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上 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财务指标。 综上,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除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的决定外,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 2024 年修订通知》《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深交所监管 规则规定的发行上市的各项实质条件。 5. 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保持业务独立、资产 独立完整、人员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6. 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股东及其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未发生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东为祝小华、 宋振武、何伟鸿、贡超 4 名自然人股东和宁波鸿超翔、宁波翔振达、恒和投资、 深圳博信 4 名有限合伙企业股东,以及深圳中小担、宝安产投 2 名法人股东,发 行人的股东均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股东的资格。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 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祝小华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该等控制稳定存在且真实有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的依据充分、 合法。最近两年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间接持股股东存在变 更,详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信息披露 3-3-1-1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的专项核查报告》。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股东除上述变更外,不 存在其他变更。 7. 发行人的股本演变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动。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等涉及第三方权益 或股份权属不确定的情形,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8. 发行人的业务 8.1. 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营业 务、经营方式没有发生变化。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的经营范围符合法律法 规的规定,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在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其经 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8.2. 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的业务资质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所取得的经营业务所需的业务资质,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主 营业务未发生变化,无需另行取得行政部门强制要求的业务资质;发行人及其境 内全资子公司取得的业务资质未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已取得从事其主营业务所必要的 批准、许可、备案,且该等批准、许可、备案均有效。 8.3. 在中国大陆以外从事经营的情况 3-3-1-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审计报告》,发行人已就其投资境外全资子公 司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并完成相关备案、登记手续。经核查发行人聘请的 境外律师事务所针对发行人境外全资子公司经营情况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报告 期内,发行人境外全资子公司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8.4. 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变更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重大业务 合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印制电路板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业务,2023 年 7-12 月,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8.5. 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3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来源于印制电路板的销售, 2023 年度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96.20%。 发行人 2021 年、2022 年及 2023 年,发行人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主营业务收 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8.6. 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 8.6.1.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 2023 年度前五大客户情况如下: 年度 客户名称 备注 发行人在以色列的集团客户:2023 年度与发行人 及其全资子公司发生业务的集团公司主要包括: FINELINE ISRAEL PRINTED CIRCUITS LTD.、 FINELINE ASIA LTD.、Fine Line Gesellschaft fur Leiterplattentechnik mbH、Fineline France SAS、 FINELINE ITALY S.R.L.、KBL Circuits Fineline GmbH&Co.KG、FineLine Spain,S.L.U.、FINELINE 2023 年度 Switzerland AG、FineLine VAR Ltd.、Q.P.I. GROUP B.V.、Fineline Nordic AB、Fuchsberger PCB &Electronics GmbH,AVIV PCB & Technologies L.T.D,Fine Line GmbH,新安捷贸易(上海)有 限公司,深圳市瑞昇云创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在瑞典的客户:2023 年度与发行人及其全 PCB Connect 资子公司发生业务的集团公司主要包括:PCB Connect Limited、PCB Connect B.V.、科恩耐特(深 3-3-1-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年度 客户名称 备注 圳)贸易有限公司、PCB Connect Inc.、PCB Connect Gmbh、PCB Connect Ltd (UK) 、 PCB Connect AB、 PCB Connect A/S、PCB Connect OY、PCB Connect AS,PCB connect AB1 发行人在芬兰的集团客户;2023 年度与发行人及 其全资子公司发生业务的集团公司主要包括:斯凯 Scanfil 菲尔电子(苏州)有限公司、Scanfil Poland Sp. z o.o.,Oddzial w Sieradzu、Scanfil O、Scanfil Vellinge AB,Scanfil Malmo AB,Scanfil, Inc 发行人在法国的集团客户:2023 年度与发行人及 其全资子公司发生业务的集团公司主要包括: ICAPE SAS.、ICAPE HKCompany Limited、ICAPE Deutschland GmbH、ICAPE USA LLC、ICAPE ITALIA S.R.L.、艾佳普(东莞)电子有限公司、 ICAPE IBERICA SL.、ICAPE POLSKA SP.ZO.O.、 ICAPE ICAPE SWEDEN、ICAPE SOUTH AFRICA(PTY) LTD,LUSODABEL - COMPONENTES DE ELECTRóNICA E REPRESENTACOES, UNIPESSOAL LDA,ICAPE AB,IDELEC ICAPE, ICAPE NETHERLANDS B.V.,DIVSYS INTERNATIONAL-ICAPE, LLC 发行人在德国的集团客户:2023 年度与发行人及 其全资子公司发生业务的集团公司主要包括: Würth Würth Elektronik GmbH & Co.KG、Wuerth Elektronik CBT India Pvt Ltd. 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并经网络核查该等客 户境内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发行人上述主要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述主要客 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 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8.6.2.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 2023 年度前五大供应商情况如下: 年度 供应商名称 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 2023 年度 广东承安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富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3-3-1-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年度 供应商名称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台燿科技(中山)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并经网络核查该等公 司的工商注册信息,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上述主要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述主要供应商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为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 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8.7.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8.7.1.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导致发行 人终止的情形。 8.7.2. 根据自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查询的深圳市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 告(无违法违规记录版)、自信用江西查询的市场主体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 规记录证明上市专版)、发行人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正常,发行人未接到任何 政府部门对发行人作出的、可能影响其持续经营的重大处罚通知或决定。 8.7.3.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和信达律师核查,除原《律师工作报告》、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披露的事项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 人的主要经营性资产(包括商标、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不存在 被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性措施的情形;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队伍相对稳定。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经 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 律障碍。发行人 2023 年 7-12 月主营业务稳定且未发生变更;发行人主营业务突 出。 9.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3-3-1-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9.1. 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调查表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其 他网络公开信息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关联自然人直 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全 资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存在变更情况,变更后的情况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 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 详见原《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7 发 实际控制人祝小华担任 1 宁波鸿超翔 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述。 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 有 24.95%的财产份额 公司董事、总经理、股 详见原《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7 发 东宋振武担任执行事务 2 宁波翔振达 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述 合伙人,并持有 19.21% 的财产份额 一般经营项目是:销售印制电路板材料 及相关机器设备,电子材料;经营进出 口业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住 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 公司股东贡超持股 深圳市超淦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3 90.00%并担任执行董 资有限公司 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 事、总经理 酒类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 可证件为准) 一般经营项目是:货物进出口;技术服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研发; 公司股东贡超持股 人造板销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以 深圳市超然新 90.00%并担任执行董事 4 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纸制品销售; 技术有限公司 的深圳市超淦投资有限 纸浆销售;建筑材料销售;资源再生利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用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无 5 深圳市超淦 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子材料、电子设备 公司股东贡超持股 3-3-1-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序号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 关联关系 科技有限公 的研发、销售与上门维修;电子信息咨 30.12%并担任执行董事 司 询;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 报);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不 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以上均 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 及规定需前置审批项目),许可经营项 目是:棕化液 B 组分、微蚀液、溶胀 剂 B 研发、生产及销售;普通货运(道 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6 年 06 月 11 日)。 电子线路板的原、辅材料及设备研发、 公司股东贡超持股 信丰超淦科 生产、加工、销售及相关售后服务以及 30.12%并担任执行董事 6 技有限公司 进出口业务(以上经营项目国家法律、 的深圳市超淦科技有限 法规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一般项目: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 光学仪器制造,功能玻璃和新型光学材 公司股东贡超持股 湖北省超淦 料销售,光学仪器销售,国内贸易代理, 30.12%并担任执行董事 7 光学科技有 离岸贸易经营,技术进出口。(除许可 的深圳市超淦科技有限 限公司 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止或限制的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是:化工产品(不含危险 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成品油)、高 分子材料、纤维材料及工艺和设备的研 发和销售;印制线路板的设计及销售; 公司股东贡超持股 深圳市晟荣 防护材料的技术开发;电子材料、防火 30.12%并担任执行董事 8 淦电子材料 材料的销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 的深圳市超淦科技有限 有限公司 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信息技术咨询 服务;贸易经纪。(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涂料的销售。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 公 司 股 东 贡 超 持 股 聚泽投资 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 100.00% 并 担 任 执 行 董 9 (海南)有 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社会经济 事、总经理 限公司 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 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财务咨询;融资咨询服务;供应链管理 3-3-1-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序号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 关联关系 服务;创业空间服务;企业管理;非居 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国内贸易代 理;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商务代理代办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 可的商品);票务代理服务;畜禽委托 饲养管理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 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 目)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光学仪器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 专用设备制造;实验分析仪器制造;电 子测量仪器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 件设备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电子 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测量 仪器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子专 用材料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 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实 验分析仪器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 设备制造;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 造;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 备批发;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 公司股东贡超持股 昆山市澄港 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 30.12%并担任执行董事 10 科技有限公 片及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网络 的深圳市超淦科技有限 司 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机械设备研发;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机械设备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 务;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机械电气设 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集成电路 制造;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设计; 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工业机器人 安装、维修;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 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电气设 备修理;仪器仪表修理;技术进出口; 货物进出口;机械设备租赁;计算机及 通讯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 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 办公设备租赁服务;特种设备出租(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3-1-1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除上述类型的关联方存在变化情况外,发行人其他主要关联方未发生变化。 9.2.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除原《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所披露的关联交易外,2023 年 7-12 月,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未发生 新增的关联交易情形。 9.3. 同业竞争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祝小华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宁波鸿超翔财产份额外,未控制其他企业;祝小华除 在发行人担任董事长、在宁波鸿超翔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外,未在其他企业任职;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祝小华及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另行从 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不存在与发行人直接或间接同业竞争的情形;发 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内容未发生 变化。 10.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0.1. 不动产权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自原《律师 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南通强达拥有的 1 项不动 产权新增抵押情况外,原《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拥 有的不动产权情况未发生变更。南通强达新增 1 项不动产权抵押情况具体如下: 南通强达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签订《抵押 合同》(编号:C240510MG3262429)约定将其拥有的 1 项不动产权(不动产权 证书号:苏(2022)通州湾不动产权第 0000447 号)为《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编 号:Z24040R15677115)提供抵押,并于 2024 年 5 月 11 日办理了抵押登记(不 动产登记证明号:苏(2024)通州湾不动产证明第 0000363 号)。 10.2. 租赁物业 3-3-1-1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原《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发行人及其 境内全资子公司租赁物业用于生产经营的情况外,发行人新增 2 项用于生产经营 的租赁物业,具体情况如下: 序 面积 产权 租赁 出租方 位置 租赁期限 租金 用途 号 (m) 证书 备案 深圳市宝 安区福海 深圳市 街道福园 德德强 2024/01/07- 正在 1 一路 3 号 9,000 元/月 仓库 250.00 无 科技有 2025/01/06 办理 聚福福发 限公司 工业园 A5 栋 404 楼 深圳市宝 安区福海 深圳市 街道展城 德德强 社区福园 2024/05/06- 90,000 元/ 生产厂 正在 2 1,800.00 无 科技有 一路 3 号 2029/05/31 月 房 办理 限公司 聚福福发 工业园 A8 栋一楼 经核查,发行人上述租赁物业均无产权证书,无法根据产权证书确定上述租 赁物业产权权属,存在因租赁物业权属不清无法继续使用上述租赁物业的风险。 发行人已出具相关说明,发行人自租赁和使用上述租赁物业以来未与任何第 三方就上述租赁事宜发生争议;发行人目前支付的租金属于市场租金,寻找相同 物业不难,即使因上述租赁物业权属不清影响发行人继续使用该等物业,发行人 境内全资子公司的自有物业亦能承载发行人因任何问题导致的厂房搬迁,不会对 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祝小华已出具承诺,若发行人所租赁的物业根据相关主管 部门的要求被强制拆除或其他原因致使无法履行租赁合同,祝小华将实际承担发 行人的搬迁费用,并弥补发行人因此遭受的经营损失。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赁物业权属不清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 3-3-1-1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10.3. 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信达律师在商标局网站的查询,自原《律师工作 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在中 国境内持有的注册商标情况未发生变更。 10.4. 专利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持有的专利证书、查询国家知 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信息,除原《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合 计披露的 118 项专利继续有效外,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日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新增 4 项专利, 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利 权利 专利 法律 取得 专利名称 专利号 号 类型 人 申请日 状态 方式 专利 一种 PCB 内部孔位 发明 发行 原始 1 2023113485955 2023/10/18 权维 缺陷在线检测系统 专利 人 取得 持 一种用于 PCB 板生 专利 发明 发行 原始 2 产用的定位系统及方 2023116752801 2023/12/08 权维 专利 人 取得 法 持 专利 一种带控深孔散热的 实用 南通 原始 3 2023228211991 2023/10/20 权维 线路板 新型 强达 取得 持 专利 一种带铜条折弯的线 实用 南通 原始 4 2023229658485 2023/11/03 权维 路板 新型 强达 取得 持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 内全资子公司合法拥有其所注册的境内专利,该等境内专利不存在质押、冻结等 权利受到限制的其他情形。 10.5.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经信达律师核查,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情况未发 生变更。 3-3-1-2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10.6. 域名 经信达律师核查并发行人说明,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境内全资子公司无注册域名,发行人新增 1 项注册域 名,具体情况如下: 序 注册 域名 注册日期 到期日期 网站备案号 号 者 该域名仅用于内部邮箱 功能,未设置网站和 发行 qdcircuitsemail. 1 2024/06/26 2029/06/26 APP 服务,不属于“非经 人 com 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无需办理 ICP 备案 10.7. 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固定资产清单、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审计报告》,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机器设备。经信达律师抽查发 行人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固定资产净值前五大的设备购买合同、发票等,信达 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或使用该等生产经营设备,该等生产经营设备不存在 重大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在该等生产经营设备上设置抵押、质押等他项 权利的情形。 10.8. 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有 2 家境内全资子公司,2 家境外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情况未发生变更。 根据发行人境内全资子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及发行人书面确认 并经信达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 人 2 家境内全资子公司均有效存续、合法经营。 根据有关发行人境外全资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境外全资子公司具体 情况如下: 3-3-1-2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10.8.1. 香港强达 根据香港何韦律师行于 2024 年 1 月 12 日出具的《香港法律意见书——强达 实业(香港)有限公司 QD Industries Limited》,香港强达合法有效存续,无清盘 程序的记录;其从事的业务已合法取得所需的商业登记证及公司注册证书,业务 经营符合香港法律规定;发行人所持香港强达已发行股本不存在质押/抵押情形, 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权益调整协议、回购协议或者类似安排;香港强达不存 在任何已完成、未决的或潜在的政府调查、指控、行政处罚或任何诉讼、仲裁等 类似法律程序。 10.8.2. 美国强达 根据 Yuan Law Group P.C.(袁钢律师事务所)于 2024 年 1 月 3 日出具的关于 美国强达的《法律意见书》,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美国强达系根据加州法律 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不会依照适用法律、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章制度或其 他组成文件或因其他情况解散或终止;发行人所持美国强达股份已得到正式授权 和有效发行,不存在任何留置权、押记、索赔和其他产权负担,并已缴清股款且 不加缴股份;美国强达开展的业务已获得加州销售许可证,且已从政府当局处获 得适用法律要求的所有其他批准等;美国强达不受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或政府当 局的未决或可能发生的诉讼、仲裁等约束。 11.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1.1. 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的重大合同如下: 11.1.1. 银行授信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银行 授信合同主要如下: 3-3-1-2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序 授信 授信额度 授信合同及 履行 授信银行 授信期限 担保合同 号 使用人 (万元) 编号 情况 《授信函》 汇丰银行 (编号: (中国) 3,000.00(其 CN1100259 发行 有限公司 中江西强达 9538-23100 正在 1 人、江 无固定期限 《保证书》 深圳分 不超过 7-SZ Q&D、 履行 西强达 行、南昌 1,000.00) CN1100259 分行 9538-23100 7-JX Q&D) 《授信函》 (编号: 《最高额保证 星展银行 4,000.00(其 P/SZ/SN/18 合同》(编号: 发行 (中国) 中江西强达 996/22、 CG/SZ/SN/189 正在 2 人、江 无固定期限 有限公司 不超过 P/SZ/SN/62 96/22-01、 履行 西强达 深圳分行 2,000.00) 208/23、 CG/SZ/SN/189 P/SZ/SN/10 96-22-02) 7261/24) 中国农业 《最高额综 《最高额保证 银行股份 合授信合 2023/10/13- 合同》(编号: 正在 3 发行人 有限公司 5,000.00 同》(编号: 2024/10/12 811005202300 履行 深圳福田 8120020230 02070) 支行 0109412) 北京银行 《综合授信 股份有限 合同》(编 2024/01/23- 正在 4 发行人 10,000.00 无担保 公司深圳 号: 2025/01/22 履行 分行 0884608) 《抵押合同》 (编号: C240510MG32 《固定资产 交通银行 62429)、《保 贷款合同》 南通强 股份有限 2024/05/08- 证合同》(编 正在 5 52,000.00 (编号: 达 公司南通 2034/05/16 号: 履行 Z24040R156 分行 C240510GR32 77115) 62553、 C240510GR32 62554) 11.1.2. 借款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借款 合同主要如下: 3-3-1-2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序 借款 合同名称及 借款金额 履行 出借方 借款期限 担保合同 号 方 编号 (万元) 情况 《最高额保证合同》 华夏银 《流动资金 (编号:SZ39(高保) 行股份 借款合同》 2022/07/1 1 发行 20220001-12)、《个 正在 有限公 (编号: 300.00 8-2025/07 人 人最高额保证合同》 履行 司深圳 SZ39101202 /18 (合同编号:SZ39(高 分行 20017) 保)20220001-11) 《交通银行 交通银 借款额度使 《抵押合同》(编号: 行股份 用申请书》 2024/05/1 C240510MG3262429)、 2 南通 正在 有限公 (编号: 50.00 4-2034/05 《保证合同》(编号: 强达 履行 司南通 Z24050R156 /10 C240510GR3262553、 分行 1413000002 C240510GR3262554) ) 11.1.3. 融资租赁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正在履行的租金 总额在50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融资租赁合同主要如下: 序 合同名称及编 承租 租金总额 履行 出租人 签订日期 租赁期限 号 号 人 (万元) 情况 融资租赁合同 平安国际 1 江西 36 个月,自 正在 (2022PAZL0 融资租赁 541.3608 2022/03/22 强达 起租日起算 履行 100447-ZL-01) 有限公司 11.1.4. 销售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等资料并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 2023 年度销 售金额排名前五的客户的销售框架合同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销售主体 客户名称 合同类型 合同签署日 履行情况 1 香港强达 Fineline 框架协议 2021/08/01 正在履行 2 发行人 PCB Connect 框架协议 2008/10/17 正在履行 3 发行人 Scanfil 框架协议 2020/02/14 正在履行 3-3-1-2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4 香港强达 ICAPE 框架协议 2021/08/01 正在履行 5 香港强达 Würth 框架协议 2019/03/28 正在履行 11.1.5. 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等资料并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 2023 年度采 购金额排名前五的供应商的采购框架合同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采购方 销售方 合同类型 合同签署日 履行情况 1 发行人 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 框架协议 2022/10/09 正在履行 2 发行人 广东承安科技有限公司 框架协议 2021/08/03 正在履行 3 江西强达 深圳富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框架协议 2022/02/15 正在履行 4 发行人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框架协议 2022/10/17 正在履行 5 发行人 台燿科技(中山)有限公司 框架协议 2022/11/11 正在履行 11.2. 工程施工合同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2023 年 7-12 月,发行人存在新增合 同标的金额 500.00 万元以上的重大工程施工合同,具体为发行人与福建联泰建设 工程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8 月就发行人车间装修工程项目签署的《工程施工合同》 及相关补充协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等合同正在履行之中。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2024 年 1-6 月,发行人境内全资子 公司存在新增合同标的金额 500.00 万元以上的重大工程施工合同,具体为南通强 达与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4 月及 2024 年 5 月就南通强 达年产 96 万平方米多层板、HDI 板项目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之补充协议》及相关合同附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该等合同正在履行之中。 11.3. 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网络信息 3-3-1-2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安全、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11.4.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担保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及《审计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相关合同文件,截 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除在原《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已 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及相互提供担保 的情况。 11.5.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11.5.1.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合并报表的其他应收款 合计 3,594,829.02 元,按款项性质分类的其他应收款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余额 1 应收出口退税 989,788.47 2 押金及保证金 1,529,709.46 3 代扣代缴的员工社会保险 760,324.99 4 应收补偿款等 315,006.10 合计 3,594,829.02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相关合同、凭证,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应收出口退税主要系江西强达在出口环节应收退还的增值税,押金及保证 金主要系厂房房租保证金,代扣代缴的员工社会保险主要系代垫的社保及公积金 费用,应收补偿款等主要系东莞市沃佳冷气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赔偿款项。 11.5.2.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合并报表的其他应付款 合计 3,288,554.31 元,按款项性质分类的其他应付款余额的情况如下: 单位:元 3-3-1-2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序号 项目名称 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余额 1 计提费用 2,577,949.31 2 公益金 510,605.00 3 押金保证金 200,000.00 合计 3,288,554.31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相关合同、凭证,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计提费用主要系计提的水电、返利及佣金费用,公益金主要系发行人及江 西强达的爱心基金,押金保证金主要系暂收废弃物收购方东莞市万容环保技术有 限公司的合作押金。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1)发行人重大合同均由发行人或其前身或其全资子公司作为合同一方签署 并履行,适用中国法律的合同的内容及形式未违反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合法、有效; (2)发行人重大合同均与公司业务相关; (3)发行人重大合同签订形式和内容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按照中国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的,均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4)发行人重大合同在发行人改制之前由强达有限或其全资子公司签署,发 行人改制之后由发行人或其全资子公司签署,强达有限签署的合同由发行人承继; (5)发行人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6)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网络信息安全、劳动 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7)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 相关合同或者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履行。 12.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3-1-2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12.1. 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2023 年 7-12 月,发行人不存在合 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 12.2. 近期内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收购、出售的计划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行为;发行人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拟进行 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 13.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核查,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未修改《公司章程》;发行人于 2024 年 7 月 17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 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深圳市强达电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该议案尚待发行人拟于 2024 年 7 月 27 日召 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4.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 经核查,自原《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发行人共召开 1 次股东大会、4 次董事会和 3 次监事会,具体情况如下: 会议类型 召开日期 会议名称 董事会 2024/04/11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监事会 2024/04/11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董事会 2024/04/19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股东大会 2024/05/06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董事会 2024/07/12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监事会 2024/07/12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3-3-1-2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董事会 2024/07/17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监事会 2024/07/17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经核查发行人前述新增会议的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 议和会议记录,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召集、 召开等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 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侵害股东权利的情形。 15.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 司现有董事 6 名,分别为祝小华、宋振武、宋世祥、周剑青、李建伟和陈长生, 其中祝小华为董事长,李建伟和陈长生为独立董事;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为郭先锋、 袁秋怀、杨亚兵、张璞、谢洪涛。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经信达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深交所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并经核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及相关专业资格 证书,查阅有关公安机关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填写的调查表,并经信达律师网 络查询,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除发行人独立董事陈长生外,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人及其全 资子公司以外的企业兼职情况未发生变化。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独立董事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与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均签署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该等协议符合法律法规 的规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述协议正常履行中,发行人、发 3-3-1-2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违反该等协议的情形。 16. 发行人的税务 16.1. 税务登记 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均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16.2. 适用的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在 2023 年度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2023 年度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增值税 13% 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25% 城市维护建设税 已缴流转税税额 7%、5% 教育费附加 已缴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已缴流转税税额 2% 注 1:发行人、江西强达为高新技术企业,2023 年度内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 南通强达 2023 年度内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 注 2:发行人 2023 年度内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 7%,江西强达、南通强达 2023 年度内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 5%。 16.3. 税收优惠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2023 年 7-12 月,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 司新增享受 2 项税收优惠,具体如下: 16.3.1.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3-3-1-3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3 号)的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抵减应纳增值税 税额。发行人系高新技术企业,享有上述增值税加计抵减税收优惠。 16.3.2.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扶贫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 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 号)、《关于 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 2021 年第 18 号)的规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 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 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 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 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 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30%,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发行人及境 内全资子公司江西强达招用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有上述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有关扶贫税收优惠。 16.4. 财政补贴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于 2023 年 7-12 月内获批的重 大财政补贴(重大的标准为单笔金额 30.00 万元以上)具体如下表所示: 序号 公司名称 财政补贴项目 补贴部门 金额(元) 2022 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健康 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 1 发行人 490,095.00 发展奖励项目 办事处 2023 年第一季度工业企业扩产 2 发行人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00,000.00 增效奖励金 3 发行人 计提进项税额加提抵减 国家税务总局 1,495,777.01 3-3-1-3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 年 4 发行人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00,000.00 上半年度贡献奖励项目 5 发行人 2023 年企业上市奖励项目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00,000.00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重大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16.5. 发行人依法纳税情况 16.5.1. 发行人的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于 2024 年 1 月 2 日出具的《税务违法 记录证明》(深税违证[2024]142 号),该局暂未发现发行人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16.5.2. 江西强达的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信丰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出具的《无 欠税证明》(信丰税一分局无欠税证[2024]11 号),截至 2024 年 1 月 12 日,未 发现江西强达有欠税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信丰县税务局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出具的《证明》,江西 强达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 月 15 日期间能够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 行纳税申报义务,暂无违反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记录。 16.5.3. 南通强达的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税务局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该局暂未发现南通强达自 2021 年 12 月 20 日至 2024 年 1 月 31 日期间因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 2023 年 7-12 月内执 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及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当时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及 境内全资子公司 2023 年 7-12 月内计入当期损益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 2023 年 7-12 月内不存在 税务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3-1-3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17.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技术、劳动用工 等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核查,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江西强达开 展生产经营及雇佣员工,南通强达已雇佣员工但暂未开始生产经营。 17.1. 发行人环保方面的合规情况 根据 2024 年 1 月 16 日查询的报告编号为 2024 年第 W0116013 号深圳市企业 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版)显示,发行人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 月 5 日,未发现有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公示的相关行政处罚记录。 根据赣州市信丰生态环境局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及 2024 年 1 月 5 日出具的《关 于江西强达电路科技有限公司证明的复函》,江西强达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 月 4 日期间未受到县级环保部门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 2023 年 7-12 月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主管部门行政 处罚的情形。 17.2. 发行人安全生产方面的合规情况 根据 2024 年 1 月 16 日查询的报告编号为 2024 年第 W0116013 号深圳市企业 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版)显示,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 月 5 日期间,未发现发行人有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公示的相关行政处罚记录。 根据信丰县应急管理局于 2024 年 1 月 4 日出具的《证明》,江西强达自设立 之日至 2024 年 1 月 4 日,不存在违反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情形,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被列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 录“黑名单”,亦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而受到或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质疑或调查的情形,亦没有相关的记录, 与主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争议、纠纷或诉讼, 该局亦未收到任何有关该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投诉、举报或其他性质的主张。 3-3-1-3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根据发行人及其从事生产业务的境内全资子公司所在地主管安全生产部门出 具的证明、信达律师网络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网站 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于 2023 年 7-12 月内未受到安全生 产方面的行政处罚。 17.3. 发行人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方面的合规情况 根据 2024 年 1 月 16 日查询的报告编号为 2024 年第 W0116013 号深圳市企业 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版)显示,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 月 5 日期间,未发现发行人有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示的相关行政处罚记录。 根据自江西信用网下载的法人信用信息概况,江西强达截至 2024 年 1 月 12 日不存在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录。 根据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信用信息报告,未 发现南通强达于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有市场监督管理方面 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录。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在 2023 年 7-12 月内无因违反国家、地方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记录,不 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 形。 17.4. 发行人外汇、海关方面的合规情况 17.4.1.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于 2024 年 1 月 29 日出具的关于发 行人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复函,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该中 心未发现发行人因违反人民银行及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 受到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行政处罚的记 录。 17.4.2. 经 登 录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江 西 省 分 局 官 网 (http://www.safe.gov.cn/jiangxi/xzcfxxgs/index.html)查询,江西强达于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 3-3-1-3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17.4.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福中海关于 2024 年 1 月 1 日出具的关于发行人 违法违规情况的函,经查询,发行人于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在 深圳海关关区不存在涉及海关进出口监管领域的违法违规情况。 17.4.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龙南海关于 2024 年 3 月 19 日出具的《企业信用 状况证明》(编号:[2024]001 号),在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 间,未发现江西强达有涉及海关进出口监管领域的违法犯罪记录。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及江西强达涉及进出口业务,南通强达未 经营进出口业务;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 2023 年 7-12 月内不存在因违反外 汇、海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17.5. 发行人的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情况 17.5.1. 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情况 (1)劳动用工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名册及书面确认,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 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合计有 1305 名员工。 (2)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名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社会保险及 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所开具的证明以及 2024 年 1 月 16 日查询的报告编号为 2024 年第 W0116013 号深圳市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版)、自 信用广东网下载的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及发行人书面确认,报告 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无因违反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 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员 工社会保险、公积金缴纳的总体情况如下: 2023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人数 在册员工总人数 1305 3-3-1-3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2023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人数 养老保险 1299 医疗保险 1301 工伤保险 1298 失业保险 1302 生育保险 1301 住房公积金 1287 社会保险缴纳人数、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与在册员工总人数之间存在少数差 异的原因为:1)部分员工当月入职、离职;2)部分员工为退休返聘员工;3)部 分员工因被征地而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 (3)劳务派遣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南通强达无劳务派 遣员工,江西强达在部分临时性岗位上有使用 12 名劳务派遣员工,不超过其用工 总量的 10%,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江西强达已与劳务派遣单 位赣州企聘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作协议》,且该劳务派遣单位 已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具备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资质。 17.5.2. 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合规情况 (1)劳动用工、社会保险的合规情况 1)根据 2024 年 1 月 16 日查询的报告编号为 2024 年第 W0116013 号深圳市 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版)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 师查询相关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网站的相关信息,未发现发行人自 2023 年 1 月 1 日 至 2024 年 1 月 5 日期间有深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示的相关行政处罚记录。 2) 根据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于 2024 年 1 月 4 日出具的《证明》,发 3-3-1-3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行人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无因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 或者规章而被该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3)根据信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4 年 1 月 22 日出具的《证明》, 江西强达自设立之日至 2024 年 1 月 22 日期间,不存在应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而 未签署劳动合同或其他违反国家及地方关于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该局也未受理过牵涉江西强达的该等劳动争议投诉或仲裁案 件,江西强达亦不存在因违反前述文件的相关规定而受到或可能受到任何行政处 罚或被质疑或调查的情况,该局亦未收到过任何第三方对江西强达关于劳动用工 方面的投诉、举报或其他性质的主张。 4) 根据信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4 年 1 月 8 日出具的《证明》, 江西强达自设立之日起至 2024 年 1 月 22 日期间,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调查的情形,亦不存在 任何已经发生的、正在进行的或已有明显迹象表明可能要发生的因违反社会保险 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或可能受到该局调查、行政 处罚、处理或需要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与该局没有社会保险方面的任何正在 进行/潜在争议、纠纷或诉讼,该局亦未收到过任何就有关社会保险事宜对江西强 达提出的投诉、举报或其他性质的主张。 5) 根据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社会管理保障局于 2024 年 1 月 4 日出具的《证明》,南通强达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没有因 违反劳动保障相关法律被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6) 经查询社会保险主管部门网站的相关信息,未发现南通强达于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有社会保险方面的行政处罚记录。 (2)住房公积金的合规情况 1)根据自信用广东网下载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及发行 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相关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网站的相关信息,未发现 发行人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 月 5 日期间在住房公积金领域因违反公积 金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3-3-1-3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2)根据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丰分中心于 2024 年 1 月 9 日出具的《证 明》,江西强达自设立之日起至 2024 年 1 月 9 日期间,不存在因违反住房公积金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或可能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或被 质疑或调查的情形,与该中心没有住房公积金方面的任何正在/潜在的争议、纠纷 或诉讼,该中心亦未收到过任何第三方对江西强达关于住房公积金问题的投诉、 举报或其他性质的主张。 3)根据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4 年 1 月 4 日出具的《证明》,南通 强达自设立之日起至 2024 年 1 月 4 日期间,不存在因违反住房公积金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或可能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或被质疑或调查 的情形,与该中心没有住房公积金方面的任何正在/潜在的争议、纠纷或诉讼,该 中心亦未收到过任何第三方对南通强达关于住房公积金问题的投诉、举报或其他 性质的主张。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所在地主管劳动、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部 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 于 2023 年 7-12 月内不存在因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方面违法违规情 形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17.6. 发行人土地、建设方面的合规情况 根据信丰县自然资源局于 2024 年 1 月 9 日出具的《证明》,江西强达自设立 之日至 2024 年 1 月 9 日期间,一直遵守有关土地及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存在因违反土地及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而受到或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质疑或调查或被拆除、征收、没收土地 房产的情形。 根据信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 2024 年 1 月 4 日出具的《证明》,江西强达 自设立之日起至 2024 年 1 月 4 日期间,未有发现违反房屋和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 法规、政策的行为和记录,也没有因违反房屋和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 策而受到处罚。 根据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州湾示范区分局于 2024 年 1 月 4 日出具的《证 3-3-1-3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明》,南通强达自设立之日至 2024 年 1 月 4 日,一直遵守有关土地及规划管理方 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其建设项目所涉土地均符合规划并依法及 时取得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应缴付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已及时全部足额缴 付,不存在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未经招标等违规行为,不存在欠缴或被追缴土地 出让金及费用的情形,不存在因违反土地及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而受到或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质疑或调查或被拆除、征收、没收土 地房产的情形。 根据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建设交通局于 2024 年 1 月 4 日出具的 《证明》,南通强达自设立之日至 2024 年 1 月 4 日,未受到该局相关行政处罚。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在 2023 年 7-12 月内 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商管理、外汇、海关、劳动用工、社会保 险、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情形。 18.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 19.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9.1. 发行人的诉讼、仲裁 经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等并经 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不 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重大诉讼、仲裁的标准为:涉案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或对公司股权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等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下同)。 19.2. 发行人的行政处罚 3-3-1-3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所在地主管工商部门、外汇管理部门、海关 部门、劳动部门、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部门等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确认并经 信达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 台以及相关公司外汇、劳动、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网站等公示信息,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工 商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劳动管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法律法 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 19.3.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情况 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 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及中国庭审公开网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 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情况。 19.4.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信达律师登录 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及中国庭审公开网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刑事处罚记录、不存在 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20.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经查验,发行人用于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系由发行人与招商证券编制。 信达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的编制,仅总括性审阅了该《招股说明书》,并 对其中引用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更新稿)》《补充法律意 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 意见书(六)》、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查,信达确认《招 股说明书》与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3-1-4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更新稿)》《补充法律意 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 意见书(六)》、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信达对发行人在《招股说 明书》中引用的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更新稿)》《补充法律意 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 意见书(六)》、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 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1.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发行人主营业务和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第二节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 (1)《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更 新稿)》《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 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当。 (2)发行人具备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除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 同意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决定外,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定条件。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3-3-1-4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魏天慧 林晓春 __________________ 刘 璐 年 月 日 3-3-1-42 关于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 8826 5288 传真(Fax.):(0755) 8826 5537 网址(Website):http://www.sundiallawfirm.com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信达首创意字(2022)第 003-08 号 致: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提供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并已分别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 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 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 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更新稿)》(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更新稿)》”)、《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 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 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 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 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 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 3-3-1-1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 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 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的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中汇会审[2024]9939 号”《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 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及“中汇会鉴[2024]9955 号”《深圳 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信达律师根据发行人财务数据的更新情况,对发行人自原《律师工作报 告》、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更新稿)》《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出 具日后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的更新情况进行了核查。 根据前述核查结果,信达律师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 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八)》以 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 有关经营活动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了补充核查验 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须与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更新稿)》《补充 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 律意见书(六)》《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一并使用,原《律师工作报告》、原 《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更新稿)》《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 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中未被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报告期”指 2021 年、2022 年、2023 年及 2024 3-3-1-2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年 1-6 月,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特别说明外,信达律师在原《律师工作报 告》、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更新稿)》《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中 声明的事项以及所使用的简称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3-3-1-3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目录 第一节 正 文 ................................................................................................................5 1. 发行人的概况......................................................................................................5 2.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5 3.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6 4.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6 5. 发行人的独立性................................................................................................10 6. 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0 7. 发行人的股本演变............................................................................................ 11 8. 发行人的业务.................................................................................................... 11 9.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4 10.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9 11.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3 12.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7 13.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27 14.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28 15.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28 16. 发行人的税务..................................................................................................28 17.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技术、劳动用工等..............32 18.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38 19.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38 20.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39 21.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39 第二节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40 3-3-1-4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第一节 正 文 1. 发行人的概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注:LP 系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的简称,GP 系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 的简称。 2.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发行人于 2022 年 4 月 14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 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 案》。 因发行人上述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上市决议的有效期为 2022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该等有效期即将届满,发行人于 2024 年 2 月 2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12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重新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3-3-1-5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3.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 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 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已具备《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中关于本 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4.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发行上市仍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4 年修订)>的通知》(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2024 年修订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 上市规则(2024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与“《创业板 上市规则(2024 修订)》”统称为“《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实质条件,具体如下: 4.1.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一条 规定的发行条件 4.1.1. 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 1.00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同 股同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每股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本 次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 八条的规定。 3-3-1-6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4.1.2. 发行人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价格、对象、决议的有效期等事项作出决议,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4.2. 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 查以及对《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合理信赖,本次发行符合《证券 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4.2.1.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符 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4.2.2. 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4.2.3. 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 《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2.4.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 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4.3.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4.3.1. 发行人系由强达有限按经审计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并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依法设立的股份公司,自强达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发行人的持续经 营时间已超过三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4.3.2. 根据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具体 如下: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发行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 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中汇出具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3-3-1-7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运行效率、 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中汇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4.3.3.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 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具 体如下: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 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一)项的规定。 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 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重大 偿债风险及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 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3.4.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 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从事印制电路板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业务,发行人的 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 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 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3-3-1-8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的规定。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 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4.4. 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根据深交所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发布的《创业板上市规则 2024 年修订通知》, “一、新规则第 2.1.2 条规定的上市条件,自新规则发布之日起施行。尚未通过 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新规则第 2.1.2 条规定的上市条 件;已经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原规则第 2.1.2 条规 定的上市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经深交所上市审核 委员会 2023 年第 16 次审议会议审议通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上市条件仍 适用原规则第 2.1.2 条,即《创业板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2.1.2 条。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 除符合上述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外,在本次发行通过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及报 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并发行完毕后,仍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2.1.1 条和《创业板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2.1.2 条规定 的创业板上市条件。具体如下: 4.4.1.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符合《创业 板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4.4.2.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5,653.18 万元,每股面值 1 元,发行 人拟向社会公众发行不超过 1,884.40 万股股票(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 的股票数量),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低于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5%,本次 发行后的股本总额将不低于 3,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4.4.3. 发行人 2022 年、2023 年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孰低 者为准)分别为 81,947,195.80 元和 85,032433.16 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 3-3-1-9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创业板上市规则 2024 年修订通知》规定,在创 业板上市,发行人的市值及财务指标需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 订)》第 2.1.2 条规定的标准中的至少一项,发行人的前述财务指标符合《创业 板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2.1.2 条第一款第(一)项“最近两年净利 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的规定。基于上述,发行人本次 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 规定的财务指标。 综上,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创 业板上市规则 2024 年修订通知》《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和深交所监管规则规定的发行上市的各项实质条件。 5. 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保持业务独立、资 产独立完整、人员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 能力。 6. 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股东及其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未发生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东为祝小 华、宋振武、何伟鸿、贡超 4 名自然人股东和宁波鸿超翔、宁波翔振达、恒和 投资、深圳博信 4 名有限合伙企业股东,以及深圳中小担、宝安产投 2 名法人 股东,发行人的股东均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股东的资格。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 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祝小华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该等控制稳定存在且真实有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的依 据充分、合法。最近两年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3-3-1-10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间接持股股东存在 变更,详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信息 披露的专项核查报告》。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股东除上述变更外, 不存在其他变更。 7. 发行人的股本演变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动。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等涉及第三 方权益或股份权属不确定的情形,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8. 发行人的业务 8.1. 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出 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的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经营方式没有发生变化。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的经营范围符 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在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 业务,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8.2. 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的业务资质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所取得的经营业务所需的业务资 质,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 人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无需另行取得行政部门强制要求的业务资质;发行人 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取得的业务资质未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已取得从事其主营业务所必 3-3-1-11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要的批准、许可、备案,且该等批准、许可、备案均有效。 8.3. 在中国大陆以外从事经营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审计报告》,发行人已就其投资境外全资子公 司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并完成相关备案、登记手续。经核查发行人聘请 的境外律师事务所针对发行人境外全资子公司经营情况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外全资子公司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8.4. 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变更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重大业 务合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印制电路板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业务,2024 年 1-6 月,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8.5. 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4 年 1-6 月主营业务收入来源于印制电路板 的销售,2024 年 1-6 月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95.25%。 发行人 2021 年、2022 年、2023 年及 2024 年 1-6 月,发行人营业收入主要 来自于主营业务收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8.6. 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 8.6.1.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 2024 年 1-6 月前五大客户情况如 下: 年度 客户名称 备注 发行人在以色列的集团客户:2024 年 1-6 月与发行 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发生业务的集团公司主要包括: FINELINE ISRAEL PRINTED CIRCUITS LTD.、 FINELINE ASIA LTD.、Fineline France SAS、 2024 年 FINELINE ITALY S.R.L.、KBL Circuits Fineline 1-6 月 GmbH&Co.KG、FineLine Spain,S.L.U.、FINELINE Switzerland AG、FineLine VAR Ltd.、Q.P.I. GROUP B.V.、Fineline Nordic AB、Fine Line GmbH、IBR Leiterplatten GmbH & Co. KG、新安捷贸易(上海) 有限公司、深圳市瑞昇云创科技有限公司 3-3-1-12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年度 客户名称 备注 发行人在瑞典的客户:2024 年 1-6 月与发行人及其 全资子公司发生业务的集团公司主要包括:PCB Connect Limited、PCB Connect B.V.、科恩耐特(深 PCB Connect 圳)贸易有限公司、PCB Connect Inc.、PCB Connect Gmbh、PCB Connect Ltd (UK) 、 PCB Connect AB、 PCB Connect A/S、PCB Connect OY、PCB Connect AS,PCB connect AB1、PCB Connect Sp.z o.o. 发行人在法国的集团客户:2024 年 1-6 月与发行人 及其全资子公司发生业务的集团公司主要包括: ICAPE SAS.、ICAPE HK Company Limited、ICAPE Deutschland GmbH、ICAPE USA LLC、ICAPE ITALIA S.R.L.、艾佳普(东莞)电子有限公司、ICAPE ICAPE IBERICA SL.、ICAPE POLSKA SP.ZO.O.、ICAPE SOUTH AFRICA(PTY)LTD、IDELEC ICAPE、ICAPE NETHERLANDS B.V.、ICAPE Denmark A/S、ICAPE Malmo Monsterkort AB、ICAPE PORTUGAL-Electronics, Unipessoal Lda. 发行人在德国的集团客户:2024 年 1-6 月与发行人 及其全资子公司发生业务的集团公司主要包括:Wü Würth rth Elektronik GmbH & Co.KG Circuit Board Technology、Wuerth Elektronik CBT India Pvt Ltd. 发行人在美国的集团客户:2024 年 1-6 月与发行人 H&T Global Circuit 及其全资子公司发生业务的集团公司主要包括: H&T Global Circuit Factory,LLC 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并经网络核查该等 客户境内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发行人上述主要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 述主要客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8.6.2.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 2024 年 1-6 月前五大供应商情况 如下: 年度 供应商名称 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 2024 年 1-6 月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承安科技有限公司 3-3-1-13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年度 供应商名称 台燿科技(中山)有限公司 深圳富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并经网络核查该等 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述主要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述主要供应商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 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8.7.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8.7.1.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导致发 行人终止的情形。 8.7.2. 根据自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查询的深圳市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查询 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版)、自信用江西查询的市场主体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 违规记录证明上市专版)、发行人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发行人书面确 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正常,发行人未接 到任何政府部门对发行人作出的、可能影响其持续经营的重大处罚通知或决定。 8.7.3.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和信达律师核查,除原《律师工作报告》《补 充法律意见书(七)》所披露的事项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的主要经营性资产(包括商标、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不 存在被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性措施的情形;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队伍相对稳定。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 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持续经营 的法律障碍。发行人 2024 年 1-6 月主营业务稳定且未发生变更;发行人主营业 务突出。 9.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3-3-1-14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9.1. 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调查表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及其他网络公开信息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关联 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 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存在变更情况,变更后的情况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 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 详见原《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7 实际控制人祝小华担任 1 宁波鸿超翔 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述。 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 有 24.95%的财产份额 公司董事、总经理、股 详见原《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7 东宋振武担任执行事务 2 宁波翔振达 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述 合伙人,并持有 19.21% 的财产份额 一般经营项目是:销售印制电路板材 料及相关机器设备,电子材料;经营 进出口业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 动;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深圳市超淦 公司股东贡超持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3 投资有限公 90.00%并担任执行董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 司 事、总经理 营项目是:酒类销售。(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经营项目是:货物进出口;技术 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 术研发;人造板销售;新材料技术推 公司股东贡超持股 深圳市超然 广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90.00%并担任执行董事 4 新技术有限 纸制品销售;纸浆销售;建筑材料销 的深圳市超淦投资有限 公司 售;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除依法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 是:无 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子材料、电子设 深圳市超淦 备的研发、销售与上门维修;电子信 公司股东贡超持股 5 科技有限公 息咨询;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 30.12%并担任执行董事 司 行申报);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 3-3-1-15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序号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 关联关系 (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 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 决定禁止及规定需前置审批项目),许 可经营项目是:棕化液 B 组分、微蚀 液、溶胀剂 B 研发、生产及销售;普 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至 2016 年 06 月 11 日)。 电子线路板的原、辅材料及设备研发、 公司股东贡超持股 信丰超淦科 生产、加工、销售及相关售后服务以 30.12%并担任执行董事 6 技有限公司 及进出口业务(以上经营项目国家法 的深圳市超淦科技有限 律、法规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一般项目: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 光学仪器制造,功能玻璃和新型光学 公司股东贡超持股 湖北省超淦 材料销售,光学仪器销售,国内贸易 30.12%并担任执行董事 7 光学科技有 代理,离岸贸易经营,技术进出口。 的深圳市超淦科技有限 限公司 (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是:化工产品(不含危 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成品油)、 高分子材料、纤维材料及工艺和设备 的研发和销售;印制线路板的设计及 销售;防护材料的技术开发;电子材 公司股东贡超持股 深圳市晟荣 料、防火材料的销售。(法律、行政法 30.12%并担任执行董事 8 淦电子材料 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 的深圳市超淦科技有限 有限公司 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息技术咨询服务;贸易经纪。(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 是:涂料的销售。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 活动;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 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 公 司 股 东 贡 超 持 股 聚泽投资(海 9 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 100.00%并担任执行董 南)有限公司 询服务;财务咨询;融资咨询服务; 事、总经理 供应链管理服务;创业空间服务;企 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 赁;国内贸易代理;创业投资(限投 资未上市企业);商务代理代办服务;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3-3-1-16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序号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 关联关系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互联 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票 务代理服务;畜禽委托饲养管理服务 (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 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光学仪器制造;电子元器件制 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实验分析仪 器制造;电子测量仪器制造;电子元 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其他电子 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 备销售;电子测量仪器销售;电子专 用设备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 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 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实验分析仪器 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 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软件开 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 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集成电 公司股东贡超持股 昆山市澄港 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 30.12%并担任执行董事 10 科技有限公 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网络与 的深圳市超淦科技有限 司 信息安全软件开发;机械设备研发;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机械设备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 务;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机械电气 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集成 电路制造;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 设计;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工 业机器人安装、维修;计算机及办公 设备维修;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 修理;电气设备修理;仪器仪表修理; 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机械设备 租赁;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建筑 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租赁服务(不 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办公设备租赁服 务;特种设备出租(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计算机软硬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 南京神盾信 转让、生产、销售及系统集成;电子 公司独立董事曾曙持股 11 息技术有限 产品设计、开发、销售;信息技术咨 80%并担任执行董事 公司 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网站建 设维护;办公用品、电脑耗材销售; 3-3-1-17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序号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 关联关系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 业务(国家限制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 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物业管理;住宅水电安装 维护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会议 及展览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 服务;停车场服务;制冷、空调设备 销售;气体压缩机械销售;通用设备 修理;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技术 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 地产租赁;住房租赁;新鲜蔬菜批发; 郑州兴地物 鲜肉批发;新鲜水果批发;食用农产 公司独立董事李杰之弟 12 业管理服务 品批发;水产品批发;食品销售(仅 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有限公司 销售预包装食品);厨具卫具及日用杂 品批发;农副产品销售;供暖服务(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 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餐饮服务;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 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许可证件为准) 除上述类型的关联方存在变化情况外,发行人其他主要关联方未发生变化。 9.2.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除原《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所披露的关联交易外,2024 年 1-6 月,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未发 生新增的关联交易情形。 9.3. 同业竞争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祝小华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宁波鸿超翔财产份额外,未控制其他企业;祝小 华除在发行人担任董事长、在宁波鸿超翔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外,未在其他企 3-3-1-18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业任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祝小华及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未另行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不存在与发行人直接或间接同业竞 争的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10.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0.1. 不动产权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自《补充 法律意见书(七)》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 资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权情况未发生变更。 10.2. 租赁物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原《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原《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发行人 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租赁物业用于生产经营的情况外,发行人新增 2 项用于生 产经营的租赁物业,具体情况如下: 产 租 序 出租 面积 权 赁 位置 租赁期限 租金 用途 号 方 (m) 证 备 书 案 深圳市宝 深圳 安区福海 市德 街道福园 已 1 德强 一路 3 号 9,000 元/ 2024/01/07-2025/01/06 仓库 250.00 无 办 科技 聚福福发 月 理 有限 工业园 公司 A5 栋 404 楼 深圳市宝 深圳 安区福海 市德 街道展城 已 2 德强 90,000 元/ 生产厂 社区福园 2024/05/06-2029/05/31 1,800.00 无 办 科技 月 房 一路 3 号 理 有限 聚福福发 公司 工业园 3-3-1-19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产 租 序 出租 面积 权 赁 位置 租赁期限 租金 用途 号 方 (m) 证 备 书 案 A8 栋一 楼 经核查,发行人上述租赁物业均无产权证书,无法根据产权证书确定上述 租赁物业产权权属,存在因租赁物业权属不清无法继续使用上述租赁物业的风 险。 出租方深圳市德德强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9 日出具《确认函》,确 认上述租赁物业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其未来五年内亦未有向相关 主管部门申请对上述租赁物业及所在土地进行更新改造的计划。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于 2024 年 7 月 25 日出具《深圳 市前海管理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租用场地有关情况的复函》,确 认上述租赁物业不在《深圳市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十四五”规划》允许拆除 重建区范围内,不在已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或正在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范 围内,也不涉及该局纳入土地整备计划范围。 发行人已出具相关说明,发行人自租赁和使用上述租赁物业以来未与任何 第三方就上述租赁事宜发生争议;发行人目前支付的租金属于市场租金,寻找 相同物业不难,即使因上述租赁物业权属不清影响发行人继续使用该等物业, 发行人境内全资子公司的自有物业亦能承载发行人因任何问题导致的厂房搬 迁,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祝小华已出具承诺,若发行人所租赁的物业根据相关主 管部门的要求被强制拆除或其他原因致使无法履行租赁合同,祝小华将实际承 担发行人的搬迁费用,并弥补发行人因此遭受的经营损失。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租赁物业权属不清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 利影响。 10.3. 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信达律师在商标局网站的查询,自原《律师工 3-3-1-20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 在中国境内持有的注册商标情况未发生变更。 10.4. 专利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持有的专利证书、查询国家 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信息,除原《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补充 法律意见书(七)》合计披露的 122 项专利继续有效外,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在中国境 内不存在新增专利情况。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 境内全资子公司合法拥有其所注册的境内专利,该等境内专利不存在质押、冻 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其他情形。 10.5.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经信达律师核查,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情况 未发生变更。 10.6. 域名 经信达律师核查并发行人说明,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出具日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拥有的注册域名情况未发 生变更。 10.7. 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固定资产清单、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审计报告》,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机器设备。经信达律师抽查 发行人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固定资产净值前五大的设备购买合同、发票等,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或使用该等生产经营设备,该等生产经营设备 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在该等生产经营设备上设置抵押、质 3-3-1-21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押等他项权利的情形。 10.8. 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发行人有 2 家境内全资子公司,2 家境外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情况未发 生变更。 根据发行人境内全资子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及发行人书面确 认并经信达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 2 家境内全资子公司均有效存续、合法经营。 根据有关发行人境外全资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境外全资子公司具 体情况如下: 10.8.1. 香港强达 根据香港何韦律师行于 2024 年 7 月 18 日出具的《香港法律意见书——强 达实业(香港)有限公司 QD Industries Limited》,香港强达合法有效存续,无 清盘程序的记录;其从事的业务已合法取得所需的商业登记证及公司注册证书, 业务经营符合香港法律规定;发行人所持香港强达已发行股本不存在质押/抵押 情形,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权益调整协议、回购协议或者类似安排;香港 强达不存在任何已完成、未决的或潜在的政府调查、指控、行政处罚或任何诉 讼、仲裁等类似法律程序。 10.8.2. 美国强达 根据 Yuan Law Group P.C.(袁钢律师事务所)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出具的 关于美国强达的《法律意见书》,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美国强达系根据加州 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不会依照适用法律、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章制 度或其他组成文件或因其他情况解散或终止;发行人所持美国强达股份已得到 正式授权和有效发行,不存在任何留置权、押记、索赔和其他产权负担,并已 缴清股款且不加缴股份;美国强达开展的业务已获得加州销售许可证,且已从 政府当局处获得适用法律要求的所有其他批准等;美国强达不受任何法院、仲 裁机构或政府当局的未决或可能发生的诉讼、仲裁等约束。 3-3-1-22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11.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1.1. 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的重大合同如下: 11.1.1. 银行授信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银 行授信合同主要如下: 序 授信 授信额度 授信合同及 授信银行 授信期限 担保合同 号 使用人 (万元) 编号 《授信函》 (编号: 汇丰银行 3,000.00(其 CN11002599 发行 (中国)有 中江西强达 538-231007- 1 人、江 限公司深圳 无固定期限 《保证书》 不超过 SZ Q&D、 西强达 分行、南昌 1,000.00) CN11002599 分行 538-231007-J X Q&D) 《授信函》 (编号: 《最高额保证 星展银行 4,000.00(其 P/SZ/SN/189 合同》(编号: 发行 (中国)有 中江西强达 96/22、 CG/SZ/SN/1899 2 人、江 无固定期限 限公司深圳 不超过 P/SZ/SN/622 6/22-01、 西强达 分行 2,000.00) 08/23、 CG/SZ/SN/1899 P/SZ/SN/107 6-22-02) 261/24) 北京银行股 《综合授信 2024/01/23- 3 发行人 份有限公司 10,000.00 合同》(编号: 无担保 2025/01/22 深圳分行 0884608) 《抵押合同》 (编号: 《固定资产 C240510MG326 交通银行股 贷款合同》 2429)、《保证合 南通强 2024/05/08- 4 份有限公司 52,000.00 (编号: 同》(编号: 达 2034/05/16 南通分行 Z24040R156 C240510GR326 77115) 2553、 C240510GR326 2554) 3-3-1-23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11.1.2. 借款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借 款合同主要如下: 序 借款 合同名称 借款金额 出借方 借款期限 担保合同 号 方 及编号 (万元) 华夏银 《流动资 《最高额保证合同》(编 行股份 金借款合 号:SZ39(高保) 发行 2022/07/18- 20220001-12)、《个人最 1 有限公 同》(编号: 300.00 人 2025/07/18 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 司深圳 SZ3910120 分行 220017) 号:SZ39(高保) 20220001-11) 《交通银 行借款额 交通银 《抵押合同》(编号: 度使用申 行股份 C240510MG3262429)、 南通 请 书 》( 编 2024/05/14- 2 有限公 50.00 《保证合同》(编号: 强达 号 : 2034/05/10 司南通 C240510GR3262553、 Z24050R15 分行 C240510GR3262554) 614130000 02) 11.1.3. 融资租赁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正在履行的租 金总额在50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融资租赁合同主要如下: 序 合同名称及编 出租人 承租 租金总额(万 签订日期 租赁期限 号 号 人 元) 1 融资租赁合同 平安国际 江 西 541.3608 2022/03/22 36 个月,自起 (2022PAZL01 融资租赁 强达 租日起算 00447-ZL-01) 有限公司 11.1.4. 销售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等资料并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 2024 年 1-6 月销售金额排名前五的客户的销售框架合同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销售主体 客户名称 合同类型 合同签署日 履行情况 1 香港强达 Fineline 框架协议 2021/08/01 正在履行 2 发行人 PCB Connect 框架协议 2008/10/17 正在履行 3 香港强达 ICAPE 框架协议 2021/08/01 正在履行 3-3-1-24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4 香港强达 Würth 框架协议 2019/03/28 正在履行 5 香港强达 H&T Global Circuits 框架协议 2022/01/11 正在履行 11.1.5. 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等资料并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 2024 年 1-6 月采购金额排名前五的供应商的采购框架合同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采购方 销售方 合同类型 合同签署日 履行情况 1 发行人 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 框架协议 2022/10/09 正在履行 2 发行人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框架协议 2022/10/17 正在履行 3 发行人 广东承安科技有限公司 框架协议 2021/08/03 正在履行 4 发行人 台燿科技(中山)有限公司 框架协议 2022/11/11 正在履行 5 江西强达 深圳富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框架协议 2022/02/15 正在履行 11.2. 工程施工合同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2024 年 1-6 月,发行人境内全资 子公司存在新增合同标的金额 500.00 万元以上的重大工程施工合同,具体为南 通强达与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4 月及 2024 年 5 月就 南通强达年产 96 万平方米多层板、HDI 板项目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补充协议》及相关合同附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该等合同正在履行之中。 11.3. 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网 络信息安全、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11.4.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担保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及《审计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相关合同文件,截 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除在原《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已 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及相互提供担 保的情况。 11.5.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3-3-1-25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11.5.1.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合并报表的其他应收款 合计 3,287,917.05 元,按款项性质分类的其他应收款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截止 2024 年 6 月 30 日余额 1 应收出口退税 142,937.23 2 押金及保证金 1,947,279.22 3 代扣代缴的员工社会保险 841,694.50 4 应收补偿款等 356,006.10 合计 3,287,917.05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相关合同、凭证,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应收出口退税主要系江西强达在出口环节应收退还的增值税,押金及 保证金主要系厂房房租保证金,代扣代缴的员工社会保险主要系代垫的社保及 公积金费用,应收补偿款等主要系东莞市沃佳冷气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赔偿 款项。 11.5.2.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合并报表的其他应付款 合计 3,616,884.54 元,按款项性质分类的其他应付款余额的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截止 2024 年 6 月 30 日余额 1 计提费用 2,662,309.54 2 公益金 539,975.00 3 押金保证金 414,600.00 合计 3,616,884.54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相关合同、凭证,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计提费用主要系计提的水电、返利及佣金费用,公益金主要系发行人 及江西强达的爱心基金,押金保证金主要系暂收废弃物收购方东莞市万容环保 技术有限公司的合作押金。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1)发行人重大合同均由发行人或其前身或其全资子公司作为合同一方签 3-3-1-26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署并履行,适用中国法律的合同的内容及形式未违反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2)发行人重大合同均与公司业务相关; (3)发行人重大合同签订形式和内容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按照中 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的,均已履行内部决策程 序; (4)发行人重大合同在发行人改制之前由强达有限或其全资子公司签署, 发行人改制之后由发行人或其全资子公司签署,强达有限签署的合同由发行人 承继; (5)发行人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6)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网络信息安全、劳 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7)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 生,相关合同或者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履行。 12.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2.1. 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2024 年 1-6 月,发行人不存在 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 12.2. 近期内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收购、出售的计划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行为;发行人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拟 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 13.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3-3-1-27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经核查,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未修改《公司章程》;发行人于 2024 年 7 月 17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并于 2024 年 7 月 27 日召开 2024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草案)>的议案》,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未修改《公司章程(草案)》。 14.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 经核查,自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发行人共召开 1 次股东大会、3 次董事会和 3 次监事会,具体情况如下: 会议类型 召开日期 会议名称 股东大会 2024/07/27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 2024/07/27 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监事会 2024/07/27 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董事会 2024/08/12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监事会 2024/08/12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董事会 2024/09/20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监事会 2024/09/20 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经核查发行人前述新增会议的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 决议和会议记录,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召 集、召开等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 事会的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侵害股东权利的情形。 15.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 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24 年 7 月 27 日完 成第二届董事会换届选举,本次换届选举除两名独立董事人选更换外,其余董 事人选均系连任;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现有 董事 6 名,分别为祝小华、宋振武、宋世祥、周剑青、曾曙和李杰,其中祝小 华为董事长,曾曙和李杰为独立董事; 3-3-1-28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24 年 7 月 27 日完 成第二届监事会换届选举,本次换届选举监事人选均系连任;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现有监事 3 名,分别为何伟鸿、龙华、 叶茂盛,其中何伟鸿为监事会主席,龙华和叶茂盛分别为股东代表监事、职工 代表监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24 年 7 月 27 日完 成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系连任;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现有高级管理人员 3 名,分别为宋振武、宋世祥、 周剑青,其中宋振武为总经理,宋世祥为副总经理,周剑青为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为郭先锋、袁秋怀、杨亚兵、张璞、谢洪涛。自原《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上述董事会及监事会 换届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情形外,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 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经信达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深交所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并经核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及相关专业 资格证书,查阅有关公安机关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资料,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填写的调查表,并经信达律师 网络查询,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以外的企业兼职情 况未发生变化。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独立董事 的任职资格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职 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与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均签署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该等协议符合法律法 规的规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述协议正常履行中,发行人、 3-3-1-29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违反该等协议的情 形。 16. 发行人的税务 16.1. 税务登记 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均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16.2. 适用的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在 2024 年 1-6 月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2024 年 1-6 月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增值税 13% 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25% 城市维护建设税 已缴流转税税额 7%、5% 教育费附加 已缴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已缴流转税税额 2% 注 1:发行人、江西强达为高新技术企业,2024 年 1-6 月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南 通强达 2024 年 1-6 月内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 注 2:发行人 2024 年 1-6 月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 7%,江西强达、南通强达 2024 年 1-6 月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 5%。 16.3. 税收优惠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2024 年 1-6 月,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 公司不存在新增税收优惠情况。 16.4. 财政补贴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于 2024 年 1-6 月内获批的重 大财政补贴(重大的标准为单笔金额 30.00 万元以上)具体如下表所示: 序号 公司名称 财政补贴项目 补贴部门 金额(元) 深圳市宝安区工业和信 1 发行人 第五批“小巨人”企业奖励项目 1,180,000.00 息化局 3-3-1-30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2 发行人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补助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560,000.00 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 3 发行人 宝安区研发投入项目补贴 301,600.00 局 赣州市行政审批局兑付(市本 4 江西强达 级)赣州市智能制造标杆示范企 赣州市行政审批局 1,000,000.00 业资金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重大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16.5. 发行人依法纳税情况 16.5.1. 发行人的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于 2024 年 7 月 8 日出具的《税务违 法记录证明》(深税违证[2024]18714 号),该局暂未发现发行人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16.5.2. 江西强达的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信丰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于 2024 年 7 月 18 日出具的 《无欠税证明》(信丰税一分局无欠税证[2024]141 号),截至 2024 年 7 月 15 日,未发现江西强达有欠税情形。 根据江西省信用中心于 2024 年 7 月 18 日出具的《市场主体公共信用报告》 (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上市专版),江西强达自 2023 年 7 月 18 日至 2024 年 7 月 18 日期间在合法纳税方面无违法违规记录。 16.5.3. 南通强达的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税务局于 2024 年 7 月 8 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该局暂未发现南通强达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间因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 2024 年 1-6 月内执 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及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当时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 及境内全资子公司 2024 年 1-6 月内计入当期损益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财政 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 2024 年 1-6 月内不 存在税务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3-1-31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17.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技术、劳动用 工等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核查,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江西强达 开展生产经营及雇佣员工,南通强达已雇佣员工但暂未开始生产经营。 17.1. 发行人环保方面的合规情况 根据 2024 年 7 月 18 日查询的报告编号为 2024 年第 W0718009 号深圳市企 业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版)显示,发行人自 2023 年 7 月 10 日至 2024 年 7 月 9 日,未发现有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公示的相关行政处罚记 录。 根据赣州市信丰生态环境局于 2024 年 7 月 9 日出具的《关于开具江西强达 电路科技有限公司环保守法证明的复函》,江西强达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7 月 8 日期间未受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 2024 年 1-6 月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主管部 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17.2. 发行人安全生产方面的合规情况 根据 2024 年 7 月 18 日查询的报告编号为 2024 年第 W0718009 号深圳市企 业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版)显示,自 2023 年 7 月 10 日至 2024 年 7 月 9 日期间,未发现发行人有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公示的相关行政处罚 记录。 根据信丰县应急管理局于 2024 年 7 月 8 日出具的《证明》,江西强达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7 月 8 日,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受到信丰县应急 管理局处罚。 根据发行人及其从事生产业务的境内全资子公司所在地主管安全生产部门 出具的证明、信达律师网络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3-3-1-32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网站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于 2024 年 1-6 月内未受到安 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处罚。 17.3. 发行人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方面的合规情况 根据 2024 年 7 月 18 日查询的报告编号为 2024 年第 W0718009 号深圳市企 业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版)显示,自 2023 年 7 月 10 日至 2024 年 7 月 9 日期间,未发现发行人有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示的相关行政处罚 记录。 根据自江西信用网下载的法人信用信息概况,江西强达截至 2024 年 7 月 18 日不存在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录。 根据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信用信息报告, 未发现南通强达于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有市场监督管理方 面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录。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在 2024 年 1-6 月内无因违反国家、地方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 记录,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 被处罚的情形。 17.4. 发行人外汇、海关方面的合规情况 17.4.1.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于 2024 年 7 月 16 日出具的关于 发行人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复函,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该 中心未发现发行人因违反人民银行及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而受到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行政处罚 的记录。 17.4.2. 经 登 录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江 西 省 分 局 官 网 (http://www.safe.gov.cn/jiangxi/xzcfxxgs/index.html)查询,江西强达于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间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 17.4.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福中海关于 2024 年 7 月 16 日出具的关于发行 3-3-1-33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人违法违规情况的函,经查询,发行人于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在深圳海关关区不存在涉及海关进出口监管领域的违法违规情况。 17.4.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龙南海关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出具的《企业信 用状况证明》(编号:[2024]002 号),在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期间,未发现江西强达有涉及海关进出口监管领域的违法犯罪记录。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及江西强达涉及进出口业务,南通强达 未经营进出口业务;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 2024 年 1-6 月内不存在因违反 外汇、海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17.5. 发行人的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情况 17.5.1. 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情况 (1)劳动用工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名册及书面确认,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 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合计有 1386 名员工。 (2)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名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社会保险 及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所开具的证明以及 2024 年 7 月 18 日查询的报告编号为 2024 年第 W0718009 号深圳市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 版)、自信用广东网下载的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及发行人书面确 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无因违反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相 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 全资子公司员工社会保险、公积金缴纳的总体情况如下: 2024 年 6 月 30 日 项目 人数 在册员工总人数 1386 养老保险 1388 医疗保险 1390 工伤保险 1384 3-3-1-34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2024 年 6 月 30 日 项目 人数 失业保险 1388 生育保险 1390 住房公积金 1378 社会保险缴纳人数、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与在册员工总人数之间存在少数 差异的原因为:1)部分员工当月入职、离职;2)部分员工为退休返聘员工;3) 部分员工因被征地而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 (3)劳务派遣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 司无劳务派遣员工。 17.5.2. 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合规情况 (1)劳动用工、社会保险的合规情况 1)根据 2024 年 7 月 18 日查询的报告编号为 2024 年第 W0718009 号深圳 市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版)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 达律师查询相关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网站的相关信息,未发现发行人自 2023 年 7 月 10 日至 2024 年 7 月 9 日期间在劳动领域有深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示 的相关行政处罚记录。 2)根据 2024 年 7 月 18 日查询的报告编号为 2024 年第 W0718009 号深圳 市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版)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 达律师查询相关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网站的相关信息,未发现发行人自 2023 年 7 月 10 日至 2024 年 7 月 9 日期间在社会保险领域有深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公示的相关行政处罚记录。 3)根据信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4 年 7 月 22 日出具的《证明》, 江西强达自设立之日至 2024 年 7 月 22 日期间,不存在应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 而未签署劳动合同或其他违反国家及地方关于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该局也未受理过牵涉江西强达的该等劳动争议投诉或 3-3-1-35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仲裁案件,江西强达亦不存在因违反前述文件的相关规定而受到或可能受到任 何行政处罚或被质疑或调查的情况,该局亦未收到过任何第三方对江西强达关 于劳动用工方面的投诉、举报或其他性质的主张。 4) 根据信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4 年 7 月 8 日出具的《证明》, 江西强达自设立之日起至 2024 年 7 月 8 日期间,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调查的情形,亦不存 在任何已经发生的、正在进行的或已有明显迹象表明可能要发生的因违反社会 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或可能受到该局调查、 行政处罚、处理或需要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与该局没有社会保险方面的任 何正在进行/潜在争议、纠纷或诉讼,该局亦未收到过任何就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对江西强达提出的投诉、举报或其他性质的主张。 5) 根据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社会管理保障局于 2024 年 7 月 9 日出具的《证明》,南通强达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没有 因违反劳动保障相关法律被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6) 经查询社会保险主管部门网站的相关信息,未发现南通强达于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有社会保险方面的行政处罚记录。 (2)住房公积金的合规情况 1)根据自信用广东网下载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及发 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相关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网站的相关信息,未 发现发行人自 2023 年 8 月 1 日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期间在住房公积金领域因违 反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2)根据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丰分中心于 2024 年 7 月 8 日出具的 《证明》,江西强达自设立之日起至 2024 年 7 月 8 日期间,不存在因违反住房 公积金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或可能受到任何行政 处罚或被质疑或调查的情形,与该中心没有住房公积金方面的任何正在/潜在的 争议、纠纷或诉讼,该中心亦未收到过任何第三方对江西强达关于住房公积金 问题的投诉、举报或其他性质的主张。 3-3-1-36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3)根据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4 年 7 月 8 日出具的《证明》,南 通强达自设立之日起至 2024 年 7 月 8 日期间,不存在因违反住房公积金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或可能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或被质疑 或调查的情形,与该中心没有住房公积金方面的任何正在/潜在的争议、纠纷或 诉讼,该中心亦未收到过任何第三方对南通强达关于住房公积金问题的投诉、 举报或其他性质的主张。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所在地主管劳动、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 公司于 2024 年 1-6 月内不存在因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方面违法违 规情形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17.6. 发行人土地、建设方面的合规情况 根据信丰县自然资源局于 2024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证明》,江西强达自设 立之日至 2024 年 7 月 15 日期间,一直遵守有关土地及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存在因违反土地及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或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质疑或调查或被拆除、征收、 没收土地房产的情形。 根据信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 2024 年 7 月 10 日出具的《证明》,江西强 达自设立之日起至 2024 年 7 月 10 日期间,没有因违反房屋和建设管理方面的 法律、法规、政策而受到处罚。 根据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州湾示范区分局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出具 的《证明》,南通强达自设立之日至 2024 年 7 月 12 日,一直遵守有关土地及规 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其建设项目所涉土地均符合规 划并依法及时取得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应缴付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已及 时全部足额缴付,不存在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未经招标等违规行为,不存在欠 缴或被追缴土地出让金及费用的情形,不存在因违反土地及规划管理方面的法 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或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质疑或调查或被 拆除、征收、没收土地房产的情形。 3-3-1-37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根据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建设交通局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出 具的《证明》,南通强达自设立之日至 2024 年 7 月 12 日,未受到该局相关行政 处罚。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在 2024 年 1-6 月内 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商管理、外汇、海关、劳动用工、社会 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情形。 18.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 19.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9.1. 发行人的诉讼、仲裁 经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等并 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 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重大诉讼、仲裁的标准为: 涉案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或对公司股权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 展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下同)。 19.2. 发行人的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所在地主管工商部门、外汇管理部门、海 关部门、劳动部门、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部门等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确认 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 公示平台以及相关公司外汇、劳动、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网站等公 示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不存 在因违反工商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劳动管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管理等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 3-3-1-38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19.3.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 罚情况 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 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及中国庭审公开网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 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情况。 19.4.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信达律师登 录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及中国庭审公开网核查,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刑事处罚记录、 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20.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经查验,发行人用于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系由发行人与招商证券编 制。信达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的编制,仅总括性审阅了该《招股说明书》, 并对其中引用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更新稿)》《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查,信 达确认《招股说明书》与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更新稿)》《补充 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 律意见书(六)》《补充法律意见书(七)》、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 信达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更 新稿)》《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补充法律意见书(七)》、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 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3-3-1-39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述或重大遗漏。 21.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发行人主营业务和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第二节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 (1)《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更新稿)》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 充法律意见书(六)》《补充法律意见书(七)》、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适当。 (2)发行人具备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 的法定条件。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3-3-1-40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八)》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魏天慧 林晓春 __________________ 刘 璐 年 月 日 3-3-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