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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诺思兰德:舆情管理制度2024-12-30  

证券代码:430047            证券简称:诺思兰德         公告编号:2024-082



            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诺思兰德”)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
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
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主要是重大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坚持“科学应对、突出导向、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有
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
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注重职能部门的响应与协作,提高防范声誉风
险和处置声誉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第五条 公司上下树立“舆情管理至上”理念,高管层高度重视舆情管理制
度的建立与完善,构建良好的舆情管理文化,积极推动舆情管理行动的落实。
    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
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
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
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
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與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视频号、
抖音、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博客、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互联
网信息载体。
    第十条 建立舆情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与内外部各方的信息共享和沟通,
及时了解市场及舆情动态,协力应对舆情危机。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工作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
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二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
各部门需指定一名舆情联络员,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
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媒体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
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四条 对监测到的舆情信息进行分类分级,根据紧急程度、影响范围、
负面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不同等级,如紧急、重要、一般等。
    第十五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及时反应、合理制定解决方案。公司日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
迅速采取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积极回应、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保证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不夸大及歪曲事实,保证对外沟通信息的一致性。在不违反相关规
定的情形下,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解答媒体疑问、减少误解和猜疑,根据事
件发展情况,制定进一步的应对方案;
    (三)客观公正地披露事实真相。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及时核查相
关信息,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不情绪化,低调处理、暂避对抗,更好地分析
和研判舆情发展,减少因主观因素造成的失误和损失,以公正的态度获取公众对
公司的信任感;
    (四)系统运作、组织引导。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工作小组应深入调查和
研究,全面掌握情况,系统化地制定和实施应对方案,积极引导,努力将危机转
变为商机,掌握主导权,减少不良影响,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六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董
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三)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必要时需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的监管机构或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措施: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
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第十八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措施: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
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
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
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
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还可要求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
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司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十九条 加强对员工的舆情管理培训,增强全员舆情意识,特别是加强对
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确保在舆情发生时能够迅速、准确地响应。
       第二十条 积极开展正面宣传,通过官方渠道发布公司动态、成就亮点,提
升品牌形象,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
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
部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
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此致使公司遭受媒
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
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