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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首创环保: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04-13  

          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均指股票市场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公司总部各部门、各事业部、各子企业及其负责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部门;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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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

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
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
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
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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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取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
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证券事务代
表接受董事会秘书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整
体信息披露组织、协调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各事业部、各子企业的负责人是该主体的信息
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总部各部门、各事业部、各子企业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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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联络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列示的应披露信息,协助董事会办公室或
者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第二十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
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
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
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条件。总会计师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组织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
室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总部各部门、各事业部、各子企业应当对董

事会办公室履行配合义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
应当及时改正。
    第二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信
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
事务代表)及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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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 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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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四条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
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三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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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
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临时报告内容为除定期报告外的其他公告。对于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和其他重
大事项,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临时
报告等形式予以及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
被质押;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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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一)至(三)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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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 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报送、审核、披露的流程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悉重大
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

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按照定期报告披露
工作总体时限要求,负责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计划,组织完成定期报告草案编制,
对总体工作进度进行调度、跟踪,负责与监管机构及相关方的沟通、联络与协调,
并组织对外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各事业部根据定期报告编制计划所确定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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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范围及分工,按计划要求时限完成各主责内容的编制,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的一般程序为:
    (一)定期报告披露计划的制定: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的时限要求,制订定期报告编制、后期审核、确认及披露计划,报公司领导批

准后执行。
    (二)定期报告的编制:董事会办公室牵头组织编制定期报告非财务部分,
财务管理中心组织编制定期报告财务部分。董事会办公室将财务部分、非财务部
分进行汇总,形成定期报告内容送审稿。
    (三)定期报告的审核:董事会办公室将汇总后的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长负责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四)定期报告的披露: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会

办公室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对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进行整理形成 披露文
件后进行披露。
    第五十一条 临时报告披露的一般程序为:
    (一)公司总部各部门按照《信息披露文件填报细则》确定的职责分工起草
临时公告文稿,并完成应披露信息的填报及相关累计额度的汇总、监控;
    (二)各事业部、各子企业按照《信息披露文件填报细则》确定的职责分工
起草临时公告文稿,并组织完成本级应披露信息的填报及审核工作;
    (三)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材料进行判断,

依照信息披露编制规则和指引文件,审核临时公告文稿,视情况征询总部相关部
门意见,必要时征询律师等中介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意见,提出信息披露的建议方案,连同初步处理意见一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四)董事会秘书审核确认后,提交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审核,
审核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完成披露工作。
    (五)涉及《公司章程》所规定应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审
议事项,经审议批准后按相关规定披露。



                        第六章     信息的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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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公司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公司
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
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十三条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

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内幕信
息控制在最小范围, 该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
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相关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该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
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
免披露该信息。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六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五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五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八章      子企业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 11 页 共 13 页
    第五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条 在境内外其他交易场所上市的子企业应当参照本制度建立符合对
应监管要求的信息披露规章制度,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
露。
    第六十一条 公司子企业在境内外其他交易场所上市,应当将在上市地交易
场所披露的信息同步向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报备。



               第九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与新闻发布



    第六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与
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具体事宜根据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刊登于规定报纸、网
站后及时归档保存。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将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及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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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六十六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各事业部、各子企业执行本制度的情况纳入
公司对其考核范围。
    第六十七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信息披露义务人批评、警告,直至

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必要时可依法追究其相
关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将按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
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以下不含本数。
本规则所称“元”,如无特指,均指人民币元。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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