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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同辉信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01-15  

证券代码:430090          证券简称:同辉信息          公告编号:2024-017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12 日审议并通过《关于制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议
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内部控制能力,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试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
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
工作。

    第三条 公司应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明确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委
员任期、职责范围和议事规则等相关事项。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其下设工作组成员,
应当受本工作细则的约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公
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
备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董事为会计专
业人士。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选举审计委员会委员的提案获
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具有会计专业的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主任委员在委员范围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召集、主持审计委
员会会议,审议、签署委员会报告,并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当主任委
员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在董事会补选的委员就任前,辞职委员应当继续履行相关
职责。

    第十条 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少于本工作细则第六
条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审计委员会在委员人数达
到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规定人数以前,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由公司董
事会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审计服务
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指导、监督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
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人员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人员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并发
表意见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对真实性、
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
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
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相关的欺
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
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人员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沟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人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或会议安排,及时、充
分地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报
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
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
委员召集与主持。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

    以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的,应当及时形成纸质或电子文件并由参会
委员签字。

    如采用其他方式召开,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
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10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
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发出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按照前条
规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所发出的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
的议案。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
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书面同意的,可豁免提前通知义务。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
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
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
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
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
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
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
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罢免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七)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
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
信息。若聘请外部专家列席财务与审计委员会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外部专家
主要负责对审计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中涉及的专业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和专业建
议,对议案享有建议权,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
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

    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
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
决。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
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分为记名投票表决和举手表决。会
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 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
表决。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以记名投票表决的,与会委员应当
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
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
择的,视为弃权。

    以举手方式表决的,表决的顺序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对同一议案,每
名参会委员只能举手表决一次,举手多次的,以最后一次举手为准。如某位委员
同时代理其他委员出席会议,若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一致,则其
举手表决一次,但视为两票;若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不一致,则
其可按代理人的意见和被代理人的意见分别举手表决一次;代理出席者在表决时
若无特别说明,视为与被代理人表决意见一致。

    会议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的,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 可以用视频显示、派专人送达、传真、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并由参会委员签字。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
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
工作人员。

    第四十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
审计委员会决议。

    审计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审计委员会决议作任何
修改或变更。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或其指定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至迟
于会议决议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四十二条 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有关人员
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审计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其
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
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审计委员会主任或
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四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改,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